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制度与美国

中国司法制度与美国
中国司法制度与美国

中国司法制度与美国

篇一:美国与中国司法制度的区别

美国与中国司法制度的区别

1美国律师和中国律师的区别。(1)律师的种类区别。美国律师分为三种:政府机关雇佣的律师,企业公司雇佣的律师和开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挂牌律师”)。前两种律师是政府或企业公司的雇员,他们仅仅处理本政府机关、本公司企业的法律事务,并不接受社会上当事人的委托。后者是在社会上执行律师职务,为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服务,领取营业执照,所以又称“挂牌律师”。而在我国,律师执业分为2种,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在具体业务上划分,分为法律事务(非诉业务)和诉讼代理,但没有明确界定根据律师的任职情况。

(2)律师的权利区别。在美国,律师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除了当事人自己出庭,或上诉外,只有具有当地律师执照的律师才有资格代理当事人出庭和上诉至州和联邦法庭,其他任何公民都无权代理诉讼。而在中国是允许公民代理的,只是不能收取代理费而已。

(3)律师执业要求的区别。在美国,州和州的法律都有不同。所以不能一照走全国。律师资格的授予和管理主要是各州的事情。美国既没有全国的律师资格考试,也没有联邦的律师资格考试。实际上,每个州对律师资格的要求并不尽相同。例如,有些州的要求非常严格,规定只允许获得法律博士学位的人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有些州的要求

就比较宽松,允许获得任何法律学位的人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公共辩护律师处也是美国律师执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当然,这种组织不是私人性质,而是由政府建立的。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享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为了保证贫穷被告人得到辩护律师的帮助,美国各州都建有公共辩护律师处。有些州的公共辩护律师属于一个集中的系统,但分别派驻在不同的法院;有些州的公共辩护律师则分别归属于各县的公共辩护律师处。而在中国a类执照的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给进行代理。

2对证据资料的处理上的区别

看了《金牌律师》给我感受最多的一点就是,我国和美国的诉讼制度对于证据资料的处理明显不同。在美国,证据要经过“收集”、“呈示”、“认定”的处理过程。其中律师承担前两项职能,陪审团则承担第三项职能。在美国,收集事实程序先于并且独立于决定法律的程序。其结果是激励律师收集大量事实以期支持任何与争点相关的而最终被证实对于解决争议具有决定意义的法律理论。更进一步而言,证据开示的决定权掌握在律师手中,其动机就是尽可能地获得证据资料。一旦证据被收集,向法院呈示证据就由律师控制。另外,律师对呈示证据的方式具有广泛的控制权,特别是对证人证言,这是因为律师通常在证人作证之前通过向证人提问和讨论而进行准备,而证人证言通常又只是对律师提问予以回答。因此,呈示证据资料会一直处于律师的精心控制之下。美国法采取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是指“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隐藏起来的东西”。有的学者将证据开示界定

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获得和持有与案件有关信息的方法。在美国法中,只是由于律师在诉讼中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各州给予律师迫使他人实施某些行为的广泛的权利,远超过其他国家所给予律师的权利。这意味着通常,他可以决定传唤其

证人的顺序以及呈示其书面证据的时间和环境。并且,律师通常还控制证明的方式,因为证人可以只是通过对律师的某一具体提问的回答而提供有关的资料。

相比较来看,在我国,只有在一方当事人要求强制提出证据并且能够证明该证据与诉讼可能相关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强制提供证据。收集证据的程序以“证据接受”而著称。该概念标明了对待证据的基本的被动性的一面,特别是证人证言的方式上也是显而易见的。法官或律师对于证人证言的方式几乎不能施以什么控制。这样,证据通常是以一种基本上“原始的形式”呈示出来。具有典型意义的是,法院通常要求证人就其所知的具体事项或情形连续地陈述出来而很少打断其陈述。一般来讲,只有在其结束陈述时法官才对其提问。律师对证人证言的缺陷或漏洞可以提出质问,但由于探究证人证言的缺陷或漏洞是法官的职责,律师对其提出质问具有意味着法官未尽职责之嫌,所以,律师质问的范围很有限。3陪审团在庭审中的不同作用(1)陪审团制度的区别。目前于司法制度中采用陪审团制度的有美国、英国和香港等。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初审法院的重要工作,在采用陪审团的审判制度里,由普通民众所组成的陪审团通常用来认定纯然客观之事实。陪审团所认定的结果在英美法上称为verdict,仅具事实认定之效果而

非正式判决,法官会据以参酌法律判断做出判决。如果陪审团所认定判决不合乎常理,或者有违背法官所给的法律指示,法官得依一造之声请排除陪审团的结论而迳为判决(英美法上称为JnoV)。可见,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制度,他对案件的判决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陪审团来自社会各个阶层,一个案子的判决能够说服陪审团,意味着能够符合社会广大阶层的正义观等价值观。在我国,显然是没有陪审团的制度的。

(2)陪审员职责的区别。美国陪审员只进行实时判断而不涉及法律问题,中国陪审员既要审事实又要审如何运用法律;美国陪审员一般都是“临时工”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审完一个案子后就不再审其他案子了;中国的陪审员一任之内(五年)要一直在法院参与很多案件;美国陪审员没工资只管一顿饭,中国的陪审员有工资或者叫补助(一个月600—1000根据地区不同不等)。美国陪审员随机选取,中国陪审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4法官的职能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主导者是法官,我国的法官也是如此。法官担负着确定事实、决定法律、适用法律的职能。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可在适当的时候传唤证人,决定呈示哪些证据及呈示证据的顺序。而且,也主要是法官对证人进行询问。法官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限制程

序的范围。从诉讼一开始,法官就与律师讨论界定辩论的范围和界限,力图缩小争点范围是对解决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其结果是证据的收集可以集中于已被确定为具有决定意义的具体争议上。不过,多数类型的民事诉讼中,法官的作用受当事人呈示事实原则限制。然而,美国民事诉讼开庭审理中法官的作用,是担当对立的双方律师的裁判者。在呈示事实程序中,他对证人和其它的诉讼参加者很少询问。虽然法官对于决定法律的程序

实际上具有无限制的权力,但由于决定法律的程序与确定事实的程序相分离,因此,法官在决定法律中的核心作用对其在确定事实上的有限作用并不产生影响。

5会见对方证人

我国法律中,在必须征得证人的同意下,是可以会见对方证人的。有些情况,还必须经公诉、审判机关的同意。而在美国法律中,庭审前会见对方当事人,并录取口供已经是一项必要的程序,也是一种谈判或者庭审的技巧。

篇二:中国司法制度作业

题目:浅析当今中外司法制度

院系:经济与管理学院

班级:20XX级工商管理

姓名:黄磊

学号:111520XX8

20XX年12月03日

浅析当今中外司法制度摘要:司法解释既具有制度创新的特点和功用,但也存在涉嫌违宪违法的可能性。若干司法解释引起的争论值得予以关注和警惕。必须采取有效举措来提升司法解释的法治化水平,特别是通过及时的立法修法工作及时舒缓和化解司法解释与现行立法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和张力。公正应当是人们之间分配关系上的合理状态。所谓司法公正,就是指法律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体现。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其价值蕴含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法治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目前世界政治格局一体化化,经济格局多元化,各国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相互依靠,相互制约,相互发展。在此过程中各国的司法制度更是成为不可忽视的要素,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否更加完善是评价其法制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了解各国的司法制度迫在眉睫。

关键词:中国司法制度美国司法制度日本司法制度法国司法制度德国司法制度

法治社会司法改革司法公正

(一)中国司法制度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从而导致我国司法权的地方化;我国的司法体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法院管理体制不科学;法官素质不理想;审判方式陈旧落后,审判流程管理和监

通货膨胀率与货币贬值率的关系

如何分清货币贬值率和通货膨胀率 在教学实践中,进行一些经济学计算题的练习时,常常遇到通货膨胀率类和货币贬值率类的计算题,学生往往将这两者混为一谈,以为是一回事,导致计算错误,但又不理解自己错在哪里。 这两个概念的是有密切联系的。当一国发生通货膨胀时,肯定意味着该国货币的贬值,物价的上涨。这是学生容易将这两者混为一谈的原因。但是这两者并不是一回事。通货膨胀率是指货币超发部分与实际需要的货币量之比,用以反映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的程度。在实际中,一般不直接、也不可能计算通货膨胀,而是通过价格指数的增长率来间接表示,其往往根据物价水平的变化来衡量。用公式表示为:通货膨胀率=(现期物价水平—基期物价水平)/基期物价水平。而货币贬值在现代纸币制度下是指流通中的纸币数量超过所需要的货币需求量即货币膨胀时,纸币价值下降,购买力下降。货币贬值率用公式表示为:货币贬值率=(流通中的纸币数量-货币需求量)/货币需求量。其在现实生活中往往直接根据货币购买力的变化来衡量。 为便于学生理解,最好的方式莫过于举一反三用典型的相关计算题来教会学生将这两者分清。如下题: 1、假设2010年某国一单位M商品其价值用该国货币表示为45元。如果2011年生产M 商品的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50%,且该国的货币贬值50%,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2011年一单位M商品的价值用货币表示为() A、67.5元 B、60元 C、45元 D、15元 根据此题,帮助学生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首先,由于2011年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50%,意味着2010年生产一单位M商品的时间2011年可以生产出1单位×(1+50%)的商品数量,那平均一个单位的M商品其价值量就应该是45元÷1.5单位=30元。其次,2011年该国货币贬值50%,价值30元的商品肯定会涨价,那么价格到底是多少呢,可以设为x,由于贬值因素,这个x的(1-50%)的购买力才相当于30元,所以,列式为:x×(1-50%)=30元,则x=60元。在次可以看出货币贬值率是根据货币购买力的变化的衡量的。 为了让学生将货币贬值率和通货膨胀率区分开来,将此题变通一下。如下题: 2、假设2010年某国一单位M商品其价值用该国货币表示为45元。如果2011年生产M商品的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50%,且该国的通货膨胀率(物价上涨率)为50%,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2011年一单位M商品的价值用货币表示为() A、67.5元 B、60元 C、45元 D、15元 根据此题,帮助学生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第一步,要计算出2011年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50%的情况下,一单位M商品价值量的变化,这和前面第一题的第一步分析是一样的,仍然是30元。但是,由于通货膨胀率的变化是根据物价的变化来直接衡量的,所以,2011年该国通货膨胀率为50%的情况下,意味着原来30元的商品,价格会直接上涨50%,列式为:30元×(1+50%)=45元。 由分析过程和列式计算的过程就可以看出,通货膨胀率不等于货币贬值率。前者是根据物价的变化来直接衡量的,后者是根据货币购买力的变化来衡量的。在教学中可以用这种典型计算题的方式帮助学生举一反三分清这两个概念,效果还是不错的。

中国司法制度考试大纲及教学计划

《中国司法制度》教学计划 授课对象:政法系2004级法律事务班 教学工作计划内容: 一、教学目的要求: 该课程以讲授中国司法制度各个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密切联系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实际以及其发展和改革,来阐明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问题。通过本课程的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中国司法制度的相关知识,并通过与各国司法制度的相关规定的比较了解我国司法制度各个方面改革的背景及其必要性和改革的具体内容和进展。 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司法制度的基本理论(概念、特征、起源发展、功能以及司法制度的发展与改革展望);法院制度的基本理论,其中包括了法院制度的本质、特征,基本原则,功能,以及法官制度的相关内容;检察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律师、公证、仲裁、调解和司法鉴定等与司法相关的制度。

三、提高教学质量具体措施: 由于本学科与三大诉讼法联系较多,故在教学中应鼓励学生继续熟练掌握三大诉讼法的知识,以便融会贯通。教材 1.教材:《中国司法制度》(主编:谭世贵,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

《中国司法制度》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 1、考核学生全面系统掌握教材内容的基础上,着重掌握重点、难点及运用所学原理分析和处理实务问题的能力。 2、题量要适当并且难易搭配。按照不同层次大致可分为:有一定难度的试题占总数的25%,中等难度的试题占总数的35%,比较容易的试题占总数的40%。 3、考试题型。在一份试卷中,包括客观性试题,如判断正误、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主观性试题,如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等共五--六种题型。根据本课程的特点,试题应引导学生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并重视提高理解与运用能力。兼顾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大体主观性试题占70%,客观性试题占30---40%左右。考试采用百分制,以60分为及格线。时间120分钟。 第二部分:考核知识点: 导论 司法制度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改革 第一章法院制度 法院制度法院组织体系法官独任庭合议庭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陪审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审判监督制度 第二章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检察官审查起诉不起诉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 第三章侦查制度 侦查侦查制度侦查机关侦查官员 第四章执行制度 执行监狱刑罚执行收监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狱政管理分押分管警戒教育改造民事执行执行管辖执行异议执行担保执行承担委托执行协助执行执行和解申请执行移送执行执行中止执行终止 第七章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涉外仲裁 第八章调解制度 调解制度行政调解法庭调解人民调解

中国司法制度考试复习

《司法制度》学习纲要 【说明】 1.本学习纲要中带有“★”的部分为必须掌握的重点内容; 2.期末考试题型主要包括:不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 第一章中国司法制度概述 一、司法 ★(一)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 *我国司法的特征 1民主性(人民性) 2终局性 3公正性 4效率性 5独立性 6权威性 二、司法制度 ★*概念 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我国司法制度的功能 1惩罚功能 2调整功能 3保障功能 4服务功能 5教育功能 ★*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 1充分保障人权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司法统一原则 4接受监督原则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二章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 一、司法公正 (一)司法公正的涵义 公正,即公平和正义,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程序公正,是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以及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二)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 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 审判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 人的利己本性与情感弱点仅靠自制无法克服 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 灯不挑不亮,理不辩不明。 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找准位,不越位,不错位。 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二、司法效率 ★(一)司法效率的概念 在一定司法资源条件下实现司法活动公正性的程度。★(二)司法效率的构成要素 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 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 3.司法权界定的科学性 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 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 6.成本的合理性 ★(三)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1.相辅相成,互为手段与目的 2.效率的绝对性与公正的相对性的矛盾 3.司法现实的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三、司法独立 (一)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 阅读教材P46—49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1、法的基本特征 14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范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众多的行为规范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 17 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①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宗教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 18 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

解决通货膨胀的对策

二、治理通货膨胀的对策 (一)紧缩性财政政策 通过紧缩财政支出、增加税收,谋求预算平衡,减少财政赤字来减少总需求,降低物价水平。 (二)紧缩性货币政策 通过减少流通中的货币供应量来减少总需求,降低物价水平。可以通过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来实施。 出售政府债券 提高贴现率和再贴现率 提高商业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三)紧缩性收入政策 通过控制工资的增长来控制收入和产品成本的增加,进而控制物价水平。 (四)价格政策 通过一定的手段限制价格垄断,来避免抬高物价。 (五)供给政策 通过降低税率,刺激储蓄和投资,从而增加商品和服务,消除总需求与总供给的缺口。 三、应对当前通货膨胀的对策 1.控制货币供给量。 由于通货膨胀形成的直接原因是货币供给过多,因此,治理通货膨胀一个最基本的对策就是控制货币供给量,使之与货币需求量相适应,稳定币值以稳定物价。而要控制货币供给量,必须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控制货币投放,保持适度的信贷规模,由中心银行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灵活有效地调控货币信用总量,将货币供给量控制在与客观需求量相适应的水平上。 2.调节和控制社会总需求。

治理通货膨胀仅仅控制货币供给量是不够的,还必须根据各次通货膨胀深层原因对症下药。对于需求拉上型通货膨胀,调节和控制社会总需求是关键。各国对于社会总需求的调节和控制,主要是通过制定和实施正确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实现。在财政政策方面,主要是大力压缩财政支出,努力增加财政收入,坚持收支平衡,不搞赤字财政。在货币政策方面,主要采取紧缩信贷,控制货币投放,减少货币供给总量的措施。采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配合,综合治理通货膨胀,两条很重要的途径是: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控制消费过快增长,以此来实现控制社会总需求的目的。 3.增加商品的有效供给,调整经济结构。 在控制需求的同时,还必须增加商品的有效供给。一般来说,增加有效供给的主要手段是降低成本,减少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提高投人产出的比例,同时,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支持短缺商品的生产。4.对外经济政策。 一般来说,我国的国内的通货膨胀与其国际收支状况具有相互推拉的作用。在各国都出现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我国必须采取适当的对外经济政策,以减轻国际收支失衡对国内物价的不利影响,并阻止国外通货膨胀的输入。这方面的措施主要有:实行浮动汇率。由于在浮动汇率制度下,我国货币对外汇汇率的升降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所决定。与各国在贸易和金融领域采取协调措施,如与各国加强协作,共同采取控制各国货币供给量的增长率、改善国际金融制度,以及其他反通货膨胀的措施,以制止世界性通货膨胀的蔓延。

《法律社会学》教学大纲(2011年秋季学期)

《法律社会学》教学大纲(2011年秋季学期)基本信息 任课教师:凌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教师电邮:pku.lingbin@https://www.360docs.net/doc/d89417846.html,; 助教:龚冰冰;助教电邮:https://www.360docs.net/doc/d89417846.html,wpku@https://www.360docs.net/doc/d89417846.html,; 答疑时间:每周五,16:00-17:00;其他时间,可以发电子邮件预约,以免错过。办公室:北京大学陈明楼320房间。 讨论版(交流平台):未名BBS“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legalchina)版。欢迎同学们利用这一平台参与交流。 上课的时间地点,为周四10-12节,18:40-21:30,三教305。本科同学由于的选课分数和学时为2分和2学时,而该课每讲时间为3学时,因此只要求参加10周课程,即从除去国庆节放假的十次课程。 考核成绩 考核为期末考试,没有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满分为100分,闭卷,简答题,多选二。考试日期为2011年12月22日,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教务老师另行通知。 教学参考 以下基本著作为本课的教学参考书: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教学大纲 教学内容将围绕中国司法制度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讲授方式为专题讲座,除授课教师外,还将邀请该领域重要学者和资深法官进行讲解。具体教学内容如下: 第一单元。法治模式 第1讲。凌斌:法治的两条道路,9月8日 第2讲。凌斌:法治的两条道路(续),9月15日 第3讲。冯象:知识产权与低法治时代的初步建成,9月22日 第二单元。诉讼修法 第4讲。陈瑞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问题,9月29日 第5讲。潘剑锋: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问题,10月13日 第6节。傅郁林:信访对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10月20日 第7讲。沈岿: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问题,10月24日(周一)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法律的概念(P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关系(P28):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P57):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P76):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P97):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高等学校学位制度:国家或授权高等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学历及实际学术水平,授予他们一定的学位称号,以表明其知识能力的等级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的概念(P134):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P137):是国家对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P138):是高等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法律救济的概念(P164):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P169):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P171):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通货膨胀与紧缩的成因及治理措施

通货膨胀与紧缩的成因及治理措施摘要:通货紧缩是商品和服务总体价格水平的持续下降。1997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出现轻度通货紧缩,但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我国经济又开始高速增长,从能源、原材料到食品的价格开始不断上涨,表现出通货膨胀的迹象。这段时期,关于我国宏观经济将向何方发展的问题,经济学界众说纷纭。 本文通过对1997年至今这段时期我国经济发展历程的回顾,指出了造成我国经济发展从通货紧缩到通货膨胀甚至短期交替、共存,不能保持健康快速发展的原因,并从产业发展,区域发展,货币政策等方面对如何克服经济发展不稳定进行了对策探讨。 关键词:通货膨胀通货紧缩交替共生产业政策调整 1、通货紧缩的一般理论 概括来讲,关于通货紧缩国内外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单要素说,即物价总水平下降说 此论认为通货紧缩就是指价格水平的普遍持续下降。萨缪尔森和斯蒂格利茨认为通货紧缩是价格总水平的持续下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托宾对通货紧缩的解释是,通货紧缩也是一种货币现象,它是每单位货币的商品价值和商品成本的上升。其意指货币升值,即单位商品价格的下降。 (2)双要素说 双要素说认为通货紧缩包括价格水平的持续下降和货币供应量的减少。此论并不仅仅同意简单地用价格水平的持续下降来定义通货紧缩。出现通货紧缩要有两个特征,一是商品和劳动价格的持续下跌,二是货币供应量持续下降。2、通货膨胀的一般理论 通货膨胀的理解需把握住以下几点: 第一,总供给相对总需求降低,但也可以表现为多种情况。第二,通货膨胀可以由货币发行、需求、成本、经济结构、预期、垄断等因素引起,这些因素最终影响人们对社会不信任程度的增加,动摇了对社会经济水平的合理预期,这便能够把经济因素中微小的不合理预期迅速放大,甚至造成社会动荡。第三,各国衡量通货膨胀的尺度和承受压力的能力不同,它与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因素相关。 3、产生通货膨胀现象的不同诱因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答案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一_0003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 判断题名词解释论述题 一、判断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A. 错误 B. 正确 2. 公安部是我国监狱的主管机关,由其内部具体管理全国的监狱工作 A. 错误 B. 正确 3.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一种诉讼活动。 A. 错误 B. 正确 4. 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原则主要有:执行有限原则和执行经济原则。 A. 错误 B. 正确 5. 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由横向的和纵向的两部分构成 A. 错误 B. 正确 6. 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 错误 B. 正确 7. 我国的法院组织体系属于单轨制法院体系和一元化法院体系。 A. 错误 B. 正确 8. 我国法官仅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A. 错误 B. 正确

9.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A. 错误 B. 正确 10. 法院的直接功能包括:控制功能,权利制约功能,公共政策制定功能。 A. 错误 B. 正确一、判断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自身开展行业管理的自律性组织 A. 错误 B. 正确 2.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A. 错误 B. 正确 3. 我国仲裁既具有民间性,又具有司法性 A. 错误 B. 正确 4. 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 错误 B. 正确 5.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 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A. 错误 B. 正确

[整理]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这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区域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有:民族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组织公安部队全、少主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这也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族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对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举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的制度。其内容: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人民政协是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人士组成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其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对于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共同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随着经济的一体化不断发展,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已经扩展到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大贸易领域,并且增加了融资租赁、工程承包等新型国际商事行为。 注意一种社会关系受国际商法调整的几个条件:法律关系跨越国境,具有国际性;主体必须是商事主体;行为是商事行为。 国际商法含义的几个特征:1.国际商法源于传统商法,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2.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3.国际商法的性质属于跨国私法。4.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 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 国际商法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如下阶段:1.中世纪商人的习惯法时期。2.国内法时期。 3.20世纪,尤其是60年代以后的现代国际商法时期。 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是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商人们约定俗成的采用重罗马法流传下来的商事交易习惯规则。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维护共同利益,他们自愿接受这些习惯的约束,自发的推举“法官”运用习惯法,采用简洁、迅速、灵活的程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裁决商事纠纷,建立起类似于现代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调解制度。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现代国际商法有两个方面的渊源:一是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二是国内法方面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商事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有关商事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按照条约的缔约方数目划分,可以分为双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条约。条约必须遵守;条约仅对缔约国有效; 国际商事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s) :是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他们本身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区别:(1)形成方式不同:条约由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制定或认可,而惯例是国际商事交往中通过实践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只不过这种做法得到了各国普遍承认和自愿遵守。(2)效力不同:条约对缔约国当然生效,保留条款除外;而国际惯例的适用必须得到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不选择,惯例不适用。 (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国内法规范国际商事行为一方面是通过国私法的冲突规范指引而适用的有关国家的民商法,另一方面是有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专门制定的涉外立法。可以说,各国有关商事交易的国内法是国际商法的国际方面渊源的重要补充。 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公约的缔约国两方约定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即所在国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地位,但其存在的权利有限制。 互惠对等待遇(Reciprocal and Counter Treatment):

通货膨胀时期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

xxxxxxxxxxx毕业论文 通货膨胀时期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 作者 系别经济系 专业金融 年级一班 学号 指导教师 答辩日期 成绩

内容摘要 通货膨胀是宏观经济学的永恒主题之一。通货膨胀不仅关系到我国经济能否持续稳定快速增长,还关系到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以及社会的稳定,因此研究起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治理通货膨胀的主要手段是使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进行调节。 本文分为六大部分对通货膨胀时期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进行阐述:第一部分,通货膨胀概述;第二部分,中国通货膨胀的历史与现实;第三部分,通货膨胀的成因;第四部分,研究通货膨胀时期财政政策的作用及治理方法和注意的问题;第五部分,通货膨胀时期货币政策的作用及治理方法;第六部分,结合前几部分分析两种政策的弊端以及搭配使用的方法。 关键词:通货膨胀,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Abstract Inflation is one of the eternal themes of macroeconomics. As a monetary policy of our government,Inflation is not only related to China's economic growth sustainable stability,but also relates to the household living standard and social stability,so the rise has the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e main measure of dealing the inflation is to regulate the monetary policy and financial policy.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six of the elaborate the monetary policy and financial policy during the inflation It is a brief introduction about the inflation in the first part. The second part is the history and reality of China’s inflation .Analyze the contributing factor roughly in the third part. Study the function and method of financial policy besides which has some points for attention in the fourth part. In the fifth part study the function and methods of momentary policy and the time lag of momentary policy. At the last part, we combined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disadvantages of the previous two policies and collection method. Key words:Deflation,Monetary Policy,Fiscal policy

基本政治制度和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本政治制度)虽然都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但两者在内容、地位、作用等方面存在着很大不同。为了便于同学们的理解与掌握,下面就两者之间的区别简单加以介绍。 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结合我国的国情建立起来的,是同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相适应的。它是我国人民管理自己国家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呢?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立其他有关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 基本政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它是指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区域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又一基本政治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人民政协是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人士组成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其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对于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共同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通货膨胀与我国当前财政政策

通货膨胀及我国当前财政政策选择 [摘要]本文通过对通货膨胀现象的探讨,对通货膨胀与财政政策关系进行论述,进而探讨我国当前财政支出结构以及需要完成的转变,总结在经济结构转型期财政支出政策所面临的问题和不足,并对我国财政支出政策给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通货膨胀财政支出公共财政 近几年,CPI增长率几乎达到10%以上的水平,如此剧烈的物价波动,必然对经济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活水平带来不利的影响。如何保持经济的平稳快速增长,而又不至于发生严重的通货膨胀是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货币学派认为货币供应量过多是导致通胀的根本原因,因此认为紧缩的货币政策是唯一方法,但货币供应过多只是诱发通胀的原因之一,解决通胀问题不能单纯依靠货币政策,尤其在转型期的中国,引起通胀的原因错综复杂,仅仅依靠紧缩的货币政策不仅不能有效的解决通胀问题,甚至有可能进一步加速通胀。当前形势下要注重财政政策的使用,在新形势下我国宏观政策调控的策略,应该从偏重于“抑制通胀”转变为“抑制通胀与防止衰退”并重,重新探索政策调控的最优组合点,增强宏观调控的灵活性与预见性。 一、文献综述 (一)通货膨胀定义 通货膨胀(Inflation)指在纸币流通条件下,因货币供给大于货币实际需求,也即现实购买力大于产出供给,导致货币贬值,而引起的一段时间内物价持续而普遍地上涨现象。其实质是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 为什么会出现通货膨胀呢? (1)需求拉动 需求拉动的通货膨胀是指总需求过度增长所引起的通货膨胀,即"太多的货币追逐太少的货物",按照凯恩斯的解释,如果总需求上升到大于总供给的地步,过度的需求是能引起物价水平的普遍上升。所以,任何总需求增加的任何因素都可以是造成需求拉动的通货膨胀的具体原因。 (2)成本推进 腹有诗书气自华

【中国司法审判网】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中国司法审判网】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下列案件: 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中国司法制度读后感(1)

中国司法制度读后感 《中国司法制度(第3版)》由左卫民主编。左卫民教授曾担任四川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等职。司法制度是左教授主要的研究领域之一,其他的还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与纠纷解决等。本书,则是左卫民教授协同其他作者,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作出了详细的分析。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国家相关司法机关、司法组织的性质、体系、运作原则的统称。司法制度从总体上而言,其分为基本制度和相关制度两大体系。书中以基本制度和相关制度为标准,分为了上下两篇,书的上篇主要对法院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等司法的基本制度作出了分析;书的下篇主要对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制度等司法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讲解。通过通读《中国司法制度(第3版)》,让我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有了一个清晰地认识,对我国的司法体系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令我受益匪浅。 书中,首先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作出了解释: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在全书的开篇中,就司法制度的概念和本质作出了定论:“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套严谨的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并对司法制度的起源和演变做了简单的描述,最后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提出了展望。从开篇中,我认识到,我国的法律体系自古以来,都是以保障人民的最高权力为根本目的,随着社会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法律体系受到了群众的质疑,例如:对于死刑的取消及改判,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等,都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在国家和人民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建立起了与我国国情相符,符合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理念的司法体系,制定了相关一系列的司法制度。而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人民法院工作和前进的动力,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全民的根本利益,其目的是为了努力建设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司法环境,保障了司法制度能够真正的实施和践行,确保国家的司法机关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切实地履行司法机关的职能,发挥司法制度的社会价值。 通过通读了左卫民教授主编《中国司法制度(第3版)》,让我感受到,我国

第10讲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10讲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一、判断题(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正确的填T,错误的填F) 1、人民代表大会享有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 ) 解析: 全国人大享有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 答案: F 2、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 解析: 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可以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人大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答案: F 3、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 ) 解析: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 答案: F 4、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权力机关。( ) 解析: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 答案: F 5、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 ) 解析: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 答案: F

二、选择题 6、2016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这表明( ) ①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解析: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一府两院”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最高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题干中,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既表明了全国人大的性质,也表明了全国人大的职权,即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②③④正确且符合题意,①表述错误。 答案: B 7、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制度。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都是坚持( ) A、我国国家职能 B、四项基本原则 C、“一国两制” D、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解析: 我国国体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保障,因此我国国体和政体的核心内容是保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D正确。A、B、C皆与题意不符。 答案: D 8、民生问题年年都成为全国人大代表们关注的焦点。这反映了( ) A、民生工作是我国当前的中心工作 B、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权力机关

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绪论 1.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在法理学上,惯称教育“法律渊 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宪法;(二)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1.(考过)教育基本法律: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10章84条。《教育法》自1995年9月起施行。 2.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也可称为教育单项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等。(三)(04年一直考)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它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即条例、规定和办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等等。(四)教育行政规章:1.部门教育规章;2.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五)地方性教育法规 2.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3.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个要素组成。 4.(判)教育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 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二是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三是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产生总是以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由教育法律规范所决定。 5.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 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6.学校的教育权利:学校的教育权利是国家通过授权的方式,委托学校对学校教育进 行管理、经营而形成的权利。一方面,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组织享有教育法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另一方面,学校作为法人组织也享有参与民事活动,并在其中享有权利的权利。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权;招收学生权;教职工的聘任和奖罚权;设施和经费的管理、使用权;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预的拒绝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民事权利等。 7.学校的教育义务:学校是教育的实施者。根据《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 则》,学校在义务教育的实施中,主要担负着以下职责: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颁发学业证书;保证教学实施和师生安全;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第二章教育法制 1.教育法实施的监督制度 一、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属行政);三、国家司 法机关的监督(法院、检察院);四、社会力量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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