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作业安全管理十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十项标准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十项标准各区住房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前海管理局,市质监站、市政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等决策部署精神,落实“城市质量提升年”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经研究,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防护与管理、文明施工及智能化等方面逐步推行标准化管理,对安全检查、安全教育、高处作业等安全文明施工重点管理工作实行强制禁令。
现将《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十项标准(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十项标准”)、《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十项禁令》(附件2,以下简称“十项禁令”)印发你们,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纳入监督范围的在建房屋建筑和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现场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应遵守“十项标准”及“十项禁令”要求。
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或企业内部标准高于本通知要求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将“十项标准”列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且不得低于取费标准。
“十项标准”施工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十项标准”施工费用总额编制措施项目预算书做为协议附件,约定按进度完成量支付方式,确保费用落实到实体。
建设单位应支持、配合施工单位实施“十项标准”,监督“十项标准”施工费用的使用情况,督促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措施。
三、监理单位应配备与项目相适应的监理人员,按照职责落实监理人员责任,检查施工单位执行“十项标准”情况。
将“十项禁令”作为安全检查工作重点,对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对于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或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2024年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带使用的管理规定

2024年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带使用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施工现场进行高处作业的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和施工管理人员。
第三条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和培训。
第五条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和施工管理人员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施工现场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和施工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和施工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施工现场高处作业的应急响应能力。
第二章安全带的选择和使用第八条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带,并进行年度检测和报告。
第九条安全带应当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磨性能,能够承受施工人员的体重,适合不同的高处作业环境。
第十条安全带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施工人员在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当正确穿戴安全带,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检验。
(二)安全带的工作长度应当能够保证施工人员在发生事故时不会直接接触到地面或其他危险物体。
(三)施工人员应当将安全带固定在安全定位点上,确保安全带稳定可靠。
(四)施工人员在高处作业时,应当随时保持安全带的连接状态,并调整安全带的长度,确保行动方便和安全。
(五)安全带的连接件应当具备可靠的安全锁装置,能够防止意外脱落。
第十一条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和施工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带,对有损坏、老化或失效的安全带及时更换。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定期检查和更新。
第三章施工现场高处作业的管理措施第十三条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和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施工现场,尽量减少高处作业的数量和高度。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四、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六、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
七、项目经理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八、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
九、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管理属于建筑工程中的特种设备管理范畴,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管理应当进行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和预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管理应当加强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管理应当依法履行备案和检验等手续,确保吊篮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本规定的相关术语,按以下解释:(一)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用于建筑施工过程中进行高处作业的专用吊篮,包括悬吊式吊篮和悬挂式吊篮。
(二)悬吊式吊篮:通过钢丝绳或钢链吊挂在建筑物外墙上,进行吊装和运行的吊篮。
(三)悬挂式吊篮:通过吊车或塔吊等起重机械吊装和运行的吊篮。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制第九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吊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岗位资质和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施工单位应当制订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级安全管理责任和权限。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各类事故。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吊篮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建筑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构建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建筑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负责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设计文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四)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理,确保施工安全。
(五)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七条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当采取以下安全生产措施:(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责任。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三)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四)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五)加强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六)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减少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生产措施:(一)施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二)施工过程中,加强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精选10篇)

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精选10篇)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227号令),“施工单位应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措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专款专用”的规定。
为了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遏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经营部门在投标时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规定,单独编制安全生产费用预算。
其范围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临时用电,生活设施,办公场所,娱乐场所,现场围档,场地硬化,医疗救助等。
2、公司和项目部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安全生产费用后,应设立专用帐目,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用于购置工程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并用于该工程的施工现场,做到专款专用。
3、公司和项目部应确保公司自身安全费用的投入(包括: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费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本公司安全设备、仪器日常维修以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的费用)。
4、项目部在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度和需要,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费用需用的计划细则,经审批后报送财务部门。
5、计划财务科应按安全费用需用计划组织财务计划,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
计划财务科应对安全费用进行跟踪管理和审计,以确保安全资金不被挪作他用。
6、本制度由公司计划财务科和安全科共同监督执行。
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21、认真做好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安全安全防火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木工间、宿舍、仓库及易燃易爆等场所不准使用明火、电炉和高用量电热器,不准在场内吸烟;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电气是火。
3、电焊、气割及生产用火时,必须遵守防火安全间距的规定,远离易燃和可燃物,落实防范措施,动火前,必须按级别履行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违章使用明火。
4、每天要做好落手清工作,将工作场所的创花、木屑等可燃物必须及时处理掉,并堆放到安全地点,易燃易爆及化工材料必须按规定严格保管和存放,下班后应切断电源闸刀。
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管理“十强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管理“十强条”1. 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应进行专家论证)并按流程审批完成;及时向相关人员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确认),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 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前必须对作业设备进行安全质量检查,确认安、拆作业条件,必须在排除隐患后方可进行安、拆作业。
3. 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安拆前必须进行基础测量和验收(地脚螺栓的合格证),做好记录。
4.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前必须拆开所有标准节,不得有螺栓(或销轴)连接。
5.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底架或者基础节必须在调整好平面度误差后紧固地脚螺栓,再开始安装加强节或者标准节,根据安拆现场的情况和厂家说明书的要求安装符合要求数量的标准节(垂直度误差符合厂家说明书的要求),标准节连接用高强度螺栓且螺母必须朝上紧固至要求力矩(涂抹润滑脂防腐)。
高强度螺栓长度必须超过螺母紧固后 3 个标准螺距。
6. 起重机械钢结构部分安装完毕,必须由安、拆单位的电工进行通电调试,所有限位调整为正常工作位置,各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各机构运转灵活,控制可靠。
7. 安全装置调整:(1) 必须按照该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调整。
(2) 必须进行防雷接地的安装试验,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30 欧,防雷接地与重复接地共用同一接地体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0 欧。
〔55〕(3) 必须进行自检,合格后向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进行使用安全注意事项交底。
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8. 塔式起重机安装作业必须按照安全标准规范及机械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1) 套架安装必须在标准节的高强度螺栓(或销轴)连接可靠后开始吊装,套住标准节缓慢下滑至标准节踏步处,以高出标准节半个踏步为宜(说明书有要求将套架放到标准节平面下用液压油缸顶升安装的除外),套架的爬爪必须可靠的放在标准节的顶升支板上。
(2) 吊装回转支撑总成(上下转台),必须用销轴将下转台和套架可靠连接后(开口销必须充分张开),整体吊装起来,将套架的爬爪从标准节的支撑块处撤出,使回转支撑总成和套架整体缓慢下放,下转台的连接套和标准节连接套必须用高强度螺栓(或销轴)可靠连接。
2024年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注意事项(三篇)
2024年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注意事项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要进行施工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和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职工,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参加施工。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施工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不许私自用火,严禁酒后操作。
5、穿拖鞋、高跟鞋、赤脚或赤膊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6、穿硬底鞋不得进行登高作业。
7、在高空、钢筋、结构上作业时,一定要穿防滑鞋。
8、现场用电,一定要有专人管理,同时设专用配电箱,严禁乱接乱拉,采取用电挂牌制度,尤其杜绝违章作业,防止人身、线路,设备事故的发生。
9、电钻、电锤、电焊机等电动机具用电、配电箱必须要有漏电保护装置和良好的接地保护地线,所有电动机具和线缆必须定期检查,保证绝缘良好,使用电动机具时应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10、工地施工照明用电,必须使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所有电器机具在不使用时,必须随时切断电源,防止烧坏设备。
11、在用喷灯、电焊机以及必要生火的地方,要填写用火申请登记和设专人看管,随带消防器材等,保证消防措施的落实。
施焊时,特别注意检查下方有无易燃物,并做好相应的防护,用完后要检查,确认无火后再离开。
12、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非操作者严禁进入危险区域;特种作业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
13、凡2m以上的高处作业无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先挂牢后再作业。
14、高处作业材料和工具等物件不得上抛下掷。
15、从事高空作业人员要定期体验。
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症、癫痫病以及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16、机械设备、机具使用,必须做到“定人、定机”制度;未经有关人员同意,非操作人员不得使用。
17、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和可靠保护接零,方可启动使用。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1条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1条在建筑工程领域,为了保障工人和公众的安全,在每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条例,以规范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
下面是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21条规定:第一条: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且必须经过审批和许可才能施工。
第二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知识。
第三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标志和围栏,以确保外界人员不会误入,并保障工作区域的安全。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并制定详细的安全计划和操作指南。
第五条:施工现场应进行有效的危险识别和评估,必要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和预防。
第六条:建筑工程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材料和设备,并经过严格检验和测试。
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防止材料和设备堆放过高或过密,以避免意外伤害的发生。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配备适当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帽、安全绳、防护网等,并严格执行使用规定。
第九条:严禁在施工现场酗酒、吸烟或使用易燃物品,防止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必须符合机械、电气、起重等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存在高处作业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备,并进行特殊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应急救援设施,包括灭火器、急救箱等,以处理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并及时报告和处理任何事故。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测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当工人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援和提供必要的医疗帮助。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并核实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档案,并保存一定时期,以备查阅和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促进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工程的安全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体员工,包括从业人员、职工、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本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具有法定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全面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并完善内部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本企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培训资质,熟悉安全管理规定,具备执法能力。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档案,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核查和整改,及时制定安全管理报告。
第三章安全设施与装备第九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配置适用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第十条安全设施和装备的维护、保养、检查和更新应定期进行。
第十一条安全设施和装备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必要时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安全设施和装备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应立即停用,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控制第十三条企业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制度。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消防安全档案,明确消防设施的保养、检查及维修的责任人。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预防施工现场事故的标准化作业程序,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第十七条企业应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和消除。
第五章特殊工种与作业第十八条对于特殊工种和作业,企业应严格负责。
第十九条特殊工种和作业人员应持有合格的证书和资质,经过正规的培训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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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作业安全管理十条
一、办公区、生活区应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足够安全.距离;作
业区内严禁设置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应设门禁,并有效使用。施
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包括临边与洞口作业、攀
登与悬空作业、操作平台、交叉作业等内容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或专项施工方案。
二、新入场作业人员应经“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班
组”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取得作业区门禁出入许可和安全帽、安
全带、反光背心、护目镜、手套等劳保用品和专业工具包后,方可进
入作业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及其他参建单位管理人员)进入作业区,必须佩戴安全带。
三、坠落半径范围内应设置警戒隔离区,严禁人员进入隔离区内。无
外脚手架防护的楼层周围应设置高度1. 5m水平钢丝绳,作为挂安全
带的母索。攀爬钢结构柱时,应在柱上设置“安全绳+止坠器”或“速
差防坠器”。
四、脚手架搭设时应超出作业面不少于1.5m. 不得在脚手架安全立网
外搭设悬挑式水平硬防护棚,可在脚手架安全立网外搭设悬挑式水平
安全平网。
五、施工层合模后,首先应对模板面各类洞口进行防护,然后再实施
其他作业,可采用定型化或水平兜网防护。短边边长设时应用锤子敲
击连接盘插销顶面,确保锤击自锁后不拔脱。承插型盘扣式高大模板
支架水平杆步距不得超过1.5m,最顶层应250~ 1500mm 的水平洞口,
在砼浇筑前应预置单层双向钢筋网片封堵,钢筋网格间距不大于
150mm,待模板拆除后,及时对钢筋网片水平洞口进行盖板覆盖或定
型化防护。短边长度大于或等于1500mm的水平洞口,应在临空一侧
设置高度不小于1. 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
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
六、移动式操作平台面积不宜大于10m',高度不宜大于5m, .高宽比不
应大于2:1,施工荷载不应大于1. 5kN/m'.移动时,操作平台上不得站
人。操作平台应具有上人爬梯,并应在作业面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
于1. 2m的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使用工况下必须设置防倾覆措施。
七、悬挑式操作平台下方坠落半径内,必须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提示牌,
严禁任何人进入隔离区内。悬挑式操作平台严禁设在人行道上方。悬
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
严禁设置在临时设施上。悬挑式操作平台悬挑长度不宜大于5m,均
布荷载不应大于5.5kN/m',集中荷载不应大于15kN,悬挑梁应锚固固
定,外侧应略高于内侧。每一道钢丝绳应能承载该侧所有荷载,钢丝
绳夹不得少于4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周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
悬挑式操作平台临空三面应设倾角30°、宽度1.8m的防漏安全兜
网。.
八、临边防护栏杆.上杆距地面高度应为1.2m,下杆应在上杆和挡脚
板中间设置。当防护栏杆高度大于1.2m时,应增设横杆,横杆间距
不应大于600mn。防护栏杆立杆间距不应大于2m, 挡脚板高度不应
小于180mm。防护栏杆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施工升降机停层平台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 8m 的楼层防护门并应
设置防外开装置。停层平台两侧应采用硬质材料防护封闭。
九、脚手架搭拆、悬空作业、钢结构屋面施工等缺少或不易设置安全
带吊点的作业区域,应设置钢丝绳作为挂安全带的母索,或采用配重
式坠落防护锚固系统作为安全带吊点。钢结构网架作业时,作业层下
方应设置安全平网等防坠措施。
十、高处作业前,应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作业。临边、洞口、电梯井口等部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光线不足
区域应设置充足的照明。各类井道内每隔2层且不大于10m 应设置
安全平网防护。
(悬挂在参建单位工地办公室和施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