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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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复习资料-24046.答案

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复习资料-24046.答案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人员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复习资料证件管理规定部分:1.人员控制区通行证适用范围适用于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控制区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2.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人员、车辆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3.控制区人员通行证件:是指人员进出机场控制区的有效凭证。

4.候机隔离区:是指在候机楼内划定的供经过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活动的区域,包括登机通道、摆渡车。

5.国际联检区:是指海关、边检、出入境检验检疫联合检查的区域,包括国际出发联检厅、国际到达联检厅和旅客交运行李提取厅。

6.航空器活动区:是指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客(货)机坪。

7.行李分拣装卸区:是指对出港和进港行李进行分拣的场地。

8.驻场单位:指与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有直接民航业务关系的驻场运营单位;9.控制对象:是指有违法犯罪、违法犯罪嫌疑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公安机关处理或被通行证件申办单位处分、辞退、开除的人员,以及违反本规定被取消办证资格人员。

10.机场控制区实行分区管理,共划分为8个区域11.各区域用相应英文字母表示:A——国内航班出港候机(隔离)区B——国际航班出港联检区及隔离区C——航空器活动区D——登机E——国内航班进港隔离区F——国际航班进港隔离区G——航空货运控制区H——行李分拣装卸区12.通行证件种类控制区人员通行证件分为长期通行证件、短期通行证件、施工维修通行证件、临时通行证件、人员专用证件五种。

13.长期证件证件(三年期)适用范围、期限适用于各驻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控制区工作人员,每三年更换一次。

14.短期证件(一年期)适用范围、期限适用于在控制区工作与驻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每年更换一次。

15.施工维修证件适用范围、期限适用于在控制区实施维修施工作业人员,期限为二天以上三个月以下。

16.临时证件适用范围、期限适用于临时工作原因出入控制区的人员,临时证件48小时内有效。

厦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运行管理工作协

厦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运行管理工作协

厦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运行管理工作协议(草案)总则为加强厦门高崎国际机场活动区运行管理,确保航空器地面运行安全有序,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和《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场的实际情况,并遵循分工负责、协调高效和优质服务的原则,民航厦门空管站航务部与厦门航空港指挥中心双方经过协商,就双方关于活动区运行的协调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民航厦门空管站航务部与厦门航空港运行指挥中心之间的运行协调工作。

二、定义1. 机动区:机场上供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使用的部分,不包含机坪。

2. 机坪:陆地机场上供航空器上下旅客、装卸货物、邮件等用途而划定的区域。

3. 航空器活动区:机场上供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使用的部分,包含机坪和机动区。

4. 机场地面管制:负责对除跑道外的机场机动区内活动的航空器、车辆、人员实施管制。

三、责任1. 民航厦门空管站航务部(具体实施单位为航务部终端塔台管制室,以下简称为‘塔台’)负责对可监视(包括目视和场面雷达监视等)航空器的开车、滑行等管制工作;厦门航空港指挥中心(具体实施单位为运行指挥中心调度室、以下简称为‘机场调度’)负责对塔台不可监视范围内的航空器提供地面运行特殊管理服务。

2. 机场调度负责机坪上航空器的引导、推出、牵引(拖曳),并对上述航空器与其他航空器、车辆、人员之间,航空器与车辆、人员之间,及车辆与人员之间的安全管理。

3. 机动区内航空器、车辆和人员等任何活动应当受到塔台的管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机动区前必须向塔台申请,经塔台批准后并向机场调度报备,方可进入机动区。

进入机动区的车辆或个人应当具备与塔台直接双向通信能力,并保持信息畅通。

4. 航空器在塔台不可监视范围内发生特殊情况,塔台仅提供相关情报服务,不提供与管制有关的服务。

五级安检员。证件查验的考核内容

五级安检员。证件查验的考核内容

证件查验的考核内容一、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查验。

【考生根据考评员提供的证件样本,能准确识别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种类并叙述使用范围。

(必考内容12分:考核时间为2 min)】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种类包括:(1)人员使用的证件①全民航统一制作的证件:空勤登机证,公务乘机通行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特别工作证。

②民航各机场制作的证件:民航工作人员通行证,联检单位人员通行证,外部人员通行证,专机工作证,包机工作证。

③其它证件:押运证,军事运输通行证,侦察证。

(2)车辆通行证①机场控制区工作专用车辆通行证;②其它进入机场控制区的车辆通行证。

二、有效乘机证件、登机牌的核查。

【必考内容12分:考核时间为2 min】1、在规定时间内正确叙述:登机牌上所注明的旅客行程,始发地、经停站、目的地城市及三字代码的含义;2、能准确核查三套乘机证件、登机牌上的相关内容:旅客姓名、日期、航班号、目的地等,经过查验后对内容相符的登机手续予以放行登机,对内容不符的不予放行,并说明原因。

三、叙述题:(必考内容12分:考核时间为2 min)1、一代居民身份证件的一般防伪暗记;一般防伪暗记:在原证件的基础上增加了“全息标志”和“透视全息图像”透视全息图像由长城烽火台图像、ID、CHINA、中国等字样组成,“ID、长城烽火台图像、CHINA、中国”在“中国CHINA ID”组成的背景前由内向外依次排列。

临时身份证塑封一律使用印有可显示荧光的长城烽火台图案的加密塑封套;证件背面(登记项目面)右上角粘贴印有天安门广场图案的全息胶片标志。

经济特区证件背面的右上角有一个压模全息特殊标记,规格为9mm ×l2mm。

深圳、汕头、珠海、厦门经济特区的全息标志图案为带“T字的盾牌符号;海南省经济特区的全息标志图案为五指山和太阳。

特殊防伪暗记2、二代居民身份证件的防伪措施;(一)直观防伪措施1.扭索花纹采用彩虹印刷。

2.在底纹中隐含有微缩字符。

微缩字符由“居民身份证”汉语拼音字头“JMSFZ”组成3. 正面写意图案采用荧光印刷4.背面图案采用定向光变色膜5.背面字符采用光变光存储膜(二)数字防伪措施:证件机读信息进行加密运算处理后存储在证件专用集成电路(芯片)内。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安局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安局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安局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1.07.12•【字号】青公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道、公路、民航、森林、缉私正文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安局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公规〔2021〕1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管理,确保空防安全,服务航空运输生产,现将《青岛市公安局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公安局2021年7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控制区通行证的种类和标注第四章申办单位备案和培训第五章背景调查第六章控制区通行证的申请和办理第七章控制区通行证的变更、注销和补办第八章控制区通行证的使用和管理第九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章附则青岛市公安局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管理,确保空防安全,服务航空运输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申办、使用、制发、管理。

管理、使用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以下简称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青岛胶东国际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以下简称控制区通行证)是指机场公安机关核发给在青岛胶东国际机场内从事航空运输保障或者经批准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或者车辆的证件,控制区通行证是人员、车辆在机场控制区内通行的专用有效证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及其相关保护要求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及其相关保护要求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及其相关保护要求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07•【字号】厦府〔2017〕223号•【施行日期】2017.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治安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及其相关保护要求的通告厦府〔2017〕223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确保厦门高崎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安全运行,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办法》(2016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特通告如下: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和保护要求㈠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以及翔安区,具体边界如下(详见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图):东至翔安区西坂村、市头村、朱坑村和西林村;南至翔安隧道、湖边水库、莲前西路和筼筜湖;西至海沧国际货柜码头、海沧锦里村;北至集杏海堤、集美大学、第二医院、同安区后田村。

其中,湖里区、思明区及海沧生活区为重点保护区域,湖里区殿前至东渡一带为特别重要保护区域。

㈡机场净空保护区保护要求1.禁止大量排放影响飞行安全的烟雾、粉尘、废气等活动;2.禁止修建超过净空限高的建筑物(含构筑物、设施,下同)、靶场、可引发强烈爆炸的化学品仓库等活动;3.禁止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等物体的活动;4.禁止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等活动;5.禁止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控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其他升空物体等活动;6.禁止焚烧可能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植物、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烟火等活动;7.禁止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等活动;8.禁止从事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

《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公机〔2006〕53号机场各相关单位:现将《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1:珠海机场控制区安全管理评分标准;2:珠海机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分值处罚单。

珠海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使用管理,维护机场控制区良好秩序,确保机场空防安全和航空运输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场控制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章和相应的民用航空规章规定,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设有安全保卫设施隔离和警卫人员看守、进出受到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是相关单位的人员和车辆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专用通行证件。

第四条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审批、制作、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由珠海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以下简称机场公安分局)负责;非机场公安机关无权制发控制区通行证件。

机场公安分局值勤民警、机场安全质量监察人员、值勤安检人员、指挥中心值勤监理员及值勤保安人员根据其职责在控制区行使查验通行证件职权。

第五条机场公安分局根据机场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以“方便工作、严格控制”为原则,可以决定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换发时间、证件式样、申办程序、控制区域具体划分等事宜。

在每次变更之前制定有关规定,作出详尽说明。

第二章区域划分、证件分类及其适用范围第六条珠海机场控制区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共分七个区,以阿拉伯数字为区域代码:1区为国际旅客候机、到达隔离区;2区为国内旅客候机、到达隔离区;3区为行李分检区;4区为停机坪、航空器货舱及行李提取处;5区为跑道、联络道、滑行道及巡场道;6区为执行航班任务的航空器;7区为航空货运库区。

第七条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分为人员通行证和车辆通行证。

《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

《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公机〔2006〕53号机场各相关单位:现将《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1:珠海机场控制区安全管理评分标准;2:珠海机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分值处罚单。

珠海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使用管理,维护机场控制区良好秩序,确保机场空防安全和航空运输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场控制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章和相应的民用航空规章规定,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设有安全保卫设施隔离和警卫人员看守、进出受到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是相关单位的人员和车辆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专用通行证件。

第四条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审批、制作、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由珠海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以下简称机场公安分局)负责;非机场公安机关无权制发控制区通行证件。

机场公安分局值勤民警、机场安全质量监察人员、值勤安检人员、指挥中心值勤监理员及值勤保安人员根据其职责在控制区行使查验通行证件职权。

第五条机场公安分局根据机场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以“方便工作、严格控制”为原则,可以决定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换发时间、证件式样、申办程序、控制区域具体划分等事宜。

在每次变更之前制定有关规定,作出详尽说明。

第二章区域划分、证件分类及其适用范围第六条珠海机场控制区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共分七个区,以阿拉伯数字为区域代码:1区为国际旅客候机、到达隔离区;2区为国内旅客候机、到达隔离区;3区为行李分检区;4区为停机坪、航空器货舱及行李提取处;5区为跑道、联络道、滑行道及巡场道;6区为执行航班任务的航空器;7区为航空货运库区。

第七条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分为人员通行证和车辆通行证。

机场控制区工具、物料携带管理规定-2012

机场控制区工具、物料携带管理规定-2012

机场控制区工具、物料携带管理规定(试行)目录1.0 总则 (2)1.1 管理依据 (2)1.2 目的 (2)1.3 适用范围 (2)1.4 定义 (2)2.0 管理职责 (3)2.1 质量安全部 (3)2.2 飞行区管理部、航站楼东区管理部、航站楼西区管理部 (3)2.3 航空安保公司 (3)2.4 使用单位 (4)3.0 工具、物料携带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4)3.1 工具、物料携带证 (4)3.2 工具、物料携带单据 (5)3.3 工具、物料携带证及携带单据的使用 (6)4.0 机场控制区内工具存放的备案管理 (6)4.1 一般工具存放的备案管理 (6)4.2 餐饮单位厨房刀具的备案管理 (7)5.0 工具、物料的进出、临时存放和使用 (8)5.1 工具、物料的进出管理 (8)5.2 工具、物料的临时存放管理 (10)5.3 工具、物料的使用管理 (10)6.0 工具、物料进出、存放和使用的监管 (11)7.0 违规处置 (11)1.0 总则1.1 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航局令第85号)《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2006年5月10日)《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民航发〔2009〕85号)1.2 目的规范工具、物料带进、带出机场控制区的规则和流程,实现属地监管下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的工具、物料管理责任制,以确保工具、物料在控制区内使用和保管的有效控制,预防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1.3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建设等工作使用到的工具、物料在机场控制区内存放的备案、带进、带出控制区及在控制区内的使用和保管管理。

1.4 定义1.4.1 工具、物料:易燃易爆物品、瓶装压缩气体、毒性化学品、腐蚀性物品、动火作业用的火种及工具、射钉枪及射钉弹、使用刃具、砂轮的机具、带尖、带刃的手工工具和餐饮单位的厨房刀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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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机场控制区的安全管理,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厦门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机场控制区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限制的区域。

厦门机场控制区(以下简称机场控制区或控制区)划分为:(一)航空器活动区,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的部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包括机动区、停机坪和服务道;(二)候机隔离区,指在候机楼内划定的供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等待登机的区域以及登机通道、摆渡车等,即安全检查点与航空器之间的一切旅客离港区域;(三)行李领取区,指候机楼内入港行李等待旅客领取的区- 1 -域;(四)国际联检区,指候机楼内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口岸签证等单位联合检查的区域,包括国际出发、抵达联检区域;(五)行李/货物分拣装卸区,指将进出港行李/货物按航班进行分拣、装卸的区域;(六)执行航班任务的航空器,包括客舱和货舱;(七)货物存放区,指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货物分拣等待装机以及入港货物分拣等待领取的货物存放作业区域;(八)航空器维修区,指为航空器维修提供的所有区域或设施,包括停机坪、机库、建筑物、车间、停车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道路;(九)其他应当列为控制区进行管制的区域。

第四条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是指发给在控制区工作的人员和车辆用以证明工作身份及其通行权利的专用证件。

本规定所称控制区通行证,仅指人员通行证。

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必须持有控制区通行证。

第五条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按照用途和有效期限分为长期通行证、短期通行证、临时通行证三类。

第六条长期通行证的发放范围限于长期在控制区内从事工- 2 -作的下列人员:(一)从事民航生产运输、勤务保障单位的工作人员;(二)担负安全保卫、口岸查验单位的工作人员;(三)在控制区内从事商业经营租户的管理人员;长期通行证的最长有效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短期通行证的发放范围限于:(一)符合长期通行证发放范围,但初次申领通行证的人员;(二)因证件丢失需补办短期通行证的人员;(三)短期进入机场控制区内进行生产运输、勤务保障、商业经营、施工等工作的人员;(四)须短期进入机场控制区从事工作的其他人员;短期通行证的有效期限视具体需要而定,但一次办证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临时通行证发放范围限于:(一)负责接待警卫和国家规定要客的工作人员;(二)须进入控制区进行检查、考察、学习、采访等临时性工作的人员;(三)须进入控制区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等临时性工作的人员;临时通行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 3 -第九条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由厦门市公安局高崎国际机场分局(以下简称机场公安分局)统一制发、管理。

第二章申领和发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厦门市公安局高崎国际机场分局空防警保大队(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是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通行证的制发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办理通行证的申请由保荐机构提交。

初次申领通行证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保荐机构提出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事由、申办人员汇总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岗位证明文件或劳动合同等;(二)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申请表;(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四)背景调查资料;(五)培训考核情况;(六)发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 4 -境外人员申请办理通行证需提交的材料除前款所列项目外,还应提交签证复印件、在华务工或就业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保荐机构提交的办理通行证申请应当经过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办证条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和必要性。

在控制区内从事商业经营租户以及需进入控制区施工提交的办理通行证申请由候机楼派出所负责审查,其他办理通行证申请由发证机关负责审查。

第十三条候机楼派出所和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办理通行证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是否符合办证条件的审查。

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符合的具体原因。

不符合办证条件重新提交申请的,审查时间重新计算。

办证数量大或急需使用通行证等特殊情况,审查机关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审查时间。

第十四条所有经审查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均需经机场公安分局审核批准。

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审核批准意见,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行证的制作、发放。

办证数量大或急需使用通行证等特殊情况,发证机关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制作和发放时间。

第十五条通行证登记项目变更、通行证损坏无法辨识、短期通行证逾期续办等情况,应当申请换领新证。

领取新证时应当同时交回旧证。

- 5 -需换领通行证的,由保荐机构提交换领通行证书面申请,并附必要的换领证明材料。

审查机关和发证机关应当在保荐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行证的审查及发放工作。

办证数量大或急需使用通行证等特殊情况,审查机关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审查时间。

短期通行证逾期续办的申请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四个工作日内提交。

短期通行证逾期超过一个月申请续办的,按照初次申领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办理控制区通行证按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二节保荐机构第十七条保荐机构是指经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有权签署本单位通行证申请并提出担保推荐意见的机构。

保荐机构最多可以提名三名通行证签署人,负责对本单位申请办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人员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以示负责。

通行证签署人的签名及单位公章印鉴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备。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办证联络员(办证量大的单位可以指定二至三名)具体负责本单位通行证的相关工作。

办证联络员的- 6 -基本情况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备。

第十八条保荐机构变更通行证签署人或办证联络员的,应当提前向发证机关报备。

未经发证机关确认的保荐机构、通行证签署人、办证联络员签署或提交的办证申请,发证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保荐机构的职责:(一)对本单位申办通行证人员进行审查,确保申请人办理通行证的必要性和安全性,并签署担保推荐意见;(二)向发证机关提交申办通行证的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三)负责本单位通行证的申领、发放、续办、变更、挂失、注销等工作;(四)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空防安全及通行证使用管理的教育培训;(六)制定本单位有关控制区通行证的管理制度;(七)处理本单位与通行证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保荐机构和通行证签署人:(一)驻机场从事民航生产保障单位以及与其签订建设、租赁、委托经营合同单位的保荐机构为该民航生产保障单位的安全保卫部门,该民航生产保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保荐机- 7 -构负责人为通行证签署人;(二)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公安签证等联检单位驻机场机构的保荐机构由该单位指定,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通行证签署人;(三)各航空公司驻厦机构的保荐机构由该航空公司指定,该航空公司主要负责人为通行证签署人;(四)其他申请办证单位的保荐机构和通行证签署人由该单位和发证机构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初次申领通行证、变更通行证通行区域、通行证丢失补办、短期通行证逾期续办、变更通行证登记事项、通行证损坏、丢失补办等情况的审查应当由保荐机构负责人、通行证签署人分别签署意见以示负责。

第二十二条办证数量大的单位可以下设二级保荐机构,行使上级保荐机构授权的有关职能,并承担相应责任。

设立二级保荐机构以及授权其行使的有关职能应当报经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节背景调查第二十三条背景调查,是指为确定有关人员是否可以单独- 8 -进入机场控制区,而对其身份、经历、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方面进行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申办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人员应当经过背景调查,只有背景经过调查并符合要求标准的人员方可发放通行证。

对未经背景调查或经调查背景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收回证件或停止发证。

申办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人员的背景调查由所属单位负责,所属单位负责对被调查人提供的背景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对被调查人作出相应的安保评价。

背景资料的真实性由背景调查单位负责。

背景调查资料报发证机关审核。

保荐机构提交的背景调查资料应当至少包含对申办通行证人员背景是否符合的分别说明、总体评价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等。

发证机关负责对背景调查单位提交的背景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背景调查单位应当明确具体的内部调查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并向发证机关报备。

第二十六条背景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背景调查工作制度和程序,建立完整的背景资料档案,保证背景调查资料的客观、真实、完整。

- 9 -第二十七条申办通行证人员的背景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二)无未了结的刑事诉讼;(三)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四)未参加过非法组织;(五)无精神病史;(六)无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人员、专机保障工作人员、贵宾室工作人员等的背景情况除符合以上六项要求外,应增加以下两项要求:(七)近三年的现实表现良好,品行端正;(八)配偶、直系亲属和直接抚养人,无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其他犯罪受过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境内人员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配偶、直系亲属和直接抚养人的无刑事犯罪证明由被调查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具;无精神病史可由被调查人户籍所在地、常住地公安机关或专门的医疗机构出具,在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也可由所在单位出具,应届毕业生可由学校保卫部门出具。

境外人员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由被调查人所属国(地区)- 10 -或常住国(地区)的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并经过公证或我驻其使(领)馆或其驻我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无精神病史可由被调查人所属国(地区)或常住国(地区)的政府有关部门或专门的医疗机构出具,在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也可由单位出具。

境外人员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其公证和安保评价、无精神病史证明应当有中文翻译件。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出具时间应当在背景调查开始前六个月内,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当保持时间连贯。

“近三年现实表现”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填写,简要说明被调查人近三年来的思想动态和工作表现,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背景调查资料要定期更新以确保被调查人持续符合要求的标准。

已经经过背景调查符合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后或重新申办通行证时,应对其最近的背景再次进行调查。

经背景持续性调查发现有不符合背景要求的标准,应当停发或收回通行证。

第四节培训考核- 11 -第三十条申办通行证的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一学时的通行证使用和管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发放通行证。

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发证。

通行证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实施。

经发证机关批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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