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常见问题及分析

预包装食品标签常见问题及分析
预包装食品标签常见问题及分析

预包装食品标签常见问题及分析

一、食品标签定义

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也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此外,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如同食品的一个窗口,消费者通过标签可以一目了然地了解食品的真实属性,同时食品标签具有引导消费者选购食品、促进销售、向消费者承诺、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等作用。

目前,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执行与监管主要依据是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2年4月20日起正式实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配套的法规和标准还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及即将实施的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二、食品标签的标注要点

食品标签标准的内容包括强制标示内容和非强制标示内容。通常一份食品标签必须体现的信息有: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和其他一些标示内容等方面的强制标示要求。非强制标示内容包括批号、食用方法、致敏物质等。

强制标示内容在标签中一定要标注,并且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否则可判定为该食品标签不合格。因此,对食品标签中各强制标示内容要特别关注,各标注项标注的要点如下:(一)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真实反应食品属性,标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否则可判定该食品标签不合格。

(二)配料清单。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配料表中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时所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

(三)配料的定量标示。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的添加物(或未添加物)在成品中的含量标示要求。

(四)净含量和规格。净含量的标示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分别有液态、固态和半固态或黏性食品三种形式。

(五)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六)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应清晰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和其他一些标示内容按照相关要求标注。

三、食品标签中常见的问题及分析

(一)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或未选用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名称。属性指事物(实体)本身固有的性质。食品的品名要求直接反应食品的真实属性。例如饮料、啤酒、咖啡、饼干等,观其名即可知道其属性。但有些食品标签的品名却不能或很难反应其本质属性,如大米标示为“泰香”、“雪花粘”, 膨化食品标示为“龙虾条”、“牛肉串”。

(二)配料标示不合格。

1.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 如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 未按GB2760标准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或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食品添加剂的几种名称形式同时出现,让消费者感觉混乱难以识别;

2.配料表中各种配料未采用标准规定的具体名称,如白砂糖标示为“糖、白糖”,食用盐标示为“精盐”,菊花标示为“金菊花、野菊花”;

3.配料表中的配料未按添加量由多到少的顺序标注;

4.配料的定量标示不规范,如强调添加了高纤维、富含氨基酸,但没有标示其含量;

5.配料表中使用了“等”字;

6.可食用的包装物未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

(三)净含量标示不合格。在日常检验中,净含量标示不符合是标签中常见问题之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净含量未与食品名称标示在食品标签的同一展示版面上;

2.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不符合标准要求;

3.净含量的计量单位未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标签对净含量的要求是“净含量的标示由净含量、数量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液态食品计量单位用L(l)(升)、mL(ml) (毫升);固态食品计量单位用g(克)、kg(千克)表示。在实际检查中常发现质量小的固态食品,很多企业用mg(毫克)作为计量单位,还有的企业体积单位标示为“公升”,质量单位标示为“公斤”;

4.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未标注固形物的含量。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种物质的食品,仅标示净含量,未标示固形物的含量或百分比。如梨罐头,仅标示总的净含量,未标示梨块的含量。

(四)字符大小不符合要求。食品加工小作坊常出现此类错误,造成这一问题一方面是因为生产经营者为节约成本加贴不干胶,不干胶的设计及字体大小不规范;另一方面其所生产的产品花样翻新而外包装却没有及时更换。

(五)日期标示不合格。未标示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标注不规范,如年代号应标示为4位数字但只标示2位;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而未标示在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六)其他一些常见错误。获证企业产品QS 标志及编号标注错误,如“QS”标志变形、变色,还有的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换成“生产许可”字样,仍在使用“质量安全”;产品标准号标注错误,如将推荐性标准标注为强制性标准,或只标注卫生标准,或标注废止标准;自愿性产品认证随意标注,如企业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已过时效仍旧使用。

四、原因分析与措施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但日常的检查中,与标准的不符合性比率非常的高。主要原因有:一是一些食品企业还存在重产品、轻标签的观念,对标签要求不了解的情况仍然存在;二是食品标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几经修改,企业对新的规定不甚了解。

在食品企业监管工作中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标签检查是必不可少的内容,标签不合格,轻则需要进行技术整改处理,重则可能对整批产品进行退货或销毁处理,将对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我们在监管的同时一定要做好对企业的宣贯与服务工作,在产品出厂前避免错误的发生:一是企业要提高对食品标签重要性的认识。食品标签是食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食品安全的主要内容,提供合格的食品标签是企业的责任所在,食品企业应切实提高责任意识,提高对食品标签重要性的认识,主动收集和学习相关标准,认真理解标准细节,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制作和提交正确的食品标签;二是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标签的监管,严厉查处涂改、伪造食品标签的不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同时要加强食品标签的宣传工作,提高消费者对食品标签重要性的认识,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标签、辨别标签,监督标签,共同营造食品标签监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食品标识管理实施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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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标识常见的问题 一、基本问题 1、产品商品名称与真实属性字号不同,如某一饮料产品“氨基酸”比“营养素饮料”字号大、突出明显; 2、宣传选用“名贵佐料”、“珍贵调料”“五谷杂粮”但配料表中未有体现。产品中有芝麻,但其配料表中并无标示“芝麻”。宣称使用富硒米和东北大米实际为普通糯米; 注: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在产品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注: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宣传疗效、保健,如声称:“提神、补脑”“清热解毒”; 注: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部分茶叶产品标签内容写在合格证上; 注: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6、标签单一标示繁体字,繁体字不属于规范汉字; 注: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7、使用了外文但没有标示对应的中文; 注: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 8、拼音、外文字体大于相应的中文字体; 注: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9、强制标示内容的字体高度小于1.8mm; 注: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10、内外包装标示内容不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不同:一个标180天,一个标半年; 注: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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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标识常见的冋题 一、基本问题 1、产品商品名称与真实属性字号不同,如某一饮料产品“氨基酸”比“营养素饮料”字号大、突岀明显; 2、宣传选用“名贵佐料”、“珍贵调料” “五谷杂粮”但配料表中未有体现。产品中有芝麻,但其配料表中并无标示“芝麻”。宣称使用富硒米和东北大米实际为普通糯米; 注: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在产品标签上标示该种食 品实物图案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注: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宣传疗效、保健,如声称:“提神、补脑”“清热解毒”; 注: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部分茶叶产品标签内容写在合格证上; 注: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6、标签单一标示繁体字,繁体字不属于规范汉字; 注: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7、使用了外文但没有标示对应的中文; 注: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 8、拼音、外文字体大于相应的中文字体; 注: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9、强制标示内容的字体高度小于 1.8mm; 注: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 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 10、内外包装标示内容不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不同:一个标180天,一个标半年; 注: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11、外包装未易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的礼盒包装,外包装未标示所有强制标 示内容。 注: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 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

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 (一般食品)

(一)包装设计与材质: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1676-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机硅防粘涂料 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QBT 1014-2010 食品包装纸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例如: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始包装的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 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包装袋印刷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

包装袋印刷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油墨在基材上附着力差 1.1油墨附着机理 润湿:附着牢度是印刷基材薄膜与油墨连接料分子间作用力相互作用的结果。 兼容性:油墨的连接料与基材的极性相近,兼容性好。(一定要选择与印刷物相匹配的油墨) 1.2附着力不牢的原因及对策 基材因素。 a.基材表面的电晕处理度不够,未达到应有的张力或者处理后的基材表面由于存放环境差,存放时间过长,造成表面张力衰减而失效。一般要求PP、PE的表面张力≧38mN/m,PET ≧50mN/m,NY≧52mN/m。在使用前应检查每批膜的表面张力。 b.基材在加工中大多添加了一定的润滑剂、防静电剂、防潮剂等,这些添加剂随时间推移,从薄膜中慢慢渗透到表面,在薄膜表面形成一层弱界面层,影响油墨附着力。因此,薄膜应在有效期内使用,使用前检测表面张力。可用达因笔测试。 基材因素 基材吸潮的因素。如,PA、PVA、PT等材料易吸潮而降低粘着力,这类基材应在良好条件下(控温控湿)储存,在使用前充分预热。 油墨用错型号,混用了不同型号油墨。凹印的油墨种类很多,有表印、里印油墨,不同材料对应不同油墨,各种专用油墨一定要对应使用,否则附着牢度不够,生产前应核对操作工艺指令。 油墨白化。油墨变质、白化使附着力极度下降。 油墨干燥不充分。干燥不足,内部残留溶剂多,另外,一定的干燥温度对一些树脂连接料的粘合力提高极为有利 二、套印误差 套印误差大都是印刷中的常见缺陷,其现象是,在多色套印过程,每一色不能完全重叠,有一定的偏差。 2.1人员素质 因为套色误差是客观存在的,就要求员工要有极强的工作能力。印刷是一项细致的工作,必须做到用心、细心、责任心。工作时要做好自检、自查,多方观察,及时发现问题。

软包装制袋常见问题

软包装制袋常见问题 蒸煮袋是用来包装蒸煮食品的塑料软包装,根据耐温性能不同而分为耐水 煮袋(≤100℃)、耐蒸煮袋(121-125℃)和耐高温蒸煮袋(≥135℃)。经过约30 分钟高温杀菌后,蒸煮袋能大大延长食品的保质期,因而蒸煮袋的生产获得了 迅速发展。蒸煮袋脱层是指装入食品蒸煮后发生的脱层现象。该问题具有一定 的潜伏性,印刷、复合、熟化时就已埋下隐患,但问题一般发生在食品企业使 用蒸煮袋时,因而往往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蒸煮袋的结构一般为:(内层)CPP等薄膜/胶水/油墨/尼龙等薄膜(外层), 脱层可能发生在上述任何两种材料的界面之间,共有三个界面,即内层薄膜/胶水、胶水/油墨、油墨/外层薄膜。脱层现象轻微时表现为在包装的受力部位呈 条纹状脱离,或用手很容易剥离撕开,严重时则在蒸煮后自然呈大面积脱离。 造成蒸煮袋脱层的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1、油墨或胶水的耐湿热粘接强度不够。蒸煮袋所用的油墨或胶水不管是双组分或单组分,一般是采用聚氨酯树脂制造而成,油墨或胶水的耐湿热性能主 要由聚氨酯树脂的耐湿热性能决定。就聚氨酯树脂本身的特性来说,由于聚氨 酯树脂中的酯键、氨脂键等基团有较强的极性,湿热条件下易受到湿气的进攻,发生水解,且聚氨酯树脂与基材表面形成的氢键易受湿热而被破坏,从而使粘 接强度降低,甚至胶粘层脱落。油墨或胶水生产厂家应该从技术上通过改变聚 氨酯树脂的化学结构以及采用添加剂来提高蒸煮油墨在经过高温蒸煮后的附着 强度。 2、软包装生产企业对油墨或胶水的使用操作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固化剂用量不符合要求。按要求既不能用少,也不能用多,若用量少了, 则固化剂与树脂的交联程度不够,墨层的粘附强度、耐热性、耐水解性就会降低;若用量多了,则会发生过度的交联,影响高分子间的结晶和微观相分离, 从而可能会损害胶层的内聚强度,内应力增加,墨层过分收缩,引起脱层。二 是熟化时间达不到要求,时间短则交联不充分,墨层耐温、耐水解性降低。三 是油墨或胶水活性不够,或掺多了过期失效剩余物。在未印刷或复合前若油墨 或胶水活性不够,则可用来连接基材的基团数量少,因而附着力不强。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96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 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 理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

真空包装机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

真空包装机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 故障现象(1):真空泵不工作或有严重噪声 原因分析:1、电源缺相或熔断器断路 2、真空泵反转 3、IC主接触点接触不良 4、ISJ常闭触点不良 措施: 1. 检查电源进线或换熔芯 2、电源换相 3、调整或换新 4、调整或换新 故障现象(2):真空泵超时不停ISJ不工作检修或换新达不到规定的极限真空度 原因分析:1、真空泵油太少或污染 2、真空泵冒烟或漏气 3、气路封闭不严密 4、2DT铁芯卡死不复位 措施: 1、加油或换油 2、清洗真空泵,换新排气过滤器,检查止回阀 3、检查气路,消除泄漏 4、检修或清洗 故障现象(3):真空不尽或无真空 原因分析: 1、包装袋漏气 2、真空时热封气室无真空 3、1DT铁芯上密封垫或磁罩中密封圈泄漏

措施: 1、换新包装袋 2、1DT不工作,检修排除 3、检修或换新 故障现象(4):无热封 原因分析: 1.镍铬皮烧掉 2、热封回路线松动,断路 3、2C主触点接触不良 4、2C不工作: 措施: 1、换新2、扭紧,重新连接3、调整或换新 4、检查1SJ常开2SJ常闭触点是否良好 故障现象(5):封口强度不够 原因分析:1、温度时间调节太低太短 2、真空时间调节太短 3、热封气室破裂 措施:1、重新调整2、重新调整使其≤-0.08Mpa; 3、换新 故障现象(6):封口平面不平整或熔蚀 原因分析: 1、温度时间调节太高太长 2、2SJ不工作 措施: 1、重新调节2、检修或换新(发现热封延时超长,应及时切断电源)

故障现象(7):热封结束后无回气 原因分析: 1、2SJ常开接触不良 2、2DT不工作 措施:1、调整或换新2、检修或排除故障 工作流程: 1、真空:真空室合盖,真空泵工作,真空室开始抽真空,包装袋内同时真空,真空表指针上升,达到额定真空度(由时间继电器ISJ控制)真空泵停止工作,真空停。在真空工作的同时,二位三通电磁阀IDT工作,热封气室真空,热压架保持原位。 2、热封:IDT断,外界大气通过其上部进气孔进入热封气室,利用真空室内同热封气室之间的压力差,热封气室充气膨胀,使其上热压架下移,压住袋口;同时热封变压器工作,开始封口;在此同时,时间继电器2SJ工作,数秒后动作,热封结束。 3、回气:二位二通电磁阀2DT通,大气进入真空室,真空表指针回到零,热压架依靠复位弹簧复位,真空室开盖。 4、循环:将上述真空室移至另一真空室,即进入下一个工作过程,左右两室交替工作,循环往复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发布日期】 2009-10-22(修订) 【生效日期】 2008-09-01 【效力】 【备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质检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07-9-6 17:13:08 作者:佚名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8.27 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 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全文)

卫生部通知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全文) 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它显示了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营养组分和特征的主要途径。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食品营养标签能够显示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食品营养标签的管理工作受到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重视,大多数国家都制订有关法规和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调查的74个国家中,没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的国家只有19个(占25.7%),有法规的国家为55个(74.3%),其中10个国家强制性执行。在当前国际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已经确立的大背景下,《规范》起草主要基于以下目的:一是指导消费者平衡膳食,当前我国居民存在营养不足和营养过剩的双重问题,这些与每日的膳食营养状况密切相关,在食品标签中标注营养信息将有效预防和减少营养性疾病。二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食品营养标签作为选购食品的重要参考和比较依据,食品营养标签也有助向公众宣传和普及营养知识。三是规范企业正确标注,促进食品贸易。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国家对进口食品的营养标签要求促使我国部分食品企业已经认识到其重要性并开始使用营养标签,但由于缺乏相关的规定,标示的营养素名称、种类、单位和依据均不相同,甚至还出现了虚假夸大标注营养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亟需相关法规予以规范。《规范》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统筹考虑

食品标签标注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第6卷 第5期 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 Vol. 6 No. 5 2015年5月 Journal of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May. , 2015 *通讯作者: 张月盈, 助理工程师, 主要研究方向为食品安全检测。E-mail: 287891986@https://www.360docs.net/doc/dc10174402.html, *Corresponding author: ZHANG Yue-Ying, Assistant Engineer, Yunnan Institute of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 Inspection, No.23, Jiaochang Road, Wuhua District, Kunming 650223, China. E-mail: 287891986@https://www.360docs.net/doc/dc10174402.html, 食品标签标注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张月盈*, 鲁燕骅, 张锡云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昆明 650223) 摘 要: 食品标签既是食品生产企业向社会明示产品信息的载体, 也是消费者直接获取产品信息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根据近几年对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工作所总结的经验, 将违反GB 7718、GB 28050等相关标准、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常见问题、注意事项进行整理和归纳, 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字符高度、营养成分表、日期标识、功能宣传、贮存条件、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等诸多方面; 另外, 本文还对在运用GB 7718等相关标签标识标准运用中无法产生规范效果的问题进行了概括。本文主要来自于工作经验积累, 可供食品监管、生产、检验人士参考。 关键词: 食品标签; 常见问题; 注意事项 Common issues and caveats about food labeling ZHANG Yue-Ying *, LU Yan-Hua, ZHANG Xi-Yun (Yunnan Institute of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 Inspection , Kunming 650223, China ) ABSTRACT: Food labeling is an effective way for food producers to disclose the product information to the society and for consumers to directly obtain the product information. Based on the author's experience of food labels inspection in recent years, this article analyzed and summarized the common problems about violation of GB 7718, GB 28050 or the issues that could be easily to mislead consumers, including the food name, list of ingredients, height of characters, nutrition ingredients, date marking, explanation of function, storage conditions,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and irradiated food, etc . In addition, the paper also outlined the problems of GB 7718 in the use of the relevant labeling. It would serve as a good reference to people working in food inspection, production and other related areas. KEY WORDS: food label; common issues; matters need attention 1 引 言 目前, 我国现行的强制性食品标签标准有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2015年7月1日后执行2013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另外, 部分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中也对其适用产品的标签标示作出一些特殊的强制规定。因此, 在设计制作和 标签检验时, 需要充分了解GB 7718、GB 28050、GB 13432 的具体要求, 同时兼顾产品执行标准对标签标示的额外强制性要求, 完整准确地对食品标签内容进行表述和审核。本文将对标签标注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罗列和梳理, 为读者规避错误和探讨学习提供参考。 2 标签标注的常见问题 2.1 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是消费者对食品整体特征属性认知的开始,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新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日期:2010-07-28来源:法制办主站【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九、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复合软包装常见问题解析

一、复合牢度的一般工艺因素 1)胶粘剂选择不当,应根据不同的基材,产品结构,后加工要求,内容物等选择胶粘剂。另外不同胶黏剂性能差异很大,应使用专用胶黏剂,如复合铝箔胶黏剂、镀铝膜胶黏剂、抗介质胶黏剂等。聚醚型胶黏剂中醚键(-O-)与爽滑剂中(-NH2)形成氢键,影响复合牢度,因此聚酯型胶黏剂复合牢度较高。 2)复合时的钢辊表面温度太低,以致胶黏剂活化不足,复合时的粘性不高,对第二基材的浸润不佳,粘接力不好,造成两种基材之间不能好的亲和,影响了复合牢度。这就是正常的工艺复合要求,使复合钢辊的表面温度经常保持在50~65度之间. 3)上胶量不足。过分追求成本的降低,上胶量太少,往往会得不偿失,造成次品或废品。上胶量不足的原因,除了网点深度和胶液浓度因素外,大多与网辊清洗不静、网点被堵塞有关。因为每次用溶剂冲洗、撮擦是不能将网点里的剩余胶液彻底清洗。少量未洗静的胶会交联固化,越积越多,网点深度就逐渐变浅,导致上胶量减少。因此可用高效洗版液定期对已被堵塞的上胶网辊进行清洗,以恢复网辊的涂布性能。 4)残留溶剂太多,复合后汽化造成许多微小的气泡,使两种基材分层脱离。 测定剥离强度时,虽然试条宽度是15mm,但真正有胶粘剂粘结的部分却小于15mm,其余是气泡隔开的地方,所以测得的剥离强度就偏低,气泡越多剥离越小。另外残留溶剂的存在会降低胶层固化后的内聚强度,剥离测试时表现为胶层的内聚破坏,但强度却不好。总之为提高剥离强度,提高粘接力应尽可能降低溶剂残留。残留溶剂存于胶层中对胶层起溶胀作用,影响了剥离强度。 5)熟化不完全,达不到最终粘接牢度值 二、与油墨层相关因素的影响 1)复合前油墨层的附着牢度不良。印刷前基膜的表面处理强度不够,表面张力偏高导致油墨的附着牢度不良。影响油墨复合牢度的因素很多,但油墨的附着牢度时复合后油墨剥离强度的前提之一。 2)油墨的印刷牢度合格,但复合后会墨层转移,剥离力也很低。这种现象不是油墨的附着牢度问题。油墨与基材之间的牢度时靠油墨中连接料与基材间的亲和力来实现,这种亲和力时极性吸引、偶极矩力、分子间引力或色散力等综合体现。严格来讲是物理作用力而不是化学键力。而复合时使用的胶黏剂与两种被粘物间的牢度,除了有与油墨相同的物理作用外,还要加上比物理作用大的多的化学键结合力。因此油墨层通过胶黏剂与次层膜键的牢度一般都大于油墨层本身与承印基材间的牢度,同时复合产品固化后,在胶层与油墨间会产生一定的内应力,使其对剥离强度起抵消作用,所以在剥离时大多表现出油墨层会离开印刷材料而迁移。但是好的油墨就表现出较高的剥离力,也不会100%转移。不好的油墨才会100%转移,剥离力很小。 FOR EXA1 BOPA15/PE65结构的芽菜包装袋 工艺条件:北人复合机 YH2075胶配比10:2:10 60um 120L网辊复合温度60度 检测热封强度:边54.7N/15Mm 顶59.4 封边处无油墨

食品标签标注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食品标签标注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目前,我国现行的强制性食品标签标准有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2015年7月1日后执行2013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另外,部分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中也对其适用产品的标签标示作出一些特殊的强制规定。 因此,在设计制作和标签检验时,需要充分了解GB 7718、GB 28050、GB 13432的具体要求,同时兼顾产品执行标准对标签标示的额外强制性要求,完整准确地对食品标签内容进行表述和审核。以下将对标签标注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罗列和梳理。 标签标注的常见问题 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是消费者对食品整体特征属性认知的开始,是食品标签中最核心的部分。GB 7718要求标签标示食品名称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但食品名称通过多种表现形式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仍然十分常见,具体有如下几种形式。 利用字号大小、色差、图形、符号及暗示性的语言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属性相近的产品混淆。例如:“酸角汁饮料”或“酸角果味饮料”,“酸角汁”或“酸角”字号大、颜色醒目,而反映其真实属性的“饮料”或“果味饮料”字体则很小,颜色较淡,消费者很容易将这类产品误认为是纯粹的酸角果汁。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商标名称”而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时,未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和品名邻近处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例如:品名是“玛咖片”,其真实属性为压片糖果。为了使消费者能准确地认知产品真实属性,规范标签在设计制作时应使用同一或相近字号和颜色同时标注“玛咖片”和“压片糖果”;又如:商标名称为“XX乳”或“XX奶”,而产品本身只是添加少量乳制品制成的含乳饮料,如果标签未在品名附近显著标示“含乳饮料”,极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真实属性产生混淆,误以为选购食品是乳制品。通过日常标签检验的结果来看,这类只标品名、不标或弱化真实属性专用名称而造成消费误导的案例非常普遍。 配料表 配料表是食品工艺和特性追溯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消费者了解产品组成的主要参考依据。配料表常见的不规范情况有以下几种。 配料标示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例如:液态法白酒按照工艺必然以水、食用酒精为主,而部分产品标签为了蒙蔽消费者达到鱼龙混杂的目的,刻意不标示食用酒精,而仅标示所用固态法白酒涉及的原粮;又如,有的食品在产品名称中明示含有某种配料,而在配料表中却没有该配料。 配料名称不规范,容易引起误导。例如:以植物油为原料的植脂奶油在配料表中标示为“奶油”,很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是以乳品为原料制成的产品,规范的标注应该是“植脂奶油”或“人造奶油”;人工种植的人参被列为新资源食品后,有的企业在标示配料时标示为“人参”,存在容易让消费者与野生人参混淆的可能,规范的标注应是“人参(人工种植)”。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篇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 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1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气调包装常见问题

上海众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气调包装常见问题 关于食品 1. 如何通过使用MAP系统来延长我们产品的保质期? 温度,清洁度,包装,冲入的混合气体都是决定食品保质期的因素。通常,产品的保质期是可以被提高几天至几个星期。更为详细的信息,请浏览上海众林网站。 2. 我可以把气调包装的食品进行冷冻保存吗? 可以。但是,当保存在包装盒/袋里保存的食物融化时,您的产品会失去大量水分并且看上去不那么新鲜可口。还有,你要确认你所用的包装材料适合冷冻。 3. 在香肠上有些很容易被抹去的白色物质是什么? 白色的物质是一些混合物,由于你的产品包装内有极高的残氧量,香肠会析出盐晶(非食盐)。如何控制包装内的残留氧?上海众林愿与你共同解决这个问题。 4. 烟熏香肠有时会变白,或是在香肠上出现白点。香肠采用的是冷冻后再进行气调包装。要如何 解决这样的情况? 出现白点的原因有很多,例如,在香肠切片前冷冻过程中低温区域温度可能变高。低温冰冻过程中伴随产生的漂白现象。检查你的冷冻机,时期调整到最适状态。 5. 哪一种气体或混合气体可以保证我生产的火腿不会被绿色色素染色? 绿色色素染色是由于真菌自然生长。没有任何气体或混合气体可以改变。 6. 我们使用气调技术包装的肉会失去颜色,但当我拆开包装后颜色会恢复。我们使用的气体混合 比例有问题吗? 脱失分子,负责肉类和肉制品的颜色。不同的气体帮组改变不同的颜色。请联系上海众林,为你推荐更合适的气体比例。 7. 我们应用气调包装的切片肉产品变灰。有时肉上会出现变色的斑点。这些是因为钢瓶的问题还 是气体混合的问题? 气体是无时无刻不被监控的,错误的标签或者充错气体的钢瓶几乎不可能出现。产生灰点可能有这样一些因素:紫外线过滤膜可能发生变化不再适应小剂量照射;添加剂的变化,添加剂发生变化或加工工艺变化。甚至可能是原料(如:水,肉)发生变化。也许使用的不是最佳的气体组合,或在包装内的残氧量过高,或者蒸汽凝结的水落到了盒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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