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沈宗灵编、北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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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名称的演变 (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主要理论学科.是法律教育的 基础课程之一。它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 关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 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 基本概念、原理与知识。 (二)名称的演变 二、法理学课程体系 (一)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 (二)本教材的努力方向 (三)本教材体系:由导论、本论四编共二十章构成。
一、权利的概念 (一)权利的词源 (二)权利的历史发展 中国:法即是刑,以刑为主,私法处于依附地位, 所以就少有权利一词的存在。 西方历史上权利观念 (三)权利的概念:1、资格说;2、主张说;3、 自由说;4、利益说; 5、法力说(能力、权力);6、 可能说(前苏联学者所持的主要观点);7、规范说 (允许、要求);8、选择说。
二、中国历史上的法学 (一)春秋战国时期 (二)秦汉至清末 (三)近现代法学思想传入中国 三、西方历史上的法学 (一)古希腊罗马与中世纪 (二)17~19世纪 (三)20世纪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以前的法学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 (三)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 (四)列宁的法律思想
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一)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二)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与法制观 念 (三)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 划清马 克思主义法学和资产阶级法学的原则界限 小结
第二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法律的词源和词义 (一)词义的演变 《说文解字》 法→ (二)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制定 的法律。 (三)动态法和静态法
从实质上讲,它指一种建立在一定经济基 础之上的观念形态。 不管哪类正义,都是历史的、相对的、阶级的 概念。但也存在人类社会普遍接受的正义观念。 三、利益的概念 通常指好处,或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 利益有不同分类法。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与正义、利益关系的 理论与实践
一、当代中国利益关系的特别复杂性 这种特别复杂性由以下四个方面的国情决定: 1、底子薄,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 2、中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 3、我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体制改革 4、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和个人的心理因素的变 化 二、法律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时的评价标准 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
第四节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重要性 二、对法的作用的一些片面和错误的认识 1、片面认识 如:法只是指法律条文,法是“国家意志”的体

2、错误认识 如:法是“专管老百姓”的;“法就是刑” 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第六章 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法的起源与未来
一、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行为规则 (二)法的产生的条件和原因 (三)法的产生的共同规律及其原始社会习惯的 主要区别 二、法的未来
(1)确定性规则,即明确规定一定行为规则, 不必再援用其他规则。 (2)委托性规则,即这种规则并未规定行为 规则,而规定委托其他机关加以规定。 (3)准用性规则,即并未对顶行为规则,而 规定参照、援用其他法律条文或其他法规。 二、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规定的或人们在法律推理中 通用的概念。 三、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 准则。
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4、善于选择最佳方案 三、正确理解共同富裕、两极分化与社会公平 1、共同富裕 2、两极分化 3、社会公平 四、一些实例 五、正确认识法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中的作用 1、立法、执法、司法的积极作用 2、法的作用也是有限制的
第四章 权利、义务、权力 第一节 权利、义务、权力
二、义务的概念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承担义务人应这样 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 法律义务的含义也有不同的说法,主要有: (一)规范说 (二)负担说 (三)责任说
三、权力的概念 (一)权力的定义。权力是指一种能力,“权力永 远是控制他人的力量和能力”,其特征是能直接以自 己的强力迫使相对人服从自己的意志。 公共权力的来源只有一个:是每个享有权能和承 担责任的个人让渡一部分权力给公共机构的。 (二)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1、权利与权力的相互渗透 2、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1)在中国现行宪法中,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 职权一词,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权限一词,对公民则 使用权利一词。 (2)行为主体和行为属性不同。 (3)在自由度上不同。 (4)强制性不同。
第四节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一、工人阶级领导下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
第三章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 第一节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的概念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的价值指以下三种含义: (1)法促进哪些价值; (2)法本身有哪些价值; (3)在不同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 么标准进行评价,或称法的评价标准。 二、正义的概念 正义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 事业、关系和制度等。
第二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一、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二、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三、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四、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五、法学与伦理学的关系 六、法学与心理学的关系
第三节 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法学的产生和特征 法学的产生 (1)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2)法学产生的前提条件 第一,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 第二,社会上已出现了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 法学的特征: (1)实践性 (2)阶级性
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的体现
一、指导作用:即对本人的指引。 二、评价作用:即判断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 。 三、教育作用:即通过法的事实而对一般人行为 的积极影响。 四、预测作用:即依靠法律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 如何行为。 五、强制作用:即对违法者行为的制裁。
第三节
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
一、维护统治阶段的阶级统治 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第二节 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1、 定义 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 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 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具有内在的严密的逻辑结构。传统观念 认为,法律规则主要有三个要素组成: (1)假定:假定又称假定、条件,是使用规则 必须存在的一定情况,是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 件的规定。
第二节
法的变化
一、我国法理学中对法的历史发展的理解社会发 展史理论 质量互变规律 二、一个补充意见:不宜将法的质变仅限于社会性 的变化
第三节 法的借鉴与吸收 一、法的借鉴与吸收的理论 1、法律趋同化 2、理论根据 二、近20年来我国立法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
(2、行为模式 ( (1)授权性规范:可以这样行为 ① ①鼓励性规范 ②容许性规范 ( (2)义务性规范: ① 命令性规范:应该这样行为 ②禁止性规范:不应该这样行为 33、法律后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②否定 性法律后果 4、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按性质分) 第一、按行为模式,分为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 第二、调控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第三、强行性规则与任意规则 第四、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发展
一、毛泽东思想关于法律的论述 二、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 (一)党的十五大作出的历史性决策 (二)邓小平关于民主与法制的学说
第五节 法学研究的方法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与法学自身方法论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普遍指导意义 (二)法学自身的方法论 二、日常使用的法学方法论 (一)社会调查的方法 (二)历史调查的方法 (三)分析和比较法律的方法 (四)词义分析的方法 (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方法
三、有关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不同观点 (一)问题的由来 (二)权利本位论 (三)义务重心论 (四)权利义务本位论(权利义务无本位论)
第五章 法的作用 第一节 法的作用的概念
一、法的作用的含义 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关系 规范作用从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一特征来讲; 社会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讲; 两种作用相辅相成,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法 理 学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主 编 : 沈 宗 灵
第一编 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学研究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 (二)对法学研究具体现象的不同理解 (三)法学一词的词源 1、法学一词在中国的来源。 2、法学一词在西方国家的来源。
二、义务的分类 1、公法上的义务与私法上的义务 2、对世义务与对人义务,也称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 3、主义务与从义务,第一位的义务与第二位的义务。 4、专属义务与可转移义务。依义务的可否转移而定。 5、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第三节 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相辅相成
一、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论依据 两者相辅相成,互为目的,互为手段。 二、现代法律规定权利的基本原则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 (3)有关权利的实现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相适 应的,不能超越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 (4)特别是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实现需要一个长 期的渐进的过程,也没有一个统一和固定的模式; (5)权利的实现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二、法的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 (一)法的本质和现象 本质指事物的内在联系→抽象思维 现象指事物的外在联系→感观可感知 (二)法的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 阶级性、人民性来加以区别 (三)法的内容和形式 内容是事物或系统的内部要素、过程的有机 统一,形式是内容的表现形态。 法的内容和形式之分,仅在一定范围和一定 关系上才是确定的。
第三节 法的本质
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二、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无论是法或他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都 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而这种社会经 济关系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 法并不是消极地反映经济条件,相反地它对 经济条件有反作用。 三、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 经济以外因素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 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等。
二、法学体系 (一)法学体系的含义: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 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 机联系的整体。 (二)国外法学对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
(三)法学分科的不同角度 第一,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可分 为:(1)国内法学; (2)国际法学(广义) ;(3)法律 史学;(4)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 第二,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又 可分为: (1)立法学;(2)法律解释学;(3)法律社 会学,等等。 第三,从认识论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 应用法学。 第四,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看,法 学又可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四)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
3、权利与权力的冲突 (1)权力否定权利 (2)权利否定权Leabharlann Baidu (3)权力限制权利 (4)权利制衡权力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一、权利的分类 1、公权利和私权利。 2、对世权和对人权,又称绝对权和相对权、对 物权和对人权。 3、原始权和救济权,也称第一位的权利和第二位 的权利,主权利和从权利。 4、专属权与可转移权。划分的标准是权利是否可 转移。 5、行动权和接受权。
三、法不同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1、法的规范性(普遍性) 是指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 向。 2、法的一般性(概括性) (1)法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 (2)它的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 (3)它意味同样情况同样适用
((二)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法 1、法由国家制定 法 2、法由国家认可 ((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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