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私法期末重点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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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

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是指具有涉外

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称为国际民商事关系、跨国民商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①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或客体以及其产生、变更、

消灭具有涉外因素;

②广泛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

民事法律关系,还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

③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手国际关系的制约;

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1、主权原则

2、平等权利原则

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

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国际私法的规范: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直接规定外国自然人、法人以及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2)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就是规定确定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因

而又被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即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是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涉外民

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这类规范

主要包括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等;

(5)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指对于发生在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保险以

及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进行仲裁解决的规范。

4、国际私法的历史

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意大利巴托鲁斯,把法则分人法、物法和行为法等。每一

类法规确定一条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

法律关系本座说(Sitz des Rechtsverhaltnisses)德国萨维尼,各种涉外民事关系像人有住所一样,都有自己的本坐,一个人的住所存在于一个特定的空间,法律关系的本坐也存在于一定的空间。各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应是依其本身的性质确定的其本坐所在地的法律。

国际礼让说(comitas gentium):荷兰胡伯,解决法律冲突三原则,①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

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但在其境外则无效;②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和

临时的,均可视为领土主权者的臣民;③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已在本国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

行使主权权利者也应让它在自己的境内保持其效力。

既得权说(doctrine of vested rights):英国戴赛,为了保障涉外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根

据外国法已设定的权利,除了与内国公共政策、道德原则和国家主权发生抵触者外,都应得

到承认与保护。

5、法律冲突的含义、产生原因和解决方法

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

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产生原因:(1)各国的民商事法律对同一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同;

(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经济、民事和文化交往,产生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3)各国在一定条件下和范围内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

解决方法:

冲突法调整(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

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

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采用间接调整的方式解决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

系法律冲突最主要的方法。)

实体法调整(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解决法律冲突时,在统一实体规范存在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

情况下适用冲突规范。

6、冲突规范的含义、特点和类型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

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者“法律选择规范”。

特点:(1)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仅起到选择某一实体法的作用;

(2)冲突规范是同实体法律规范、程序法律规范并列的一种独特的法律规范;

(3)冲突规范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是间接的;

(4)从冲突规范的结构看,它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的种类:

(1)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直接指定适用某国法律。

(2)双边冲突规范(bilateral conflict rules)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只是给了

一个连接点,但这个连接点比较抽象,要结合具体情况推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

(3)重叠性冲突规范(doubl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s of laws)系属中有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连接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choic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s of laws)系属中有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只需选择其中之一指向的法律来调整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7、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ibution),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

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问题。

连接点(connecting point:)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某一地域的法律连接起来的“媒介”或“纽带”。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系属(attribution),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系属公式的分类:

(1)属人法(lex personalis)

包括本国法(lex patriae) ;住所地法(lex domicilii)

(2)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sitae; lex loci situs)

(3)行为地法(lex loci actus)

合同缔结地法(lex loi contractus);

合同履行地法(lex loi solutionis);

侵权行为地法(lex loi delicti);

婚姻举行地法(lex loi celebrationis)

(4)当事人选择的法律(lex voluntatis)

(5)法院地法(lex fori)

(6)旗国法(law of the flag)

(7)最密切联系地法(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9、准据法的确定

准据法(lex causae ; applicable law)是指通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用以确定某一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规范。

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 or incidental problem),国际私法中一项主要问题的解决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前提,这一另外问题便是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①主要问题以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②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

③以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以法院地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10、自然人国籍和住所

自然人的国籍:是指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处所。

住所的种类:根据住所取得的方式,可分为

(1)原始住所(domicile of origin);

(2)选择住所(domicile of choice);

(3)法定住所(statutory domicile)

11、法人国籍的确定

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1)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

(2)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

(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

(4)资本实际控制。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

(5)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12、国家豁免权(immunities of states and property):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

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扣押或强制执行。

(1)司法管辖豁免:是指未得到外国国家同意,任何国家的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

被告或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

(2)诉讼程序豁免:是指未经外国国家的同意,不得为诉讼上的强制措施。

(3)强制执行豁免:是指未经外国国家的明示同意,法院不得以其判决对外国国家的财产

强制执行。

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放弃:①通过条约、契约中的有关条款,明示放弃;②争议

发生或诉讼开始后,明示或默示放弃。

13、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法律状况。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以同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使其与本国人享受同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

最惠国待遇(most Favoured-Nation Treatmen)是指一国依照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国的待遇,

不低于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不歧视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

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

互惠待遇:是指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优惠待遇时,要求它的公民能在外国人所属的那个国家

享受同样的优惠

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14、识别(Identification;qualification; characterization; classification)在适用冲突规范时,

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有关的法律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归类,将其归于一定的法律范畴,

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识别冲突的产生原因

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

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

3.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

4.不同国家有时有独特的法律概念。

15、反致(renvoi; remissio n)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其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

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则指定适用法院地法,法院最终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反制的类型:

转致(Transmission)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乙

国的冲突规范则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

间接反致(indirect renvoi)又称大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

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

国因此适用自己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外国法院说(双重反致/完全反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独特制度,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

围的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

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反致产生的条件

1、主观条件: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其国家的冲突规范指向某外国法时包括该外国的实体法和冲突法。

2、法律条件:相关国家的冲突规范存在冲突。

3、客观条件:致送关系没有中断。

16、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

造某种连结点的客观事实,以避免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

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1.从行为主体来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2.从主观上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的、有意识造成的,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

上有逃避某种法律的动机。

3.从规避的对象上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

4.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的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的构成要素来

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如改变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

17、外国法内容的查明(proof of foreign law)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

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证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我国法院可采用的查明外国法内容的途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应当

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以下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议的缔

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

外法律专家提供。在外国法不能查明时,改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解决方法

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解决方法有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适用的外国法;2.类推适用内国法;3.驳

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4.适用一般法理;5.适用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18、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又称公共政策、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它

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

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19、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1)实质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实质要件适用各类法律关系自身的准据法;

(2)形式要件:A、适用行为地法;B、选择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和行为地法;

C、依尽量使之有效的原则,选择适用多种功能;

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

2、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

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的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法律。

20、物之所在地法(lex loci rei situs):指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是国际私法中用

来解决涉外物权关系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法原则,反映了物权关系和特定法律之间的规律性

联系。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1.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

2.物权客体范围

3.物权种类和内容

4.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5.物权保护方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1、运输中的物品;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

3、外国法人的财产清算;

4、无主土地上的物;

5、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

6、外国国家财产

21、国有化的补偿问题:

各国补偿采用的原则:A、不予补偿;B、给予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

C、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的法律适用:投资争议首先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当事人双方所选择的法律。如果双方未作出选择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依次适用东道国法律和国际法规则。

22、合同准据法

理论:统一论,指涉外合同的所有事项均应受同一法律支配的主张;

分割论,指合同所涉及到的有关事项,包括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合同方法、有效成立及效力,应受不同法律支配的主张;

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

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

特征性履行(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是在国际合同的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理论和方法。

客观标志原则是指法院依照“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

定合同的准据法。在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常用的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主要有以下几个:1、合同缔结地2、合同履行地3、当事人国籍或住所4、物之所在地5、法院地或仲裁地。

23、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在传统国际私法上,侵权行为的准据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这种做法在国际上较为普遍。

(4)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24、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海事侵权和产品责任之债)

海事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我国规定,船舶在领海内的碰撞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侵权行为,

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旗舰国法;海事赔偿责任的

限额,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

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我国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

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损害发生地法律。

25、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结婚:我国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适用共

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和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

缔结地法律。

离婚:我国规定,受理涉外离婚案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或原告在我国有住

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

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26、继承的法律适用

同一制(单一制)是指不管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

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区别制(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

用于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及死者最后或死亡时

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我国涉外继承的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

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遗产管理等事

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27、国际民事诉讼的重要名词

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有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

请求或内国法律的规定,为防止原告滥用诉讼权利,或防止其败诉后不支付诉讼费时,而由

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的担保。

诉讼费用免除:是指法院依法律规定,部分地或全部地免除其所得、收入或财政条件不充足

的当事人支付诉讼费用的义务。

司法协助(judicial assistance)又称国际司法协助,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

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协助实行跟诉讼有关的司法行为。

域外送达(Service abroad)一国司法机关依据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诉

讼和诉讼外文书送交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诉讼代理:指代理人依法律的规定、法院的指定及诉讼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

进行诉讼的制度。我国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

需要问题律师代理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领事代理: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根据有关国家的诉讼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其管辖

范围内的驻在国法院依照职权代表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参与有关的诉讼,以保护派遣国国民法

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

28、国际司法协助的途径

(1)提出国际司法协助请求的主体资格。除了请求协助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

裁裁决时需要由有关当事人提出请求书以外,寻求国际司法协助的请求通常都是由国家作出

的,所以,可以说国际司法协助的执行是请求国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和有关国家法律规范的规

定而对被请求国的一项权利,当事人没有对被请求国的请求权。

(2)传递国际司法请求书的途径。

A请求法院和被请求法院之间通过外交途径,并在各自国家司法部参与情况下进行联系。

B通过领事渠道来实施。

C通过司法部同有关国家的司法机构直接联系。

D有关国家司法部之间的直接联系。

E中心机构的直接联系。

F提出请求的法院同接受请求国的中心机构之间的直接联系。

G有关国家的法院之间直接接进行交往。

29、域外取证制度

域外取证:指一国司法机关请求外国主管机关代为收集、提取在该国境内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方式:A、外交或领事人员取证;B、特派员取证;C、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取证;

我国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依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相互请求代为调查取证。但

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代为调查取证,不得有损于我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

不予执行。外国驻外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国民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

制措施。

30、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1)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需要在中国领域内执行的;

(3)审查的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

(4)经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 说明:名词解释在第二、三、四章中,第一章、第二章和最后一章是小题目。 第三章涉及各种各样的题型,案例分析出在这里。 重点是第二、三、四、九、十章。 论述不是死题目,法条滚瓜烂熟,加上上课讲的东西整理,论述题ok,夸侵权、合同好几章。大的方面、细的方面都要说到。实际上说的是我国的立法。 简答题按书上的背。 案例分析模板:本案应适用xx法作为准据法。xxx 的财产为动产。我国法律规定,xxxxx。本案中,xxx的法定住所在xxx。但xxx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根据xxx第xxx条规定,xxxx。因此,xxxx,故本案应适用xxx法。 第一章概述(小题目) 调整对象: ①国际私法中调整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基础地位) ②国际私法中调整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分为冲突规范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 ③国际私法中调整程序的规范(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性的涵义(涉外) 国际性=跨越法域的界限 主体的涉外性:民商事关系的主体有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是特殊情况下参与民商事活动的国家或国际组织。 客体的涉外性: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境内 法律事实的涉外性: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必须发生在国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它情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就是说就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 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与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与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就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就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就是久住之处,居所只就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就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与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就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就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就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就是否已有效成立;二就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就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与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与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就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与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就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就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就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就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 2、实体法调整方法(就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就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就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就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就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就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就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就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国际私法学重点

国际私法学考试经典案例和部分选择看最后一页: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 为什么需要国际私法?(或国际私法产生的原因) 1.各国人民间正常民商事交往,形成了大量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各国民商事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3.一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效力 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在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重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为:主体涉外、客体涉外或法律事实涉外。 “涉外”不仅仅指涉及不同国家,涉及一国领域内的其他法域也为“涉外”,如香港、澳门和台湾相对于内地即为国际私法中的“涉外因素”。 国际私法的范围: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5.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韩德培:机翼论(解释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国际私法的渊源: 包括国内和国际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法律学说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重点掌握:学说 1、法则区别说(重点) 意大利: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巴托鲁斯作为国际私法开拓者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后世人将其誉为国际私法的“鼻祖”、“奠基人”。 法国: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法律。 荷兰: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2、德国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重点) 具体规则:萨维尼把涉外法律关系区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个不同种类,并且认为:住所是人的归属之处,所以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其本座;物是可以感知到的物质,并且必然占据一定的空间,故物之所在地应为物权法律关系的本座;而债为无体物,并且不占有空间,因而常常需要借助某种可感知的外观来表现其形态。这种外观形态有两个:一个是债的发生地,一个是债的履行地。但履行地更适合表现债的外观形态,故应以债的履行地为其本座,因为它是实现债权的场所;行为方式则不论财产行为还是身份行为,均应以行为地为其本座;程序问题应以法院地为其本座等等。 意义: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在西方,有的学者甚至将其理论喻为国际私法中的“哥白尼革命”,不仅在解决国际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而且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法的发展,对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甚至许多学者认为:二十世纪以来,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最强联系说”、“重力中心说”和“最密切联系说”等,实质上都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再现。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自然人(有关的国际法冲突:) 国籍冲突住所冲突权利能力冲突和行为能力冲突 《民法通则意见》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意见》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基本国法。 另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试用期住所地国法 《民法通则意见》183条:当事人的住所不确定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法人

国际私法期末习题

《国际私法》期末练兵综合测试题(1) 一、名词解释 冲突规范 法律的域外效力 国际礼让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 选择性冲突规范 先决问题 公共秩序保留 客观标志说 婚姻形式要件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二、填空题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3.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4.(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5.最早提出公共秩序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 6.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举证。 7.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8.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9.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有限世界新颖性)标准。 10.《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对发明专利给予(12个月)的优先权保护。 三、判断题。 1.2000年3月,中国某旅行社在中国组团到泰国旅游。旅行团到达泰国的当日,旅行团的游客因食用变质的食物,全部食物中毒。在泰国医院治疗7天后,游客们回国。游客们回国后,在北京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在本案中,法院只能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泰国法作为准据法。(×) 2.仲裁协议的形式可以表现为以下三种: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书、能证明仲裁协议订立的有关文件。(√)。 3.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的系属是不动产所有权。(×) 4.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5.德国萨维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与意大利孟西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是有原则性区别的。(√) 6.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多适用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 7.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

国际私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一、总论 1.调整对象(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司法解释第一条?) 2.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国际私法发展历史(系统图;有重大影响的人物及其思想如巴托鲁斯,说出来一个人的名字知道他有哪些学说,重点的一些人还要知道他的学说的内容是什么,以及他的学说在国际私法史上起到了什么作用比如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跳出了法则区别说的长达五百年的对私法学界的统治,从法律的本质到对法律关系的分析) 4.中国的国际私法历史(有名的话语) 5.近代国际私法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是谁? 6.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和2013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关系,各自的亮点 7.国际法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把法律适用法民事主体篇里是怎么规定的记住(住所、国籍、经常居所地的规定))、国家法人(国家主权及豁免是哪些层次的豁免,三个基本的豁免) 二、冲突法 1.冲突规范的定义、连接点的定义、冲突规范的构成、范围系属、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型,给你一条冲突规范,很快地判断出来它的类型及其范围、系属、连接点在哪里? 2.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反致、法律规避、识别、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先决问题的概念。

(一)、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第1款: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试述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一.国内立法 1.各国国际私法的主要模式 (一)分散立法式 (二)专章专篇式 (三)单行立法式 2.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趋势 1. 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2.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 3. 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运用。 4. 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二.司法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司法判例的态度 第一,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第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与态度 承认司法判例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渊源地位,对指导法院的审判,发展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维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均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发挥作用: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所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指示性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求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相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却对法院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很大影响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涉外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法域:是指法律效力所及的空间范围。有单一法域和复数法域之分。单一制国家一般为一个法域,如日本、法国等国。联邦制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国家同时并存复数法域 3法律冲突: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所涉及的外国法的规定与处理该关系的法院地法对同一问题规定歧异的情况。 4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①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②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调整方法 5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①国际统一实体法方法②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 6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该学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 人的法则" 和"混合法则"。 7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指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 8国际私法的范围: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②冲突规范③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9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10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11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12主权原则:必须承认和尊重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法律适用的权利,以及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 13平等互利原则: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建立平等互利的关系 14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各国既要考虑各自的国情和民商事基本制度同时也要顾及国际上的普遍实践和习惯做法。 15保护弱方当事人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重点保护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 16条约信守原则:要求各国对于其所缔结或参加的国籍条约应善意、忠实地履行和遵守,而不得任意背弃或违反 17政府利益分析说:主张要根据通常的法律解释方法,研究不同的实体法政策和使这种法律政策得以适用的状况。 18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又称“适用规范”、“选择规范”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19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由范围、准据法或系属,两部分组成 20系属: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21连结点: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22连接点的软化处理:连接点软化,又称“连接点弹性化”。是指在冲突规范中规定灵活的连接点而使冲突规范的适用具有弹性。其主要表现是对一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设定多种连接点,或者将已软化的连接点,运用于多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将上述两者结合起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法则区别说时代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代表巴托鲁斯于十三世纪创立了该学说。法则区别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中世纪对法国国际私法影响较大主要有杜摩林。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 被誉为“契约自由的明珠”。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该学说为十七世纪荷兰人胡伯所创立。《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中提出了“胡伯三原则”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a) 国际私法理论的创立通常被认为开始于十二至十三世纪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由十四世纪后期注释法学派而完成。 1.产生的历史背景 意大利资本主义的萌芽 经济的发展 城邦共和国产生 后期注释法学派Post-Glossarist 的兴起 2.主要观点 提出了解决各城邦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又称为“法则两分说”,即对各城邦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巴托鲁斯将其分为人法和物法,凡是涉及人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人的法则;涉及物的法律关系,适用物的法则。并主张:人法适用人的住所地法,无法适用物的所在地法。 3.意义 标志国际私法理论形态的形成 提出许多具体规则 (二)法国杜摩林的意思自治说 巴托鲁斯创立的“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统治达五、六百年,期间十六、十七世纪法国与荷兰的学者们虽对国际私法作出过重大贡献,分别提出了著名的学说,但都仍然依法则区别说为基础,因此,它们都被称为法则区别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以后,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已有相当的发展,特别是地中海沿岸各港口城市已与附近以及亚非一些国家建立了长期的贸易往来关系。但当时法国内陆地区仍然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政治法律制度极不统一,在南部成文法地区,罗马法仍然有效,北部则基本适用习惯法,而且当时的习惯法又有一般习惯法和各省的习惯法之分。 2.学说的内容 杜摩林(Dumoulin,1500-1566)是法国巴黎的一位著名律师,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他的主张,表现出了一种克服法律的封建性及削弱宗教法庭权力以及加强中央集权,统一各地区法律的强烈愿望。在赞同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习惯法。这就是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ie de volonte/autonomy of will)。 (三)荷兰胡伯(huber)的国际礼让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末、十七世纪初荷兰的工商业经济在西欧日益强大,特别是当荷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荷兰共和国之后,为了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自由经济,对外殖民扩张的需要,同时要求其利益在法律上能够得到保障,冲破封建的割据状态和绝对属地主义的束缚。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 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2、实体法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 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3、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 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 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 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7、法律冲突的种类 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 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 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冲突规范 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 接点是什么。

国际私法期末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整理·ZZZ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3、系属公式 在国际私法的理论中,往往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公式化,使其成为固定的系属,以解决同类性质法律关系的冲突问题。这种公式化、固定化的系属就叫冲突规范的“系属公式”,或叫“准据法的表述公式”。由于双边冲突规范是数量最多、使用最广泛、最为典型的冲突规范,因此冲突规范的“系属公式”实际上就是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 4、反致 广义的反致:指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是接受了外国的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法或者第二、第三、第四国的实体法,处理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狭义的反致:直接反致,通常简称为“反致”,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按此规定,最后适用了甲国的实体法的情况。5、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地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用于解决物权、所有权方面的法律冲突。软性延伸:物之所在地法院予以适用的法律。 6、识别 国际私法上的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7、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又称“诈欺规避”或称“诈欺设立连结点”,我国台湾学者又称之为“选法诈欺”或“窃法舞弊”,它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8、合同准据法 合同准据法,是指根据冲突规范的援引,用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私法的复习重点

简答题: 发生时际法律冲突时应如何确定准据法?我国是如何规定的? 答: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社会关系的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冲突。 对于时际法律冲突,各国普遍应用“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原则 A.法律不溯及既往 B.对未决事项新法优于旧法 C.适用当时法律无效而适用现在法律有效则适用现在法律 D.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E.已作出终审判决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新法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1、冲突规范发生改变:依新国际私法的规定 2、连结点的事实发生改变:依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采用可变原则和不可变原则 3、准据法发生改变:①依新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②在合同当事人选择准据法时,由当事人协调,协调不成,适用旧法 法人国籍的确定主要有哪些不同的主张?我国对此有什么规定? 答:1、成员国籍主义(资本控制主义)2、设立地主义(登记地主义)3、住所地主义4、准据法主义5、实际控制主义6、复合标准说 目前,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取设立地主义和准据法的复合标准。我国《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简述司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发挥作用: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系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法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的“解释”、“规定”、“批复”、“决定”等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约束力。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示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但对司法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影响力,一般情况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同或类似涉外民事案件时,均会遵循这些案例所体现的原则和规则,按照这些判例作出判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审判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哪两种?两者关系如何?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2013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供复习使用。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三国法名师讲义汇总 司法考试宪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法制史背诵笔记 法律规范:1.实体规范;2.程序规范(管辖等);3.冲突规范(指引法律适用)。(管辖问题的规定不是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解决且只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连结点:根据其在特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是否可以变化,分为静态连结点(行为发生后不会变化的,如,侵权行为地)和动态连结点(行为发生后可能会变化的,如,侵权人本国)。* 属人法的连接点:属人法:以国籍(大陆法系)、住所(英美法系)或经常居住地(我国)作为连结点。 冲突规范的种类: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B、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如,婚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准据法一定是实体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1.识别(定性);【可考】2.反致(广义):包括转致和狭义反致;3. 【重点可考】外国法的查明(查明义务、查明途径);【可考】4.公共秩序保留;5.法律规避;* 我国司法实践不允许转致、反致:我国只能适用国外实体法。* 法律规避:《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外国法的查明【重点可考】* 一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有查明义务;当事人选择外国法的,当事人有义务查明。* 查明途径:民通意见193,(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

一体化平台2020年春季学期国际私法期末综合试卷题目

答案+我名字 本次得分 78分 历史最高分 78分 返回我的考试 2020年春季学期国际私法期末综合试卷 总分:100 分 单选题判断题多选题 一、单选题(共15题,共30分) 得分:24分 1、外国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 可以委托本国的律师 可以委托第三国的律师 可以委托任何一国的律师 必须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 得分:2分本题分值:2分 您的答案: 2、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得分:2分本题分值:2分 您的答案: 3、()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冲突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得分:2分本题分值:2分 您的答案: 4、 我国自然人权利能力适用当事人()。 属人法 属地法

经常居住地法 出生地法 您的答案: 5、 以下哪种不是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 人际法律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 宗教法律冲突 得分:2分本题分值:2分 您的答案: 6、中国对涉外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 尚未作出专门规定 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适用原委托合同的准据法。 选择适用多种法律。 得分:2分本题分值:2分 您的答案: 7、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法律。 侵权行为地 侵权人住所地 侵权人经常居住地 被侵权人经常居住地 得分:2分本题分值:2分 您的答案: 8、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无论该船舶是处于公海或某国领海,多主张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旗国法 船舶登记国法 事故发生地法 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得分:2分本题分值:2分 您的答案: 9、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期限为()年。 1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一、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A、股票海外发行 B、产品国际外包 C、外国旅客来中国旅游 D、海外遗产继承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主要区别是: A、国际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而国际私法不调整经济活动。 B、国际经济法是公法的一个分支,而国际私法是私法的一个分支。 C、国际经济法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国际私法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D国际经济法是由国际条约组成的,而国际私法是国内制定法。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3、下述国际经济组织中,每一成员均享有一票投票权的组织是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B、世界贸易组织组织 C、国际金融公司 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答案B 世贸WTO 4、下列有关国际惯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同习惯国际法一样,由于其惯例的特性,国际惯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B、国际惯例的效力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C、国际惯例是不成文的。 D、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冲突时,可以替代国内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5、CFR和CIF贸易术语适用于 A、海上运输 B、内河运输 C、装运合同 D、工厂交货 我的答案:ABC 6、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 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 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我的答案:CD 7、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正确答案:D 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中,哪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第一编总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 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 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 【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 1、小国际私法(德、日) 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 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理论】 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机身: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应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机翼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如何看待国际私法的范围: 1、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2、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部分。 3、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对于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否是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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