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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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试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利益 ; 保险金 , 主要是基于人 寿保险 而产生 ; 其他不得扣押 的权利 等。 2 .扩大后 客体的范围 ( )除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债权以外的债权 1 对这 个问题 , 学理上基本没有什么争议 , 但是我 国合 同法 及其 司法 解释却规定 ,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 的客体 , 仅

对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行 使 要 件 的 反 思
体应该包括 : 债权 、 物权及物上请求权 、 成权 、 讼上 的 形 诉
权利和公 法 上 的权 利 … 、 务 人 的代 位 权 和 撤销 权 债
对债权人代位权 的构成要件 , 我国立法和学理上的观 点颇不一致 。立法上的明确要 求是 在最 高人 民法 院《 于 关
等 。本 文认 为 , 以上观点都值得商榷 , 权人代位权 的客 债
体应当适当扩大。 1 .扩 大 的 原则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是 若干问题的解释( 》 简 一) (
称《 合同法司法解释》 第 1 条 中体现 出来的, ) 1 主要包括: 债
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 权人造成损害 ; 债务人 的债权已经到期 ;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 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的债权等内容。而现行的学理上 , 对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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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第 5期
总 第 11期 4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Junl f aj gU i r t o i neadE oo c ora o N ni nv sy f n c n cnmi n e i F a s
No 5, 0 6 . 20 S ra No 1 1 eil . 4
债权人代位权 制度 , 主要体 现在《 同法》 7 合 第 3条 ,

中国法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全部规则图解

中国法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全部规则图解

中国法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全部规则图解中国法律重述“中国法律重述”系列,以法律问题的系统化重构为基础,检索呈现该问题适用的全部法律规定,帮助您有效完成知识积累,向多领域的法律大神更近一步!扫一眼体系《解释(一)》:《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合同法>摸一摸框架债权人的代位权1. 一般规定 1.1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的认定 1.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的认定 1.3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1.4 行使代位权的费用承担2.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3.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4. 代位权诉讼的受理5. 代位权诉讼的中止6. 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第三人7. 代位权诉讼的合并审理8. 代位权诉讼中的保全9. 次债务人的抗辩10. 债务人的异议11.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 12. 代位权成立的法律效力 13.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诉讼读一遍规则1 一般规定《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1“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的认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1.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的认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第1款合同法>,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和诉讼 权专 属 于债 务 人 的 , 不在 此 限 。” 西班 牙 民 《
的名 义而 不能 以债 务人 的名 义行 使代 位权 , 且 不 并 能随 意处 分债 务人 的权 利 , 则 应对 由此 给 债务人 否 造成 的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 代 位 权不 同 于代 理权 。一 是 名 义不 同, 理人 代
权 , 不 能再行使 代 位权 。 但
( ) 务人 须 迟延履行 到期 债务 三 债
务 人 现有 之 权 利 。依 照我 国《 同法 》 规定 , ” 合 之 可行 使 代 位 权 的债 权 , 必须 是 债 务 人 现 有 的债 权 。 务 债
人 的期待 权 或 取得 权 利 的权 能如对 要 约 的承 诺 . 均 不 能 代位行 使 。
为 了确保 债权 的实现 , 护交 易安全 , 国民法 保 各
使债权 人 的权 利。
第三 , 债权人 在 行使代 位权 的过程 中应 以 自己
大都设 立有 债的 担保 制度 。代 位权 作为一 种法律 制
度正式 确立 于法 国 。《 国民法典 》 1 6 法 第 16条规定 : “ 债权 人 得行 使债 务 人 的一 切权 利 及诉 讼 。但 权 利
收稿 日期 :0 6 0 — 0 20 . 8 3 -
作者简介: 任春野 (9 4 ) 男 , 阳市人 , 17 一 , 沈 沈阳广播 电视大学高职 院, 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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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教育学院学报
2 0 年 第 4期 06
权 的 立法 目的要 求 。代 为 主 张 的对 于第 三 人 的权
是 以被 代理 人 的名 义实 施 民事 法律 行 为 的, 位权 代 人是 以 自己的名 义 实施 民事法 律 行 为 的; 是 权 限 二

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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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l 5卷 第 5期
20 0 2年 1 O月
陕 西 经 贸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h a x o o e & Tr d n t u e o r a fS a n i Ec n mis a e Is i t t
Vo . 5 NO 5 11 . Oc . 0 2 t2 0
能成 为 强 制 执 行 的 标 的 。 因 此 , 代 民法 上 又 规 定 现 了代 位 权 制 度 , 以达 到 全 方 位 、 角 度 的 保 障 债 权 人 多
实 现 自己 的权 利 。


代 位 权 制 度 的产 生
我 国《 合同法》 7 第 3条规定 : 代位权是 指当债务
生效 力 。 这 一 草拟 的 条 文 , 于权 利 的 内 容 与 日本 民 ” 对
人 怠 于 行 使 对 第 三 人 享 有 的权 利 而 有 害 于债 权 人 的 债 权 时 , 权 人 为 保 全 自己 的债 权 , 以 自己 的 名 义 债 可 代 位 使 行 债 权 人 的 权 利 。 代 位 权 制 度 最 早 见 于
但保存行 为 , 在此 限。可见 , 不 ” 日本 民法 除 采 用 与法
活 中 ; 所 有 权 相 比较 , 权 是 一 种 请 求 权 、 对权 ; 与 债 相

但 债 务 人 不 积 极 履 行 自己 的债 务 , 权 人 的权 利 债
就无 法 实 现 。 因 此 , 代 世 界 各 国 都 在 自 己 的 民法 近 中对 债 权 予 以特 殊 的 保 护 , 规 定债 的 担保 制度 , 即 以 便更 好 的保 护 债权 人 的债 权 。但 是 这 种 方 式 程 序 严 格 复 杂 , 且 仅 能针 对 债 务 人 的 现有 财 产 , 债 务 人 而 对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 韩世远)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  韩世远)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韩世远上传时间:2001-12-16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

学说上多主张在我国已有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之外,还应设立债的保全制度,从而为债权人提供更周密而细致的保护。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

以下仅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问题谈一些我们的看法。

1、《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我国原来的相关规定比较,无疑前进了很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与《合同法》第73条相比,《意见》第300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其适用于诉讼已终结(或者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形。

其次,依《意见》第300条,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须直接向执行申请人清偿,而并非将第三人交付的财产加入债务人的总财产,向全体债权人清偿。

再次,在具体的适用上,由于《合同法》第73条是以第三债务人为被告,而《意见》第300条则是以债务人为被告,两个诉讼并不一样,效果也有差异。

总之,《意见》第300条的规定与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在性质、行使方法以及行使效果等并不相同。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下面由赢了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

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要求。

如果债权债权人代位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

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但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债务人就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

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应认定经过了合理的时间(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以认定是到期的债权。

如果次债务人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则债务人的债权就不能算到期债权。

如次债务人行使了不安抗辨权,即使次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在债务人的情形没有好转或没有提供担保,债权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这种债权行使代位权也无实际意义。

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仅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因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代位权的标的仅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债权范围之内,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其他权利不得作为代位权的标的,如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权利,则不属于代位权的标的。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

人 的财产不 当减少 . 以致威胁到债权人利 褴. 说代位权 的 人埘次债务人享有权利。 或者 这是代位权存在 的前提 和必要条件 ,
第二 ,代位权足代位债权人 以 『 的名 义代位行使债务 代位权 的 础 , - 1 特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无权利的存在 , 则无代化 人 的债权 , 代化债权人 向次债务人而不足 向债务人提f请求 。 权 的 可 能 。 f |
【 关键词 】 代位权 债权人 债务人
【 中图分类号 1 4 1 1 DF 1 ̄ 9
次债务人
【 文章编号 10 9 83  ̄ o)1 0 3— 2 10 — 54 o 80 - 0 8 0
第二 , 三 代位权行使的方式可 以是向人 民法 院提 请求 , 即
【 文献标识码 】 A
代位权制度可 埘合同保 全制度 ・ 的币要鲥成部分 .它足 } i
( 法院请求 以 自己的 义代位行使债务人 的债权 , 但该债权 n经到期 ; 叫)债 务人 的债 权不是 属于债务 人 自身的债 々 属. 权 。” 这就从法律上 明确 了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种权利足债权人所 固有的 ,只要债权人所卒有的债权符合法
冗 ,¨ 其债权到期后一直不行使对丙的债权 , f : 致使其 无力 清 若 干问题 的解释 ( ) ( 卜简称《 同法 司法解释》 第 1 条 一 》以 合 ) 1
债权人依照合用法筇 7 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诉讼 , 当 应 偿对 乙的债务 , 乙就可以代位行使 的权利 , 求丙碰 行』 规 定“ 则
力 ,』; l 所对抗 的是债权 与侦务关系之外的次债务人取得债务 述为“ 可以”并未用“ , 必须” 二字 。“ 法不禁止则 人 的财产。

’ 就是 . 也
说代位权 的行使办式并不仪 限于i讼 。 乐 第 四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 种权利而不是 义务 。也就是 一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辨析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辨析

极 的不 行使 它的到 期债权 , 以此 又对债权 人造 成 了损 害 , 那么 债 得 到 自己的债权 必须 通过 强制执 行程序 。 权 人就 能通 过人 民法 院要求 以自己的名 义代 位行 使债 务人 的债 权 的权 利 。 《 法 国民法典》 早在 1 8 0 4 年 就 制定 了对 债权 人 的代 位
规 定 制定 债权人 代位 权 , 不 管是理论 还 是实 践方面 都起着 至关 债权 人 的代 位权 不是请求 权更不 是代理权 , 债 权人 的代位权 是债
而 不是 以 重要 的作用 。 而法 律意 义上 的债具 有严格 的相 对性 , 对于 第三人 权 人 以他 自身名 义 向次债 务人行 使债务人 的一种 权利 , 来讲 , 债 权债 务关 系是不 能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它只对 债权 人和债 债 务人 的 名义更 不是 代理 人的 名义来 行使 自己债 务人 权利 的 。 务人 有着特 定 的约束 作用 , 对于 债权人 来说 , 它只 能让特 定的债 ( 3 ) 我 们在 探究对 债权 人代 位权 的性质 时, 可 以将 其 理解为 一种 务人 行使 自己的债务 , 而 对其 他人 是不会 产 生影响 的。 就代 位权 管理权 。 根 据之 前的观 点 , 债 权人 的代位权 不 是通过 实现债 权 人
▲{ I } J 占缸金
◆ 学术 前 沿
2 0 1 3 ・5 ( 上)
债权 人代位权 的性质辨析
刘 国庆
摘 要 债权人代住权是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之一, 它是对债的一种保全制度, 是专门为债务人不积极的行使 自己权 利从而危及到债权, 由国家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以此可以保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一种制度。我国对债 权人代位权的制定体现了民事立法的重大进步, 在保障债权人债权的环节中债权人代位权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同时, 作 为法定的代位权, 不管当事人双方是否提前约定好 , 债权人都有权利依法行使 自己的权利。本文依据代位权的一些重要理 论, 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进行辨析和探讨, 且对其提出一些观点, 期望能帮助修改和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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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班 级:2002年秋开放教育法学本科 姓 名:曹玉文 指导老师:刘 菁 1

目 录 论文提纲„„„„„„„„„„„„„„„„„„„„„„第 2页 论文题目„„„„„„„„„„„„„„„„„„„„„„第 3页 论文摘要„„„„„„„„„„„„„„„„„„„„„„第 3页 关 键 词„„„„„„„„„„„„„„„„„„„„„„第 3页 正 文„„„„„„„„„„„„„„„„„„„„„„第 3页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第 4页 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第 5页 三、代位权的行使及其效力„„„„„„„„„„„„第 7页 (一)代位权行使的方法和程序„„„„„„„„„„第 7页 (二)代位权行使的范围„„„„„„„„„„„„„第 8页 (三)代位权人受领清偿之权限„„„„„„„„„„第 8页 (四)代位权的效力„„„„„„„„„„„„„„„第10页 参考文献„„„„„„„„„„„„„„„„„„„„„„第12页 2

论文提纲 题目: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序论部分 简述代位权制度的概念。 二、正文部分 (一)代位权的性质 (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须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且须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权利。 2、须债权期限已届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须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具有合法权。 (三)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 1、代位权行使的方法和程序 我国立法采取的是以裁判的方式进行。 2、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代位权人受领清偿之权限 4、代位权的效力 三、结尾部分 简要阐明代位权制度的意义。 3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曹玉文 摘要:代位权制度可谓合同保全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针对债务人

消极地不行使权利而危及债权时,由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一种制度。代位权作为法定的一种债权权能,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债权人都可依法行使。代位权体现的是债的对外效力,其所对抗的是债权与债务关系之外的次债务人取得债务人的财产。有效地解决了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同时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保持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实现,符合了代位权立法精神和目的。 关键词:代位权、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

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代位权制度可谓合同保全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针对债务人消极地不行使权利而危及债权时,由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一种制度。代位权作为法定的一种债权权能,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债权人都可依法行使。代位权体现的是债的对外效力,其所对抗的是债权与债务关系之外的次债务人取得债务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之前,尚未有代位权制度的专门规定,但《企业破产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的有关规定中,有适用某一方面的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这对处理具体实务纠纷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同时也对我国合同法确立代位权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立法基础。现合同法突破旧制,在该法第73条中明文确定了代位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对《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又作了重点阐释。 4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对于该代位权的性质,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是形成权,有的认为是请求权,有的认为是申请执行权,有的认为是一种特别权利,属广义的形成权,也有认为是属于类似形成的管理权。究竟如何界定其性质,笔者认为在理解时尚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代位权不宜视为单纯的形成权,因代位权的发生根据并非单纯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是基于债务人已有的权利而发生;其次,由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非以债务人的名义或代理人的身份去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代位权的法律效果是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故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也不是请求权;第三,代位权不同于代位申请执行权。《民诉法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次债务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据此,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其仅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诉讼已经终结或者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形,而且一旦次债务人对债务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最后,在理解代位权性质时,宜将其视为一种管理权。如前所述,代位权并非对于债务人或次债务人进行请求而直接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权利,即使代位标的权利为债权,但代位权本身并非债权,仅为行使他人债权之权利。就以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为目的而言,代位权并非以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而产生法律上的效果,故非纯粹的形成权,而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类似于形成权的管理权。 因此,代位权的法律性质,不妨概括为它是一种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权;是实体上的权利而非纯粹诉权;是从属于债权但本身并非债权,仅是依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 5

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代位权从属于债权,随其产生而产生,但并非在债的关系产生时即自动获得,须具有一定的构成条件才形成,具体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须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且须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权利。这是代位权存在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两者缺一不可。若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权利义务关系存在,则无代位权的基础,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无权利的存在,则无代位权的可能。 第二,须债权期限已届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学界普遍认为是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表现为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履行权利①。该通说强调的是只有债务人的主观上怠于行使权利时,代位权才可行使,这似乎对代位权的行使未作全面理解。有学者认为,依通说理解,则否定了客观上债务人不能行使权利也可成为代位权行使的原因,如果对债务人因无行为能力致客观上不能行使权利而否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则显然与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初衷相矛盾②。笔者认为该意见可取。因为,在对我国合同法中“怠于行使其债权”的理解上,应予扩大意义上的解释为宜,即不论债务人是基于主观上的原因,故意或过失地不行使其权利(此时只要其具备权利归属能力即可),债权人均可因债务人事实上未行使权利而行使代位权。 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须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何理解“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如何理解“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对此,有四种主要观点:(1)只要两个债权(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债权人即可行使代位权,不考虑其他实质条件;(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应持续一定的期间,待该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仍不行使其债权,才能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的债权刚刚

①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98页。 ②董惠江《论债权人的代位权》、《求是学刊》,1997年第一期。 6

到期而未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认为是“怠于”行使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持续期间以多长为合适,有的主张一个月,有的主张二个月,有的主张应视债权的性质而定;(3)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如发出了催款通知、向次债务人的代理人提出权利主张、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行政机关请求处理等,就不能认为债务人是“怠于”行使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4)债务人仅以私力救济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仍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只有当债务人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主张权利时,才能阻碍代位权的行使。合同法解释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第四、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具有合法性。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条件。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这里的“合法”是显而易见的合法,是人民法院受理起诉时的判断,而不是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之后的最终定性。至于债权的发生依据则在所不问,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均可。合同之债是基于何种类型的合同而产生的,在所不问,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等产生的债权,均可成为代位权的基础。 既然债权人对债务人合法债权的存在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故若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例如赌博之债、买卖婚姻之债,因违法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 同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同样需要注意的是,若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于次债务人的过错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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