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87]水电计字第5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能源部关于颁发<火电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89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1989年10月25日)废止

【发布部门】水利电力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7.02.28

【实施日期】1987.0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火电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7年2月28日(87)水电计字第56号)

为了贯彻(86)国环字第00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加强火电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我部委托山西省电力局起草了“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经过反复讨论和征求国家环保局、部内有关管理、设计等单位的意见,现颁发试行。望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将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及时告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86)国环字第00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火电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环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电部所属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电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应遵循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引进的建设项目(利用外资、引进设备等)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有关标准。

在进行建设项目技术谈判或签订合同前应征得电力规划院或电管局(电力局)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的审批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深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格式,按照水电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

规划容量五万千瓦以下的火电厂(供热机组为二万五千千瓦);城市的集中供热工程;农村平原地区、大气扩散条件较好、其它工业污染较小的中、小型火电厂,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如(86)国环字第003号文附件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