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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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文号:昆政发[1999]23号

发布日期:1999-3-11

执行日期:1999-4-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这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的交通行为以及与交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昆明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在本市五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东川区)范围内对机动车驾驶违章罚款实行罚缴分离制度。

第二章车辆入城管理

第五条凡载质量1500千克(含)以上的货运车辆和核定载人数13座(含)以上的客运车辆,不准在二环路以内行驶。即东二环路(石虎关立交桥至金星立交桥),北二环路(金星立交桥至黄土坡立交桥),西二环路(黄土坡立交桥至明波立交桥),南二环路(明波立交桥至石虎关立交桥)。

第六条凡载质量15000千克以下的货运车辆(含微型货车及客货两用车),每日7;00-19:00期间,不得在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上行驶。

第七条承担抢险任务和运送生活必需品及接送职工上下班等有特殊需要的上述机动车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办理入城通行证,并按入城通行证上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第八条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入城通行证的车辆,每日7:00-8:30、下午17:00-19:00两段高峰期禁止在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行驶。

第九条凡未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以入城准行证的两轮、三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一律不得在一环路即环城东路、环城南路、西昌路、一二一大街、环城北路(不含上述道路)以内道路上行驶。

第十条禁止摩托车、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第十一条凡挂云A.T号牌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周一至周五实行轮休制度。车辆号牌末尾数是1、2的星期一轮休;3、4的星期二轮休;5、6的星期三轮休;7、8的星期四轮休;9、0的星期五轮休;

(二)轮休车辆,轮休日7:30-21:00不得在本市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区域行使;

(三)上述车辆应按轮休时间,在车辆后方左右侧明显位置喷印统一制式的轮休标志。

第十二条云A.T号牌以外的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只能在指定的场、站上下乘客。

第十三条拖拉机、畜力车、人力板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

(二)7:00-21;00,不得在二环路(不含二环路)以内的道路行驶;

(三)凡住地在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限制通行区域内,拥有拖拉机、畜力车、人力板车的单位和个人或者运送蔬菜的拖拉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核发通行证,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内准予通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拖拉机、畜力车、人力板车在禁行和限制通行区域内拉运货物及人员。

第十四条人力三轮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在本市辖区内行驶的人力三轮车,须牌证齐全。未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的人力三轮车,不得在本市四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下同)范围内行驶);

(二)每日7:00-19:00不得驶入一环路以内区域(不含一环路);

(三)运送生活必需品的人力三轮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四)禁止非法拼装、改装或使用拼装、改装的人力三轮车。

第十五条机动车变更、过户的,须在二个月之内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得以代办车辆、驾驶员手续或代办各种与交通管理有关的业务为名收骗钱财,扰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常秩序。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管理

第十七条禁止无驾驶资格、醉酒者驾驶机动车,禁止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第十八条在同方向计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最左侧机动车道为小型机动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只能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其他车辆可以在中间车道或右侧车道行驶。不得占道或骑线行驶。

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低速行驶或遇后车超越时,应改在中间车道或右侧车道行驶。

第十九条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允许本市公共汽车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了职工上下班交通车通行证的车辆或大型旅游客车按规定时间、路线依次行驶。前方有障碍时,允许向左借用相邻一条机动车道,超越障碍后须立即驶回原车道。

禁止其他机动车在公安交通专用车道内行驶或停车,需穿行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转弯的,在不影响公交专用用车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30米的距离内借道行驶。遇特殊情况时,按交通警察指挥或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行驶。

第二十条禁止在道路上违章停放机动车。停放车辆,须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的临时停车泊位内,按位停放,计时缴费。

停车后不按规定缴费者,视为不按规定停车。

第二十一条在设有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站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应设置的站点按顺行方向靠右侧路边站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

未设站点的道路,在不影响其它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应紧靠道路右侧沿路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不得在行驶中突然变更车道、急转停车,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不准在站点侯客。

第二十二条小公共汽车或旅游车须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窜线行驶、沿街揽客和挤占公交车站点或在道路上停车侯客。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行经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停止信号时,不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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