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司法制度60年

新中国司法制度60年
新中国司法制度60年

新中国司法制度60年

篇一:中国司法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

一、什么是司法?司法有何特点?

我国的司法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判、执行活动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检察活动。

特点:1.民主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时,司法的民主性还集中表现在公民参与司法上。设立人民陪审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以及人民监督员。

2.终局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3.公正性。公正,即公平与正义,这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也是司法工作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

4.效率性。多、快、省。

5.独立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6.权威性。司法权威是确保司法权能够成为社会纠纷最终解决机制最

为有力的原则保障。

7.被动性。不告不理。

二、什么是司法制度?司法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监狱制度、执行制度、仲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司法鉴定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劳动教养制度。

三、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简史

①194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检察、侦查和司法行政的职权。审判从属于行政。②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同时制定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标志着我国人民司法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③1954年《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平等并统一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国家体制。只服从法律。

④1969年正式撤销各级检察机关,我国人民司法制度受到严重破坏,从而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

⑤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重建检察机关,并将其正

式确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⑥1978年12月人民司法制度得到迅速恢复和全面发展。

⑦1989年颁布《行政诉讼法》,建立和实施了行政审判制度。

四、司法公正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五、司法效率的内涵和构成要素

司法效率所要描述的应当是司法活动的快慢程度,解决纠纷数量的多少,以及在司法活动中人们对各种资源的利用程度和节省程度。司法效率的构成要素: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3.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

6.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

六、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关系

效率与公正都是理想型司法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理想型司法所必备的两个基本要素,因而有其相辅相成的一面;但由于效率具有绝对性而公正具有相对性,所以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又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在司法价值取向问题上,当前我国应当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目标。

七、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含义和保障机制

司法独立的含义: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法院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鼎足而立;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只能依法定程序变更下级法院的判决;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

保障机制:1.法院单独设置,自成体系。法国特设了权限争议法院,专门审理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在权限上的争议案件。2.法官选任严格,职务稳固。均由中央任命,且任职条件严格。“不可更换制”即法官一经任用,便不得随意更换,只有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3.法官的生活得到充分保障。4.法官行为自由且有明确的准则和责任。“自由心证”、“不受民事起诉的豁免权”、法官专任制5.法院经费独立,列入国家预算。

八、我国与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区别

1、独立的主体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仅指法院独立,我国司法独立包括法院独立和检察机关独立,具有二元性。

2.独立的方式不同。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独立是指“法官独立”,即由法官个人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涉。而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独立”、“检察院独立”,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而不是由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职权,即独立的方式具有集体性。

3.独立的相对方不同。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

权,法院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其独立的相对方明确、具体而有限。我国司法机关不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即独立的相对方具有广泛性。

4.独立的保障不同。资本主义的国家大都由中央任命,并实行终身制、中立制、高薪制及退休制,其各级法院的经费列入国家预算,由国家财政开支,因此其司法独立具有充分的保障。在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均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任免,实行任期制;经费列入地方预算,由地方财政开支,由此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独立的保障具有地方性。

九、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发展史

①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颁布《法官考试条例》,开了我国司法考试的先河

②1949——1986年,没有司法考试

③1986——1995年,律师资格考试独存

④1995——20XX年,律师、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并存

⑤20XX——统一司法考试(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均适用)十、如何理解人民法院的性质

审判权由人民法院来行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十一、熟悉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中国的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铁路运输、海事等专门人民法院。中国的基层

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篇二:中国司法制度

第一章中国司法制度概述

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

一、司法

“司法”一词来源于西方。

在学理上,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论述“司法”问题。他认为: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力、关于国际事项的行政权力、有关民事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这里“有关民事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被称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从现代的眼光看,孟德斯鸠所称的司法权就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而行政权是执行立法机关的意志,维护公共安全,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防御外国侵略的权力。

他提出司法权这个概念是为了表达三权分立的思想,或者说,他的司法权概念的提出是以三权分立思想为基础的。他说:“如果司法权不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都完了。”“就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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