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本文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纠纷概况,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措施。要克服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的不足之处,增强知识产权纠纷各解决途径之间的衔接力度,建立新型的适应新时代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机制。

标签:知识经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知识产权纠纷日益激化,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迫在眉睫。然而知识产权具有的无形性和期限性,以及高新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权利难以维护,证据难以搜集,侵权赔偿额难以足额获得。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各解决途径优缺点并存,我国也在不断地进行完善。进一步发挥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各解决途径的作用,同时制定新的适应当前形势的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

一、我国知识产权纠纷概况

1、知识产权纠纷的概念和类型

知识产权纠纷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与他人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发生的争议。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纠纷的复杂性,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分类,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纠纷应分为著作权纠纷、专利权纠纷和商标权纠纷,这是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来划分的;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纠纷应分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知识产权行政纠纷和知识产权刑事纠纷,这是根据侵犯的具体部门法而划分的;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纠纷应分为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知识产权行政纠纷,这是根据知识产权具体运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具体情况而划分的。总的看来,知识产权纠纷因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而有别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仅具有复杂性也具有特殊性。

2、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

首先,知识产权纠纷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作为无形的财产权具有专有性,这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智力成果的保护方式。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不仅需要精通知识产权法律的专业人员,同时也需要精通知识产权技术的专业人员。一方面对纠纷提供专业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解决纠纷所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知识产权纠纷中法律性和技术性高度融合,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讯技术的发展和推动下,纠纷呈现出高发和隐蔽的特性,使其相较于其他民事纠纷更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

其次,知识产权纠纷具有复杂性和交叉性。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和非消耗性,因此在收集证据上存在很大困难。知识产权纠纷不仅要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判,最主要的是要对有关技术进行认定,需要有关的专家进行鉴定。而且在知识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 案例一 巴拿马A公司所属“×-×”轮从国外某港口装1万吨烧碱来我国某港口卸货,外轮理货公司理货时发现短卸499包,破损l35包,水湿776包,损失价值达40万元人民币。货主(××经济协作公司)多次与船方交涉均未获得解决。某日,得知该外轮即将驶离我港口,货主遂向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扣押该外轮。 请问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货主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为什么? 2、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案例二 某涉外合同案件中,被告是居住在美国的华人,原告居住在我国。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后,判决书于1992年7月20日送达给原被告,一审法院认为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对判决的上诉期为六十天,故告知原、被告如不服可在六十天内提起上诉。被告收到判决书后.于1992年9月20日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认为从被告收到判决的第二日算起,虽已过六十天,但由于7月21日是星期天,故上诉期应从7月22日起算,认定上诉未超过期限予以受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判决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时,由原合议庭成员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时,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合议庭认为原告不到庭,无法进行审理,经审判长裁定对原告采用拘传。但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又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于是,二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并告之当事人不得上诉。 请指出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案例三 中国某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A )与科威特胡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驻北京办事处代表侯赛因经过几次洽谈,1991年9月,A与B在中国某省省城正式签订了该合同,合同约定,由A 公司负责在科威特某地重建一座在海湾战争中被摧毁的工程。合同中无法律适用和仲裁条款,后在合同履行中,因B公司多次拖欠工程款项,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便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问:(1)我国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如何确定该案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2)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根据? (3)如果A、B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法院应如何处理? (4)假设法院经过法定途径无法查明应适用的某外国法,我国法院应如何处理?(5)假设B公司在美国有财产,如果中国法院判决需要在美国执行,美国将会

互联网金融的纠纷解决机制

互联网金融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很多互联网金融纠纷中,缺乏成熟的纠纷解决路径,有的参与者不知道该如何维权,这使得探索互联网金融的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很有必要。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在线解决、现场接待、监管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仲裁、诉讼等。而本文认为,最适合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的机制是在线仲裁,也称为网络仲裁。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 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涉及人员数量众多、分布极为广泛、交易发生在互联网上,法律关系复杂。在缺乏完善的信用环境和监管规则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事件频繁发生。个体网络借贷机构(P2P)跑路、支付乱象、众筹失联等诸多纠纷也常见于媒体报道。 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特点 梳理互联网金融的纠纷解决机制,先要了解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特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但其业务操作却更凸显互联网的特点。 首先,是平台化。运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基本上是通过搭建一个平台,来连接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需求者和供应者。如P2P业务中,一端是资金提供者(投资人),另一端是资金需求者(借款人),中间便是P2P平台及平台上的相关服务方,如支付服务、托管服务、担保服务等。从法律角度看,平台提供中介服务,平台与其他参与方签署的是中介服务合同或顾问服务合同。 其次,是网络化。互联网金融平台本身即是一个网络,可以是个人电脑(PC)端,也可以是移动应用软件(APP)端。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参与方通过互联网与平台、其他参与人进行联系,发生交易,并进行资金转移。他们通过网络签订电子合同,形成借贷法律关系、投资法律关系、支付服务法律关系等。

浅析我国社区纠纷解决的现状及机制完善

浅析我国社区纠纷解决的现状及机制完善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姓名:石晶晶学号:120364035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也不断加快,城市社区数量不断增加,其管理和治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多元化和创新性的趋势,其中社区纠纷在数量、类型以及处理方式等方面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如何结合其现状构建一个合理的、多元化的、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难点和热点话题。 关键词:社区纠纷;解决机制;可行举措;多元化 社会学意义上的纠纷“是指社会主体之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是一种涵盖了法律纠纷在内的广义的概念。社区纠纷是指发生在社区内的纠纷,主要包括社区内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我国城市社区纠纷的解决还面临一些问题,纠纷解决机制也不尽完善,这导致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效能难以充分发挥,影响了社区纠纷的及时和合理化解,因此当下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不断加以完善,以此来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一、社区纠纷解决的现状 社区纠纷主要包括本街道辖区内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纠纷矛盾,以邻里民事纠纷、家庭纠纷以及轻微的刑事自诉伤害案件等。近年来,社区纠纷数量及类型均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而这些纠纷解决的渠道因为缺乏必要的制度和现实引导,造成了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健全与纠纷的解决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一)社区纠纷解决的一般方式 1.私力救济,当事人直接交涉,有的小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的消解, 小事化了,或者是当事人不直接接触,而是向社区的其他成员或在社区的公共空间散发,最典型的如骂街。 2.社会救济,请有权威的第三方介入调解,调解者有的是社区德高望重的人,

实用文档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

实用文档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内涵" (一)纠纷解决机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纠纷解决机制:指一个社会为解决纠纷而建立的由规则、制度、程序和机构(组织)及活动构成的系统。狭义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指国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建构或界定的、由各种正式与非正式制度或程序构成的综合性解纷系统;广义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包括非制度化的临时性、个别性纠纷解决活动,以及民间社会自发形成的各种私力或自力救济。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各种性质、功能、程序和形式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构成的整体系统,在这种多元化的系统中,各种制度或程序既有其独立的运行空间,又能形成一种功能互补,以满足社会和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和选择自由。 纠纷解决机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区别: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于人类发展的任何阶段,在人类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有与之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晚于纠纷解决机制而产生,社会越复杂,纠纷解决的方式、手段也越丰富,不同的纠纷解决机构、方式或程序共同构成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针对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社会主体的选择,建立适应本国或本地需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以及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在,所构成的一种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既包括非诉讼机制,也包含司法和诉讼机制,在理论上,强调以一种综合视角研究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国家司法权与社会自治、公力救济与社会以及私力救济之间的关系;在制度和实践方面,注重构建司法与非诉讼程序协调互动的解纷机制。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又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该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区别: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既包括非诉讼机制,也包含司法和诉讼机制。而ADR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基本内涵,同时亦关注与司法制度及诉讼程序的衔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外延要大于ADR。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 一、 选择性争端解决方式(替代性,ADR) 1、 类型:(1)协商 (2)微型庭审 (3)早期中立评估 (4)争议解决小组 (5) 调解——联合调解 2、 特点:自主性 灵活性 便捷性 减少对抗性 保密性 二、 国际商事仲裁 1、 特点:自主性、灵活性、保密性 裁决的终局性 自愿、合意、自主选择仲裁方式 不公开 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2、 机构:(1)临时——争议裁决后自行解散 (2)常设——职能:制定仲裁规则,监督实施 提供行政管理与服务 程序灵活 快捷高效 费用低廉 保密安全 互利共赢 80、12、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88、1、1 《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0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

特点:规范性、便利性 我国主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CIETAC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3、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1) 概念:指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达成的将其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契约。 争议发生前—主合同组成部分—非独立—仲裁条款 争议发生后——————独立的契约——仲裁协议书 (2 ) 内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仲裁机构 (3) 效力 ①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 管辖权 有效性及其能否得到承认与执行②确定仲裁协议效力应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意思自治 最密切联系原则,仲裁地 主合同的准据法可以适用仲裁条款效力确认的问题,但先应根据当 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地法…… ③有效仲裁协议的基本条件 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形式合法 内容合法

试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

试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

试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摘要我国目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并不单一,多种多样,已经建立起了包括调解、仲裁等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行政裁决、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之间未形成一个有机协调和良性对接的有机体系。简而言之,当前的问题不是要创造更多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在于有效整合各类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当务之急便是建立一个协调、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必要的立法或者制度建设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和衔接,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功能和整体效益,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论文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一)“纠纷解决机制”的界定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的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满足社会主体多样性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由于情感恩怨,利益归属及价值取向等因素的存在,人类社会从其产生的那一天开始,便伴随着不同的纠纷和冲突。”纠纷的产生具有不可避免的必然性,马克斯·韦伯曾经把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归结于社会资源的稀缺性。 对于纠纷这一人类社会无可避免的社会事实,人们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和司法制度的探索中采取了很多种不同的解决方式,如协商、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直到诉讼制度的出现,对人类社会纠

纷的解决有着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本文所称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指包括诉讼制度和法院以外的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二)我国主要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 民事诉讼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和地位,其主要功能是解决民事案件纠纷。尽管在其成本、效率等方面可能不及和解、调解或仲裁,但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秩序和司法尊严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诉讼程序一样,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宗旨也是通过为社会主体提供一种在公平程序上对话和协商的渠道来解决纠纷,二者一样都属于程序范畴。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实践中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不单一、多种多样,已经建立起了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多种方式: 1.协商和解 和解不是由第三方,而是通过当事人双方的相互协商和妥协达成一致自主解决矛盾纠纷的行为。和解的过程一般即是谈判协商的过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在德国民法典中,和解被表示为“以相互让步的方式消除当事人争执或者不确定性的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违反当事人意志、强迫调解甚至滥用权力的司法不公和腐败行为,同时纠纷的解决也更稳定,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立局面消除也更彻底。 2.调解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之欧阳音创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内涵 (一)纠纷解决机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机制:指一个社会为解决纠纷而建立的由规则、制度、程序和机构(组织)及活动构成的系统。狭义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指国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建构或界定的、由各种正式与非正式制度或程序构成的综合性解纷系统;广义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包括非制度化的临时性、个别性纠纷解决活动,以及民间社会自发形成的各种私力或自力救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各种性质、功能、程序和形式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构成的整体系统,在这种多元化的系统中,各种制度或程序既有其独立的运行空间,又能形成一种功能互补,以满足社会和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和选择自由。纠纷解决机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区别: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于人类发展的任何阶段,在人类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有与之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晚于纠纷解决机制而产生,社

会越复杂,纠纷解决的方式、手段也越丰富,不同的纠纷解决机构、方式或程序共同构成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针对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社会主体的选择,建立适应本国或本地需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以及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在,所构成的一种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既包括非诉讼机制,也包含司法和诉讼机制,在理论上,强调以一种综合视角研究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国家司法权与社会自治、公力救济与社会以及私力救济之间的关系;在制度和实践方面,注重构建司法与非诉讼程序协调互动的解纷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又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该概念源于美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几个重要问题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几个重要问题 黄进宋连斌 【学科分类】国际商法 【出处】《政法论坛》2009年第4期 【摘要】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是国际社会用于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各种方式所组成的动态系统。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过去倚重的是国内机制,但现在国际机制不可或缺。随着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兴起及演进,国际商事调解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在中国,调解源远流长,但就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而言,仍需要学习国际经验。 【关键词】争议解决;ADR;国际商事调解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引言 人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由简入繁的过程。有交往就会有争议。在社会学意义上,争议,或称纠纷、分歧、争端、冲突,是指特定主体之间的对抗行为。其中,基于权利而产生的对抗,即是法律上的争议。争议的发生,意味着一定范围内的均衡状态或秩序被打破,因此可以说,争议不仅仅是特定个体之间的行为,也是一种社会现象。特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的争议解决机制,无疑反映了该社会的协调能力和协调程度。 国际民商事争议产生于国际民商事交往。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由于各方当事人需要获取的利益各不相同,而且他们往往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分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文化传统、法律观念、价值观念乃至语言、交流方式差异极大。另一方面,由于交往跨越一国国境,有关国家不尽相同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背景也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影响。凡此种种,无不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认识,进而形成对抗。其中,需要由法律予以调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即是国际民商事争议。 一、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含义 前文已述,有交往就会有争议。为了顺利进行交往,人们必须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随着人们相互间的交往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纠纷也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因而争议的解决日益受到重视。一般说来,争议的不同,争议的解决方法也有所不同。如,对于刑事犯罪,现代各国禁止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只能在刑事诉讼中依刑法处理;对于民商事争议,各国通常都允许当事人协商解决,民商事诉讼不是惟一的选择。生活中,某些争议的解决还不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就国际争议而言,情形亦复如此。比如,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争端依照国际法必须和平解决,其方式包括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办法,等等。[1]而国际民商事争议涉及的主要是私人,其解决方法不可能完全

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创新

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创新 ----试论商事特邀调解机制 魏雨蒙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活动不断扩大,经济领域的矛盾日益增多。商事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这就要求在纠纷解决机制上有所创新。商事特邀调解机制应运而生,在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中寻找到平衡点。赋予商主体更多自由,以利于商事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 关键字:商主体商事纠纷商事特邀调解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制度逐步建立。商业活动已经成为国家发展不可忽略的重要环节。商业,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财富增长的动力。保障商业繁荣是现代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商业意味着资源的流动,意味着各种主体之间的利益交互。随着商业交互的不断扩大,经济领域的矛盾也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国家建立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即使处理商事活动中出现的纠纷和问题。 一、商事纠纷的特点 商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在从事以

盈利为目的商事行为过程中产生的纠纷①。我国商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即以民法典为基本法,以一系列商事单行法为特别法的立法体系。商事纠纷的解决主要体现在民事法律之中,并未有单独专门的规定。但商事纠纷却有着与一般民事纠纷不同,其特点也是与民事纠纷进行对比分析。 (一)商事主体的特殊性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有的国家称其为商人,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人格体。商主体具有不同于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首先,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从能力的形成上说,商主体的形成一般须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即需要具备法定条件即经过办理合理登记的手续②。其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商主体能力的存在与其所实施的营业活动密切相连。商主体都是具有理性的经纪人,是以获取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再次,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鉴于商主体的特殊性,所以商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解决也需要在普通民事纠纷解决之中寻找创新。 (二)商事纠纷内容专业性强 商事纠纷产生于商主体之间的商事活动中,与普通民事活动 ①余冬爱:《试论商事纠纷案件的诉讼调解》,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21期 ②李后龙:《商法思维与商事审判》,载《南京社会科学》2004年第11期

社会纠纷及其解决机制(龙宗智)

社会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龙宗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上传时间:2006-3-24 社会纠纷是指发生于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妨害正常社会秩序的各种权益或权力冲突。社会纠纷的发生与存在是社会和谐的负面因素;有效解决社会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 一、我国社会纠纷的类型、成因及发展趋势 (一)我国社会纠纷的类型一常规性纠纷与非常规性纠纷的划分。 常规性纠纷是指发生在个别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之间.在正常民事、经济生活或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规模较小、冲突方式较为和缓、影响较轻的社会纠纷。 非常规性纠纷是指具有下列某一种或某几种情况的社会纠纷: (1)群体性纠纷。即纠纷主体一方或各方为多个自然人或组织机构; (2)政策诉求型纠纷.即由某项重大社会政策的出台及实施所引发,或以反对某项政府政策及其实施为诉求的社会纠纷: (3)涉及基本政治制度以及民族和宗教问题的纠纷。 (4)涉及国家对外大政方针、影响国家安全和国际关系的社会纠纷; (5)采用特殊动员与对抗方式的纠纷,即静坐、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罢市、网上签名等激烈方式的社会纠纷; (6)与境外敌对势力相勾连、受境外敌对势力控制与影响的社会纠纷。 非常规性纠纷是我国现实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形式,是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安定和国家大政方针实施的重要因素,非常规性纠纷的解决也是我国实施社会治理的主要内容与目标. (二)非常规性纠纷的性状与特征. 非常规性纠纷具有下列一些性状与特征: 第一,非常规性纠纷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大. 第二,非常规性纠纷的一方或各方往往是多个主体. 第三,非常规性纠纷通常难以在司法、仲裁等常规性专门机构或程序中得到解决. 第四,非常规性纠纷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我国现实社会中阶层之间的紧张与对抗。

财产安全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监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及所发行私募基金财产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资产业务的规范发展,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二章公司资金监管规范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企业的风险隔离和财产隔离制度和相关要求,对私募基金的财产进行独立管理,按照防火墙隔离原则,公司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和其他资产之间、各基金资产之间严格分离、分别管理。 第四条公司不得将私募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公司因私募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私募基金财产。 第五条公司自有资产必须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独立管理,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管理,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为防范利益输送及其他有损客户利益的行为,企业自有资产、不同的基金资产之间均应独立运作,账户管理、投资运作、信息传递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 第七条公司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八条公司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第九条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公司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公司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第十条当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基于基金财产而发生争议时,由公司对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各方基于争议应寻求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没有约定的,各方均可按照法律规定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及基金财产投资运用产生的相关文件资料,以便投资者审阅。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进行投资。 第三章基金托管 第十三条除非基金的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公司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全体投资人要求选定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对基金的资产进行托管。 第十四条原则上,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具有独立性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的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基金托管资格; (三)具有基金托管经验; (四)具有专门服务于基金管理企业的内设机构;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与基金的主要出资人、管理机构及其成员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

社会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社会纠纷是指发生于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妨害正常社会秩序的各种权益或权力冲突。社会纠纷的发生与存在是社会和谐的负面因素;有效解决社会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 一、我国社会纠纷的类型、成因及发展趋势 (一)我国社会纠纷的类型一常规性纠纷与非常规性纠纷的划分。 常规性纠纷是指发生在个别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之间.在正常民事、经济生活或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规模较小、冲突方式较为和缓、影响较轻的社会纠纷。 非常规性纠纷是指具有下列某一种或某几种情况的社会纠纷: (1)群体性纠纷。即纠纷主体一方或各方为多个自然人或组织机构; (2)政策诉求型纠纷.即由某项重大社会政策的出台及实施所引发,或以反对某项政府政策及其实施为诉求的社会纠纷: (3)涉及基本政治制度以及民族和宗教问题的纠纷。 (4)涉及国家对外大政方针、影响国家安全和国际关系的社会纠纷; (5)采用特殊动员与对抗方式的纠纷,即静坐、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罢市、网上签名等激烈方式的社会纠纷; (6)与境外敌对势力相勾连、受境外敌对势力控制与影响的社会纠纷。 非常规性纠纷是我国现实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形式,是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安定和国家大政方针实施的重要因素,非常规性纠纷的解决也是我国实施社会治理的主要内容与目标. (二)非常规性纠纷的性状与特征. 非常规性纠纷具有下列一些性状与特征: 第一,非常规性纠纷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大. 第二,非常规性纠纷的一方或各方往往是多个主体. 第三,非常规性纠纷通常难以在司法、仲裁等常规性专门机构或程序中得到解决. 第四,非常规性纠纷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我国现实社会中阶层之间的紧张与对抗。 (三)我国社会纠纷发生的趋势与规律 从近些年的现实看,我国社会纠纷的发生、发展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趋势与规律。

民事纠纷论文:论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民事论文:论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中文摘要】有社会便有纠纷,纠纷是社会进程中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是一种社会常态。有纠纷就需要有防止和解决纠纷的机构、制度和程序,而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以及其对现实社会冲突的解决能力和效果,是人们对社会文明程度与社会秩序优良的评价标准。文章针对民事纠纷及其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含义进行了分析,对国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考察,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三个典型国家为例,介绍了国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兴起和发展。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我国现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论证了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明确了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贡献。最后,笔者依据我国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从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念、构建中国特色调解制度及激活国内仲裁制度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想和建议。 【英文摘要】There are social disputes, disputes are an inevitable social phenomenon in the social process, and it is a social norm. A dispute on the need for institutions is to prevent and resolve disputes. Systems, procedures, an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and their impact on the integrity of the real world capac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conflict resolution are the degree of civilization and social order excellent evaluation criteria. This article is for the wide range of civil

浅谈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浅谈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摘要]当前,商事纠纷案件呈现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特点,处理难度大。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商事纠纷解决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形成既充分发挥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优势,又能够相互衔接配合、相互补充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模式。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能够有效地发挥各类纠纷解决措施的优势,从而达到有效解决纠纷的目的。 [关键词]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议 一、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及类型 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一类是非诉讼方式,包括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已经成为最重要的商事纠纷解决形式,并且越来越被争议各方所推崇。现行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经济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1)协商。协商是商事争议各方之间的争议——谈判——争议解决的动态过程。协商同调解、仲裁和判决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同,协商从发起到最终作出决定都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磋商解决。(2)调解。调解的类别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四种类型,形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3)仲裁(经济仲裁)。仲裁机构按照争议各方事先形成的同意仲裁的合同条款,按照相应地法定程序对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商事争议进行裁决的活动。(4)诉讼。诉讼是将争议提交国家审判机关,通过审判机关解决争议的过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进行审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的活动。 目前,世界范围内,非诉讼解决方式已经相当普及,并且有不断合法化的趋势,进而形成了与诉讼解决方式相互衔接、并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各种不同类型的纠纷解决方式按照不同的职能和特点,协调共处,进而形成协调互补的纠纷处理程序体系和有机调整体系。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虽然其源自西方,但已经逐渐被中国社会接受和认同。许多地区也开始探索适合本区域实际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力图通过各种类型的立法手段以及法院、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同行动来形成不同的纠纷处理模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能够很好地解决商事纠纷,更能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我国在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显然已经成为解决商事争议的有效手段,并且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尽管我国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当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积累了一定经验,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实践当中,现行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随着公司海外市场的不断开拓与发展,国际货物买卖、代理等涉外业务越来越多,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纠纷是涉外合同谈判的要点之一。 1.诉讼?还是仲裁? 是否具有执行力是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所考虑的首要因素。如果裁决不能有效执行,那就变得毫无意义。 截至目前,包括中国在内已有158个国家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这使得仲裁在执行力上优于诉讼判决,因为还没有一个类似的、国际通用的公约来规范诉讼判决。而诉讼判决的执行,如果没有国际条约支持,就只能完全依赖于国内法。在很多情况下,在一国寻求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国外判决只充当支持诉求的一种证据而已。 因此,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一般首选仲裁。 2.如何选择仲裁机构? 同样的纠纷在不同国家、甚至不同地区仲裁产生的结果可能不一样。对我们来说,会首先考虑将纠纷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仲裁。然而,在国际商事谈判中,除非我方谈判优势巨大,否则这一方案常会被外方拒绝,进而提出由外方所在国仲裁机构中进行仲裁。为避免在这一问题上僵持不下,影响合作,双方可择一个中立第三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国仲裁机构的选择主要考虑五大要素:1)仲裁规则对纠纷解决的有利度;2)仲裁员对适用法律的熟知度;3)仲裁机构所在地

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度;4)仲裁机构的地理位置;5)仲裁费用。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国际仲裁中心包括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院(S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通过中国权威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专家对上述五个因素的研究及论证,SCC、LCIA和ICC对西方企业较有利,SIAC、HKIAC对中国企业较有利。 因此,在仲裁机构的选择上可本着以下原则:首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次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再则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当然,在具体业务中也要衡量我方地位,综合决断。

上海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的指引(试行)

上海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的指引(试 行) (2019年12月) 为服务保障“一带一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任务的实施,推进上海“五个中心”建设,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形成涉外商事纠纷便利、高效的多元解决体系,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定义】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以下简称“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是指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纠纷立案、审理过程中,引入或对接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及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资源,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多元、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和一站式平台服务。 第二条【目标】建立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旨在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途径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根据不同类型纠纷的实际情况,在诉讼、调解、仲裁程序之间顺畅转换,并为当事人及时获得域外法查明、涉外翻译、涉外公证等法律服务提供指引,推动涉外商事纠纷的实质化解决。 第三条【基本原则】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的运行,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切实保障中外当事人自愿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原则。有效应对涉外商事纠纷的主体多样性、类型复杂性等特点,积极推动纠纷“能调则调、适仲则仲、当判则判”。 (三)程序衔接高效、便捷原则。努力提升诉讼、调解、仲裁的衔接效能,打造三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协调、相互配合、顺利转化、衔接流畅、形成合力的运行机制,提升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与效果。 第四条【主要功能】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浅议“一带一路”下企业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Dispute Settlement 争议解决, 2018, 4(1), 1-6 Published Online March 2018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cd5132992.html,/journal/ds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cd5132992.html,/10.12677/ds.2018.41001 On the Mechanism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under OBOR Zengyue Ji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Hohhot Inner Mongolia Received: May 22nd, 2018; accepted: Jun. 7th, 2018; published: Jun. 14th, 2018 Abstract The One Belt and One Road development strategy was further deployed by the party’s nineteenth report. As the main participants of One Belt and One Road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face problems which are legal system disunity, settling dispute tardy and ineffectiveness, and lack of generally accepted solutions while conducting civil and commercial activities. Relevant departments can take to build a unified and orderly benefit community, speed up the establishment of effective set-tlement measures such as civil and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using the rule of law to solve the realistic problems in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disputes. Keywords One Belt and One Road, Civil and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The Rule of Law 浅议“一带一路”下企业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纪增玥 内蒙古财经大学,内蒙古呼和浩特 收稿日期:2018年5月22日;录用日期:2018年6月7日;发布日期:2018年6月14日 摘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做出全面部署,并对新时代下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提出新要求。 企业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主要参与者,在进行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中存在着法律制度不统一、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缺乏能被普遍接受的解决机制等问题,相关部门可采取构建统一有序的利益共同体、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论略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论略 一、法律视野中的民事纠纷 “纠纷”进入法律视野,人们极其重视其“可诉性”(Justiciability),即由诉讼或审判来解决的纠纷所须具备的条件或特性,亦即纠纷具有适于诉讼或审判解决的可能性。 就民事纠纷的可诉性而言,是指某项民事纠纷具有适于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可能性。民事纠纷的可诉性实际上界定了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国民请求国家(法院)提供诉讼保护的范围。在民事诉讼领域,可诉性(或争讼性)作为决定民事审判权行使界限的基本标准,还与“部分社会”的理论有关。“部分社会”论的主要含义是,自治、自律性的社会团体内部的决定在必须得到法律尊重的前提下,究竟应该在何种程度上可接受国家民事审判权的干预。;[1]但是,可诉性并不意味着排斥运用非诉讼方式或机制(和解、调解和仲裁等)解决民事纠纷。事实上,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以非诉讼方式或机制来解决民事纠纷,也是建立在民事纠纷可诉性的基础上。 从法理上说,必须适应民事诉讼、法院及其审判权的功能和特征的民事纠纷,才具有可诉性。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同,民事诉讼、法院及其审判权的功能主要是公正及时地裁判个案纠纷,其主要特征是对于特定纠纷主体之间已经发生的具体纠纷的事后性解决,来明确

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归属和内容。;[2]大陆法系学者认为,可诉的民事纠纷是指以适用法律能够终局性地解决对立当事人之间关于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3]英美法中的可司法的事项或可起诉的争执,是指确定而具体的、影响到有对立法律利益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案件,并且这样一项争议或案件必须是“真实而有实际意义的,容许通过结论性的判决采取特别救济”。;[4] 因此,民事纠纷的可诉性包含以下一些要素:(1)民事纠纷主体须是具体的且特定的,通常情况下在民事实体权益、义务或民事责任方面处于相互对立状态。;[5](2)关于具体民事实体权益、义务或民事责任的纠纷,或者需要民事诉讼予以确认的具体法律事实。(3)能够或适合以民事诉讼予以终局性(或结论性)的解决,如果由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最终解决的事项,就不具有可诉性,这体现了司法最终解决原则。;[6]通常情况下,只有具备这三个要素,就具有可诉性。但是,也存在着例外情形,比如在我国,劳动争议具有可诉性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提起诉讼之前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以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情形的,才可提起诉讼。 20世纪以后,不断涌现新型纠纷(现代型纠纷),如消费者纠纷、环境纠纷、社会福利纠纷等,与过去一般纠纷不同:这些新型纠纷的当事人一方常常是数目众多且为处于弱势的受害人,从而这些新型纠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全文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冯银凤彭舒颖娄天波 一.概述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界定 民事诉讼是最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纠纷层出不穷,人们对纠纷解决方式的要求也日益增多。于是在民事诉讼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和大众的需要,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随之产生。自20世纪初开始,在美国逐步发展了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后来发展成为现在学界称呼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来源。诚然,笔者所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含了民事诉讼和ADR,它们共同构成了这么一个多元的解决纠纷的机制。 民事诉讼,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简而言之,就是当事人将纠纷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根据已知事实和法律作出有效判决或者裁定的以解决纠纷的过程。民事诉讼这种解纠方式并非笔者所要探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点,ADR才是本文笔者主要探讨的对象。我们的意图在于通过对ADR的探讨来丰富和发展一个真正可靠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从法律英语的角度来看,ADR可以译为“代替性(或者替代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以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或者“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范渝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6月第一版,第10页】文件检索表明,学者们一般不倾向于对ADR作语言精确与逻辑严密的概念界定。【《ADR原理与实务》,范渝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2002年11月第一版,第93页】尽管“关于ADR的定义,大概是有多少ADR的拥护者就有多少不同的定义”【瓦格纳:《运用调解和其他可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ADR)解决国际商事争议》,载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编译:《国际商事仲裁文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8年版,第197页。】,但分析起来大致仍然可以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学说的基本差别在意仲裁是否属于ADR之一种。广义说一般认为,ADR是指诉讼以外的其他各种解决纠纷方式的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论略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论略

一、法律视野中的民事纠纷 “纠纷”进入法律视野,人们极其重视其“可诉性”(Justiciability),即由诉讼或审判来解决的纠纷所须具备的条件或特性,亦即纠纷具有适于诉讼或审判解决的可能性。 就民事纠纷的可诉性而言,是指某项民事纠纷具有适于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可能性。民事纠纷的可诉性实际上界定了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国民请求国家(法院)提供诉讼保护的范围。在民事诉讼领域,可诉性(或争讼性)作为决定民事审判权行使界限的基本标准,还与“部分社会”的理论有关。“部分社会”论的主要含义是,自治、自律性的社会团体内部的决定在必须得到法律尊重的前提下,究竟应该在何种程度上可接受国家民事审判权的干预。 [1]但是,可诉性并不意味着排斥运用非诉讼方式或机制(和解、调解和仲裁等)解决民事纠纷。事实上,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以非诉讼方式或机制来解决民事纠纷,也是建立在民事纠纷可诉性的基础上。 从法理上说,必须适应民事诉讼、法院及其审判权的功能和特征的民事纠纷,才具有可诉

性。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同,民事诉讼、法院及其审判权的功能主要是公正及时地裁判个案纠纷,其主要特征是对于特定纠纷主体之间已经发生的具体纠纷的事后性解决,来明确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归属和内容。大陆法系学者认为,可诉的民事纠纷是指以适用法律能够终局性地解决对立当事人之间关于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英美法中的可司法的事项或可起诉的争执,是指确定而具体的、影响到有对立法律利益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案件,并且这样一项争议或案件必须是“真实而有实际意义的,容许通过结论性的判决采取特别救济”。 因此,民事纠纷的可诉性包含以下一些要素:(1)民事纠纷主体须是具体的且特定的,通常情况下在民事实体权益、义务或民事责任方面处于相互对立状态。(2)关于具体民事实体权益、义务或民事责任的纠纷,或者需要民事诉讼予以确认的具体法律事实。(3)能够或适合以民事诉讼予以终局性(或结论性)的解决,如果由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最终解决的事项,就不具有可诉性,这体现了司法最终解决原则。通常情况下,只有具备这三个要素,就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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