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起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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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婆带外孙要抚养费法律案例

外婆带外孙要抚养费法律案例

外婆带外孙要抚养费法律案例老人帮助子女带小孩,听上去应该是很常见的事情。

可是2019年6月,家住四川绵阳的王婆婆,将自己的子女告上了法庭,她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要回自己的“带孙费”。

那么法院会对“带孙费”这个主张做出怎样的判决呢?这起案件由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受理。

原告王婆婆今年52岁,她向法院主张的要求,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抚养孩子所支出的实际费用,比如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另一部分是王婆婆向法院提出要赔偿带孙子所付出的辛苦费,也就是所谓的“带孙费”。

老人帮自己的子女带孩子,在当今社会是个非常普遍的现象,那么王婆婆为什么要和子女把账算得这么清呢?这里是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的一幢出租房内,原告王婆婆带着孙子就住在这儿。

王婆婆说,自家的家事,走到要靠打官司来解决这一步,实在是有着一言难尽的苦衷。

原告王婆婆:他妈妈带他带到一岁,带到一岁就走了,走了一直就没有管过了,也没打过电话,我们也联系不上她,她说出去打工了,打工电话也联系不上,儿子媳妇两个都不管孩子,都一直是我管。

王婆婆说,自己的孙子今年已经9岁了,从孩子1岁多断奶后到现在,七年多的时间里都是她照顾着孩子,所有费用都是由她来承担,后来老伴得了癌症,自己开始两头忙,经济条件越来越捉襟见肘。

原告王婆婆:老伴也生病,我也着急,孩子也没有人管,急得我没有办法。

记者:靠借钱啊?原告王婆婆:到处去借。

记者:他们有没有说为什么不负担小孩的抚养义务?原告王婆婆:他们自己也没有说,他爸爸也没说,爸爸在外头,给他打电话,有时给他打电话,孩子要读书,生病,我给我儿子打电话,他就给我说,妈妈,你自己消化吧,他说我自己没有办法,他就叹口气,我就掉眼泪。

王婆婆没有固定收入,现在又孤身一人,日常生活全靠女儿平时给她的一些基本生活费来维持,而女儿的收入也并不高。

这些年里,王婆婆为了帮儿子照顾孩子,借的外债已达14万多元,想到孩子不仅要成长,还要像其他孩子一样去学习,王婆婆感觉自己要支撑不住了。

黄某某与黄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黄某某与黄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黄某某与黄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鲁01民辖终3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卫【审理法官】刘卫【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黄某某;黄保东【当事人】黄某某黄保东【当事人-个人】黄某某黄保东【代理律师/律所】李伟光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李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焦璐超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伟光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李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焦璐超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伟光李卉焦璐超【代理律所】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黄保东【本院观点】本案系抚养费纠纷,属婚姻家庭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查明,黄某某针对其起诉管辖主张主要提供以下证据: 1.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于2020年3月17日出具的《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一份,:黄保东。

结果加盖有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的公章,并有查询民警的李×个人署名。

2.2019年10月,黄保东作为原告以郑博、王绍武(注:郑博、王绍武系郑征的父母)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19)鲁0105民初5490号)的《民事起诉状》以及相关裁判文书,上述由黄保东签字的《民事起诉状》以及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二审民事判决书中,黄保东的住址均记载为“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32号2单元203室"。

3.2019年10月,黄保东作为原告以郑征作为被告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的探望权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19)鲁0103民初11219号)的《民事起诉状》以及相关裁判文书,上述由黄保东签字的《民事起诉状》以及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二审民事判决书中,黄保东的住址均记载为“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32号2单元203室"。

法律抚养费案例分析(3篇)

法律抚养费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和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2015年,甲和乙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约定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离婚后,甲和乙因抚养费问题产生纠纷,乙认为甲支付的抚养费过低,要求甲增加抚养费。

甲认为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即可,无需增加。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增加抚养费。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是否应当增加抚养费。

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甲支付的原有抚养费是否合理;2. 法院是否应当判决甲增加抚养费。

三、案件分析1. 甲支付的原有抚养费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

”在本案中,甲和乙离婚时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首先,我们需要分析甲和乙的经济状况以及丙的实际需求。

(1)甲的经济状况甲在离婚后,每月收入为5000元,无其他经济负担。

(2)乙的经济状况乙在离婚后,每月收入为3000元,无其他经济负担。

(3)丙的实际需求丙年满8岁,正在上小学,每月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约为2000元。

根据上述情况,甲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明显低于丙的实际需求。

甲和乙在离婚时约定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但考虑到丙的实际需求以及甲和乙的经济状况,该约定并不合理。

2. 法院是否应当判决甲增加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

”在本案中,法院应当判决甲增加抚养费。

(1)丙的实际需求丙年满8岁,正在上小学,每月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约为2000元。

甲支付的原有抚养费1000元明显低于丙的实际需求。

(2)甲和乙的经济能力甲和乙在离婚后,每月收入分别为5000元和3000元,无其他经济负担。

增加抚养费起诉状的范本

增加抚养费起诉状的范本

增加抚养费起诉状的范本【案例名称】:增加抚养费起诉状的范本【案例背景】:在家庭关系中,抚养费是指非婚生子女或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需要支付的费用。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抚养费的数额可能不足以满足子女的日常生活和成长需求。

当一方认为抚养费数额不合理时,可以通过起诉状向法院申请增加抚养费。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如何撰写增加抚养费起诉状,以下是一个范本供参考。

【案例内容】:人民法院:原告:XXX(原告姓名)被告:XXX(被告姓名)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增加对原告子女的抚养费。

事实和理由:1. 原告和被告于XX年XX月XX日结婚,并于XX年XX月XX日离婚。

根据离婚协议,被告同意支付每月XX元的抚养费给原告,用于抚养共同子女。

2.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发现现行抚养费数额已无法满足子女的日常生活和成长需求。

原告子女的教育、医疗、衣食住行等费用都在不断增加,而被告支付的抚养费却没有相应调整。

实际需要和被告的经济能力确定。

原告子女的实际需要已经超过了现行抚养费的数额,而被告的经济能力也有所增加。

4. 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子女的学费、医疗费、生活费等开支明细,以及被告的财务状况证明等,证明了增加抚养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诉讼请求和理由: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 增加被告对原告子女的抚养费数额,使其能够满足子女的日常生活和成长需求。

2. 根据被告的经济能力和原告子女的实际需要,裁定合理的抚养费数额。

3. 要求被告按照法院判决的抚养费数额及时支付,并确保支付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合法权益。

证据:1. 原告提供的子女的学费、医疗费、生活费等开支明细。

2. 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财务状况证明。

陈述事项:1.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增加后的抚养费,并保证支付的及时性和稳定性。

2. 原告愿意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和协助调查。

法律依据:被告的经济能力确定。

【结语】:以上是一个增加抚养费起诉状的范本,供您参考。

法律抚养权纠纷案例分析(2篇)

法律抚养权纠纷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由于甲、乙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14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甲、乙离婚,并判决丙由乙抚养。

离婚后,甲认为乙在抚养丙的过程中存在虐待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二、争议焦点1. 甲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乙存在虐待行为?2.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乙存在虐待行为。

同时,考虑到丙已经习惯了乙的抚养方式,变更抚养权对丙的成长不利。

因此,法院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决。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抚养权纠纷,争议焦点在于甲是否能够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乙存在虐待行为,以及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

1. 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乙存在虐待行为在抚养权纠纷案件中,证明一方存在虐待行为是变更抚养权的关键。

本案中,甲提供的证据包括乙在抚养丙的过程中打骂丙、不给丙吃饭等行为。

然而,这些证据仅能证明乙在抚养丙的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但并不能证明其存在虐待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此可见,虐待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侮辱、恐吓、遗弃等方式对家庭成员进行身心侵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乙的行为构成虐待。

2.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在抚养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子女的年龄、智力、身体、情感等因素;(2)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教育水平、家庭环境等因素;(3)子女的意愿,如已满十周岁的子女,法院应考虑其意愿。

本案中,丙已经习惯了乙的抚养方式,且乙在抚养丙的过程中并未对丙造成实质性的伤害。

因此,法院认为变更抚养权对丙的成长不利,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法律援助抚养费案例(3篇)

法律援助抚养费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李小龙。

2015年,张某某与李某某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李小龙年满18周岁为止。

然而,自离婚后,李某某并未按照协议支付抚养费。

张某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申请与受理张某某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书面申请,并提供了离婚协议、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律师调查取证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

首先,律师向当地民政部门核实了张某某与李某某的婚姻状况及离婚协议内容;其次,律师向李某某的雇主了解其工资收入情况;最后,律师收集了李某某的银行流水、房产信息等财产状况证据。

四、庭审过程庭审过程中,张某某的律师针对李某某未支付抚养费的事实进行了充分阐述,并提出以下请求:1. 判令李某某立即支付李小龙自离婚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抚养费;2. 判令李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李小龙抚养费1500元,直至李小龙年满18周岁;3. 判令李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李某某对律师的请求表示认可,并当庭表示愿意支付抚养费。

但李某某辩称,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其无力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请求法院给予分期支付。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合理,李某某作为父亲,有义务按照协议支付抚养费。

鉴于李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小龙自离婚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抚养费;2. 李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李小龙抚养费1500元,直至李小龙年满18周岁;3.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某承担。

六、案件反思本案中,张某某通过法律援助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对本案的反思:1. 离婚协议的履行需要双方的诚信。

抚养权和监护权纠纷经典案例

抚养权和监护权纠纷经典案例原告胡家凤与被告袁光龙于2005年协议离婚,婚生女袁梦(1996年农历3月16日出生)由被告抚养。

离婚后,被告长年在外打工,将女儿留给其母看护。

被告母亲已近60岁,许多方面难以和小孩沟通。

加之袁梦极力要求随原告生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变更监护权,女儿袁梦随其生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元。

【观点】对本案的案由定性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根据原告的诉求,将案由定性为监护权纠纷。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女儿能由其抚养,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建议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变更袁梦的抚养权,案由定性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阐述如下:抚养权并不等同于监护权,二者是有区别的。

监护权基于亲权而产生,抚养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

父母离异之后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

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

监护人并不都是应对被监护人尽抚养义务的人。

例如,父母作为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父母负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但有的情况下,监护人并不是抚养人。

实际上,只有当监护人同时又是抚养人时,他对被监护人才既要尽抚养义务,也要承担监护责任。

因而,不能把监护责任与抚养义务混为一谈。

v?,_SVgAi本案原告要求变更监护权不能达到其诉讼目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由该条规定的其他人依序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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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起诉案例
【篇一:抚养费起诉案例】
费纠纷经典案例解析
诉讼当事人
原审原告(被上诉人),赵某,男,1954年出生。

原审被告(上诉人),刘某,男,1647年出生。

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沈某,女,1958年出生。

第三人,小赵,女,1987年9月出生。

一、基本案情
1981年,赵某与沈某合法登记,婚后沈某生育了两个女儿,其中二
女儿小赵于1987年9月出生。

2003年6月22日,因家中电话串线,赵某在沈某与他人(刘某)的电
话争吵中听得小赵不是自己亲生女儿。

当即赵某追问原由,沈某只
哭未语。

同月24日晚12时许,赵某回家撞见沈某与刘某共同裸体在床。

当时,赵某就用大女儿平时放在家里的相机和未用完的胶卷拍下了两
张照片。

刘某穿衣仓惶逃走。

经再三追问,沈某哭诉实情:1985年,只有三个女儿的刘某利诱沈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以后刘某软硬兼施
地要求她为其生个儿子传宗接代,多次发生性关系。

1986年12月,沈某怀孕。

1987年9月生下女儿即小赵。

1988年初,刘某得知是女婴,很不高兴,扬言处理掉(弄死),那时沈某害怕极了且不忍心失去
女儿。

于是,一直隐瞒实情,遂与赵某共同抚养小赵。

后刘某经常
看望小赵,沈某告诉赵某,刘某是小赵的“干爹”。

2003年6月22
日沈某与刘某在电话中争吵,是因为有关“、小赵读书”的问题。

2004年1月4日,经市科学研究所鉴定,赵某与小赵不是亲生父女
关系。

2004年2月18日,赵某与沈某。

2004年3月,赵某诉至人民法院。

请求法院确认刘某与小赵的亲生
父女关系,要求刘某和沈某共同给付赵某抚养小赵的各种“抚养费”。

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庭审中,赵某、沈某要求刘某与小赵进行父女亲子鉴定,小赵
也自愿主动要求亲子鉴定,但刘某拒绝。

一审法院(2004)南民初字第1324号判决认为:进行亲子鉴定必需刘
某本人的基因样本,而刘某拒不提供,其自述担心家人误解和害怕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理由不正当,因为如果刘某与小赵不是亲生父
女关系,亲子鉴定“结果”对刘某并无不利,对其名誉并无影响,反
而可证实刘某的清白。

然而,刘某坚持不愿作鉴定,反证其与小赵
存在父女关系的可能性极大。

基于此,结合本案事实,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
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
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以及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
问题的批复》关于主要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规定,法院足可推定第
三人小赵与沈某、刘某之间存在亲生父母子女关系。

故刘某与沈某
应承担由赵某垫付的“抚养费”。

二审法院判决情况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中,赵某、沈某、小赵均再次要求刘某与小赵进行亲子鉴定,刘某仍不愿作鉴定。

且在二审法庭上,刘某与沈某均承认在
2003年6月24日的确发生了性关系。

二审法院未作“亲子鉴定”,而以赵某举证不力,没有提供刘某就是
沈某在1985年、1986年的唯一性伴侣的依据,仅从本案现有证据
基础上不能推定刘某与小赵是亲生父女关系为由,作出(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3683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确认的“刘某与小赵的亲
生父女关系”,沈某具有过错,独自向赵某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终审判决后,赵某不服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书面通知赵某对
本案不予再审。

相关子女抚养的:
《》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
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
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
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篇二:抚养费起诉案例】
增加抚养费民事起诉状时间:2013-04-01 浏览量 0 评论 0 增加抚养
费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2005年12月15日生,身份证号:*****,汉族,安
徽省桐城县人,住****市天山东路12号平4栋11号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父亲):****,男,1980年6月20日生,身份
证号:*****,汉族,安徽省桐城县人,住*****天山东路12号平4栋
11号,电话:****
被告(系原告生母):****,女,1986年12月08日生,身份证号:****,汉族,住****石化大道40号华夏名门小区26号楼2单元201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
2责令被告给付拖欠抚养费(2011年4月14日--2013年4月14日)72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婚生子,2011年2月14日,被告与原告之父因夫妻感
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原告由父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
养费30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仅够维持一般的生活。

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渐增高,原告因上学、看病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300元的抚养费已经不够,而原告之父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立承担原告的抚养费非常困难。

被告虽是原告的母亲但从未
关心过原告,被告给付了2个月合计600元后拒不给付抚养费用。

现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之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法定代理人:
2013年2月20日
新疆孔令霞律师2013-3-3117:10:06
遗产分割起诉状
原告:继承人(死者之子),男,*****年*月*日,汉族,现个体户,住址:*********东路1号2栋3单元302室,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死者长女),女,***年*月*日,汉族,现******,住******道21号楼1单元402室,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死者次女),女,***年*月*日,汉族,现*****,住
*******东路26号楼4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电话:*****
案由:继承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坐落于****人民东路26号3号楼1单元202室(总面积见)遗产。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的母亲于**年去世,*年*月*日原告****的父亲杨天佐去世。

原告***一直于父母共同生活照顾其父母的生活起居。

*年*月*日原告***结婚,婚生一女取名**(****)。

1999年原告***离婚,因生活所迫原告***四处打工,被继承人**的生活起居就有原告**来照顾。

08年后被继承人**生病多次住院治疗,期间也都是原告在照顾、医药费也是有原告***垫付,被继承人***生前购房所交房款大部分也都是原告***所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在生活上照顾被继承人较多,上述房产应有原告继承。

被继承人去世,生前没有立下遗嘱。

原告遂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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