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律监督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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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完善的研究

关于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完善的研究

关于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完善的研究作者:李春雷张云霄孙凯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4期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定了关于社区矫正的一系列程序法律制度,并且规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依法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

由于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检察机关对其如何依法客观高效的实施法律监督,仍然处在一种探索和积累的阶段,笔者就结合相关调研情况,从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理论价值出发,针对目前其存在的主要困境,就进一步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一、完善的理论价值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指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过程(交付矫正、矫正过程、变更与终止矫正)中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困扶助)的执法、司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以保证社区矫正的依法公正实施的活动。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发现和纠正社区矫正中存在的违法问题,从而促进社区矫正活动的依法、规范、有效进行,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进一步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的理论价值主要体现为:(一)拓展法律监督的原有范畴在我国,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定的刑罚执行方式,决定了其执行主体必然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即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和法院等。

而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决定了其必须将新出现的执法、司法情形纳入到法律监督的视野中来,因此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权实质上是法律监督权一种新的权能形式,丰富了法律监督的实质内容,延伸了法律监督的社会触角,拓展了法律监督的原有范畴,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11-9-17 9:07:05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毕业论文(一)行政监督的职能行政监督是国家行政系统内部由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对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廉政、勤政和执法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职能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以下简称《行政监督法》)笫2条规定:“监督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督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行监督。

” 1、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是监督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种行政命令的情况进行系统监督、检查的一种职能活动。

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必须依法行政,这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离开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和制约,行政权力就会走向腐败,国家就无法治可言。

执法监督就是通过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对行政执法中的偏差进行纠举和调整,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戒,从而保障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依法行政。

执法监督在整个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有其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其特殊性表现在:?它注意对行政执法工作综合性的监督、检查,注重对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在整个执法过程的各个环节依法办事的一贯性和彻底性的监督、检查;?它既注重事前对违法违纪现象的防范,乂注意执法过程中的跟踪检查、纠偏,更注重事后的检验、考核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

执法监督,是监督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和经常性的工作。

2、廉政监督廉政监督是监督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各种腐败行为进行监督、纠举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肩负着管理各种国家事务的重任,掌握着为做好管理工作山国家授予的各种管失的案件,维护行政纪律的严肃性,规范执政行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从而真真切切、实实在在地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工作始终,努力做到创新、求真、务实,取得实效。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机关 的一 项重要 职 能 , 并在 1 8 0 6 年 写入 法 国法 典 中 。1 9 7 6 年 法 国又重 新修 改制定 了 民事 诉讼法 典 , 对 检察机 关参与 民事监督 的
将 民事 监 督制度 完善起 来 , 明确 职权 范围和 监督细 则 。 二、 我 国民 事检察 监督 制度 必要性 与可 行性
定、 保护 人 民安全 的利 益 的出发 , 有权 参 与任何 阶段 的 民事 检察 平和 人员数 量上还 不够完 善 , 要 实现全 面检察监 督还不 具备可行
监督。
性。 如果 国家 在检 察机关 上注 重专 业人 员的吸 收 、 注 重检 察监督
( 二) 国内 民事检察监 督 制度 的过程
的监督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让我 国的司法机构发挥主导作用。
关键词 民事检察监督 检察理论 检察工作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5 9 0 - 2
作者简介: 伍倩 , 长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硕士, 研 究方向: 民商法。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6 _ 3


中外 民事 检察 监督 制度 的发展 过程
年我 国的 民事检察制 度慢慢 恢复 了生机 , 开始恢 复检察机 关的职
能 。1 9 9 1 年《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民事诉 讼法》 成立 后 , 我 国才真 正
( 一) 国外民 事检察 监督 制度 的过程 1 . 法 国 的民事 检察 监督 制度 十八 世纪法 国资产 阶级革 命胜利 后 , 就把 民事诉 讼作 为检 察
j l I 制占 缸金
2 0 1 4・ 2 ( 上) ◆ 法制 园地

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的解决及完善

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的解决及完善

L e gaI SW t om A ndSo c i o l V堡垒!圭塾垒竺!堡型!!::.篮置鐾霭论氏事诉专公声之绅监督哥星存仍解:夹及完善姚远摘要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作为纠正执法不公、保障司法公正的专门程序,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发挥着特殊的作用.本丈试运用民事诉讼方面的理论基础,对民事检察权的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就完善民事法律监督程序提出立法建议,使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更富有时代性,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建设.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23.02一,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理论基础(一)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基本概念要想论述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理论,必须首先对其基本概念作划分:民事公诉权、民事诉讼监督权。

民事公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特定范围内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规定,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违法行为者的民事法律责任。

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

民事公诉与其他民事诉讼相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主题的特定性。

普通民事诉讼的主体,大都是与案件育直接利害关系的特定人。

民事公诉则是检察机关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定主.体提起的民事诉讼。

第二,身份的特定性。

第三,争议的特定性,检察机关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提起民事诉讼时,才构成民事公诉。

第四,案件类型的特定性,一般为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的案件。

而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权,应当是公权力对审判权力的监督,是制度对制度的监督。

而当事人申请再审权是一种救济制度,法院自行再审则是属于内部的制约,两者都有其局限性和不足。

民事诉讼法律监督仅仅是民事检察权的内容之一。

其属性是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一项法律监督职权。

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检察监督是基于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基本属性而决定的,是依照宪法规定所应该享有的~项法律监督职权。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

试论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与完善

试论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与完善
性侦查行为。 Ⅲ
所谓强制侦查 ,就是侦 查机关 为了查获犯罪嫌疑 人 、收集犯罪证据 材料 、保全相关资料信息 ,而通过采取 强制性措施 ,例如扣押财产 、限 制人身 自由 、侵犯相对人隐私等来 获取犯 罪证据 的一种 侦查行为 。强 制 性 侦查措施 具有一下一些 特征; 是强制性 ,侦查权作 为一种 强制性权力 ,背后是 国家强制力为其 保 障的 , 这是所有 国家权力 的共 同特点 。在这一意义上 ,被 侦查对象在 被侦查过程 中是没有 选择 权的。该强制性特征 ,对犯 罪嫌 疑人人身 、财 产权 益一定 程度的限制甚 至剥夺是 强制性特征 的具体体现 。 二是侵 害性,即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受 到一定程度 的侵害 ,考虑 到这 特征, 立法 者在设 计和运用 时,尽量规避或减轻 因此 给相 对人带来 的 侵 害。现代 民主社会 积极推崇 的一种理念则是公 民基本权益 必须得到有 效 的保 障。相 反,强制性侦查措施是 “ 采用强制性手段 ,对当事人 的重 要生活权益造成侵 害的侦查行 为” o L 2 1 三是适用 的限制性。许 多国家的法律对于强制性侦查措 施 的适用都 规定得 比 任 意性侦查 措施更加严格 的限制 ,表现为对其 主体 、条件 的限 制等 ,原因是 强制性 侦查措施现实 动用 国家强制力 ,一旦都 不法的滥用 将会造成对公 民基本 权利 的极 大侵害 。在 大陆法 系国家 ,一般 情况下 , 强制性 侦查措施 的运用需要事先经过法官 的审批才可 以运用 ,在这一过 程中 ,还应 当遵循法律 的相关程序 的规定 。英美 国家不仅原 则上必须事 先经过法官批 准,而且在执行令状之后仍须受到法官 的审查 ,对于强 制 侦查 的运用采取 的是 ‘ 动态抑制 ’的方式。 ” ” 二、我 国运用强制性侦查措施 的现状 问题 ( 一 )存在适用的 法律功能异化现 象。 保 障刑事诉讼活动 的顺利进行是强制措施最基本 的基本 的功能 ,而 不是 异化成 为惩罚 性。由于部分侦查人员 自 身素质较低 , 他 们对在强制 措施基 本功能的认识有误 , 逐渐形成 “ 重打击 、请保护” 的思想 ,习惯 于以惩 罚犯 罪为中心 , 没有认识到其根本 的保护诉讼 的作用 。即不能够 从正确 的角度 去认识 强制性侦查措施 的应有功能 。 1 .在适用拘传和监视居 住时 出现变相羁 押的情况 。拘传 的问题表 现在 ,一是拘传被变相地延长 了,而延长 的目的是为 了成功 地击垮犯罪 嫌疑人 心理 防线 , 从 而在有 限的时间内完成对证据 的突破 ,完成 口供 的 取得 。司法 实践中有 两种类 型,一是 以连续拘传 的方式变相 羁押犯罪嫌 疑人 ;还有一种是没有把讯 问的前段时 间计算在 内。而在监 视居住 中存 在 以下 问题 :一是通 常情况下 ,监视居住较少在 司法实践 中运用 ,运用 到监视居住 的概率 比较低 ,二是 如果运用 到 ,那么它 运用 的范 围多大 , 应采取何种监视 的方式 ,操作上有很大 的分歧 。三是 固定住所 优先原则 没有 得到贯彻体现 。在实 际操作 中 , 不是 固定住所优先 ,而是指定居所 优先 。较为通行 的做法是 把犯罪 嫌疑 人安 排在 宾馆 里 ,全天 候进 行监 视, 安 排专人 轮流看 管。这基本上跟把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 守所没什 么 两样 。因此 ,可以说 ,监视居住 的法律功能被异化 了。 2 .在取保候 审方 面也 出现 了一些 问题 ,侦查 人员较 为通行 的做法 就是把 取保候 审作为一种策 略,试 图去规避法律风险 。侦查 机关为 了完 成立案的指标 ,在不能立 案的情况 下,也把一些案件立 案 ,为 了降低 风 险 ,避开错 误逮捕 、拘留带来 的刑事赔偿 以及错案责任 的追究 ,取保候 审在这时候 往往被采 用。并且在取保候审 时,其形式单 一 ,存在收取 高 额保 证金现 象 ,而没有很好 的贯彻取保候 审立法 的原有 的用意 。

试论我国检察诉讼监督方式及其完善

试论我国检察诉讼监督方式及其完善

试论我国检察诉讼监督方式及其完善作者:杨迎泽等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2期一、检察诉讼监督方式概述何谓检察诉讼监督方式(以下简称“监督方式”)?本文认为,它是指法定的检方(亦即“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的统称)依法适用检察诉讼监督法律及其检察诉讼监督权力的具体形式和方法。

因此,监督方式与检察诉讼监督途径或渠道不同。

前者强调的是,发现监督事项后而采取何种形式、方法对其实行监督;后者强调的是,通过哪些门路、途径而发现监督事项——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划分标准的不同,可将监督方式分为许多种类:一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将其分为通用和专用监督方式两类;二据监督者检方与被监督者——羁押方、侦查方、检察方、审判方、执行方和监管方“司法六方”关系差异,可将其分为内部和外部监督方式两类;三据诉讼活动性质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检察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方式3类;四据诉讼活动阶段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检方立案、侦查、起诉(或公诉)、审判和执行监督方式5类;五据被监督者性质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检方羁押、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和监管监督方式6类。

而每一类监督方式又包括许多种;每一种既可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监督方式同时适用。

二、我国检察诉讼监督方式的不足与完善总的来说,目前我国检察诉讼监督效能并不高;不愿、不能、不敢、不忍监督以及不虚心、不情愿接受检察诉讼监督现象,比比皆是。

究其原因,突出表现为通用和专用监督方式的不足所致。

为此,本文不仅主张借“两院组织法”、“两官法”、《行政诉讼法》再修正的有利时机,对以下10种通用检察诉讼监督方式进行立法完善,也赞同“一方面,开拓创新,探索诉讼监督新方式。

手段上,如建议更换办案人、建议更换办案机关(建议改变管辖权)、建议处分责任人(针对事中监督中较为直观的违法行为或事后监督核实的严重违法行为)、质询意见书(类似于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只是对象不同,发给负责人);形式上,如同步监督、综合监督(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联动或合力监督(即在检察一体化原则指导下,形成上下级、平级检察机关之间和检察机关内设部门之间相互衔接、配合、制约机制)。

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办法

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办法

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办法(二)行政监督的重要价值1. 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监督实效是行政监督机关及工作人员为实现其监督目标,从事行政监督事务活动时。

所产生的监督效力、监督效率、监督效益和监督效度的统称。

有效的行政监督体系应该是各构成要素在一定的组合方式下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共同结果。

在行政监督工作中,有力度地完成组织目标、快速地解决实际问题、积极地关注社会效益、努力地推进社会和谐,行政监督实效才能得以有效提升。

2.有利于改善公共行政绩效从当前我国行政管理实践来看,目前依然存在官僚主义工作作风,主要表现在思想僵化、墨守陈规;高高在上、脱离群众;滥用权力、不负责任;人浮于事、办事拖拉等,严重地影响了我国政府的行政效能。

监督主体通过提升行政监督实效,分析影响行政机关效能低下的主要原因,找出协调、组织方面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阻碍行政效能发挥的主要因素,从而达到净化社会风气、有利于改善公共行政绩效、提升行政效能的目的。

[2]3.有利于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我国正处于一个极为重要的社会发展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于矛盾凸显期、体制转轨创新期和社会转型发育期。

在这样一个时期,如何从制度层面建立起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保证中国社会实现稳定、有序、和谐发展,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行政监督实效的提升对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4.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监督有力。

为达到监督有力,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另一方面必须提升行政监督的实效,增强监督合力,发挥总体监督效能。

提升行政监督实效对于改进行政监督工作,完善行政监督体系以及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深度改革和实践进程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行政监督的制度化、体制化发展在促进政府依法办事、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务员素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完善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完善

( ) 一 民事执 行检 察监督 的 宪法依 据
我 国宪法作 为国家的根 本大法早 已明确规 定“ 中华 人 民共 和 自然就 涉及 依法执 行 , 如何 保 障民事 执行 程序 的正确 实施 , 保护 国人 民检 察院是 国家 的法律 监督机 关 。 宪法 的此项 规定 的立法 执行 中双方 当事人 的合法 权益 , 涉及 依法执 行的 问题 。 就需 ” 都 这
实质 上是如 同各行各业 的 内部工作普 通性工 作监督机 制, 均未摆
《 民事诉讼法》 将审判程 序和执 行程序 作为两编 分别作 出规定 , 在 脱“ 自我监督 ” 的逻辑悖 论 , 有如 “ 换汤 不换药 ” 还是不 能治愈“ , 执
审判 程序 中规定 了检 察监督 的内容 , 在执行 程序中 并没有作 出 行乱 ” “ 行难” 而 、执 此顽症 。 以改 变其利 益趋 同及本质 上仍 然“ 难 审 相 关规定 , 明执行 活动 在性质 上不 同于 审判活 动. 表 检察 监督 的 执不 分” 的实 际状况 。绝 对的权 力必 然导 致绝对 的腐 败, 而合理 对 象是 民事审判 活动 , 不包括 民事执 行 活动 。 在两种 观臭 分歧 的 的权 力之 间的制 衡是保 障权 力理性 、 正行使 的有效 机制 。 公
判活动 实行法 律监 督” 但 是 , 该条规 定理 解上存 在争 议 : 种 上 级法 院对下 级法 院进行 监督 的 方式 ,以确 保执行 的廉 洁与 公 。 对 一
观点认 为 , 不能对 民事 审判作 狭义解 释 , 民事 执行 是 民事审判 的 正 ; 二是 推行 “ 审执 分立 ” 制度 , 图通 过审判 庭与 执行庭 或者执 试 延伸 ,民事 诉讼法》 《 该条 的规 定实 际上 是进一 步明确 了检察机 关 行局 的分 离来实 现对执 行主 体监 督的 “ 外部 化” 。但这两 种监 督 依法享 有 对 民事执 行 依法 进行 监 督 的权力 。另一 种观 点 认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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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律监督的完善
我国法律监督历经建立、受挫、恢复和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机构、法律监督的内容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法律监督作用不断扩大。

但法律监督还存在,必须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

标签:法律监督;立法;完善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

自1954年宪法确定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原则以来,几十年来法律监督对社会主义法制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为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我们必须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

一、新中国法律监督的立法发展
我国建国初期,就将法律监督工作作为法制建设组成部分,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历经起步、受挫、恢复和发展过程。

第一阶段:确立法律监督阶段。

1954《宪法》基于对列宁的一般监督思想的认识和前苏联检察院组织法的经验借鉴,对我国国家权力的配置加以规定,赋予检察机关一般法律监督职能。

列宁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一文中指出:“法制应当统一”“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作的事情只有一件,监督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1〕我国1954年宪法遵循了列宁这一思想,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检察权”54年《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对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

可见,建国初期,检察机关有权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实行法律上的广泛监督,并随时检察其对法律、法令的执行情况,但没明确规定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

第二阶段:取消法律监督阶段。

1975宪法取消了检察院的建制,检察院的职权归公安局行使。

第三阶段:恢复和发展阶段:20世纪70-80年代,我国法制建设经历了文革冲击后恢复了建设。

1978年宪法强调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参加国家管理,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恢复了设置检察院,加强其法律监督职能,1979年《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检察院职能方面,取消了检察院的一般监督职能,现行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这一宪法定位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将宪法规定具体化,检察院行使审判
监督权,对职务犯罪的侦察、提起国家公诉等权力。

二、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
我国的法律监督在理论和实践虽然取得一定的发展,但尚存在不足,为满足法治建设的需要,必须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法律监督制度。

(一)我国法律监督存在的不足
1.法律监督在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
(1)立法原则性强并存在盲点。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对涉及检察机关在追诉犯罪、发现和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抗诉等活动规定的内容少,并过于原则、空泛,没有规定具体措施,缺乏可操作性。

如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案不立享有监督权,但对有案不立者应当如何办,对公安机关立案后予以撤销的案件及立案活动过程的监督则缺乏规定。

同时对于不该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也缺乏力度,而对于公安机关坚持不采纳检察机关对于侦查过程中的纠违建议更是束手无策,缺乏具体解决措施。

在审判监督方面,除《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规定的较为具体,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法都很抽象,具体操作难度很大。

会遇到抗诉的成功率、如何向法院调卷等一系列问题,使得法律监督处于一种尴尬地位。

(2)立法概念不清晰。

我國宪法对国家机关职权进行了划分: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有权改变或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一府两院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行监督,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检察院的职权为:法纪监督、侦察监督、公诉和审判监督,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可见,人大、检察院、行政机关均有法律监督职能,但监督的内容、方式、方法都不同,法律监督概念是在不同层面使用,法律监督含义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人大的监督是广义的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则是狭义的,应有其自身的特质。

2.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监督不力、权力缺位。

法律监督内容的遗缺性使得法律监督职能显得单一和无奈。

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权时和政府履行的行政监督权相碰撞或相交叉有使得法律监督形同虚设。

(2)监督手段单一、渠道不畅通。

手段往往采取检察建议书或书面违法纠正书的进行, 如刑事诉讼法将检察监督手段主要规定在“一般建议”与“通知纠正”的水平上;对处理检察机关建议或书面违法纠正通知被置之不理没有进一步监督手段。

(3)法律监督工作被动性大。

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如抗诉是对已生效的法律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的前提是法律监督主体必须对案情有全面和充分的了解,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做到这点难度较大,另抗诉往往由当事人提起,由于现行法律规定抗诉不缴诉讼费,很多民事案件当事人直接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日益增加,加之审级的限制,检察院的民、行监督工作量大,法律监督很难把握。

(4)检察工作的非独立性。

现行体制决定检察机关人事、财政依赖于地方政府,检察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完善法律监督的建议
明确界定法律监督的内容,坚持宪法定位,赋予检查机关职权,赋予检察机关对公益案件的起诉权。

同时明确行使职权的程序,强化和细化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审判监督方式和方法。

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法制统一。

1.明确法律监督的定位
应将法律监督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加以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在法律中明确划分各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以保证各机关各司其职,各进其能,保障法制的统一和实施。

首先,明确人大监督是一种权力监督属宏观监督。

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其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是从权力来源方面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权限范围、行使权力的依据和规范、领导成员的选举任免等方面来对授权和监督其他各国家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的。

人大的监督必然是一种宏观的监督,而不是对遵守和执行法律的具体情况的监督。

这样可以避免削弱人大在国家权力结构中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地位,避免使国家权力机关陷入具体的案件审理之中而分散其抓国家大事的精力。

其次,在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的同时,明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内涵和外延。

我国立法上规定各国家机关均有监督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是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依据法律规定针对特殊事项进行监督,通过国家机关职能划分避免监督内容的从叠。

2.明确法律监督权内容
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对国家机关与公职人鱼的职务犯罪活动实行监督和对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与实体司法的公正情况实施监督〔3〕
(1)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进行配置。

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以强化法律监督,协调国家机关之间和检察内部的关系,以利于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强化对职
务犯罪的立案侦察和追诉犯罪,监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审判的监督,注重对程序规范的立法。

(2)填补法律空白。

设立和完善民事、行政公诉权。

民事公诉是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主体实施的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以及在重大涉外案件中,代表国家、集体和公民起诉。

其与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一致性,是法律监督权的基本内容之一。

当然, 民事公诉不能违背当事人处分原则。

对诸如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案件(如公害案件、环境污染案件等)、行政侵权行为后果严重受害人不敢或无力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请求检察机关参与的案件等,仅仅依靠行政机关自觉纠正或由其上级行政机关适用行政程序予以纠正是不够的,因而在法律上设定一个代表公共利益启动诉讼程序的诉讼主体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列宁全集(第3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326.
〔2〕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K〕.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675-67 7.
〔3〕孙谦,张智林.检察论丛(第四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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