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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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

黄远龙X

引 言

最近几十年来,/时际法(intertemporal law)0这一概念越来越引起了国际法学者的注意。它首先是在1928年的帕尔马斯岛案件仲裁裁决中被引入国际法领域的,¹此后就不断有国际法学者发表论文探讨时际法的问题。1970年,有两本关于这一问题的专著出版:法国国际法学者保罗#塔韦尼埃的5国际公法中行为与规则在时间上的适用的研究(时际法或过渡法的问题)6º以及德国国际法学者沃尔夫)迪特里希#克劳哲)阿布拉思的5时际国际法)))国际法

规范的时间上的适用范围6。

»再有,世界著名的学术性团体)))国际法研究院也于1968年1月指定丹麦国际法学家马克斯#索恩逊为专题报告员,让他与研究院的第十一委员会一起开始

了对/国际秩序中的时际法问题0的研究。

¼经过几年的研究和讨论,国际法研究院于1975年8月通过了题为5国际公法中的时际问题6的决议。最后,一些较新的国际法教科书也开始论述这一问题。这表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学者认识到,时际法的问题是整个国际法理论体系中一个不应忽视的组成部分。

/时际法0这一用语是从国内法中引入到国际法中来的。一般认为是德国法学家阿福尔特

(Affolter)在本世纪初的一些著述中开始使用/interte mporales Recht 0一语的。½此后这一用语被

译成了法文中的/droit intertemporel 0或/droit intertemporaire 0、英文中的/interte mporal law 0、日文中的/时际法0和中文中的/时际法0,而且由它又派生出了/时际私法0、/时际刑法0、/时际民事诉讼法0等术语,/时际国际法0¾这一用语也是由此而派生出来的。

从这一用语的结构上看,它由/时际(intertemporal)0和/法(la w )0这两部分构成。/时际(in -tertemporal)0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时(te mporal)0和/际(inter)0这样两个要素。英语中的/tempo -ral 0和/inter 0、以及德语和法语中的相应部分,从词源上看,都可以追索到拉丁语的/tempus(时X ¹º»¼½¾G.Schwarzenberger,A Manual o f Internat ional Law,5th ed.,1967,p.635.

Cf.Paul Roubier Le Droit Transitoire (c on flits des lois dans le tem ps ),2e Edi tion,Paris,1960,p.4.另请参见前引132,W.-D.Kraus e-Abla 书,s.15,Fu n.7.Cf.5Le probl me dit du droi t interte mporel dans l .ordre internati onal(Onz i me Commis sion ),Rapport provis oire de M.Max Sorens en du 29avril 19726,Annuaire IDI ,55,(1973),p.1.(本文注释中的Annuaire ID I 为Annuaire de l .Institut de Droit in -te rnational 的略语,下同。)Wolf-Dietrich Krause-Abla ",Interte mporales V &olke rrecht -Der zeitliche Anwendungsbe re ic h von V &olkerre chtsnorme n ,Hamburg,1970.Paul Tavernier,Re che rc hes sur 1.application dans le te mps des actes et des r gles en droit inte rnational public (Problemes de droit inte rte mporel ou de droit transitoire),Paris,1970./Award of The Island of Pal mas Case 0,AJIL ,22,(1928),p.883.(本文注释中的AJIL 为Ame ric an Journal o f Inte rnationalL aw 的略语,下同。)本文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日本一桥大学法学博士。

间)0、/temporal(时间的)0和/inter(,之间)0。因此,/时际法0一词字面上的含义就是/时间与时间之间的法律0。这与/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0(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一词的结构相类似。事实上,正如法国法学家保罗#鲁比埃所指出的那样,/时际法0这一用语,是作为/国际法0

一词的对应语而造出来的。¿当然,时间并不能象国家一样,成为可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时际法也不能象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那样,被理解成调整时间之间关系的法律,也就是说不能只从字面上来理解这个词的意思。要理解国际法上时际法的概念,显然,首先应当看看各国的国际法学者关于这一概念都说了些什么,然后再加以分析鉴别,引出结论。以下我们先考察第一种观点。

一 时际法是解决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的法律

这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国际法学者普遍的看法。

克劳哲)阿布拉思在他有关时际国际法的德文专著中说:/国际法是经常变化的。新规范生效,既存的规范失去效力。由此产生这一问题:这些时间上相互连续的规范中的哪一个是指向某一特定事实的。,,因此,存在着有关支配一个过去的事实的两个时间上相互连续的国际法规范之间的冲突。为了解决这一冲突,必须划定旧的和新的规范相互间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0/时际法(时际私法、时际刑法等)这一名称被用来指[解决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的规则,人们也借用这一名称来指国际法规范在时间上的冲突:时际国际法。0À

法文版5国际法术语词典6将/时际法0解释成为:/为了指示那些可以决定在时间上相互连续的复数的法律规则中,对于某一特定案件应当适用的规则的诸原则而经常使用的术语。0Á

塔韦尼埃在他有关国际法上时际法问题的法文专著中也采用了这一解释。

l u 德国出生并在图宾根大学取得法学博士学位的施瓦曾伯格对/时际国际法0的解释是:/对

于特定的案件,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各种国际法规则的适用的决定0。

l v 荷兰国际法学家弗兹尔也将时际法的问题看作是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的问题,他的说法

是:/时际法,或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的重要问题0。

l w 日文版5国际关系法辞典6中对国际法上的时际法的概念是这样解释的:/由于在国际法上作为法的主体的国家具有长久的生命,法规内容在年月的经过中变化,对于法变化以前发生的行为或事实,应当由新旧法中的哪一个支配,这种问题很多。为解决这样的法的时间上的抵触

的规则叫做时际法。0

l x 以上几种说法虽然在文字上略有不同,但其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即认为时际法这样一个术语指的是一类法律原则或规则,它们的功能是决定在存在着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或曰抵触(也有人称之为/法律的时际冲突0)的情况下,对于某一特定案件应当适用哪一或哪些法律。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

¿ÀÁ l u l v l w l x [日]国际法学会编5国际关系法辞典6,三省堂1995年版,第379页。

J.H.W.Verzijl,The Jurisprudence o f the Wo rld Court,vol.Ò,1966,p.112.前引162,G.Schwarzenberger 书,p.635.参见前引122,P.Tavernier 书,p.17.J.Basdevant,Dictionnair de la te rminologie du droit international ,1960,p.237.前引132,W.-D.Kraus e-Abla "书,s.15.参见前引152,Paul Roubier 书,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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