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取费标准)
建安工程费取费标准摘录

目录工程前期及其他费用取费标准摘录 (2)一、可行性研究费 (2)二、工程勘察费 (3)三、工程设计费 (3)四、工程保险费 (5)五、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 (5)六、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 (6)七、工程建设监理费 (6)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7)九、建设单位管理费 (7)建安工程费(民用建筑) (8)一、土建工程 (8)二、给排水工程 (11)三、采暖及空调工程 (12)四、强电工程 (13)五、弱电工程 (15)六、电梯工程 (16)七、煤气工程 (17)八、室外工程 (17)房屋经济耐用年限表(年) (18)构筑物经济耐用年限(参考) (18)单位:年 (18)附件1:部分城市民用建筑工程造价参考指标(元/m2) (2001年6月) (19)工程前期及其他费用取费标准摘录(0502版)一、可行性研究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表1.1 单位:万元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表1.2)。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表1.2注: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各类工程情况协商确定。
二、工程勘察费依据《关于改进和调整工程勘察不合理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建设部【1991】316号)。
表2.1另:勘察费一般民用建筑6层以下的按3~5元/m2计算,高层建筑按8~10元/ m2计算,工业建筑按10~12元/ m2计算。
三、工程设计费依据《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表3.1注:特级工程在上表一级工程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
湖南2014 定额解释汇编(二)_

(1)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中的沟槽、基坑仍按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取 费;
(2)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第一章中的机械土石方工程(沟槽、基坑除 外)及强夯地基按机械土石方工程取费;
(3)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和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其他章节的土石方 工程并入相应章节按相应的费用标准取费。
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计取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 防治费的通知》(湘建价[2015]63 号)是否适用于住宅以外其他工程的问 题。
5
钢筋工程如何计价的问题。 执行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第五章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子目,
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2.0。 13.带肋钢筋Φ8mm、Φ6.5mm 如何计价的问题。 Φ8mm 带肋钢筋套用 A5-16 子目,人工调整为 18.34 工日/t,并将Φ10mm
带肋钢筋换成Φ8mm 带肋钢筋,其他不变;Φ6.5mm 带肋钢筋套用 A5-16 子 目,人工调整为 27.12 工日/t,并将Φ10mm 带肋钢筋换成Φ6.5mm 带肋钢 筋,其他不变。
(3)对原有道路加宽、加长的扩建工程执行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时, 人工乘以系数 1.05(已设置全断面封闭式围挡的除外);
(4)安全文明措施费已包括施工围挡的费用,如实际施工围挡造价大 于相应工程量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的 20%,则施工围挡按相应子目计算,扣除 安全文明费中包含的施工围挡费用(即相应工程量安全文明措施费的 20%)。
8
二、综合管廊工程问题解释
1.土石方工程 (1)综合管廊工程使用多台履带式单斗挖掘机转挖土方计价的问题。
综合管廊工程土方每转挖一次,按挖普通土子目乘以系数 0.8。其他 工程土方转挖可参照执行。
(2)大型支撑下机械开挖基坑土方计价的问题。 大型支撑下机械开挖基坑土方按照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 行,乘以系数 1.5;若发生履带式单斗挖掘机转挖土方的,按上述第(1) 条执行,并乘以系数 1.5。工程量按照设计支撑底标高至坑底标高乘围护结 构内围尺寸以 m3 计算。 (3)保护管线下开挖土方计价的问题。 保护管线下开挖土方套用人工挖槽、坑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 1.43。 工程量按管线边沿四边各加 1 米范围计算,保护措施费另计。 (4)V 级岩体机械凿石计价的问题。 钩机钩松 V 级岩体按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 A1-44 钩松 IV 级岩体子目执 行;V 级岩体机械破碎按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机械凿石 IV 级岩体相应子目 执行。
湖南-造价文件汇编

造价文件汇编(湖南)目录湘建价建函〔2014〕38号 (1)湘建价〔2014〕154号 (2)湘建价〔2014〕112号 (3)湘建价〔2014〕113号 (6)湘建价安〔2016〕16号 (8)湘建价函〔2015〕166号 (9)湘建价函〔2016〕155号 (10)湘建价〔2015〕191号 (11)湘建价〔2016〕72号 (18)湘建价〔2016〕134号 (43)湘建价〔2016〕160号 (45)湘建价〔2017〕134号 (46)湘建价〔2017〕165号 (47)湘建价建〔2015〕48号 (49)湘建价建〔2017〕41号 (70)湘建价建函〔2016〕41号 (71)湘建建〔2017〕145号 (73)长住建发〔2015〕110号 (76)长住建发〔2015〕111号 (82)湘建价建函〔2014〕38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执行新计价办法所遇到问题的复函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你站9月26日“关于执行新计价办法所遇到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一、同意取消盾构混凝土计取管理费的规定。
二、轨道工程中通信、信号、智能与控制、供电、机电设备安装专业的取费,按安装工程费率标准执行,同时应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与说明M.4.12条企业管理费及利润乘以系数0.95的规定。
三、同意实施建筑业从业人员信息智能管理系统和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后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增加费费率由原3%调整为1.5%。
四、主材范围外的其他单项材料占该单位工程材料总价的2%(含2%)以上时按主材调价规则进行调整。
五、需赶工的工程可按相关规定计算赶工费。
六、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仍按原规定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1.60‰计取。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4年9月30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4年通过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符合性评测名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水平,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规定,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于2014年8月28日组织专家对自愿申请评测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进行了符合性评测。
湘建价〔2016〕160号

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湘建价〔2016〕160号)编稿时间: 2016-09-20 来源:岳阳市住建局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字体:大中小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规定,现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相关规定调整补充如下:一、鉴于劳保基金取消等政策调整,湘建价〔2014〕113号、湘建价〔2016〕72号文件所附的工程计价表格、工程费用标准全部作废,统一调整为本通知所附《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
二、对湘建价〔2016〕72号文件附件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进行调整补充:1.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材料如为现场拌合,则按对应的材料分别除税。
2.园林苗木综合税率按12.76%除税。
3.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及设备综合税率由按6%调整为按16.93%除税。
税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为不超过清单项目总造价的30%。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施行,与湘建价〔2016〕134号文件配套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9月6日附件: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doc附件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目录附录A 工程计价文件封面 5A.1 招标工程量清单 5A.2 招标控制价6A.3 投标总价7A.4 竣工结算书8A.4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9附录B 工程计价文件扉页10B.1 招标工程量清单10B.2 招标控制价11B.3 投标总价12B.4 竣工结算总价13B.5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14附录C 工程计价总说明15附录D 工程计价汇总表16D.1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16D.2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简易计税法)17D.3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一般计税法)18D.4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简易计税法)19附录E 清单项目计价表20E.1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一般计税法)20E.2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简易计税法)21E.3 清单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表22E.4 清单项目人材机用量与单价表23E.5 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综合单价表、一般计税法)24E.6 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综合单价表,简易计税法)25E.7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费表26附录F 其他项目计价表27F.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27F.2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简易计税法)28F.3 暂列金额明细表29F.4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30F.5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31F.6 计日工表32F.7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33F.8 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34F.9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35F.10 现场签证表36附录G 工程计量申报(核准)表37附录H 合同价款支付申请(核准)表38H.1 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38H.2 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39H.3 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40H.4 最终结算支付申请(核准)表41附录J 主要材料、设备一览表:42J.1 发包人提供材料与工程设备一览表42J.2 人工、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机械用量汇总与单价表 43附录K 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表44K.1 施工企业管理费及利润表44K.2 安全文明施工费表45K.3 规费表 46K.4 纳税标准及附加征收税费表47K.5 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人工费+机械费)48K.6 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人工费)49附录A 工程计价文件封面A.1 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单位盖章)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A.2 招标控制价封面工程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单位盖章)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A.3 投标总价封面工程投标总价投标人:(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A.4 竣工结算书封面工程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单位盖章)承包人:(单位盖章)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A.5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封面工程编号:×××[2×××] ××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附录B 工程计价文件扉页B.1 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B.2 招标控制价扉页工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小写):(大写):B.3 投标总价扉页投标总价招标人:工程名称:投标总价(小写):(大写):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时间:年月日B.4 竣工结算总价扉页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签约合同价(小写):(大写):竣工结算价(小写):(大写):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单位盖章)(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编制人:核对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核对时间:年月日B.5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扉页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造价咨询人:(盖单位章及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时间:年月日附录C 工程计价总说明总说明工程名称:第页共页附录D 工程计价汇总表D.1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一般计税法)标段: 第D.2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简易计税法)标段:第页D.3 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一般计税法)工程名称:标段:单位工程名称:第页共页注:1.采用一般计税法时,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均执行除税单价。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

《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总说明一、《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以下简称本估价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编制的,分上、下二册共10章。
上册包括:第1章路基、围护结构及地基处理工程;第2章桥涵工程;第3章隧道工程;第4章地下结构工程;第5章轨道工程。
下册包括:第6章通信工程;第7章信号工程;第8章供电工程;第9章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第10章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二、本估价表是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招标工程标底(控制价)和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适用范围1、本估价表适用于长沙、株州、湘潭三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工程进行发承包计价。
车站建筑物地表面以下部分执行本估价表,地面以上的部分仍按湖南省相应专业消耗量标准计价。
2、执行本估价表计价的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凡本估价表包含的项目,应按本估价表执行;本估价表缺项时,可按湖南省其他专业消耗量标准或国家其他专业定额相关项目执行。
4、地面定额用于暗挖、隧道内、地下空间站洞内工程时,其人工、机械乘以1.2的系数。
四、本估价表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以及合理工期进行编制的。
五、本估价表是依据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8]193号文颁发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为基础,参考了湖南省工程消耗量标准、其他行业定额以及相关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本估价表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和价格的取定:1、人工:⑴.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
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各类费率(费用额)取费执收标准一览表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各类费率(费用额)取费执收标准一览表
序号 费用名称 编制依据 标准取费率 原采用率 执行取费标准 备注
一,建筑安装工程及设备购置费 1 2 3 4 5 6 7 8 9 10 直接费(人工、材料 全国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西省单位估价 、机械) 表(2002),南昌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其他包干直接费率 间接费 施工管理费率 临时设施费率 劳动保险基金费率 技术服务 建设单位管理费 性收费 计划利润 税金 江西省市政工程费用总额(2002) 江西省市政工程费用总额(2002) 江西省市政工程费用总额(2002) 江西省市政工程费用总额(2002) 江西省市政工程费用总额(2002) 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方法 江西省市政工程费用总额(2002) 江西省市政工程费用总额(2002) 根据工程量直接计算 详见工程费用定额标准表 详见工程费用定额标准表 详见工程费用定额标准表 详见工程费用定额标准表 详见工程费用定额标准表 定额建安工程费总额500万元以下为1.67%;5011000万元为1.31%;1001-5000万元为0.95% 详见工程费用定额标准表 工程费用之和乘规定税率 设计费的6%-10%收费 按92国家标准 未执行 按92国家标准 按设计费的5%计取 按国家最新标准 按标准费率60%计取(不含税金) 根据工程量直接计算 根据工程量直接计算
2
工程勘察费
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
工程勘察收费基价总和*勘察等级的技术工作费*复 执行标准取费费率 杂程度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市政工程套用建筑工程总投资500为以内为2‰,501-1000万元为1.6‰,1001--5000万为1.2‰,5000万以上 为迎接部检查推选过 为1‰ 设计费的8% 工程投资总额的0.18%计取 设计费的8% 按工程总投资额的0.18% 计取
2003年建设工程取费标准、工程类别划分
(2)当选用檐高和层数指标时,要与原建筑物一并考虑套用类别标 准。 16.在计算层数指标时,半地下室和层高小于2.2米的均不计算层 数。 17.凡工程类别标准中,有二个指标控制的,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指 标即可按该指标确定工程类别;有三个指标控苎的,必须满足二个及二 个以上指标才可按该指标确定工程类别。 18.工程类别标准中未包括的特殊工程,如影剧院、体育馆、游泳 馆、别墅、别墅群等,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 省标准定额总站备案。
15.36 12.34
4.19 4.14
6.17 4.95
5.00 3.70 3.25 3.70
26 13
1.68 1.68
注:①根据南京市建委宁建基字(2001)851号通知精神:"获得省、币级 文明工地的工程,仍按宁建基字(99)971号通知办理。"(该文列人汇编十 五,第224页)②其他费用:这部分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 等,通过合同形式或签证加以确认,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或可依照 《南京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报价实施办法办理--该文在汇编十八》)主要有 以下几种: △包干费:是指包定额说明有关材料和构件等场内外二次搬运,建筑 垃圾的清理外运,非甲方所为四小时以内的临时停水停电费用。 设计变更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在包干费之内,应另行按实调整。 包干费计费标准:按定额直接费的1%-2%计算。(可竞争费不得低于 1%) △赶工措施费:若建设单位对工期有特殊要求,则施工单位必须增加 施工成本费。具体办法如下: 住宅工程:比我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则须增加2%-3%的 赶王措施费。 高层建筑工程:比我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5%以内,赠须增加 3%-4%的赶工措施费。 一般框架、工业厂房等其他工程:比我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 则须增加2.5%-3.5%的赶工措施费。 按照市建委宁建基字(2印2)427号文规定赶工措施费为可竞争费用。标底 编制和投标人不得低于2%列入。 赶工措施费的计算基数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工程按质论价:是指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完成的单位工程质量达 到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优良、优质(含市优、省优、国优)工程而必须增加 的施工成本费。 住宅工程:优良级增加建设造价的1.5%-2.0%,优质增加建设造价的 2%-3%。一次、二次验收不合格者,除返工合格,尚应按建安造价的 0.8%-1%和1.2%-2%扣罚工程款。 -般工业与公共建筑:优良级增加建安造价的1%-1.5%,优质增印建安 工程造价的1.5%-2.5%。一次、二次验收不合格者,除返修合格,尚应 按0.5-0.8%和1%-1.7%扣罚工程款。 工程类别划分
湖南2014 定额解释汇编(二)_
5.关于采用预拌砂浆(干混)的问题。 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总说明第十七、1.条“……等对应子目人工乘以 0.9 系数,机械台班不变。”与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总说明第十三、1. 条“人工消耗量按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 0.9,机械台班不变。”修改为“每 m3 砂浆用量减少人工 0.382 工日,消耗量标准中的现拌砂浆换算成预拌砂浆 (干混),机械台班不变。” 6.沟槽、基坑的划分是否应包括工作面的问题。 槽底宽度、坑底面积划分均不包括按规定应增加的工作面。例如建筑 工程沟槽、基坑增加工作面后,槽底宽度虽超过 3m,坑底面积虽超过 20m2, 仍套用沟槽、基坑相关定额。 7. 人工挖土方,人工挖槽、坑土方,槽坑凿石超深的问题。 (1)人工挖土方超深部分工程量执行第一章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三条第 6 点“人工挖土方、槽坑凿石方深度超过消耗量标准子目规定深度的部分工 程量,按每米折合水平运距 7m 计算人工运输,按运距每增加 20m 的项目增 加人工 ”,即超深部分工程量执行挖土方子目后再套用 A1-13 子目。
13新清单取费标准
35~15
附表5暂列金额单位:%
工程项目
各类工程
计算基础
分部分项工程费-工程设备金额
暂列金额
10~15
附表6总承包服务费单位:%
费用项目
计算基础
各类工程
发包人供应材料
供应材料费用
2
发包人采购设备
设备安装费用
2
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管理和协调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
0.14
0.08
0.14
0.21
雨季施工费
0.14
0.14
0.14
0.14
0.14
0.14
冬季施工费
3.00
1.02
0.68
1.34
0.68
1.02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0.14
0.21
0.11
0.11
0.21
0.18
工程定位复测费
0.08
0.06
0.06
0.05
0.06
0.06
非夜间施工照明费
0.10
按实际发生计算
附表8税金单位:%
工程项目
各类工程
市区
县城、镇
县城、镇以外
计算基础
不含税工程费用(扣除不列入计税范围的工程设备金额)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48
3.41
3.28
附表9单位工程费用计价程序(工程量清单计价)
序号
费用名称
计算方法
(一)
分部分项工程费
Σ(分部分项工程量×相应综合单价)
(A)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取费标准
一、土建工程
一般包括结构工程和装修工程。
(一)结构工程单方造价:
结构部分一般指钢筋混凝土部分,而不包括围护结构,在遇有钢结构或局部钢结构的应单独
估算。
(1)采用造价指标估算,见下表(表 1.1): 表 1.1
序号 项 目
计量单位
造价指标(元)
1
五级人防或地下室
地下面积/m2
1500~2000
2
四级人防
铁路线路 2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含)以下 1.07 不足 2000 元的按 2000 元计算
1000 万元以上
0.5 不足 7000 元的按 7000 元计算
外商投资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下 1.5
建设工程 1000 万元以上
1
其他
临时建设工程(包括施工暂设)和建筑面积 120m2 以下,跨度不超过 6m 的建 设工程,每平方米按 0.50 元计算,无设计概算的围墙,每延长米按 0.50 元计算
m2
柱 16%,框架梁 22%,板底 梁 9%,有梁板 23%,内墙 21%,电梯井壁 7%,其他 2%
上部结构全现浇剪力墙
m3/ 上 部 建 筑
5 (高层住宅为主)
0.35~0.4
m2
墙体 60%,板 30%,电梯井 壁 4%,楼梯、阳台、挑檐 5%, 其他 1%
上部结构,砖混(多层
住宅为主) 6
特
高层建筑
殊
技术复杂、有
公
声、光、热、
技术比较复
共
技术特别复杂
振动、视线等
杂
建
特殊要求
筑
国 家级 经 济 、 省级经济、文
重要性
文 件、 历 史 、 化、历史、涉 涉外等重点工 外 等 重 点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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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市政工程取费标准一、综合费、劳动保险基金取费标准
二、单独计取的几项费用取费标准
三、税金计算公式(一)税金=不含税工程造价×营业税综合税率
(二)营业税综合税率=营业税率×(1+城市维护建设税率+教育费附加费率)
1-营业税率×(1+城市维护建设税率+教育费附加费率)
四、湖南省市政工程取费标准说明
一、《取费标准》由综合费、劳动保险基金、单独计取的费用和税金组成。
(一)综合费内容:包括施工管理费、临时设施费和利润。
1.施工管理费的内容:
(1)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燃煤(气)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交通工具的油料、养路费及牌照费等。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企业及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及维修等费用。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和现场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的费用。
(7)工会经费,是指施工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费用。
(8)保护费,是指企业和施工管理的财产保险、车辆保险、高空、井下、海上作业等特殊工种安全保险费。
(9)工程保修费,是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规定保修期以内的修理费用。
(10)职工养老保险费及待业保险费,是指职工退休养老金的积累以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待业保险费。
(11)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集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12)企业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土地使用费。
(13)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排污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以及按有权部门规定支付的上级管理费、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防洪保安资金。
2.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费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
围内的临时道路、桥涵、临时储水桶、排水沟、临时围墙及现场内不固定水管、电线,但不包括施工现场内运输主干道路和临时水源、电源、动力管线所需水塔、水泵、水池等构筑物和设施购置费,临时设施费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3.利润,是指按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利润。
(二)劳动保险基金,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其他属于劳动保险基金内开支的费用。
具体执行办法和标准按省建委、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建设银行的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文规定执行。
由各级建委劳保基金行业统筹办公室统一收取和管理。
(三)单独计取的费用。
1.特殊保健费,是指施工企业参加特殊工程(厂区有毒有害环境、沥青路面、顶管工程、潜水、井下作业等)施工的保健费。
2.远地施工增加费,是指施工企业到离开公司基地二十五公里及以远施工所增加的费用。
包括增加的职工差旅费、探亲费及集中食宿增加的生活用车和生活用具使用费、运输费等。
3.施工机构迁移费,是指施工企业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经有关部门决定成建制地(指公司或公司所属的工程处、工区)由原住地迁移到二十五公里以外施工的一次性搬迁费用。
内容包括职工及随同家属的差旅费,调迁期间的工资,施工机械、工具用具和周转性材料的搬迁费。
不包括:(1)应由施工企业自行负担的二十五公里以内调动施工力量以及内部平衡施工力量所发生的迁移费用;(2)因中标而引起的施工机构迁移所发生的迁移费。
符合计算施工机构迁移费的工程完工后,施工机构调往另一建设单位,其调出的迁移费由新的建设单位负担。
如无任务需返回原驻地其返回费用仍由原调入的建设单位负担。
(四)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的应计入市政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二、本《取费标准》包括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防洪堤防工程、排水工程、给排水构筑物工程、给水(包括给排水设备安装)、燃气、集中供热工程、土石方工程。
本《取费标准》与《湖南省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配套使用。
三、《取费标准》的适用范围
(一)包工包料工程:
1.道路工程:适用于城镇和厂区范围内的各种道路工程。
2.桥涵工程:适用于城市的立交桥、高架桥工程或多跨径总长100米内、每跨径在30米内的跨河桥梁及单跨5米内,连续跨8米的方涵、板涵、拱涵。
3.隧道工程: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人行、车行隧道、越江隧道、给排水隧道及电缆隧道工程。
4.防洪堤防工程:适用于城市堤防、护坡护岸、防洪墙及堤防附属工程。
5.排水工程:适用于城市排水工程。
6.给排水构筑物工程:适用于城市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中的池类构筑物以及泵站的沉井工程。
7.给水、燃气、集中供热工程:适用于城市给水工程,城镇煤气、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备的安装工程,非生产性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以及小区采用大型锅炉作热源进行小区集中供热的室外管道输配工程。
8.土石方工程:适用于市政道路(不包括路槽、培路肩土方)、桥涵、堤防、给水、排水、燃气、供热及给排水构筑物所发生的土石方工程(不含隧道土石方工程)。
(二)包工不包料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适用于市政工程的包工不包料工程。
四、预算外点工标准(包括工资、工资性津贴和综合费。
不包括单独计取的费用、劳动保险基金和税金)。
市政道路、桥涵、隧道、堤防、排水、给排水构筑物为25.80元/工日;
市政给水、燃气、集中供热及给排水设备安装工程为28.60元/工日。
五、若干问题的规定:
1.综合费的定额编制管理费,是用来解决定额管理部门调查、收集价格信息、编制材料预算价格和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估算指标、单位估价表、测算公布概预算调价系数、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系数、工程结算系数,由施工企业根据建设部建标(1993)894号文规定代收的专项费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扣减。
具体上交办法,中央及省属施工企业(包括厂矿办施工企业)按完成工作量的万分之五上交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地(州)市、县(市)及城镇街道、农村建筑企业按完成工作量的万分之五上交各地(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分站。
外省、地(市)临时来湘施工的施工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定额分站收取。
2.综合费的上级管理费按省建委、省建行湘建(1989)经字第166号文《关于调整国营建筑安装企业上级管理费上交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进行上交。
3.本《取费标准》不包括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因建设单位要求缩短工期10%以上的赶工费和预算包干系数包干的工程的包干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