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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太平天国刑法制度的特征

本文作者石志新工作单位青海师范大学历史系这里讨论的刑法制度,主要是对罪名和刑名范畴问题的探讨,即对太平天国政权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及相应的刑罚办法的研究。

自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天国的立法活动及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

一、立法活动及指导思想太平天国曾进行过一些断续的立法活动,但不曾编订颁行系统规范的天律或刑典,今天我们所见到的有关刑法制度方面的资料十分零乱。

早在金田起义初期,曾颁布过1款天条和太平条规。

从内容看,十款天条前四条讲的都是拜上帝教的宗教诫规行为,而后六条是5原道救世歌6所举六不正的条文规定,在平时可作为要求人们的生活规则,战时就变为刑律了。

至于太平条规,可分为定营规条十要和行营规矩十条,属于军律范畴。

但太平天国刑律的特征是宗教诫规与国家刑律不分;军律与民律不分,军律治军亦可治民。

所以将1款天条和太平条规称之为早期的刑律,也就说得通了。

至1858年左右,洪秀全亲自编订过刑律,内容有十诫、十斩、十除,共三十条。

上海博物馆所藏从江苏金坛发现的黄绫墨写的5邴天福令6文中,也有四十天法的话语。

因此有人认为,这可能是在天王所订刑律三十条的基础上,又加了十嘱的新内容,遂成天律四十款。

另外,浙江秀水人沈梓曾记载,1861年夏,他经过白雀寺,见有贴出的天王颁布的规条,共有十诫、十嘱、十除、十斩等四十条。

至于各条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沈文无载,他只是言其大概说诫者,诫人犯教中之禁也;嘱者,劝人从其教也;除者,除去恶习,如乌烟、花酒、释、道之类;斩者,斩违其教也。

这样看来,1858年至1861年间,太平天国中曾颁行过由天王制订的刑律四十条。

曾在天京任职的罗孝全说,辛酉年1861年,太平天国曾刊印过刑律º。

据曾在天京生活了十一年,并与天国的上层领导人多有接触的沈懋良称天律

一百七十五条天灯者三,五马分尸者三,斩者四十一,杖者五十二,鞭者七十八»。

而吴县文士谢绥之曾于1863年随清军进入苏州城后,先收图籍,得备见贼人著述,事涉诡奇,随笔摘录¼,编成5血丛钞6一本,言称亦见到天律,所列条款内容与沈懋良所言俱同½。

不过迄今未发现罗、沈、谢三人所谈的天律的具体律文,故难论其详。

这样就在文献记载上出现了天律四十条与天律一百七十五条的差异。

造成这种歧异的原因,估计不在记述者的主观因素方面,显然是天律自身的混乱和不成熟所致。

至于清人张德坚汇录刊行于5贼情汇纂6的刑律六十二条,完全是糅合了十款天条和太平条规的法意,增加了若干新议律文和主政官员的禁令¾而成的汇集。

除此,我们在爬梳资料中发现,定都前后,出于政治生活和宫廷生活的需要,洪秀全写的一些天父诗和天王诏旨,以及整肃后宫制度的规定,也有很大的法律效力。

另外,天朝规定的对惰农的惩罚办法,有关诏谕中关于禁止私酿白酒、偷种烟草的禁令,以及对农商民户抗税、偷税行为的处罚规定等等,亦属于肃军律民条款的范畴。

从散见的律文看出,太平天国刑法制度的最大特征是,它突破了魏晋以来以礼入法,封建法规受儒家礼教思想支配的立法原则,而确立了以信基督、拜上帝为指导思想,以轻教化、重刑罚为体系的立法原则。

也就是说,洪秀全利用神道设教方式发动了起义,又用神道设教方式维护其统治。

拜上帝会尊神天上帝是独一的真神,要求人们只能崇信上帝,反之是获罪于天。

规定,凡礼拜颂赞、朝晚敬拜及其他祷告活动中其若有违犯仪规行为者,就是得罪上帝,要付诸刑典。

洪秀全捧起上帝这一尊神要人奉拜的目的,不在宗教方面,而在政治方面。

说穿了,与其说要维护天父的尊严,不如说要维护天王的尊严,按其说教,奉上帝遣命下凡作真主的天王以及辅佐朝纲的东王,都是天父之子,对他们也要万国人民、均宜赞颂,以报天恩。

¿反之,对天王和东王等人的不敬、不顺、不忠、不恭或冒犯行为,都与得罪天父同论,要处以极刑。

看得出,这是君权神授思想在天律的反映。

与上帝对立的是妖魔,诸如中国民间信奉的释道宗师、菩萨、阎罗、龙王以及儒家圣哲,皆属邪神妖魔之列,是罪恶的代表,均要杀捣碎。

而从事迷信活动或宗教活动的卜、祝、巫、僧、道等,也都是生妖,是刑法打击的对象。

禁止民间岁时节令进行祭祀斋醮活动,犯禁者就是信拜邪神,是违犯天条的行为,要绳之以法。

从而进一步引申为,凡粉色、烟、酒、戏、娼、优、奸、赌八项活动,都在所谓的十九项生妖之中,干了这些事的人也是妖,要付诸刑典。

同时又把基督教的禁欲主义引入法规,规定凡奸淫者是最大的违犯天条行为,对之惩处甚厉。

总之,太平天国的刑法是为其政治信仰服务的工具,它给天国政权的暴力行为涂了一层拜上帝教的神权化的油彩。

使用重刑治国,成为太平天国刑事的立法中的又一个重要原则。

太平天国虽然是起义的农民军创立的政权,但它并没有放弃封建社会的刑罚制度,而且还集春秋以来所有最残暴野蛮的刑罚屠杀手段之大成。

特别在杨秀清主政时期大搞神权政治,习惯于假天父之名滥施刑罚,威慑朝内。

其所行圣库制度和男馆女馆制度,完全打破了几千年来人们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正常秩序,使人们在心理和习惯上皆难以接受,一时触禁犯法者甚多。

为保证这些偏激政策的实行,杨秀清等人又使用轻教重刑手段,以杀戮、杖笞代替行政教育,造成了天国之民动辄陷刑的恐怖局面。

二、残酷的肉刑和死刑太平天国奉行重刑主义,特别在杨秀清主政时期,一直把苛刑重罚作为治国的基本手段,其所推行的离法者罪、犯禁者诛的法治特征十分明显。

就律文中所列刑名而言,太平天国不用隋唐的五刑之法,而分生刑和死刑两类。

所谓生刑,实际大多是刻裂肌肤、残断肢体的残酷的肉刑。

这样,有关文献中所称太平天国有生刑和死刑之法的提法就不准确了,实际可分肉刑和死刑两类。

肉刑主要为枷锁、鞭笞、杖责,皆属常刑;又有反弓、踩土棍、上鹰架、太师椅、跪磁锋、跪火练、熨斗烙背、火练缠腰、斩足、挖眼等,皆属法外酷刑之法。

死刑以斩首为主,又有五马分尸、点天灯等,这是律文所规定的刑名。

另外,又有若干法外刑,如剥皮、椿沙、吃酒、凌迟、铁杵、顶车等À。

11肉刑肉刑中最常见的是杖责,刑具有大小板之别,量刑自五板至二千板为止。

诸如女馆妇女逃走被捉、长官传令讲道理而属下无故不到,值更兵士贪睡,兵民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背诵天父诗和天条文者,俱受一百至一千的杖责科罚。

特别在杨秀清主政期间,杖责成为他滥施刑威慑服朝野的工具。

卑下官员、士兵和民众偶有纤微过失,便痛加捶楚。

甚至假天父之名对贵为天王之尊的洪秀全以及北王韦昌辉、燕王秦日纲等也数次跪杖责。

杖责之滥,由此可见一斑。

鞭笞与枷锁往往并用。

所用枷锁轻重无定式,枷锁时间短则一日,长可达七周。

若男子入女馆,无论儿子探视母亲或丈夫探视妻子,皆属违犯天条,轻则枷责,重至斩首。

另外士兵有吸黄烟者施以枷责,并以烟具置枷上,荷之游街。

原来规定凡吸食鸦片者予以斩首;后来驰刑限期戒毒,规定限后一月内犯者枷三个礼拜;两个月内犯者枷七个礼拜;三个月内犯者杀。

枷锁游街时,令一人鸣锣于前警众,一人持藤条于后驱赶。

枷锁游街之法,具有肉刑与精神刑的双重性质。

太师椅、上鹰架等,皆属非常酷刑,用于审问不肯轻易招供的案犯。

如上鹰架就是将犯人绳缚手足将指而悬之,又用纸燃烧油滴鞭破处,或以灼锥刺臂股。

受刑者呼号怨惨,乞死不得,几于无问不承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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