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抚养费的追索主体
抚养费起诉状范本标准版

抚养费起诉状范本标准版抚养费起诉状范本标准版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大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尊敬的法院:我作为原告,在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我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自儿子出生以来,我一直独自承担抚养儿子的责任。
被告并未尽到其作为父亲的责任,从未支付过儿子的抚养费。
我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但均未得到任何回应。
为了保障儿子的基本生活和教育需求,我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将根据儿子的实际需要和被告的收入情况来确定。
此外,我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谢谢!此致原告人:日期:请注意,以上范本仅作为参考,实际应用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
追索抚养费起诉状范本追索抚养费起诉状范本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大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尊敬的法院:我作为原告,在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我儿子的抚养费。
我与被告于XX 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然而,自儿子出生以来,被告一直未能履行其抚养义务,导致我与儿子在经济上和生活上遭受了巨大的困难和压力。
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我曾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其抚养义务,但被告始终不予理睬。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我儿子的抚养费,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谢谢贵院的关注与支持!此致敬礼!原告:XXX XX年XX月XX日。
抚养费起诉状范本三篇以下仅供参考,请大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尊敬的法官:我代表原告提起抚养费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
原告与丈夫于20XX年XX月XX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自孩子出生以来,被告一直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拒绝支付抚养费。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始终拒绝履行义务。
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具体数额根据孩子每月实际花销及双方收入确定。
高考政治一轮复习大单元达标测试(15)家庭与婚姻(Word版含解析)

(15)家庭与婚姻一、选择题:本题共16小题,每小题3分,共48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李某婚后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对妻子刘某大打出手。
2016年8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李某与刘某的亲生儿子李明(9岁)与李某一起生活。
2019年6月,李某与吴某再婚。
2020年9月,李某用婚前财产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2021年6月,李某因车祸死亡。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房屋虽由李某个人出资,但应为李某与吴某的共同财产②刘某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对李明没有抚养、教育等义务③李某对刘某实施的家暴是破坏其家庭关系的祸首④李明与吴某同为李某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2.张某甲、张某乙系张某子女,在张某年老后,两人互相推倭,长期怠于履行对其父张某的赡养义务,导致张某生病后未能得到有效治疗和照看,最终独自病死家中。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张某甲、张某乙犯了遗弃罪②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③张某甲、张某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④张某甲、张某乙对张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这一规定( )①有助于更好地保障未成年子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②界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至子女成年并独立生活③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基本准则④意味着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就是在经济上供养父母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4.张某和李某与两个儿子达成了《老人分包赡养协议》:长子赡养张某,次子赡养李某,互不干涉。
几年后张某得重病住院治疗,花去数万元,长子以经济困难、次子以赡养协议为由,都拒绝支付张某的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
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韩国养育费履行法

韩国养育费履行法韩国的养育费履行法,说白了就是一个让孩子的生活不被父母的离婚或者分开给拖累的法律。
谁都知道,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谁要是敢动他们一根毫毛,爸妈都得竭尽全力保护。
不光是你给孩子买玩具、衣服这么简单,最重要的还是每个月得给孩子供生活费,保证孩子能健康、快乐地成长。
可是,现如今,这个责任可不是只有妈妈一个人背,爸爸也得好好承担。
而韩国的这部法律,正是为了确保爸爸妈妈们能履行他们的“抚养责任”。
大家可能有点疑问了:“我就知道这养育费肯定是要给孩子的,问题是你能不能确保这钱到孩子手里?”好问题。
因为实际上,很多时候离婚后,哪怕是法院判决了,父母的一方还是不肯出钱,甚至拖拖拉拉,找各种借口不付。
这时候,养育费履行法就登场了,能帮孩子拿回本该有的抚养费。
想想看,你离婚了,法院说好了你得每月支付一万韩元的养育费,你觉得自己是心安理得地按时给,结果一拖再拖,甚至有时候父母的沟通不畅,孩子最后过得很糟糕,那就不好了。
所以韩国的这部法律特别注重执行力,专门为那些“赖账”的父母设计了很多条条框框,确保你欠的钱,最终能还到孩子手里。
对了,说到执行力,韩国的养育费履行法真不是吃素的。
如果一方不给养育费,法院是可以采取一些比较“硬核”的手段的。
比如,工资直接扣、银行账户冻结,甚至是强制执行卖掉不动产,反正就是想尽一切办法确保孩子的利益不受损。
最有趣的一点是,如果父母没钱付养育费,也得想办法通过其他方式履行责任,比如说换个方式去工作,或者在工作上做出一些补偿。
虽然大家知道,这条规定听起来有点“狠”,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对孩子而言就是一种保护,毕竟父母的离婚不应该变成孩子的负担。
你要知道,韩国的法律在很多方面都是非常重视细节的。
养育费履行法也不例外,涉及到的方面包括了如何确定抚养费的标准,如何在一方不支付的情况下进行追索。
简而言之,法律能确保在父母离婚后,孩子的生活水平不会下降太多。
再举个例子,如果父母离婚前生活较好,孩子习惯了有固定的生活水平,父母就必须保证孩子在离婚后依旧能够维持这种水平,不能说“我没钱了,孩子你就凑合着过吧”。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在法律实践中的认定问题研究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在法律实践中的认定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随之而来的组合家庭也日益普遍,这就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继父母子女之间的赡养、继承案件纠纷的数量直线上升。
由于以往相关法律规定的作废,再加上现行《民法典》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没有确切标准,这就导致现阶段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难以把握认定抚养关系的标准。
本文将从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角度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的“抚养关系”在实践中的应用。
关键词:继子女继父母抚养关系一、界定“抚养关系”的意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不得虐待或歧视继子女,其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继子女是否履行赡养义务以及继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决定了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进而影响到继子女是否能够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
所以,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和继承案件之中,关键还是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抚养关系”。
那么应当如何来界定“抚养关系”呢?在司法实践中,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二、继亲属的相关概念(一)继亲属在《德国民法典》中,继家庭是指孩子们在亲生父母一方的新的伴侣关系中成长。
[1]孩子与继父母方面的亲属形成继亲属关系。
一般情况下,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是由原生家庭的破裂引起的,如父母离婚或死亡后再婚。
梁慧星教授认为,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后再婚,子女与父母的再婚对象之间形成关系。
[2]其他继亲属关系的形成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为基础,包括继兄妹、继祖孙等衍生关系。
(二)继父母子女的类型一般而言,继父母子女关系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名分型,即未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姻亲关系,可能是成年继子女或未受抚养的未成年继子女。
[3]第二种是收养型,指继父母通过生父母的认可后收养继子女,从而使他们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转化成养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如何起诉子女索要赡养费

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父母如何起诉子女索要赡养费
和田律师龚律师: 李某夫妇家住南宁市郊农村,且均年过七旬。老人生有2个子女,但孩子婚后分别在宾阳和横县生活,而且都不愿给父母赡养费,理由是他们都是下岗工人,家庭负担很重。李某夫妇想向法院起诉索要赡养费,有人说可分别向宾阳和横县法院起诉,有的说也可以在南宁市城区起诉。请问,李某夫妇该向哪里法院起诉?
读者黄培养 黄培养读者:
父母如何起诉子女索要赡养费 一、赡养费指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费用帮助。
二、为法律中定义,在夫妻分居或离婚后,提供给配偶的必需生活费用。传统上赡养费是由男方支付给其前妻,但1970年后,基于男女平等的考量,男方也可有权向其前妻要求赡养费。
2001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该法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李某夫妇居住农村,年过七旬,无法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只能靠成年子女赡养。他们的2个子女均已成家,即使生活困难,也应当承担赡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养年迈父母的义务,这既是作为子女的法定责任,也是道义所要求。如果父母与子女协商解决不了,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付赡养费。
我“喜当爹”了怎么办
生活中,男方父母即孩子的祖父母基于亲情也经常为抚养孙子女付出大量的金钱和精力。
特别是祖父母如遇儿子不幸亡故,更经常将孙子女作为唯一精神寄托,一旦发现孙子女非亲生,遭受的打击丝 毫不亚于"喜当爹”的当事人,但他们在主张侵权责任时,是否可以适用《复函》的有关规定,立法尚不明确。而如 果祖父母一方以不当得利提起诉讼,又仅能主张返还,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离婚后男方支出的抚养费的返还标准
目前,我国法律对欺诈性抚养纠纷中男方支出的抚养费的返还标准并未予以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 难题。
199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 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
我“喜当爹”了怎么办
我〃喜当爹〃了怎么办
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对传统婚恋观形成了强烈冲击,伴随离婚率节节攀升,"喜当爹”型索 赔纠纷也随之出现,成为婚姻家庭纠纷面临的一个新问题。
所谓〃喜当爹〃特指欺诈性抚养,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以后,妻明知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 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手段,称其为婚生子女,使夫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
虽然伴随〃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女性也可能成为被欺诈对象,但鉴于此类案件引发的家庭和社 会矛盾尚不突出,本文暂不做讨论。
婚姻是夫妻双方相爱相守的庄严承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双方理应互负忠实义务、彼此尊重。
这既是《婚姻法》倡导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道德准则。
特别在一段失败的婚姻结束之后,子女往往成为男方唯一的情感寄托,而一旦发现子女非亲生,男方情感和精 神无疑将遭受重创。
遗腹子的被抚养权的法律保护
遗腹子的被抚养权的法律保护遗腹子的被抚养权的法律爱护遗腹子的被抚养权的法律爱护中央电视电新闻频道十月二十日和二十一日延续报道了一起遗腹子向交通肇事者追索抚养费的案例,受案法院最终判决肇事者向遗腹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其父死亡而产生的十八年的抚养费损失。
评点专家认为,本案为遗腹子的法律爱护咨询题提供了借鉴。
笔者认为遗腹子起诉交通事故责任人请求赔偿没有法律依照,但其利益能够经过其母的起诉得到维护。
试分析如下:一、遗腹子别是本案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遗腹子在出生前既别享有民事权利也别承担民事义务,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所以对出生前的法律关系,遗腹子既别享有权利也别承担义务。
法律虽规定遗腹子在出生后享有继承权,但这是一具例外的规定,只能适用于特定的情形,别能作为普通规则和依据。
在本案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中,遗腹子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别是该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该法律关系中,遗腹子别享有权利,也别承担义务。
所以,遗腹子别具备参与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主体资格,别能成为该案的原告。
尽管遗腹子在出生后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其诉讼权利能力受其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只能在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才享有诉讼权利。
认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固然在所有诉讼关系中享有诉权是别正确的。
二、遗腹子出生后抚养费用的损失应予赔偿。
遗腹子的抚养费用是客观存在的。
这一费用能够构成伤害结果。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
由于遗腹子出生前父亲差不多死亡,因此母亲依法应承担抚养子女人义务。
遗腹子与父亲没有形成抚养关系,而与母亲形成抚养关系。
由于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因此原本可由父母共同负担的抚养义务成为母亲一人的义务,其中原可由父亲承担的义务转由母亲来承担,这是由于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母亲的责任的增加,因而构成母亲的经济损失,交通事故与抚养责任的增加存在因果关系,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伤害结果。
追索抚养费反诉状
追索抚养费反诉状
原告:(姓名)
被告:(姓名)
一、案情概述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被告担任儿子的抚养人,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双方都同意并签字生效。
但被告在儿子已成年后,仍在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且要求提高抚养费至3000元。
原告已经在过去的十年内已经按照协议每月支付抚养费,但现在不愿意再支付,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需要支付额外费用。
二、反驳理由
1. 原告已经按照协议支付抚养费
在儿子还未成年时,双方协议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原告完全按照该协议支付了十年,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因此原告无需再支付剩余的抚养费。
2. 被告的抚养费要求缺乏合理性
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更多的抚养费,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需要支付额外费用,也未说明支付额外费用的理由和必要性。
因此被告的要求缺乏合理性。
3. 被告要求提高抚养费缺乏法律依据
被告在已经签订了协议并生效的情况下要求提高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支持这种行为。
原告已经完全按照协议支付了抚养费,因此被告没有权利要求提高抚养费。
三、诉讼请求
因此,原告在此诉请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1.判令被告停止要求原告支付任何抚养费。
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并感谢法院的秉公执法。
小孩抚养权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甲方:(父亲/母亲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乙方:(父亲/母亲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____区登记结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子/女,取名: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因甲乙双方感情破裂,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离婚,现将小孩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抚养权归属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小孩的抚养权归甲方/乙方所有。
2. 另一方(以下简称“非抚养方”)同意放弃小孩的抚养权,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要求。
二、抚养费用承担1. 非抚养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月向抚养方支付抚养费人民币____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或完成大学本科教育。
2. 如小孩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需要长期医疗费用,非抚养方应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3. 小孩的教育、医疗、保险等费用,甲乙双方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合理分担。
三、探望权1. 非抚养方享有定期探望小孩的权利,具体探望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2. 探望期间,非抚养方应遵守抚养方的规定,不得影响小孩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3.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探望时间变更,双方应提前通知对方。
四、监护责任1. 甲方/乙方作为抚养方,承担小孩的监护责任,负责小孩的日常生活、教育和成长。
2. 甲方/乙方应积极配合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关注小孩的学习和生活情况。
3. 甲方/乙方应关心小孩的身心健康,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五、变更抚养权1. 如因抚养方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小孩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非抚养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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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抚养费的追索主体
2012-4-24 15:5 来源: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父母离婚后仍要负担子女抚育费,这并无争议,然而当父母一方不能尽相应的义务时,
该由谁来行使权利却产生了分歧,即子女抚养费的追索权的主体是子女呢,还是与子女共同
生活的父或母一方。
这究竟是子女的权利还是父母的权利?
一种观点认为是子女,其理由是子女为被抚养人,抚养费是其所需,为其所用的,他不
是权利人谁是权利人呢,而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故均是义务人,而非权利人。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子女仅仅是权利的基础和标的,是权利所指的义务对象而已,而非
权利人本身。父母均为义务人,但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并且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权利可以因
多尽了义务而派生,即权利来自于多尽之义务。故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应为多尽义务之父或母,
而非子女本人。该权利其实质应为多尽之抚养义务而派生出来的追索权。离婚时父母双方或
者法院就子女抚养所作的处置,其实质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义务分配问题。而抚养费的追
索其实质则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权益追偿问题。但子女也非绝对不能成为抚养费追索的权
利主体,只有两种例外情况,当父母均不能尽相应的义务或者享有权利的一方不正当的放弃、
怠于行使其权利致使子女权利受到影响时。
笔者认同后一种观点,这种观点与婚姻法的规定也是相符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就子女
抚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
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
人民法院判决。”其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
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其第一款规定子女抚养费负
担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这里的双方无庸置疑指的就是父母,而非子女。即关
于子女如何抚养,其费用的多少,并不必须或者说是并不需要征求子女的意见,更不要说由
子女来决定了。对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父或母之一方可以负担少部分、大部分、全部或者
不负担,只要父母达成合意即可,这种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权利义务的
主体是该协议的双方即父母,而非子女。即使协议不成,法院判决权利义务的主体也是该父
母双方,与子女无涉。但婚姻法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并未就此打住,而规定了第二款,而第二
款的权利主体却又分明成了子女,这也是以上第一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所在。这第二款与第一
款似乎是矛盾的,其实不然,所谓矛盾实属理解之偏差,没有充分注意到该款中“在必要时”。
这一款其实是前款的延伸和补充,这种延伸和补充是恰当的也是必要的,旨在充分保护子女
的权益,保障其实际利益不受侵害。
我们必须正确理解这前后两款之间的关系,才能正确处理好问题。其前款是原则,而该
原则是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的。这种基础就是父母对与子女相关权益的处置不得对子女造
成侵害。也就是说父或母一方可以负担少部分或者不负担,但其成立的前提是另一方需负担
相应的大部分或者全部,两者之和必须能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所需,不得对子女权益构成任
何实质性的侵害。否则就是不成立的。
现实生活中,离婚时一方为了争夺子女抚养权,往往会在抚养费上作出让步,由自己来
多承担一定的抚养费用。如果这种让步是建立在能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所需,不对子女权益
构成任何实质性的侵害之基础上,那么这种让步就是适当的,子女也无权再行使任何权利,
这也就是“在必要时”的价值所在。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离婚时抚养费用的分担本是适当的,
但后来形势发生了变化,使原来的义务分配不再合理,或者一方无力再承受原有的分配,该
由谁来行使权利呢?抚养费问题首先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义务分配问题,其次是两个义务
主体之间的权益追偿问题,这种失衡应当首先由两个义务主体在彼此之间来寻求平衡,与子
女无涉,子女也没有“权利”可言。反之,如果因应当主动寻求平衡的一方怠于行使权利,子
女才有权来行使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时,就会带来一个监护权的问题,但这不是本
案讨论的内容,在此不作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