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单位及其相关事项变更审核——(14-1、14-2)报辽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请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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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8(0)14
【摘要】《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42-45)
【关键词】广电总局;新闻出版;国家;点播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21
【相关文献】
1.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 [J],
2.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 [J],
3.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 [J], ;
4.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 [J], ;
5.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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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刊形连续性内部资料核验换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刊形连续性内部资料核验换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刊形连续性内部资
料核验换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浙新广发[2014]15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14.11.11
【实施日期】2014.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刊形连续性内部资料核验换证工作的通知
(浙新广发〔2014〕153号)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直有关出版单位:
为加强对刊形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原新闻出版总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0号)和《浙江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2014年度刊形内部资料进行核验换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换证范围
持有《浙江省内部资料准印证》的刊形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含部分以报代刊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

二、核验换证重点
(一)出版物内容是否符合办刊宗旨,是否与主办单位的职权规定、专业分工、工作范围相一致;有无明确的经费来源。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杭文广新办[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杭文广新办〔2008〕14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为进一步规范局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以及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相关意见,特制定《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文处理办法》。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文处理办法总则(一)为提升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492号),以及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贯彻意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销毁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三)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规范、安全。

(四)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五)局办公室主管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局属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以市政府设在我局的各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其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

一、公文种类(六)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正式行文应当使用下列公文种类: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构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政务民生】图书经营许可证年检流程

【政务民生】图书经营许可证年检流程

图书经营许可证年检流程1️⃣ 年检准备阶段:资料收集与自查图书经营许可证的年检是确保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环节,对于持证经营者而言,按时完成年检是维持合法经营资格的必要条件。

在年检准备阶段,经营者需首先收集并整理一系列关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图书经营许可证副本、上一年度的经营报告、财务报表、出版物购销记录、仓库管理情况及消防安全证明等。

此外,还需对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确保在内容审查、版权保护、销售渠道管理等方面均符合监管要求。

2️⃣ 在线申报与资料提交随着政务服务的数字化转型,多数地区的图书经营许可证年检已实现了线上办理。

经营者需登录当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或政务服务平台,进入“图书经营许可证年检”专栏,按照系统提示填写年检申请表,并上传准备好的各项资料电子版。

在提交前,务必仔细核对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因资料不全或错误导致审核不通过,从而延误年检进程。

3️⃣ 审核反馈与后续处理提交年检材料后,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将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

这一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对部分资料的进一步核实或要求经营者补充说明某些情况。

因此,经营者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关注系统内的审核进度通知,并根据要求积极配合提供额外信息或进行现场检查。

一旦审核通过,管理部门将在线上发布年检合格通知,并可能更新或延续图书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若审核未通过,则需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年检不仅仅是形式上的例行公事,更是对经营者全年经营活动的全面审视。

通过年检,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合规风险,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因此,建议经营者将年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建立长效的合规管理机制,确保每一次年检都能顺利通过,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此外,随着出版行业政策的不断更新和完善,经营者还需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动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适应市场变化和监管要求,实现合规经营与业务发展的双赢。

2022年辽宁省出版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2022年辽宁省出版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2022年辽宁省出版资格考试报名通知2022年辽宁省出版资格考试报名通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2〕38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2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及科目10月15日上午 9:00-12:00 出版专业基础知识(中、初级)下午 14:00-17:00 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初级)二、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原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22〕86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22〕45号)等文件规定: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互联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一)报名基本条件。

报名参加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二)符合基本条件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1.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在《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之日(2022年8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

3.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大学专科以上应届毕业生,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三)符合基本条件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6•【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局长聂辰席2018年3月6日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电影产业新业态,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和《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点播影院,是指在电影院和流动放映活动场所之外,为观众观看自选影片提供放映服务经营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

本规定所称点播院线,是指由一定数量的点播影院组成,拥有一定数量影片的发行权,并对所辖点播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提供影片、实施运营管理的发行企业。

第三条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五条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二)所设单个影厅的银幕宽度不超过6米,观众有效座位数不超过20个;(三)有拟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

【政务民生】图书经营许可证年检流程

【政务民生】图书经营许可证年检流程

图书经营许可证年检流程1️⃣ 年检准备阶段在图书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工作正式开始前,经营者需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整理:收集并整理上一年度的经营报告、财务报表、图书进货及销售记录、版权使用证明等相关文件。

这些资料是评估经营者是否合规运营的重要依据。

自查自纠:对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检查自身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如销售非法出版物、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等,并及时整改。

系统登录:登录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或指定的年检系统,了解年检的具体要求、流程及所需材料清单。

2️⃣ 在线申报与材料提交在线填写信息:根据系统提示,逐项填写年检申请表,包括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经营范围、上一年度的经营概况等。

上传材料:将准备好的纸质资料扫描或拍照后,按照要求上传至年检系统。

确保所有文件清晰可读,信息准确无误。

确认提交:仔细核对填写的信息及上传的材料,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

系统通常会生成一个提交确认单,作为后续查询或跟进的凭证。

3️⃣ 审核与反馈初审阶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会对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主要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如发现问题,会及时通知经营者补充或更正。

现场检查(如适用):对于部分经营者,尤其是存在疑虑或历史违规记录的,行政部门可能会安排现场检查,核实经营场所、库存图书及经营活动的真实性。

审核结果反馈:完成审核后,行政部门会通过官方网站、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向经营者反馈年检结果。

合格者将获得新的图书经营许可证(或年检合格标识),不合格者则需按指示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年检。

注意事项:时效性:年检通常设有固定的时间窗口,经营者需密切关注行政部门的通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

合规经营:年检不仅是形式上的要求,更是对经营者合规经营能力的考验。

因此,经营者应日常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各项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积极沟通:在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应及时与行政部门沟通,寻求帮助和指导,避免延误年检进度。

示范文本三XX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文件版头

示范文本三XX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文件版头

示范文本三:
XX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文件(版头)
XX发[2017]XX号(文号)
关于XX《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变更的请示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主送机关)
XX单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因(事由),现向我局申请变更(某一项或几项),变更为.....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第60号令)和《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初步审核,该单位能够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和总局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工作,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该单位许可证其他载明事项无变更。

鉴此,我局建议批准该单位许可证变更。

以上妥否,请批复。

附件:XX单位申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变更的上报材料
XX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章)
年月日(联系人:姓名、座机、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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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变更)****申请书
辽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内容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住址;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五)设立(变更)事项的原因及内容。

*******(单位名称并盖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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