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院、广东省高法关于印发《关于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20年10月26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作了修订,已报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保证人民检察院及其办案组织、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
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
第四条司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责任与处罚相当;坚持惩处与教育结合,追责与保护并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七次联席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七次联席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2.20•【字号】粤署缉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2.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七次联席会议纪要(粤署缉发[2008]46号2008年2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七次联席会议”于2007年11月8日在中山市召开。
会议对现阶段办理走私案件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研讨,对下列问题达成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中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意见各级法院、检察院和海关缉私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充分认识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正确理解和把握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涵义和要求。
法院、检察院、海关缉私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协调沟通机制,共同研究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及时协调解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出现的问题,力求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关于在实际办案工作中遇到几类案件的处理意见(一)走私毒品案件的主观故意认定问题近年来,毒品走私日渐猖獗,并呈现多渠道、国际化、隐蔽化的特点。
毒品严重危害公民身心健康,毒品走私行为社会危害性大,法院、检察院、海关应依法加大对毒品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
海关缉私部门在办理走私毒品案件过程中,应注意全面收集判断犯罪嫌疑人主观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相关证据,必要时,可通过录像、照相等方式对证据加以固定。
认定行为人具备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文)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广东省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粤高法发〔2014〕14号▲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良好的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刖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各、犯罪未遂、狎J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刖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问答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发挥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措施对于促进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等有关规定,就执行实务中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措施常见的问题解答如下:第一部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的条件及范围一、问:如何确定《限消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给付义务”的范围?答:给付义务包括金钱给付和行为给付。
其中金钱给付包括债权本金、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等,行为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主要理由:1.“给付义务”源自诉讼法理论中诉的划分,即民事诉讼可以分为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三类。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或履行一定给付的诉,给付之诉又可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给付。
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给付义务范围符合诉的理论。
2.《限消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包括负有履行一定行为和不履行一定行为的被执行人。
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给付义务范围符合立法目的。
3.《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粤高法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粤高法发〔2023〕6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现将《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立案庭反映。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5日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一般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网上申诉信访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律师诉讼服务平台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方式,对广东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有关诉求,依照本规程办理。
人民群众通过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满意度评价入口提出的差评投诉,参照本规程办理答复。
三、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受理、及时办理;(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有信必录、件件回应;(四)谁接收、谁回复,谁办理、谁答复;(五)方便群众、接受监督。
四、各级法院应当成立办理群众来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院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信访工作院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立案信访部门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各级法院应当建立立案信访部门与相关内设部门统筹联动的工作机制,各内设部门应当安排一名部门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联络员,负责联动协调办信工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若干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0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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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若干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08]39号2008年11月24日)第一条为更有效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不作报告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报告财产令,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强制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法律依据;(二)报告财产的范围;(三)报告财产的期间;(四)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五)拒绝报告、虚假报告以及不作补充报告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内容。
第四条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应当是其当前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自有财产和与他人共有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至报告财产之日所发生的财产变动影响债权实现的,亦应报告该变动情况。
已报告的财产或在案件诉讼阶段已被保全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及支付执行费用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执行人可不报告其他财产情况。
第五条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下列几种财产类型及顺序报告财产:(1)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2)工资、红利等收入;(3)分红、租金、承包金等预期收益;(4)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5)交通运输工具、机械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6)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7)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广东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12.24•【字号】粤财行[2007]248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24日粤财行〔2007〕24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市、区)财政局、人民法院:现将《广东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是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352号)中关于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各地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各级财政部门、法院部门要高度重视法院办案专款的使用和管理,并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人民法院经费的投入力度,共同做好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工作。
附件: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略)广东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为解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实施后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设立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对地方人民法院办案经费给予一定补助,促进地方建立各级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总额的50%的比例安排省级专项资金,与中央专款一并分配使用和管理(以下统称法院办案专款)。
为规范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的使用和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35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人民法庭工作规范

广东省人民法庭工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2.21•【字号】粤高法发[2004]33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法庭工作规范(粤高法发[2004]33号2004年12月21日)为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规范人民法庭工作,提高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人民法庭工作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在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人民法庭的任务主要有:(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二)办理本庭审理的案件和依规定交由本庭负责的执行事项;(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四)负责本辖区内的信访工作;(五)完成其他工作任务及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事项。
第三条人民法庭通过审判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人民法庭不参与地方行政执法活动,不参加行风评议活动。
第四条人民法庭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规定进行排期和期限跟踪,并按照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管理。
对办理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应进行警示催办;对超期限未办结的,应进行专案督办,限期结案。
法官执行流程管理规定的情况,应作为对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设立基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民法庭的规划设置和审批、队伍管理、审判业务指导和培训、办公场所建设和物质装备的规划和管理,对人民法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解决人民法庭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领导小组组长由本院院长担任,由一名副院长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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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职务犯罪案件指
定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粤检会字〔2012〕13号)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检察院、法院:
现将《关于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
题,请及时上报。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年9月20日
关于职务犯罪指定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工作,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诉讼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职务犯罪案件诉讼工作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指定管辖,是指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人民检察院商请人民法院
指定,或上级人民法院直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诉讼活动。
二、指定管辖应遵循合法、必要、事前协商、便利诉讼和确保案件质量原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地方县处级以上干部或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
2.与前项规定案件相关联或属于系列案,且指定管辖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3.其他不适宜按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的。
四、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案件以及法院
干警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下列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
1.厅级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
2.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
3.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职务犯罪
的案件;
4.其他因案情疑难、复杂,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不宜在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对于上述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相关法院应当及
时向上一级民法院提出指定管辖的申请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立案受理。
五、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经审查认为案件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规定
范围的,应当书面商请同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商请同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商
请同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函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过程、案件主要事实、指定管辖意见及
理由等,同时附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检察院商请函后十日内向人民检察院反馈意见。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检察院指
定管辖意见的,应当书面函复人民检察院并抄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其他相关人民法院;
对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与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意见,协商一致后再函复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复函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或移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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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起诉至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后,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前将起诉情况逐级报告作出
指定管辖决定的上缴人民法院,报告应附检察机关起诉书。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
出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相关人民法院,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六、人民法院受理职务犯罪案件后,认为由本院审理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必要交由其他法院管辖的,
应当书面请示上级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应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商请同级人民检察
院,或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同级人民法院商请函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反馈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意见的,应当书面函复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异议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协商确定管
辖意见,协商一致后再函复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收到同级人民检察院复函后,应当及时发出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
相关人民法院,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七、指定管辖案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交接:
1.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自收到同级人民法院复函或上级人民检察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将案件移
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赃款赃物应当随案移交。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好案卷移送、赃款赃物移交和犯罪嫌疑人换押等事宜。人民法院要求
对犯罪嫌疑人不换押的,人民检察院应予配合,并做好相关通知、交接工作,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2.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后,将案件退回提起公诉的人民检
察院,同时附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
八、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以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并在开庭前三日内将案
件开庭时间、地点层报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上级人民法院。
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前将审理情况层报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并在宣判后将裁
判文书上报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备案。
下级人民法院在指定管辖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层报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的上级人民法院。
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宣判后应当将判决情况及时层报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九、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指定管辖案件,自指定管辖确定并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指定管辖案件,自案件立案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十、对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工作的未尽事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关规定研究
解决。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工作的指导。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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