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铁路对三类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铁路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铁路运营企业中的三类人员,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三、三类人员定义1. 管理人员:指在铁路运营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负责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经营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2. 技术人员:指在铁路运营企业中从事技术工作,负责铁路运输设备、设施、信号、通信等技术研发、维护和管理的人员。
3. 操作人员:指在铁路运营企业中直接从事铁路运输操作工作的人员,包括机车乘务员、列车员、车站工作人员等。
四、职责与权限1. 管理人员职责与权限:(1)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2)组织制定铁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2. 技术人员职责与权限:(1)参与铁路运输设备、设施、信号、通信等技术研发、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2)负责铁路运输设备、设施、信号、通信等维护和管理;(3)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进行评估和审查;(4)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和提出安全隐患整改建议;(5)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3. 操作人员职责与权限:(1)严格遵守铁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操作安全;(2)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安全生产素质。
五、教育培训1.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熟悉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要求。
3. 在职员工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六、考核与奖惩1. 对三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意义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任务,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类人员: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 特种作业人员;3. 一般作业人员。
三、职责与权限(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 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3.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4. 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措施;5. 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和报告;6. 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作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二)特种作业人员1. 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2.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3. 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4.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上级管理人员;5. 配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三)一般作业人员1.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2. 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3.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上级管理人员;4. 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共同维护生产安全。
四、管理措施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上级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2. 对特种作业人员,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技术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技能;3. 对一般作业人员,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4.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5.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6.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三类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施工项目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职责第四条主要负责人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投入,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主要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第七条主要负责人应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确保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项目负责人职责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项目管理的人员,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确保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安全生产培训,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实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对危险工程和子项目进行监测,及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四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第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与项目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自身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七条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对三类人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应定期对三类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技能、业绩等。
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要点

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要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2、《建筑法》;3、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8、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66号);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技术要点》的通知;10、《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7]189号);1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13*、《建筑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及安徽省实施细则等;14、关于印发《建筑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安[2009]90号);15、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16、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01号)。
建筑施工三类人员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简称:建筑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员则是工程建设现场专业管理岗位人员中的一种。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4-06-25实施日期2014-09-01发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确保安全生产、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环境监测人员、行政执法人员。
二、制度目的1. 规范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2. 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工作质量;3. 减少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三、适用范围1.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施工脚手架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工、桩机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焊割工等;2. 环境监测人员:从事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3. 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直接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专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或委托行政执法的人员。
四、制度内容1. 持证上岗要求(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证件上岗操作,上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交底。
未取得合格证者,不得独立开展工作。
(2)环境监测人员:必须参加持证上岗考核,获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监测工作。
未取得合格证者,不能独立开展工作,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3)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并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
未取得资格证书者,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 培训要求(1)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环境监测人员:定期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
(3)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 考核与评估(1)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操作技能、应急处置等方面。
(2)环境监测人员:考核内容包括监测技术、数据分析、报告撰写等方面。
(3)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执法能力等方面。
4. 监督检查(1)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情况。
安全员三类人员新政策
安全员三类人员新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
为了提高社会整体的安全水平,我国政府近期推出了一项新的政策——“安全员三类人员新政策”。
这项政策旨在通过明确安全员的职责、提高安全员的素质以及加强安全员的培训,进一步提升社会公共安全。
一、理解新政策的内容“安全员三类人员新政策”主要包含以下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新政策对这三类人员的职责、资格认证、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企业主要负责人:他们是企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需要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他们需要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具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知识,并能够制定和执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新政策强调了对这类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能力和知识。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他们是负责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新政策要求这类人员具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能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3、特种作业人员:他们是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例如电工、焊工等。
新政策强调了对这类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认证,以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知识。
二、新政策的实施意义“安全员三类人员新政策”的实施,对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
它提高了社会整体的安全水平。
通过明确安全员的职责和提高他们的素质,新政策能够有效地减少企业的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新政策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一个安全管理得当的企业,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新政策有助于提高社会的公信力。
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能够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三、如何应对新政策面对“安全员三类人员新政策”,企业和个人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1、企业需要加强对安全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同时,企业需要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员的职责和权利。
2、个人需要认真学习和理解新政策的内容,了解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建筑工程三类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 (2)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法制管理、行政 管理、监督检查、工艺技术管理、设备设施管理、 作业环境和条件管理等。
•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对象:企业的员工,涉及到企 业中的所有人员、设备设施、物料、环境、财务、 信息等各个方面。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 生产
学习辅导资料
•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条"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 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 管理委员会、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组织编写了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教材》(以下简称《教材》), 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 作,提高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素 质和管理水平,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
•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 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 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建筑公司三类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建筑公司三类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涉及建筑施工项目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企业主要负责人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2.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3. 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 确保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条件;4.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5.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第三章项目负责人第六条项目负责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项目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2. 具备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3.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安全生产;2. 组织编制项目安全生产方案,并组织实施;3.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4. 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 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合理使用。
第四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八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2. 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经验;3. 具有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第九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 协助项目负责人实施安全生产方案;5.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三类人员考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我国的法规几个层次
• (二)法律
•
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分为基本
法律和一般法律两种。
• ○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如《劳
动法》、《工会法》、《刑法》等;
• ○一般法律大多数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
的法律,如《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同时,法律又是制定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法律通过后由国 家主席签署发布令予以公布,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公开 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为标准文本。
• (四)地方性法规 • 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 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较大的市制定和颁布 的地方性法规并不得与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 规相抵触。
•
作为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自愿采用,可以部分采用,也可以全
部采用。但是,当推荐性标准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所引用,
或者作为用户提出的附加条件时,推荐性标准在某种程度上就转化为 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及相关知识
第一节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 二、标准的一般知识 • (二)标准的分类 • ○是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是对工程(产品)质量、品种、规格、工艺、
•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
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 政管理工作地规范性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 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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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三类人员培训
三类人员”简介
“三类人员”是指哪“三类”?
企业主要 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A类
B类
C类
1)建设部“三类人员”
二○○四年四月八日建设部下发了,建质 [2004]59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 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查处理作出具体规定,是政府有关部门 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依 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2004年1月7日国务院通过 • 2004年1月13日正式实施 • 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国已经依法建立安
全生产许可制度。 •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
事生产活动。
第二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 体系
• 考试中注意答题卡的使用。
建筑行业的特点
1.产品固定,作业流动
作业人员随着工程所在地点的变化而不断 流动.即便是在一个工地施工,作业人员也 会随着工程进度和工序的变化而不断变化、 不断流动.正是由于工作环境和作业条件产 生的动态变化大,施工周期转化快,所以施 工现场安全隐患比较多.
2.劳动强度大,劳动力密集
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 第三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 第四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
• 附录(试题库)
第一章 绪论
1-1 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 1、加入WTO与国际接轨 2、安全生产是重中之重
• 3、提高从业单位、人员的安全素质 4、降低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 5、使安全生产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 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责任;确保各责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 强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 • 是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 法规,是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 法》的具体表现。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通过 •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公布 • 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 重要意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
16.6755
死亡人数
13.9393 13.707
(万人) 12.676
11.2822 10.84
9.1172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
两法三条例 是考试的重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公布 • 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 重要意义: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
性基本法;是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 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是以人为本,尊重 人权的具体表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通过草案 •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公布 • 2004年2月1日正式实施 • 重要意义:明确了建设活动各方的安全
第三次事故高峰文化大革命中经济工 作遭到严重破坏。
第四次事故高峰(上世纪九十年代初)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
第五次事故高峰
2000年以来,新一 轮经济的加速
2002~2008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
年份
2002年2003年 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
死亡人数 (万人)
13.9 13.71 16.7 12.68 11.28 10.84 9.117
法律体系的含义
是指由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部门规章等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
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广义 的法律体系还应该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
方性规章。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宪法
全国
人大
安全生产基本法 专项法 相关法 国际公约
国务院 部委 地方人大政府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规章
工作时间长,体力负担重, 而且要求思想高 度集中. 遇到抢工期, 有时候还需要加班, 不分昼夜抢工.
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
露天作业多 高处作业多 交叉作业多
4.从业人员构成复杂
现在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中大量使用民工 律、违章操作,认识不到施工项 目的高风险和作业环境的危险性。
2)交通部“三类人员”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交通部强调自2006年1 月1日起,对参加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投标的施工企 业要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审查。
考核题型
• 一、单项选择题 • 二、多项选择题 • 三、判断题 • 四、案例题
• 提示:全部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
考前提醒
• 注意按照准考证的提醒带齐考试所需物 品证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由此可见,我们建筑施工企业是一个 高危行业,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认 真做好施工作业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和 整治,严格施工过程监管控制,有效 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对我们显得极其 重要。
从以下的事故案例中你看 到了什么?想到了什么......
5月28日下午4时30分,河北科技大学新校区一栋在建楼房脚手架
《建筑法》
• 1996年8月国务院通过草案 • 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颁
布
• 1998年3月1日正式实施
• 重要意义:提供了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法 律依据;提供了解决建筑活动中突出问 题的法律依据;提供了推动完善建筑活 动法制建设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
•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 过
1-2安全生产立法历程
我国始终不断的探寻治标治本 的安全生产之路,建筑业安全 生产活动的立法历程反映了我 国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的历 程。
第一次事故高峰(恢复时期1949~ 1952)安全基础设施十分薄弱。
第二次事故高峰(大跃进时期1958~ 1962)是人为地破坏了在计划经济条 件下的经济规律。
发生坍塌,由于事发突然,工人们猝不及防,其中6人随着脚手架 坠地,所幸受伤工人均无生命危险。
• 07年6月5日早5时许,吉林市船营区鸿博锦绣花园施工现 场一台十层楼高的塔吊从八楼处拦腰折断,造成两人死亡, 两人受伤。
要加强风险管理和应急知识 的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风 险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
“不做被煮死的青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