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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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2009年12月24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郑州市市区规划区,包括行政辖区内的中原区、金水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及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技术管理规定2013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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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内容组成与效力】本规定的附录是条文内容的组成部分,必须一并遵守执行。
1.0.6【授权解释】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定期组织本技术规定的修订工作。
2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2.1.1【用地分类】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及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一)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3.2.2的规定。
(二)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3小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3.3.2的规定。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1 分类分级…………………………………………………………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4 实施导则…………………………………………………………
6.5 燃气工程…………………………………………………………
6.6 管线综合…………………………………………………………
6.7 环卫和消防工程…………………………………………………
附录A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附录B 建筑间距图表
附录C 名词解释
1 总 则
1.0.1【目的与依据】为了推进郑州市城乡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至±0位置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建设工程是否按要求进行施工的事先检查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

第四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场地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一)建筑工程施工至±0位置,市政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

(二)场地留有固定的放线标志。

(三)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并出具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市政管线工程不含现状测量图)等。

出具《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验线报告》的单位与出具《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的不能为同一单位。

建筑工程项目规划与施工技术管理规范管理细则

建筑工程项目规划与施工技术管理规范管理细则

建筑工程项目规划与施工技术管理规范管理细则一、项目启动后,企业组织开展项目投标前的项目规划,规划内容包括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主要人员安排,风险分析、现金流分析、项目成本分析等方面,项目规划内容在项目立项申请前完成。

二、工程中标并确定项目经理后,由工程科牵头、项目经理组织项目班子成员,开展以项目实施为目的的规划。

三、项目规划应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为主体,在满足质量、安全、工期的前提下,对施工工艺与技术、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进行合理安排,对各项任务进行明确分工。

四、项目规划还应包含项目成本分析内容,并对项目资金需求进行详细测算和安排。

第一节施工调查一、施工调查应视工程项目的规模实行分级调查,一般工程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员、材料员等进行;大型及复杂工程由公司工程科组织相关工程技术、安全人员和项目经理及项目其他人员参加。

二、施工调查的依据:1、工程中标通知书;2、施工合同文本或协议书;3、设计文件。

三、施工调查的主要内容:1、自然条件调查:地质情况调查,确定不良地质分布以及不良地质与工程的关系;气象、水文情况;生产、生活用水条件,物资供应能力;地方民族风俗、防疫卫生等;征租用地和建筑物、构筑物拆迁情况(地上地下管线,施工范围内受影响的其他设备)。

2、技术经济调查:工程分布,确定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地方建筑材料的情况,确定材质、价格及供应能力;项目的道路与交通输情况;地方水源、供水、电力供应能力、邮电设施(通讯、网络)等情况;临时设施的设置条件、地点、数量,施工队伍的驻地安排。

四、调查前应查阅已掌握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制定调查提纲;调查结束后,项目经理组织根据调查情况编写书面的施工调查报告。

五、项目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依据招标文件,将本项目施工所涉及的设计规范、施工规范、施工指南、质量验收标准等项目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收集整理并配备到相关技术岗位。

第二节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一、编制步骤1、研究合同文件、招标文件、设计文件。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2年)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2年)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01•【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2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6年6月30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包承包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五章劳动用工第六章服务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诚信、有序竞争的原则。

禁止以任何形式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25•【字号】•【施行日期】1997.07.2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0年12月28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20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3月13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使其充分发挥效益,更好地为城市生产、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下列设施:(一)城市道路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街头空地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设施及其附属构筑物;(二)城市桥涵设施,包括河道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人行通道及其附属构筑物;(三)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用的排水管道、明沟、暗渠、进水井、检查井、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四)城市防洪设施,包括河道、泄洪道、明渠、堤岸、河坝、闸门以及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的附属设施;(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公共道路、广场、桥涵、河道、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

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好与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持市政工程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转。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8月28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安全主体责任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水利、交通、电力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完善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协助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全面提升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规范全市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的建设管理,为现场施工人员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树立建设工地的良好形象,美化、亮化市容、市貌,积极推进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及《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以下简称临建设施)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及拆迁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为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建设的施工围挡、办公生活用房、厨房及卫生间、材料加工棚和仓库等临时设施。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拆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拆迁工程的临建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区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居民自建房屋等其它建设工程临建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军事、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临建设施的建设管理,按照主体工程“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其专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郑州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及各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临建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其他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进行检查时,应当告知或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五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能满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的要求,不得占压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

郑州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至±0 位置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建设工程是否按要求进行施工的事先检查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

第四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场地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一)建筑工程施工至±0 位置,市政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 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

(二)场地留有固定的放线标志。

(三)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并出具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市政管线工程不含现状测量图)等。

出具《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验线报告》的单位与出具《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的不能为同一单位。

郑州工程施工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为加强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安全,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施工许可1.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3)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4)施工单位资质证书;(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6)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7)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8)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9)其他相关材料。

三、施工现场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工程标志,标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

3.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围挡、警示标志、安全通道、防护网等,确保施工安全。

4.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现场各岗位的职责,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5.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施工工期1. 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2.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3.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质量,不得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延期。

五、环境保护1. 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3.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垃圾处理,确保垃圾及时清运。

六、安全生产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2.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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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城市规划局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五章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六章 临时建筑 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 附则 附录1 制订依据 附录2 名词解释 附录3 计算规则 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 第五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 (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总平面规划图: 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 ⑵用地界线; 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 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 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 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 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 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 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 ⑽技术经济指标; 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 ⑿比例(1:500或1:1000); 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文字说明; 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二)、建筑单体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内容同上); 2、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基础图(比例1:100—1:300,其中平面图应注明各层的使用功能); 3、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轴测图和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4、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5、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6、文字说明; 7、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及注册师章。 第八条 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1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相关程序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一)、建筑规划处业务会或分局业务会; (二)、局建筑专题审批业务会; (三)、专家咨询或评审会; (四)、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会议。 注:1、其中城市重点控制地区、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8层以上高层建筑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须另报送夜景照明规划设计方案。 2、规划市区内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公共建筑、3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规划交通重点地段、重要位置(如二七广场和火车站地区)的建筑、交通枢纽、长途客货运站场、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须另报送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第九条 第八条涉及的内容报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三个。 第十条 室外装饰装修工程、临时建筑、零星建(构)筑物以及一般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要求可适当简化。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 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卫生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区,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间距执行;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对已建成住宅,相邻新建建筑其侧向间距已满足本章相关规定要求时,对已建成住宅不再作日照分析。 (二)、对新建建筑由于建筑布局和建筑艺术处理的需要,局部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再作日照分析。 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日照标准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一)、多、低层住宅间距 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⑴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最小控制距离南侧为多层时为18米,南 侧为低层时为9米。 ⑵主朝向为东西向时,最小控制距离主朝向一侧为多层时为15米,主朝向一侧为低层时为6米。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 ⑴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13米,低层为4.5米。 ⑵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米;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的间距 ⑴山墙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6米,低层为4.5米,并应同时满足 消防及通道的要求。 ⑵山墙开有卧室窗的,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 4、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有卧室窗的,其间距按主朝向间距要求控制。 5、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 1、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高度(米) 主朝向 24

南北向 25 30 35 东西向 20 25 30

2、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高度(米) 24最小距离 18 20 25 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3、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高度(米) 24板式山墙最小间距 15 18 20 塔式山墙最小间距 18 20 25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平行布置 ⑴主朝向为南北向时,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其最小控制距离按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规定控制;位于北侧时其最小控制距离为20米。 ⑵主朝向为东西向时,高层住宅同东(西)侧多、低层住宅最小控制距离18米。 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15米。 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卧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 8、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的最小控制距离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十三条 低层独立式住宅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且南北向最小间距为13米,东西向最小间距为9米。 第十四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东(西)侧时,其间距要求按第十二条规定控制; (二)、非住宅建筑(第十四条所列非住宅建筑除外)位于住宅北侧时其间距要求按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非住宅建筑(第十四条所列非住宅建筑除外)间距要求可参照住宅建筑间距要求适当减少,具体指标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第十七条 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一)、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二)、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第十八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要求应增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 第十九条 住宅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第二十条 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建筑,其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被遮挡日照建筑只考虑主要朝向,当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有效日照时间所规定的角度范围的不做日照影响分析。 第二十二条 本章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三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离界距离,离界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间距的一半控制,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表1所列值。 表1:

文教卫生建筑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 主要朝向

低层 6 5 3 多层 9 7.5 6 高层 18 15 12 次要朝向

低层 3.5 3 按消防要求控制 多层 4.5 4.5 按消防要求控制 高层 10 9 9 (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须满足第一项离界距离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要求。 (三)、界外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为3米。 (四)、地下建筑物的最小离界距离为3米。 (五)、低层独立式住宅,最小离界距离主要朝向6.5米,次要朝向为4.5米。 (六)、多、低层住宅次朝向宽度大于13米、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米时,离界距离按主朝向控制。 (七)、围墙经双方相邻产权单位协商同意后可不退地界。 (八)、在符合日照标准的前提下经双方相邻产权单位协商同意后离界距离可适当减少,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二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除经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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