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半年母婴安全工作总结

2018年上半年母婴安全工作总结
2018年上半年母婴安全工作总结

2018年上半年母婴安全工作总结

一、实施孕产妇分级分类管理,全面开展妊娠风险筛查评估与高危专案管理

1、落实首诊负责制,强化首诊医疗机构妊娠风险筛查责任。

全面实施孕产妇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首次建卡为辖区内具备助产技术资质的一级医疗机构或区妇幼保健所,首诊医疗机构为首次就诊的孕产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发放《母子健康手册》,并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将筛查结果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母子健康手册》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同时记录在《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登记本》上,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必须转诊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

2、强化责任制,明确妊娠风险评估和高危专案管理机构和责任。

市卫计委指定阿拉山口市人民医院为对妊娠风险评估和专案管理的辖区内二级定点机构,定点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将筛查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在《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上进行分级标识,加强5种颜色分类的专册高危管理登记,建立分类的《宿迁市高危孕妇专案管理登记本》(黄、橙、红、紫色等),同时做好每次管理记录。对所有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高危孕产妇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要及时向区妇幼保健所报送相关信息,并尽快主动与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共同研究制订个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除低风险孕产妇外,均应在阿拉山口市人民医院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对评估为高风险的孕产妇,必须到三级具备助产技术资质的医院进行分娩。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应当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各医疗保健机构,应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

市妇幼保健院协助卫计委负责高危孕产妇信息管理和高危专案管理监测督查工作。

二、强化培训和救治演练,提高救治成功率。市卫计委将组织对相关医疗机构开展全员培训,掌握《通知》内容,按要求全面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评估、保健和救治工作。市妇幼保健院每季度至少对本院和辖区内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开展一次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

反应团队急救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医疗机构要保障产科、助产士、新生儿科医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针对性继续医学教育。

三、加强妇幼信息管理,严格执行母婴安全数据质控制度

1、建立孕产妇死亡直报制度。

医疗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当在72小时内向区妇幼保健所报告,市妇幼保健院组织人员核查确认属于孕产妇死亡情况后,在24小时内向主管单位报告同时向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报告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市妇幼保健院必须加强母婴安全数据质控。每个月开展1次(覆盖所有助产机构)数据质控工作,确保母婴安全数据报送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对于发生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病例漏报、瞒报等情况的机构,经核实后市卫计委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及共性问题通报制度。

对于每例孕产妇死亡个案,所属医疗机构及区妇幼保健所一周内完成自评和区级评审,并及时将评审结果报送区卫计委和市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和评审工作,对评审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集中通报,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3、逐步开展危重孕产妇评审制度。

按照助产医疗机构每月1次,区妇幼保健所每季度1次的原则,逐级开展危急重症孕产妇病例评审工作,总结分析危重孕产妇管理救治经验与教训。

四、健全监督和奖惩机制,加强母婴安全工作的领导

卫计委要按照国家、省卫计委关于对母婴安全工作的部署,加强母婴安全工作的领导,抓好各项母婴安全目标、任务的落实,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财政、医保、宣传、妇联、残联等有关部门,给予在经费、宣传、政策、机制等支持配合,保障母婴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卫计委加强对助产机构进行监管,不符合条件不予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同时做好母婴安全的人员培训、指导和信息的动态质控。市卫生监督所配合加大执法力度,血液采供机构保障孕产妇救治的血液供应。

各相关医疗机构要根据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各项母婴安全制度、任务的落实,特别是16项核心制度的落实。切实履行母婴安全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母婴安全质量管理,

定期对本机构母婴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扎实做好母婴安全保障工作。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每年开展母婴安全工作总结评比工作,对母婴安全工作做出突出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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