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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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岗位职责

第1篇: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考核办法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各项业务工作,强化监督考核,落实管理责任,提升服务质量,全面推进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建设,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检、明察暗访、跟踪回访、业务监测等形式实施量化考核。第三条考核得分按百分制计算。基础分为100分,其中制度公开10分、办事环境10分、操作规范30分、信息登记20分、资料和档案管理20分、服务评价10分。每项考核的分值是该项可扣除的最高分值。

第五条制度公开评分标准:

(一)业务范围、办事指南、收费标准、号牌编排规则(方式)、服务承诺、服务时间,监督举报电话以及本站专职工作人员照片、工号等信息, 应予公开,每少一项内容扣5分,破损、不洁、不符合统一规范或者内容错误的,每项扣5分;

(二)工作人员未统一着装或者未佩戴上岗证的,每起扣5分,(三)岗位公示牌摆放不规范的,每起扣10分。第六条办事环境评分标准:

(一)办事功能区域缺少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每项扣5分;

(二)便民服务设施不齐全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每项扣10分;

(三)办事区域内环境不整洁的,每次扣5分。第七条操作规范评分标准: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查验记录表》填写不规范,漏项、缺项,签名、日期填写不完整或未用水笔等不规范情形的,每起扣10分;

(二)未获得查验员资质证书或者非实际查验该车的人员签名或代签名的,发生一起扣10分;

(三)超越上牌范围的,每起扣10分;

(四)保险未生效办理注册登记或临时号牌的,每起扣10分;

(五)不按规定审查、收存、复核机动车登记业务资料,发生错误后未及时纠正的,每起扣5分;

(六)不按专人专职的要求定岗定位, 擅自减少或者调换工作人员未经车管所备案、培训的, 每起扣10分;

(七)出现机动车异常业务而被通报的,包括制证后超过2个工作日未归档、制行驶证后退办、制登记证书后退办等,每起扣10分;

(八)未按时缴销规费票据的,每次扣10分,未按票据顺序使用的,每次扣5分,票据丢失的,每笔扣5分,票据作废的,每笔扣2分;

(九)录用因办理违规业务而被车管所工作站或其它4S 店辞退的工作人员,且继续从事办理车管业务的,每起扣10分;

(十)有其他违反业务工作规范或者车管所明文规定的,每起扣5分,情节严重的,每起扣10分。第八条信息登记评分标准信息登记错误且未及时发现纠正的,每项扣5分。第九条资料和档案管理评分标准

(一)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临时号牌发放错误的,每起扣5分;

(二)领取机动车证件没做收发登记台帐的,每起扣10分;

(三)未按要求登记保存作废证件的,每起扣5分,未交回作废证件的,每起扣10分;

(四)未能在业务办结后的一个月内移交全部档案资料的,每起扣5分;

(五)未按规定装订档案资料的,每笔扣5分;

(六)业务档案资料、空白证件和规费票据未锁入保险柜保存的,每起扣5分;

(七)档案袋编号与实际不符的,每起扣5分;

(八)存放机动车档案材料及车管用品的专用库房挪作它用的,扣5分

第十条服务评价评分标准

(一)由于工作不到位、不规范,造成群众不满意的,每起扣5分;

(二)经查实为有责投诉的,每起扣10分。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新车注册和临时号牌发放的业务:

(一)不按专人专职的要求定岗定位, 擅自减少或者调换工作人员未经车管所备案、培训考试合格随意上岗的;

(二)经查实有乱收费现象的;

(三)违反规定发放临时号牌业务的;

(四)三个月注册率未达70%的;

(五)考评分值未达60分的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委托登记资格,一并撤销登记服务站:

(一)销售或为走私、拼装、盗抢、违规及不符合国家公告管理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或借登记服务站的业务便利条件进行违法活动;

(二)违规给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打磨、焊接、凿改等,实际车辆参数与公告、合格证不一致等查验不合格车辆给予查验合格的;

(三)对未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的;

(四)挪用或丢失机动车临牌、检验合格标志、行驶证、登记证书、规费票据和专用打印机的;

(五)刁难群众、耍特权或变相增加收费项目,经车管所警告仍不改正的;

(六)私自向外界泄露机动车登记系统内及其它工作信息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公安网络“一机两用”规定,将公安信息网及设备外联其他信息网络,或者擅自拆除监控程序、逃避监控、扰乱上网注册工作,侵入、破坏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八)随意变动与登记业务有关的规定区域设臵,致使规定区域面积不能满足登记工作需要,经车管所指出后,未进行整改或者经过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九)一年内受到三次暂停委托业务惩戒的;

( 十 )委托登记资格被暂停整改的,整改期满后没有提出验收申请报告或经公车管所验收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 丧失汽车品牌代理资质的;

(十二) 不按时缴销规费票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 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牌证;

(十四) 其它违反相关规定应予以取消登记服务站委托登记资格的情形。

第十三条委托登记资格被暂停期间,登记服务站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落实整改。整改期满后,由被整改单位书面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和整改工作情况汇报,车管所组织验收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延长暂停资格时间,直至整改验收合格为止。第十四条委托登记资格被暂停的,车管所可根据登记服务站违规情况、违规行为后果及整改情况,延长或缩减整改期限。

第十五条登记服务站被取消委托登记资格的,车管所收回登记服务站标牌,要求其清除登记服务站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被取消登记服务站的所属单位,自决定下达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开办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第十七条登记服务站被取消委托登记资格的,车管所应立即收回登记服务站的机动车牌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规费票据等车管用品。

第十八条登记服务站被取消委托登记资格的,专用打印机上交车管所保存,业务所用计算机等涉密设备及储存器应当及时交车管所进行数据处理,处理完毕后返还登记服务站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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