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辅助航行)概要
避碰规则全文(中英)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PART A ──GENERALRule 1Application(a) These Rules shall to all vessels upon the high seas and in all waters connectedthere with navigable by sea going vessels.(b) Nothing in these Rules shall interfere with the operation of special rules madeby an appropriate authority for roadsteads, harbours, rivers, lakes or inland waterways connected with the high seas and navigable by sea- going vessels.Such special rules shall conform as closely as possible to these Rules.(c) Nothing in these Rules shall interfere with the operation of any special rulesmade by the Government of any State with respect to additional station or signal lights, shapes or whistle signals for ships of war and vessels proceeding under convoy, or with respect to additional station or shapes for fishing vessels engaged in fishing as a fleet. These additional station or signal lights, shapes or whistle signals shall, so far as possible, be such that they cannot be mistaken for any light, shape or signal authorized elsewhere under these Rules.(d) Traffic separation schemes may be adopted by the Organization for thepurpose of these Rules.(e) Whenever the Government concerned shall have determined that a vessel ofspecial construction or purpose cannot comply full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ny of these Rules with respect to the number, position, range or arc of visibility of lights or shapes, as well as to the dispos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sound-signaling appliances, such vessel shall comply with such other provisions in regard to the number, position, range or arc of visibility of lights or shapes, as well as to the dispos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sound- signaling appliances, as her Government shall have determined to be the closest possible compliance with these Rules in respect of that vessel.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2.本规则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障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 ATSEA, 197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公海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定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信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何特殊情况,这些危险和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背离规则条款以避免紧迫危险。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REGULATIONSFORPREVENTINGCOLLISIONSATSEA,1972(第1-19条)12345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e)WhenevertheGovernmentconcernedshallhavedeterminedthatavesselofspecialconstructionorpurposecann otcomplyfullywiththeprovisionsofanyoftheseRuleswithrespecttonumber,position,rangeorarcofvisibilit yoflightsorshapes,aswellastothedispositionandcharacteristicsofsound-signallingappliances,suchvess elshallcomplywithsuchotherprovisionsinregardtonumber,position,rangeorarcofvisibilityoflightsorsha pes,aswellastothedispositionandcharacteristicsofsound-signallingappliances,asherGovernmentshallha vedeterminedtobetheclosestpossiblecompliancewiththeseRulesinrespecttothatvessel.第二条Rule2责任Responsibility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a)NothingintheseRulesshallexonerateanyvessel,ortheowner,master,orcrewthereof,fromtheconsequences ofanyneglecttocomplywiththeseRulesoroftheneglectofanyprecautionwhichmayberequiredbytheordinarypra cticeofseamen,orbythespecialcircumstancesofthecase.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何特殊情况,这些危险和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背离本规则条款以避免紧迫危险。
避碰笔记

1.了解规则的法定解释和技术解释;2.熟记规则:1~19条应背诵3. 理解规则:掌握规则的字面含义和引深含意4. 应用规则:应用规则解决实际问题或判断责任5. 定量解释与定性解释:如大幅度,安全航速,能见度不良等。
6. 法律和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如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7. 掌握规则的适用范围:如能见度不良中不存在让路和直航船等。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分为五章38条,四个附录。
第一章总则(1-3条)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责任第三条一般定义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约80%)第一节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4-10条)第二节互见中的行动规则(11-18条)第三节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19条)第一节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4-10条)第四条适用范围第五条了望第六条安全行航速第七条碰撞危险第八条避免碰撞的行动第九条狭水道第十条分道通航制第二节互见中的行动规则(11-18条)第十一条适用范围第十二条帆船第十三条追越第十四条对遇局面第十五条交叉相遇局面第十六条让路船的行动第十七条直航船的行动第十八条船舶之间的责任第三节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19条)第十九条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第三章号灯和号型(20-31条)(约5~7%)第二十条适用范围第二十一条定义第二十二条号灯的能见度距离第二十三条在航机动船第二十四条拖带和顶推第二十五条在航帆船和划桨船第三章号灯和号型(20-31条)(约5~7%)第二十六条渔船第二十七条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第二十八条限于吃水的船舶第二十九条引航船舶第三十条锚泊船舶和搁浅的船舶第三十一条水上飞机第四章声响和灯光信号(32-37条)(3%)第三十二条定义第三十三条声号设备第三十四条操纵和警告信号第三十五条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第三十六条招引注意的信号第三十七条遇险信号第五章豁免第三十八条豁免四个附录:附录一号灯号型的技术位置和技术细节附录二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的额外信号附录三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附录四遇险信号碰撞局面中的四个阶段1.自由行动阶段:在这一阶段,两船在远距离上不存在碰撞危险,《规则》条款尚未开始使用,两船均可以自由采取行动2.让路船及早行动阶段两船相互驶近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让路船应及早采取大幅度的行动,并能导致两船在安全的距离上驶过,此时直航船应保向保速3.直航船可独自采取行动阶段当让路船显然没有遵守《规则》各条采取适当行动时,直航船应鸣放警告声号及闪光信号,允许直航船独自采取行动以避免碰撞。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订版)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订版)目录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订版) (1)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适用范围 (1)第二条责任 (1)第三条一般定义 (2)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 (3)第一节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 (3)第四条适用范围 (3)第五条了望 (3)第六条安全航速 (3)第七条碰撞危险 (4)第八条避免碰撞的行动 (5)第九条狭水道 (6)第十条分道通航制 (7)第二节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8)第十一条适用范围 (8)第十二条帆船 (8)第十三条追越 (8)第十四条对遇局面 (9)第十五条交叉相遇局面 (9)第十六条让路船的行动 (9)第十七条直航船的行动 (10)第十八条船舶之间的责任 (10)第三节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11)第十九条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11)第三章号灯和号型 (12)第二十条适用范围 (12)第二十一条定义 (12)第二十二条号灯的能见距离 (13)第二十三条在航机动船 (14)第二十四条拖带和顶推 (15)第二十五条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17)第二十六条渔船 (17)第二十七条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19)第二十八条限于吃水的船舶 (20)第二十九条引航船舶 (21)第三十条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 (21)第三十一条水上飞机 (22)第四章声响和灯光信号 (22)第三十二条定义 (22)第三十三条声号设备 (22)第三十四条操纵和警告信号 (22)第三十五条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 (24)第三十六条招引注意的信号 (25)第三十七条遇险信号 (26)第五章豁免 (26)第三十八条豁免 (26)附录一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 (27)1.定义 (27)2.号灯的垂向位置和间距 (27)3.号灯的水平位置和间距 (29)4.渔船、疏浚船及从事水下作业船舶的示向号灯的位置细节 (29)5.舷灯遮板 (30)6.号型 (30)7.号灯的颜色规格 (30)8.号灯的发光强度 (31)9.水平光弧 (32)10.垂向光弧 (32)11.非电气号灯的发光强度 (33)12.操纵号灯 (33)13.高速船 (33)14.认可 (34)附录二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 (34)1.通则 (34)2.拖网渔船的信号 (34)3.围网船的信号 (35)附录三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 (35)1.号笛 (35)2.号钟和号锣 (38)3.认可 (38)附录四遇险信号 (3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并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委员会•【条约领域】海事•【公布日期】1972.10.20•【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伦敦正文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72年10月20日订于伦敦本公约于1977年7月15日生效1980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同日对我生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本公约的附件,附在本公约后根据公约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该规则于1983年6月1日生效)公约各缔约方,本着保持高度的海上安全的愿望,注意到有必要对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最终议定书所附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修订并使之适应新的情况,经就该规则被认可以来的发展情况对之进行了审议,现协议如下:第一条一般义务各缔约方保证实施本公约所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所组成的各项条款及其他附录。
第二条签署、批准、接受、认可和加入1.本公约保持开放到1973年6月1日为止供签署,此后继续开放供加入。
2.联合国或其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会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方,可按照下列方式参加本公约:(a)签署并对批准、接受或认可无保留;(b)签署而有待批准、接受或认可,随后予以批准、接受或认可;或(c)加入。
3.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须向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交存相应的文件,方为有效。
本组织应将每一上述文件的交存和交存日期通知已签署或已加入本公约的各国政府。
第三条领土的适用范围1.联合国如系某一领土的管理当局,或任一缔约方如负责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可随时以书面通知本组织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将本公约扩大适用于该领土。
2.本公约应自接到通知之日或通知中规定的其他日期起,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述领土。
3.对根据本条第1款所作通知中所述的任何领土,均可撤销扩大适用,经1年后撤销时规定的更长期限后,本公约即不再适用于该领土。
航海技术-避碰922真题48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09年第5期海船船员适任统考试题(总第48期)科目:船舶值班与避碰试卷代号:922适用对象:无限、近洋、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三副(本试卷卷面总分100分,及格分为80分,考试时间100分钟)答题说明:本试卷试题均为单项选择题,请选择一个最合适的答案,并将该答案按答题卡要求,在其相应的位置上用2B铅笔涂黑,每题1分,共100分。
1.《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的船舶是指:A.在公海上的一切船舶B.在公海以及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在航船舶和锚泊船C.除内河船舶之外的任何船舶D.在公海以及连接公海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不妨碍-------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制定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笛号或号型。
A.有关的主管机关 B.IMO授权的组织C.各国政府 D.船级社3.限于吃水的船舶是指由于吃水和可航水域的水深及宽度的关系,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A.船舶B.机动船 C.深吃水船 D.在航船舶4.号灯和号型不能用来表示:Ⅰ、船舶的实际吃水大小Ⅱ、船舶的实际航向、航速Ⅲ、船舶正在进行的作业A.Ⅰ、Ⅱ B.Ⅱ、ⅢC.Ⅰ、Ⅱ、Ⅲ D.Ⅰ、Ⅲ5.L<12米船舶的舷灯最小能见距离为:A.5海里 B.3海里 C.2海里 D.1海里6.机动船在航不对水移动时应:A.显示舷灯、尾灯、桅灯 B.显示舷灯尾灯C.关闭舷灯与尾灯 D.不必显示尾灯7.限于吃水的船舶在航时显示:A.同长度机动船规定的号灯B.同长度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垂直环照红灯二盏C.同长度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另可显示垂直环照红灯三盏D.同长度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另可显示垂直环照红灯三盏,不对水移动时.关闭舷灯与尾灯8. 在航对水移动中从事疏浚作业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存在障碍物,在夜间应显示:Ⅰ、红、白、红垂直三盏环照灯Ⅱ、可通过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Ⅲ、存在障碍物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Ⅳ、桅灯、舷灯与尾灯A.Ⅰ B.Ⅰ、Ⅱ、ⅢC.Ⅱ、Ⅲ、ⅣD.Ⅰ、Ⅱ、Ⅲ、Ⅳ9.一艘不易察觉、部分淹没的被拖船,其宽度为25m以上,如在夜间,应在两舷最宽处另加:A.两盏环照白灯 B.两盏环照黄灯C.四盏环照白灯 D.四盏环照黄灯10.一船因主机故障进行锚泊修理,若L=160米,在夜间应显示:A.前、后锚灯B.前、后锚灯,甲板工作灯C.前、后锚灯,甲板灯与垂直两盏环照红灯D.前、后锚灯,与垂直两盏环照红灯11.夜间,你看到他船显示垂直白、红两盏号灯与红绿舷灯,则他船是:A.从事拖网作业的渔船B.机帆船机帆并用时C.执行引航任务的引航船在航D.执行引航任务的引航船在航且对水移动12.见到如图所示号灯,该船是: G 〇〇 GA.锚泊中的对拖网渔船 W 〇〇 WB.搁浅中的对拖网渔船 R 〇〇 RC.网具被礁石挂住时的对拖网渔船 R 〇〇 RD.从事拖带作业的拖带船队13.根据《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的规定,有关船舶声号设备的配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Ⅰ、12米≤L<20米的船舶应配备一个号笛;Ⅱ、20米≤L<100米的船舶应配备一个号笛和一个号钟;Ⅲ、20米≤L<100米的船舶应配备一个号笛和一个号锣A.ⅠB.Ⅰ、Ⅱ C.Ⅰ、Ⅲ D.Ⅰ、Ⅱ、Ⅲ1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Ⅰ、操纵号灯的最小能见距离应大于等于5海里Ⅱ、操纵号灯应是一盏与桅灯相同特性的白色灯Ⅲ、操纵灯号表示一船的操纵企图Ⅳ、操纵灯号应由机动船使用A.Ⅰ、Ⅱ、Ⅲ、Ⅳ B.Ⅰ、Ⅱ、Ⅲ C.Ⅰ、ⅡD.Ⅰ15.被追越船同意追越时,应鸣放:A.一长声 B.两长声C.一长声一短声一长声一短声 D.两长声一短声16.警告声号适用的船舶为:A.任何能见度中的任何船舶 B.互见中的在航机动船C.互见中的任何船舶 D.互见中任何机动船17.关于“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的鸣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Ⅰ、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看见他船时应终止鸣放Ⅱ、能见度良好时,如看不见他船也应鸣放Ⅲ、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航行和锚泊或搁浅时应鸣放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A.Ⅰ B.Ⅰ、ⅡC.Ⅲ D. Ⅱ、Ⅲ18.雾中听到一长两短的声号,该船一定不是:A.被拖船 B.失去控制的船舶C.在航帆船 D.限于吃水的船舶19.在雾中听到一长二短的笛号,则他船为:A.失去控制的船舶 B.帆船C.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D.一被拖船20.在雾中,当你听到他船的两短一长的笛号时,则他船为:A.失去控制的船舶 B.帆船 C.锚泊船D.搁浅船21.下列情况可使用招引他船注意的信号的是:Ⅰ、本船发现他船航行灯熄灭Ⅱ、本船发现他船驶近危险物Ⅲ、本船正在寻找落水者A.ⅠB.Ⅰ、Ⅱ、Ⅲ C.Ⅱ、Ⅲ D.Ⅰ、Ⅱ22.船舶遇难需要救助时,如何使用规则附录四1款规定的信号:A.分别 B.一起C.分别或一起 D.同时使用两种以上23.下列哪些船舶应保持正规的瞭望Ⅰ、将要离码头的船舶Ⅱ、失去控制的船舶Ⅲ、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A.Ⅰ B.Ⅰ、Ⅲ C.Ⅱ、ⅢD.Ⅰ、Ⅱ、Ⅲ24.正规瞭望的最基本手段是:A.视觉 B.听觉 C.雷达 D.AIS25.船舶在雾中航行,如天气条件许可,则瞭望人员应尽可能增设在下列哪个位置A.船舶驾驶台 B.驾驶台顶上C.船的前部高处 D.驾驶台两翼26.下列哪种观点正确A.使用安全航速,就意味着每一船舶应坚持缓速行驶B.只要来得及避免紧迫危险的形成,则该航速即可认为是安全航C.安全航速的规定,意味着一船当发现与他船构成碰撞危险后应立即采取大幅度的减速行动D.能使一船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内把船停住的航速,即可称之安全航速27.在决定“安全航速”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经济因素将是决定性的因素B.船长应以船公司的指令为依据C.船长首先应考虑航行的区域是否宽敞或为狭窄水道,并将其视为首要因素D.不但应全面考虑当时的环境及情况,还应注意本船的操纵性能与可使用的雷达性能28.每一船舶应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如有怀疑,应:A.认为不存在碰撞危险 B.等一等,视具体情况再定C.认为存在碰撞危险 D.利用所得的资料重新推断29.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有明显的罗经方位变化就不存在碰撞危险B.用雷达进行观察来判断是判断碰撞危险的最好方法C.来船罗经方法变化10度,就可认为不存在碰撞危险D.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有怀疑时,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30.来船的DCPA不变(不为零)的情况下,其罗经方位的变化率与来船的距离的关系是:Ⅰ、距离较远时变化较快Ⅱ、距离近时变化快Ⅲ、与距离变化无关,如果罗经方位改变,只能说明DCPA发生了变化A.Ⅰ B.Ⅰ、ⅢC.Ⅱ D.Ⅱ、Ⅲ31.下列哪种方法可以认为是与雷达标绘相当的系统观测Ⅰ、对ARPA雷达保持不间断的连续观测Ⅱ、利用雷达的机械方位盘的平行线对回波进行系统的连续观测Ⅲ、利用两次雷达观测的物标方位距离变化估计DCPAA.Ⅰ B,Ⅰ、ⅢC.Ⅰ、Ⅱ D.Ⅰ、Ⅱ、Ⅲ32.为避免碰撞的任何行动,应根据本章(驾驶和航行规则)各条规定采取,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是积极地,并及早地进行和运用良好船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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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规定: 1.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 (1)在最易见处,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在最易见处,垂直两个球体或类似 的号型;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 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失控船(vessel not under command )
失控船(vessel not under command )
五、失去控制或操限船(第27条)
2.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除从事清除水雷 作业的船舶外,应显示: (1)在最易见处,垂直三盏环照灯,最上和 最下者应是红色,中间一盏应是白色; (2)在最易见处,垂直三个号型,最上和最 下者应是球体,中间一个应是菱形体;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1)项规定的号 灯外,还应显示桅灯、舷灯和尾灯; (4)当锚泊时,除本款(1)和(2)项规定 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第三十条规定的号灯或 号型。
失控船(vessel not undeommand )
失控船(vessel not under command )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vessel restricted in her ability to manoeuvre 1.引起的原因:由于某种工作性质; 2.导致:按规则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 3.最终:不能给他船让路; 4.常见的操限船: 1)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 或管道的船舶; 2)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3)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 舶; 4)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 5)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 6)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 船及被拖船或物体驶离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操限船(潜水作业)
操限船(潜水作业)
操限船(潜水作业)
五、失去控制或操限船(第27条)
6. 从事扫雷作业的船舶,除第二十三
条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三盏
环照绿灯或三个球体。这些号灯或号型之
一应在前桅桅顶或接近前桅桅顶处显示,
其余应在前桅桁两端各显示一个。这些号
灯或号型表示他船驶近扫雷船的后方1000
米以内或任何一舷500米以内是危险的。
操限船(清除水雷)
操限船(清除水雷)
操限船(清除水雷)
操限船(清除水雷)
操限船(清除水雷)
五、失去控制或操限船(第27条)
7. 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 本条规定的号灯; 8. 本条规定的信号不是船舶遇险求救 的信号。船舶遇险求救的信号载于本规则 附录四内。
4.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当其操纵能力受 到限制时,应显示本条2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此外, 当存在障碍物时,还应显示: (1)在障碍物存在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或两个球体; (2)在他船可以通过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绿 灯或两个菱形体;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另 应显示桅灯、舷灯和尾灯; (4)适用本款的船舶当锚泊时,应显示本款 (1) 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以取代第三十条规 定的号灯和号型。
操限船
操限船
操限船
操限船
操限船
操限船
操限船
操限船
操限船
五、失去控制或操限船(第27条)
3. 从事一项使之不能偏离其航向的拖 带作业的船舶,除本条2款(1)和(2)项 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第二十四 条1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操限船
操限船
操限船
操限船
操限船
五、失去控制或操限船(第27条)
操限船(疏浚)
操限船(疏浚)
操限船(疏浚)
操限船(疏浚)
操限船(疏浚)
五、失去控制或操限船(第27条)
5.当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尺度使之 不可能显示本条4款规定的号型时,应 显示一个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 制品,其高度不小于1米,并应采取措 施以保证周围都能见到。
操限船(潜水作业)
操限船(潜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