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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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年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青年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青年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青年基金项目:(一)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三)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

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下列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青年基金项目:(一)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青年基金项目的;(二)作为负责人承担过青年基金项目的;(三)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

前款第(三)项中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且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第八条申请青年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青年基金项目限为1项;(二)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编报说明 共21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编报说明 共21页

10 5、差旅费
11 6、会议费
12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3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4 9、劳务费
15 10、专家咨询费
16 11、其他支出
17 (二)间接费用
18 其中:绩效支出
19 二、自筹资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表(定额补助)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金额单位:万元
10 5、差旅费
、市内交通费用等。
11 6、会议费
12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3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4 9、劳务费
15 10、专家咨询费
16 11、其他支出
17 (二)间接费用
18 其中:绩效支出
19 二、自筹资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表(定额补助)
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预算管理权——下放预算调整权
预算总额的调整,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支出预算的调整,
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依托单位审批。 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以及间接费用等“敏感性”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
10 5、差旅费
11 6、会议费
12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3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4 9、劳务费
15 10、专家咨询费
16 11、其他支出
17 (二)间接费用
18 其中:绩效支出
19 二、自筹资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表(定额补助)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金额单位:万元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资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资本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

下文是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一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一样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

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国家自然基金项目申报注意事项

国家自然基金项目申报注意事项

②项目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以及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重点阐述)
研究目标:最多两个。 研究内容:最多列出三个。不可多 列,否则会产生课题太大抓不住重点的感 觉。与研究方案互为补充,是研究方案的 大纲。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本学科研究领 域中的问题;研究中技术关键问题。
③拟采取的研究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原则:研究方法要先进,技术路线 要清晰,实验手段关键技术切实可行。 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手段一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
委务会议审批:
获学科评审组会议通过的项 目予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批准予以资助。
四.课题申报失败的原因分析
立论依据
一般跟踪研究,缺乏创新。 立论依据不够充分。 无明显科学意义或应用前景。
研究基础与研究条件
相关研究工作基础和积累不够 。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无特色或不够先进。 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明确或存在错误。
⑧申请人简历的填写: 包括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 的学历和研究工作简历。
近期发表与本项目有关的主要 论著目录和获得学术奖励情况。
在本项目中承担的任务。
⑨承担科研项目情况的填写: 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正 在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包括自 然科学基金的项目,要注明项目 的名称和编号、经费来源、起止 年月、负责的内容等。
如 何 选 题
• 本学科目前研究的前沿问题。
具有源头创新的思想。 • 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发展,研 究本地资源,结合当地条件和 特点开展的研究工作。
如何填写申请书的 报 告 正 文
申请书是评价申请者的申请项目、确 定是否予以资助的唯一依据。在填写申 请书时要重视填写规范的要求,认真阅 读申请书上所附的各项内容填写说明。 认真理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每年 发布的有关申请的通告、说明、项目指 南。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2.10•【文号】财教[2001]327号•【施行日期】2001.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1]32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含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下同)的管理,促进科学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由国家设立,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发现和培养基金科学人才的专项资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科学事业费预算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是由国家设立的,负责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其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编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年度预算,组织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如实反映财务收支状况。

(三)负责组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依法检查、监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对项目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年终向财政部报送当年经费决算及经费使用说明。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国家财政、审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年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青年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第四条青年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青年基金项目:(一)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三)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

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下列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青年基金项目:(一)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青年基金项目的;(二)作为负责人承担过青年基金项目的;(三)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

前款第(三)项中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且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第八条申请青年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青年基金项目限为1项;(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当年申请的青年基金项目数,与作为参与者正在承担的青年基金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2项;(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当年参与申请的青年基金项目数,与作为负责人或者参与者正在承担的青年基金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2项;(四)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区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区基金项目支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部分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培养和扶植该地区的科学技术人员,稳定和凝聚优秀人才,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地区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地区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依托单位属于地区基金项目资助范围的,其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2022年国家自然基金最新限项规定及申请注意事项

2022年国家自然基金最新限项规定及申请注意事项一、各类型项目限项申请规定:申请人(不含主要参与者)同年只能申请1项同类型项目。

二、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限为3项的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申请(包括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和正在承担(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以下类型项目总数合计限为3项: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不包括集成项目和指导专家组调研项目)、联合基金项目(指同一名称联合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时不限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专项项目,以及资助期限超过1年的委主任基金项目、科学部主任基金项目等。

三、作为负责人限获得1次资助的项目类型: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四、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的限项申请规定:作为申请人申请和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的项目数合计限为1项;在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项目研究工作的前提下,作为主要参与者申请或者承担各类型项目数量不限。

五、不受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3项限制的项目类型: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数学天元基金项目、国际(地区)交流项目、科普项目、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项目、青少年科技活动专项项目、委托任务及软课题研究项目、资助期限1年及以下的其他类型基金项目,以及项目指南中特殊说明不限项的项目等。

特殊说明:1.处于评审阶段(自然科学基金委做出资助与否决定之前)的申请,计入本限项申请规定范围之内。

2.申请人即使受聘于多个依托单位,通过不同依托单位申请和承担项目,其申请和承担项目数量仍然适用于本限项申请规定。

3.现行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申请项目数量的要求与本限项申请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2年度项目指南的申请须知一、关于申请人条件1.作为申请人,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202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编号

202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编号----------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国家对自然科学研究的投入越来越大,其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作为支持基础研究的重要渠道之一,其面上项目更是备受学术界和科研人员的关注。

2021年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也是备受期待的重要课题之一。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重点探讨202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编码及其重要性。

1. 202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202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编号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为了统一管理和监督面上项目的执行而给予项目的唯一标识号。

每一项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面上项目都会被分配一个独特的编号,以便于对项目进行跟踪和管理。

2. 编号的构成202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编号通常由多个部分构成,包括年份、项目性质代码和具体的项目编号。

以“202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编号”为例,其中“2021”代表项目的年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代表项目的性质,“面上项目”表示项目的具体类型,“编号”则是项目的唯一标识号。

3. 编号的重要性202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编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通过编号可以追溯项目的申报、评审、资助和执行等全过程,有利于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编号也是项目在学术界和科研领域内广泛传播和宣传的重要依据。

项目编号的唯一性和权威性也使得它成为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的重要标识。

编号还可以为项目的成果评价和科研成果的归属提供依据。

4. 项目编号的申请和管理202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编号通常是在项目立项之后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统一分配的。

项目单位在立项成功后,需要向基金委提交申请,经过资格审查和审批后,方可获得编号。

项目单位也需要严格按照编号的规定进行项目的管理和使用,确保项目编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5. 结语202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编号不仅是项目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工具,也是学术研究和科研成果的重要标识,对于推动自然科学研究的发展和促进科技创新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奖励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奖励办法(修订)第一条为鼓励学校广大青年教师积极从事高水平基础研究工作,努力争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资助,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项目组予以奖励,为规范奖励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项目指学校作为依托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奖励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四条本奖励按如下方式实施:第一部分为课题组立项奖,按照项目资助总额的5%进行奖励,在立项后以现金形式奖励项目组;第二部分为单位立项奖,按照项目资助总额的10%进行奖励,在立项后以业绩津贴形式拨付项目组所在单位,具体分配方案由各单位自行制定;第三部分为质量奖,在项目取得任务书规定的全部研究成果并按期结题后以现金奖励项目组,分三个等级实施,一等奖指结题评价结论为“优秀”,奖励课题组资助总额的15%;二等奖指结题评价结论为“良好”,奖励课题组资助总额的10%,三等奖指结题评价结论为“合格”,奖励课题组资助总额的5%。

第五条项目未能正常结题,或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行为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终止的,学校取消全部奖励,并追回已发放奖金。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调离本校,调离后不再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七条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专项业务费”,学校按照立项数量,每项投入5000元,滚动使用,用于项目申请评审、咨询和差旅等费用,由科技处统筹管理使用。

第八条科技处负责核定本奖励的范围、额度,人力资源处负责发放本奖励所指业绩津贴,财务处负责办理奖金发放手续。

第九条获奖人员领取奖励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2010年度及以后立项项目有效,2007年9月18日印发的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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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国科金发计〔2018〕45号各依靠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治理方法》业经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治理方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二条面上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和谐和可连续进展。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面上项目治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公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治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依照基金进展规划、学科进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举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靠单位的,经与依靠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靠单位的同意能够申请。

依靠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实施有效治理。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不得申请面上项目,但在职人员通过导师同意能够通过其受聘依靠单位申请。

第七条申请面上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面上项目限为1项;(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当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的面上项目数,与作为负责人或者参与者正在承担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2项;(三)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面上项目的,不得申请;(四)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面上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

面上项目研究期限一样为3年。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靠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靠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能够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

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差不多情形和依靠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靠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讲明理由:(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五)依靠单位在不得作为依靠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阻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定和评判,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三)项目申请经费使用打算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关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依照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关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依照实际情形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十五条通讯评审完成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必要时能够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依照通讯评审情形对项目申请排序和分类,供会议评审专家评审时参考,同时还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打算、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打算,结合学科布局和进展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多数通讯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的项目,2名以上会议评审专家认为创新性强能够署名举荐。

会议评审专家在充分听取举荐意见的基础上,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十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十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依照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靠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差不多情形以及依靠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靠单位,并讲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靠单位提供。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定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面上项目评审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实施与治理第二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靠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

公告期满视为依靠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靠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打算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打算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打算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靠单位。

核准后的项目打算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依照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打算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讲明理由的,视为舍弃同意资助。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打算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形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靠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面上项目的实施情形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面上项目实施过程中,依靠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靠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能够直截了当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一)不再是依靠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二)不能连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靠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靠单位与原依靠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靠单位提出变更依靠单位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协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依靠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固。

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

由于客观缘故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靠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新增加的参与者应当符合本方法第七条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变更单位以及增加参与者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应当符合本方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打算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靠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由于客观缘故不能按期完成研究打算的,项目负责人能够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靠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本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靠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靠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表的,自然科学基金委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靠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一)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二)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三)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四条发表面上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治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五条面上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13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治理方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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