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瓦斯事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责任

(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各产煤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龙煤集团及各分公司要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配齐相关专业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完善运行机制,统一组织和协调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二)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瓦斯防治的制度体系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的人员,明确煤矿负责人、总工程师及相关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切实把瓦斯防治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煤矿企业要加大瓦斯防治资金投入,大力推进抽采达标、先抽后采,消除瓦斯隐患,有效预防和控制瓦斯事故。

(三)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实行煤矿瓦斯防治目标管理,将瓦斯防治目标分解落实到各产煤市(地)及煤炭企业,纳入省政府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对瓦斯防治目标没有完成或完成不好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达标,未按期达标的要逐级追究地方政府和煤炭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产煤市(地)各级政府及煤炭企业要通过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效方式,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目标。加强相关统计工作,定期对各产煤市(地)及煤炭企业瓦斯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季度考核通报。

二、提高准入门槛

(四)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x”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进一步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并纳入初步设计。发生较大以上瓦斯事故或瓦斯灾害严重,经专家论证现有技术难以有效治理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停止生产,有序退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原则上取消炮采,大力推进采掘机械化,切实减少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作业人员数量。受开采技术条件限制无法实施采掘机械化的,需经资质单位论证并经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龙煤集团)批准。

(五)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基本标准》,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经

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现有或在建的同类矿井要立即停产停工整改,达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重组后,方可重新组织生产或建设。

(六)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企业整合。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大型煤矿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小煤矿。继续支持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关闭给予重点支持,具体办法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三、强化基础管理

(七)加强煤矿瓦斯地质工作。所有矿井都要全面收集整理地质勘探和矿井开采揭露的瓦斯地质资料,开展瓦斯参数测定,最大限度地集中瓦斯地质信息,x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各矿区和全省瓦斯地质图。没有编制完成瓦斯地质图或瓦斯地质图未通过评审验收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生产。充分利用瓦斯地质和瓦斯治理研究成果,研究和揭示区域瓦斯赋存规律,为预防煤矿瓦斯灾害、利用瓦斯资源提供科学依据。将瓦斯地质图纳入瓦斯防治检查及培训的重要内容,普及瓦斯地质知识。

(八)深入开展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在完成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地方煤矿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专家会诊,x年年底前全部完成。进一步摸清地方煤矿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瓦斯治理现状,严格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原则,逐矿研究制定瓦斯防治的对策措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