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审理海事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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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试行)

沪高法[2001]286号

一、关于审理无单放货纠纷案件的问题

(一)案由

根据提单持有人起诉对象的不同,可确定不同的案由:

提单持有人起诉承运人或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

提单持有人起诉实际提货人、承运人的代理人等与之没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其他责任人的,为无单(提)放货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二)诉讼时效

上述第一类案件属违约性质,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二类案件属侵权性质,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三)确认无单放货事实的依据

1、权利凭证,即合法取得的全套正本提单。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全套正本提单的,应向法院作出合理说明,并能为法院查证属实。

2、货物被放行的证据。有以下证据之一的,可以认定货物已被放行:

①目的港提货不着的证据;

②货物已被他人提取的证据;

③货代、船代等告知货物已放行的信函、传真等证据;

④承运人确认放货事实的证据。

(四)无论提单是指示提单还是记名提单或不记名提单,承运人将提单项下的货物无单放行的,均应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五)无单放货的损失认定

1、无单放货导致出口方收汇不着或货物损失的,其货款损失应以货物价款确定。

货物价款的依据一般为结汇单证,也可在考报关单证和外汇核销单证。

非用于结汇的商业发票,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一般不作为认定货物价款的依据。

2、若出口方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已收取了买方的保证金、预付款或定金等,承运人有证据证明货物是交付给对外贸易合同买方的,其向出口方赔偿的货物价款为扣除买方已支付的保证金、预付款或定金的余额部分。反之,承运人仍应按照货物价款的全部向出口方承担赔偿责任。

3、若出口方是来料加工合同中的承揽方,承运人有证据证明定作物已交付给定作方(原料供应方)的,则赔偿承揽方因此遭受的报酬损失(包括承揽方提供的辅料等价款)。反之,承运人应按货物价款向出口方承担赔偿责任。

4、因无单放货导致出口方未能收汇,由此产生的不能退税损失,可作为无单放货的损失予以赔偿。

出口方主张该损失时应提供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黄页原件(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计算退税额的公式依据。

若判决支持出口方退税损失的,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黄页原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应由法院收回附卷。

二、与提单有关的若干问题

(一)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我国境内签发的、未经登记的境外提单,不应简单否定该提单的效力。在托运人接受并不持异议的情况下,该提单反映的承、托双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并可视为有效,违规签发提单的行为可由我国相关的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二)在货运代理人签发货代提单(“HOUSE提单”)的情况下,该货运代理人同时具有契约承运人的身份。如果其又以托运人的身份,与承运人再建立一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并将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控制在自己手中,以切实履行对外所签提单的合同义务,此时货代提单与海运提单构成两个相互独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货方不能依据货代提单直接追究海运提单中的承运人的责任。

(三)货运代理人签发货代提单后兼具了契约承运人的身份,在发生货损货差纠纷时,应区分权利人追究的是作为货运代理人的代理过错责任,还是作为承运人(契约承运人)的管货不当责任,这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实体处理,如诉讼时效、责任限制等问题的确定。

(四)格式提单上印制的抬头人与提单的签发人不一致时,若提单签发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提单上签章(AS CARRIER),则该提单签发人即为承运人。以承运人的代理人身份签单,并以签发章下注明AS AGENT 或AUTHORIZED 等字样作为抗辩理由的提单签发人,应举证该提单上记载的承运人在提单签发时依法存在,且签发提单的行为得到该承运人的授权,否则应认定提单签发人为承运人。

(五)托运人委托货运代理人代为订舱的,货运代理人有义务为托运人物色合适的承运人,若其未恪尽代理职责,寻找的承运人不具有相应资质,致使托运人的权利受损,应承担代理不当的过错责任。但托运人指定承运人的除外。

(六)收货人提货后发现有货损货差,自行扣除了部分货款,并向托运人出具权益转让书,托运人可以据此起诉承运人。

在实体审理过程中,应对货物本身质量、数量上的瑕疵和承运人过错造成的货损货差严加区别。因贸易上的纠纷导致收货人扣减货款的后果不应由承运人承担。

在货损价值的认定上,应严格审查损失的合理性、真实性,以防贸易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承运人的利益。

三、关于大宗散货运输、装卸、计量的合理允耗、允差问题

(一)运输、装卸合理允耗的确定

当事人对运输、装卸合理允耗的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认定:

1、交通部等国家相关部门已确定合理允耗标准的大宗散货,如煤炭,应按照标准认定合理允耗。

2、交通部等国家相关部门没有确定合理允耗标准的大宗散货,如铁矿,可参照我国参加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的标准认定合理允耗。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多次中转换装的,按中转换装的次数,增加相应合理允耗。

4、运输、装卸大宗散货的合理允耗确定后,不再扣减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水分蒸发而产生的减量数额。

(二)计量合理允差的确定

1、参照国际惯例,大宗散货在运输交接过程中的计量允差通常可确定为0.5%,(汽油5‰,柴油3‰,袋装3‰,水尺5‰)。

2、国内沿海运输亦可参照适用上述标准。

3、大宗散货计量合理允差,应与运输、装卸的合理允耗分别计算。

四、关于海(水)上货物运输保险中配载舱面货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配载在舱面、甲板水平面以上的件杂货物,不论是直接配载在舱板上,还是配载在舱内货上,均应视为舱面货,其露天堆放、无固定遮蔽部位的法律特征与甲板货相符。

(二)配载舱面货与配载甲板货有近似的风险,该风险属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重大事项。投保人配载舱面货必须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海(水)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一般是海(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其对非正常配载货物具有知晓权、否决权。投保人若不知晓配载舱面货,系其与代理人或承运人之间约定不明或另有其他违约行为存在所致,投保人不能据此免除其应当承担的告知义务。二OO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海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二)(试行)

沪高法[2001]523号

一、关于境外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在国内的担保效力问题

境外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海事强制令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申请或为释放其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以境外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作为担保,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接受:

1.备用信用证由境外银行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我国国内银行加具保兑;

2.备用信用证规定的兑现条件为受诉法院或其上级法院生效的中文本裁判文书;

3.备用证规定的受益人为与该请求事项相对应的被请求人或财产保全及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人。

二、关于境外当事人签署长期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的效力问题

境外当事人授权中国律师在中国任何法院以其名义诉讼,约定了一定的期限或规定有效期至该当事人签署新的授权委托书时止,这是长期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只要委托书的意思表示清楚,授权范围具体明确,内容与我国现行法律不相抵触,且办理了有效的公证、认证手续,可确认其效力,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境外当事人负责。

持有长期诉讼授权委托书的律师进行诉讼活动时,除必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公证书、认证书的原件及翻译件外,还须同时出具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公函,该公函视为律师事务所对境外当事人长期代理诉讼授权委托书已予确认。律师离开境外当事

人长期代理诉讼授权委托书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或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不再接受境外当事人签署的长期代理诉讼授权委托书。

三、关于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是否构成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切险承保的货物提货不着风险的问题

承运人无单放货时其不正确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交货义务的违约行为,由此造成提单持有人提货不着的风险时可以预见的,这种提货不着不具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风险特征,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承保的风险。被保险人就海上运输货物投保一切险时,保险人的责任范围虽然包括“提货不着险”,但对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的提货不着,保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保险船舶撞沉他船,因打捞被撞沉船舶而产生的清理航道费用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下称保险条款)规定,清理航道的费用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投保一切险的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撞沉他船而产生的清理航道费用,因其不属于直接损失,同样适用保险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此可不予赔偿。

五、关于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

诉讼时效制度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不能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延长或缩短。原告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又不存在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事由以及延长时效期间的正当理由的,即使被告未进行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法院也应主动审查,但被告对债务确认并愿接受的除外。

六、关于主债务经国外仲裁,债权人在国内法院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法院判决书主文是否要明确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及如何确认其履行条件的问题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纠纷已经国外仲裁机构仲裁,债权人向债务人所在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经该外国法院承认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主债务尚未清偿或不能清偿,债权人依据担保合同在国内起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决书主文应当明确保证人履行义务的条件为“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对未履行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为了便于判决的执行,判决书主文应明确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范围,该保证债务范围一般是指国外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主债务金额或经外国法院强制执行后尚未清偿的金额,但当事人对保证债务范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海事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三)(试行)

沪高法[2003]211号

一、关于海事案件案由规范化的问题

海事案件的案由应该由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两部分组成。

(一)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

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案由规定(试行)》中列明的案由,依据最相近似的原则来确定法律关系。

在海商合同纠纷案件中系指具体的合同关系,例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等。

在海事侵权和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中,一般系指导致侵权的事实。例如:船舶碰撞、影响船舶航行、海运欺诈等。

(二)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根据当事人在个案中具体诉讼请求来确定。争议焦点是一个完整的民事案由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不能省略遗漏。

在海商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具体争议的事项不同,争议焦点可根据主要争议部分确定为“欠款纠纷” 或“损害赔偿纠纷”等,与具体的合同关系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海商合同纠纷案由。例如:“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纠纷”等。

在海事侵权和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中,争议焦点一般均可确定为“损害赔偿纠纷”与海事侵权的事实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海事侵权纠纷案由。例如:“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影响船舶航行损害赔偿纠纷”,“海运欺诈损害赔偿纠纷”等。

二、关于以利息作为赔偿损失依据的问题

在当事人未约定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的情况下,审判实务对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也应当支持。但在海事审判实务中,如何确定债务人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做法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三个

方面:1、以利息作为损失赔偿的利率计算标准不一致;2、计算的起迄时间不同;

3、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要求不同。

在审判实务中,对当事人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通常是比照同期的银行存款利息作为损失赔偿额。

(一)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作为债权人的损失计算标准

鉴于债务人占用债权人资金的事实成立,而利息是本金的孳息,与本金不可分离,当事人很难具体举证损失的数额。同时,因目前银行存款的利率可以代表社会平均的资金利润率,故对占用期内债权人以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作为损失,可以视为众所周知的基本事实,从而免除债权人对该主张的举证责任。

(二)债权人请求以贷款利率标准赔偿损失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以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提出的赔偿损失请求,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同时,法院也可以运用释明权指导债权人就自己的实际损失,或者债务人的不当得利等角度进行相应举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的适用问题

根据该解释阐明的解释目的:“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我们认为,该司法解释适用于合同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情形,属于对违约金适用标准的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计算的贷款利息在性质上属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不属于损失,不能作为确定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因此,该司法解释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逾期贷款利率不宜作为本金的损失标准适用。

(四)赔偿损失计算期间

以利息作为损失赔偿(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计算期间,自债务人应当付款日起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

(五)计付赔偿损失的起算日

1 、双方约定付款日期的,债务人逾期付款或未付款的,从付款期间届满之日为赔偿损失的起算日。

2 、双方未约定付款日期的,自债务人收到付款通知、付款发票等类似债权人请求付款之日起,给予债务人卜日的付款准备期。付款准备期届满之日为赔偿损失的起算日。

3 、双方未约定付款日期的,债权人在诉前也未主张过债权的(包括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的),以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日为起算日。

三、关于海上保险合同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的问题

(一)法律适用

《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提单责任险一般是指保险人承保在被保险人所签发的货运代理提单项下所引起的对客户货物的物理性损失和损坏,其性质属于责任保险。《海商法》第216条、第218条第(6)项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可作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因此,以提单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属于海上保险合同。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提单项下海上保险事故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海商法》调整。

(二)无船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人作为被保险人的合同效力

无船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人如果没有自己的提单,不以自己名义签发货运代理提单的,在直观理解上确实没有“保险利益”,但作为无船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人有可能被认定为承运人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无船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人享有提单责任险下的保险利益,能够成为提单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无船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人作为被保险人的海上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三)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关于投保人/ 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海商法》和《保险法》采取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立法例。

《海商法》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将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即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情况,对于保险人没有问及的重要情况,被保险人也需主动告知,也就是所谓的“主动告知义务主义”,而非《保险法》采纳的所谓“询问回答告知义务主义”。

因此,审理提单责任险纠纷案件时,既要审查被保险人填写的投保书内容是否属实,同时还要注意审查被保险人是否已将投保书没有问及的有关重要情况主动告知保险人。如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应当按照《海商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范围应当依据保险单或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确定。

一般而言,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造成的损失必定是责任范围。如果保险单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保险责任范围可理解为:

1 、被保险人被依法判令赔偿第三者损失的,保险人要对上述损失和有关诉讼费用等承担赔偿责任。

2 、被保险人依法不需赔偿第三者损失的,保险人对有关损失和诉讼费用等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3 、诉讼费用是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以及经批准收取的诉讼费用,但不包括当事人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律师费用。

四、关于计付超期使用集装箱费用的问题

(一)支付依据

超期使用集装箱应当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是一种行业惯例,无期限免费使用集装箱则是例外。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这一行业惯例,用箱人是否应支付超期使用费,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 、当事人约定了免费使用集装箱的期限(包括在“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印制的“免费期限”一栏中填写确定的天数,下同), 则从免费期满后开始计算超期使用费。

2 、当事人以“无期限”或类似的用语约定使用集装箱的,用箱人可一直免费使用集装箱,不存在超期使用的问题。

3 、当事人既未约定免费使用集装箱的期限,也未约定可以无期限免费使用集装箱的,用箱人应当按照行业惯例支付超期使用费。免费使用期限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支付标准

基本原则: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参照交通部《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办法》。

实践中,集装箱所有人或经营人往往将《上海口岸国际集装箱管理办法《节录》》(以下简称《箱管办法》)印制在“集装箱发放/ 设备交接单”背面,如果交接单正面没有说明《箱管办法》是交接单的组成条款(附件), 或者交接单正面未注明集装箱超期偌用带计收标准适用《箱管办法》,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精神,《箱管办法》不能适用于相关纠纷。

如货运代理人与用箱人未约定超期使用集装箱费用计付标准的,货运代理人向集装箱所有人、经营人(以下简称第三人)实际支付了超期使用集装箱费用,并请求用箱人支付等额费用的,应按以下二种情形处理:

1 、用箱人知悉货运代理人与第三人约定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并认可的,该约定应当约束用箱人。用箱人应向货运代理人支付货运代理人按约定支付给第三人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等额费用。

2 、用箱人不知悉货运代理人与第三人约定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的,用箱人支付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应按有利于保护用箱人利益的原则处理:

(1)如果货运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约定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低于交通部《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办法》规定的,用箱人按货运代理人与第三人约定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2)如果货运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约定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高于交通部《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办法》规定的,则该约定不能约束用箱人,用箱人按照交通部《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发布时间不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海事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四)(试行)

沪高法[2003]309号

一、关于审理水路货物运输(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案件的若干问题

(一)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8号,以下简称《批复》) 中“赔偿请求权”范围的问题。《批复》规定的承运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可能基于违约、侵权等诉因。因此,《批复》中“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基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产生的合同权利,如要求托运人、收货人支付运费、要求赔偿所欠运费的利息等的请求权;也包括向托运人、收货人主张基于侵权法律关系的赔偿请求权,如要求托运人赔偿因货物潜在缺陷造成承运船舶损害等的请求权。

(二)关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上述法释[2001]18号《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2] 民四他字第13 号《关于青岛口岸船务公司与青岛运通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的复函》的精神,审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但可以适用《海商法》其他章节的规定。因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诉讼时效问题应适用《海商法》第十三章时效的规定。

二、关于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若干问题

(一)关于如何判定共同海损分摊主体的问题。签署共同海损担保函、自愿分担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货物保险人是共同海损的分摊主体,应当按照共同海损理算书确定的分摊金额或《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分摊义务。

通常情况下,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是支付货物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义务主体。但是,如果货物已经投保,而且保险范围包括共同海损分摊,则货物的分摊金额实际上是由货物保险人支付。发生共同海损以后,货物在目的港交付之前,收货人为了及时提取货物,往往请求货物保险人向船舶所有人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函。货物保险人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的保证支付经过恰当理算的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分摊额的担保函,是货物保险人愿意自行分担共同海损损失及费用的承诺,是货物保险人直接将自己作为义务主体的特殊保证。

(二)关于承运人可能存在的过失是否影响其要求分摊共同海损权利的问题。承运人可能存在的过失不影响其要求分摊共同海损金额的权利,非过失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承运人提出的分摊请求,但可就此项过失另行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的一方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该规定源于《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的规则 D 规定:即使引起牺牲或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于航程中的一方过失造成,亦不影响在共同海损中进行分摊的权利;但这不应妨碍就此项过失方可能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或该过失方可能具有的任何抗辩。

据此,在尚未确定承运人有无免责过失的情况下,前提是先分摊,只有在分摊以后,分摊方才有权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要求。承运人亦有权抗辩,这里的抗辩是

承运人对分摊方提出赔偿请求的抗辩,并非是分摊方对承运人要求分摊共同海损金额的抗辩。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商法》有关共同海损的章节并不调整过失问题,即当事人之间就过失问题提出的索赔或抗辩不属于共同海损的内容,只能基于运输合同的责任条款而提出,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尚未审结、承运人是否存在过失未予明确的情况下,分摊方应在共同海损分摊纠纷中先予支付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三、关于审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的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已经明确了法院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申请的审查标准:设立基金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以及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不简称《海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审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主体资格。

(二)根据《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四类限制性债权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申请的审查程序不同于对申请人能否享受责任限制的实体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丧失责任限制的事实等问题,并不属于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的审查范围。

(三)行政机关因申请人需承担行政责任而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申请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根据《海诉法》的规定,海事法院受理限制基金的申请后,应当向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同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在公告期间进行债权登记。由此可见,在债权人登记之前,基金申请所针对的利害关系人应是涉案海损

事故所有可能存在的、不特定的债权人。申请人因海损事故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互相独立的责任。行政机关不能因申请人需承担行政责任而排除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权利。

二OO三年九月十二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海事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五)(试行)

沪高法民四[2003]3 号

一、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证据性质和证明力

(一)已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证据性质

已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出口货物的货款进行核销的证明,在性质上属于公文书证。

出口收汇核销单不具有绝对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的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公文书证

具有相对于其他的一般书证的较高的证明力;二是公文书证在本质上仍属于书证的一种。用已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推定的出口企业已收悉出口货物的货款的事实并非绝对不能被否定。

(二)已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诉讼中的证明作用

已办理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表明出口企业收到核销单表面记载的由贸易合同买方支付的货款。在审理案件中,出口企业认为该项货款不是贸易合同买方支付,而是以其他贸易合同货款来核销,法院不能仅以核销单为证据必然得出出口企业已收到出口货物货款的结论。

因此,已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只是初步证明货款已经收到的待证事实。在无其他相反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可以将该出口收汇核销单作为间接证据,从贸易合同货款已被核销的事实推定出口企业已收到货款的事实。但是,出口企业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出口企业否认已核销货款为涉案货款的举证责任

出口企业举证证明用于出口收汇核销的货款并非涉案货款,一般应提供下列证据:

1. 用于核销涉案贸易合同货款的案外出口贸易合同。出口企业主张用案外的出口贸易合同项下的货款核销涉案合同的货款,应当证明该案外出口贸易合同是真实存在的。

上海海事大学 马克思 题库 完整复习笔记

复习课 考试时间:2014.1.14 15:15-17:00 一、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1、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 p3 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 2、地理环境的作用 p95 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永恒的、必要的条件,且作为劳动对象不断进入人们的物质生产领域。 3、唯物辩证法总特征 p40 联系和发展(普遍性、多样性) 4、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p45-46 普遍性:一切事物(发展过程中)特殊性:(非)根本矛盾主(次)要矛盾 5、主观能动作用 p57-59 1目的性、计划性 2创造性 3指导实践改造客观世界的作用 4指导、控制人的行为和生理活动作用 6、经验论和唯理论 p69 首先,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且必须以其为基础。其次,感性认识有待于发展和深化为理性认识。最后,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相互渗透,相互包含。 7.新事物 p42 是指合乎历史前进方向、具有远大前途的东西。是社会上先进的、富有创造力的人们创造性活动产物,它从根本上符合人名群众的利益和要求,能够得到人名群众的拥护。 9、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p95 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 10、辩证法和形而上学根本对立的焦点 是否承认矛盾 11、质、量、度 p46 质:一事物区别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 量: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等可以用数量关系标识的规定性。 度:保持事物的稳定性的数量界限 12、量变和质变 p46 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和次序的变动,是保持事物的质的相对稳定性的不显著变化,体现了事物渐进过程的连续性。 质变:是事物性质的根本变化,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体现了事物渐进过程和连续性的中断。 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双方是互相渗透的13、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 57-58 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14、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观 p30

青岛海事法院关于海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青岛海事法院文件 青岛海事法院 关于海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1年6月23日第八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海事审判质量和效率,切实统一海事审判尺度,不断增强海事司法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我院的海事审判实践,对我院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体问题 1、关于公司混同的标准的认定问题。 公司混同可以掌握为公司人格混同和公司业务混同。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存在财务混同(财产混同)、办公场所混同、人员混同等情况,则可认定公司人格混同。但考虑到实务中公司人格混同为公司制度的例外情形,且可能引起系列影响,故在案件审理中应当慎用。在个案中,如认定人格混同的上述条件不完全成立、而个别业务中存在混同情形

时,则可选择认定公司业务混同,该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应共同承担该项业务的债权债务。 2、关于合同一方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资质时合同是否有效的判断问题。 关键是看该规范“资质”的法律规范是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前者则导致合同无效,后者则一般认定合同有效。区分二者的原则性标准为,经营国家专营业务或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未取得相应资质、市场准入许可,仅引起行政机关处罚后果,但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3、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短货损失的损害赔偿范围应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的问题。 当该类案件纠纷中出现多个价格,如涉案货物买卖合同的约定价格、货物起运地价格、目的地价格、第三方与当事人一方之间关于同类货物的买卖价格、第三地执行价格等,计算货值时,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首先采用合同约定价格;没有合同约定价格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4、关于滞箱费的诉求在何种情况下应予支持及其计算

海商法模拟试题一

海商法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下列有关海商法的国际条约,中国政府批准或加入并作出保留的是()。 A、1924年海牙规则 B、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C、1974年雅典公约 D、1910年碰撞公约 2、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采用的是()。 A、特别提款权 B、人民币 C、金法郎 D、美元 3、以同一船舶为标的的债权的受偿顺序应是()。 A、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 B、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 C、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D、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 4、我国《海商法》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负责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的人是()。 A、抵押人 B、抵押权人 C、保险人 D、提供贷款的银行 5、承运人签发的对于货物表面未作批注的提单是()。 A、指示提单 B、收货待运提单 C、清洁提单 D、不清洁提单 6、在约定的租期内,承租人应当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用的合同是()。 A、班轮运输合同 B、航次租船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 D、光船租赁合同 7、我国某甲贸易公司将一批出口德国的货物交由乙海运公司承运,乙又将全部货物转交丙公司承运。丙公司是该批货物的()。 A、承运人 B、实际承运人 C、托运人 D、收货人 8、原因不明的船舶碰撞,碰撞各方()。 A、平均负赔偿责任 B、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C、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D、按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9、我国《海商法》规定,客运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每 名旅客不超过()。 A、46666计算单位 B、40000元人民币 C、1200计算单位 D、3333计算单位 10、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 A、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B、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C、从装货港仓库至卸货港仓库 D、从发货人的工厂仓库至收货人的仓库 11、保险委付适用的场合是保险标的()。 A、部分损失 B、实际全损 C、共同海损 D、推定全损 12、某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甲进出口公司的请求,对承运其进口货物的乙海运公司所属的某船舶的航海日志予以复制。这一强制措施属于()。 A、简易程序 B、督促程序 C、海事证据保全 D、海事强制令

全国法院名录

1.北京市(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天津市(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3.河北省(冀)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4.山西省(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5.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6.辽宁省(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海事大学信息检索作业

1、求职形象与礼仪 一、求职礼仪:注重求职礼仪将会帮助你抓住每一个机会 二、两个心态:必须具备“求”的心态(用人单位的心态) 三、态度和状态 心理状态:放大理想,明确目标。拥有自信,永不言“不” 充满希望,执着追求。保持热忱,推销自我 西装,领带:忌大花纹的,小粽子型 递简历:正面对着对方,双手接双手送 敲门:三下 英语口语介绍 应答:把问题的难度想的大一些 1、想应聘什么职位 2、为什么选择我们企业 诀窍: *遇到尴尬先缓冲,微笑一下 *了解企业,谈企业所喜欢 *诚,坦诚相待,实事求是

…… 2、漫谈儒家思想 孔子541-479BC 宋国人(后在鲁国发展起来) 孔子是孔子的父亲与小妾所生,第二个儿子,字仲尼。 当时他父亲60多岁,而母亲方才16、7岁,因此孔子当时很敏感。孔子于3岁丧父,13岁丧母,生活条件十分艰苦。 由于儿时的经历,使得孔子的内心对于礼教、谈吐特别重视;他说:“不学诗,无以言。”孔子是中国第一位伟大的教育家。 孟子:孔孟之道,有很高的历史评价; 主张“人性本善”,强调人必先立志“吾善养吾浩然之气” 荀子:性恶论,天资聪敏 在私塾中担任讲师的助手,过后取代之

人不可放纵自己的欲望,强调修养与环境对人的重要影响意义。 荀子的两个徒弟李斯:辅佐秦王的谋臣 韩非子:法家的代表人物 所以历史上对荀子是否是一位儒家的大家有争议。 学习儒家思想的目的是:用博大、宽广的眼光去看我们的传统思想文化,用这种看法来取其精华,并找出根本的排斥点,来更好的为现代、将来的发展服务。 3、四年与十年——就业形势指导 一、名人的大学生涯 启示:沟通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能力; 要有优秀的思考能力,观察能力,执行能力; 你改变不了现状,改变不了学校,不妨改变自己; 学会在逆境中成长; 学术讲座最能启发人头脑,多听专家讲座的益处颇多;

我国海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及诉讼法院的管辖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215952330.html, 我国海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及诉讼法院的管辖 海事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我国除规定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三方调解、海事仲裁、海事诉讼四种途径外,还赋予专门行政机构(港务监督)一定的争议处理权。由于我国是海运大国,因而有专门的海事法院来审理海事海商中的纠纷问题。我国的海事纠纷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同的海事纠纷要到不同地方的海事法院起诉。 一、当事人协商解决 由当事人自主通过友好磋商化解纠纷一般仅适用于一些标的较小、争议不大的海事纠纷,体现了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立足长远的合作精神,具有经济、高效等特点。实践中,当事人在发生海事纠纷后往往首先采取协商途径寻求解决方案,当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后,常通过和解协议加以确认。 二、调解

调解是指在中立的第三方主持下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方法。调解相对于和解引入了中立的调解人,便于保证公证,又保留了当事人较大的意识自治空间和灵活、经济的特点,一直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6条规定:“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主管机关调解处理”,《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为上述三种机构工作提供了法律根据。 三、海事仲裁 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条款),将海事纠纷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制度,称为海事仲裁。 四、海事诉讼 当事人通过起诉的方式将海事纠纷提交海事法院运用审判权解决的制度,是一国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针对海事纠纷的特殊性,各国一般均专设海事法院处理此类纠纷,我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4年11月14日通过的“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先后设立了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厦

赵红院长通报上海海事法院三十年海事审判情况.doc

赵红院长通报上海海事法院三十年海事审判情况 各位来宾、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首先要感谢大家于百忙之中出席今天的情况通报会,也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上海海事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984年6月1日,上海海事法院正式成立。过去的三十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民主法制持续完善的三十年,也是上海努力建设“四个中心”,不断迈向国际化大都市的三十年。三十年来,上海海事法院始终坚持服务保障大局,公正为民司法,为我国海事专业审判的发展完善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发挥优势,服务大局依法有为 三十年来,我们始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围绕海事审判所调整的航运法律关系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围绕上海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目标,有针对性地谋划海事司法服务保障大局的各类举措。 1996年,为妥善处理“绿色和平号”轮非法进入我国水域的突发性外交事件,我院接到配合有关部门处置该轮的重要任务后,认真研究国内外法律文件,提供了详细、妥当、有价值的法律意见,确保了该事件最终能以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得到了中央和市委领导的充分肯定。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启动以后,我们十分重视拓宽海事司法服务领域,努力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法律环境的不断优化。为更好地保障长三角地区和江苏沿海地区航运经济的发展,2006年,设立了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2007年初,确定审判人员常驻连云港派出法庭开展审判工作。2009年,又成立了洋口港派出法庭。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航运市场受到严重冲击,相关案件陆续进入法院。在此过程中,我们制定了《关于履行海事审判职能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通过司法手段来平衡风险利益、保护合法债权、维护正常经营,促进航运经济加速复苏和健康发展。 2009年,国务院确定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国家战略以来,我们先后制定出台了《为加快推进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提供司法保障的工作举措》、《关于加强海事审判工作促进货代市场发展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海事审判工作促进船舶市场发展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工作措施。妥善审理事关国家外贸和航运事业发展的各类海事海商案件,为推进国家战略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2010年上海世博会,上海法院提出“平安世博,司法相伴”,我们针对世博筹办、举办、撤展期间可能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制定了一系列应对预案和十二条具体措施,并及时处置和妥善化解了数起涉世博案件。 2011年下半年开始,航运市场处于低迷状态,因船公司经营亏损或资金周转困难导致的拖欠船员工资报酬和修、造船违约纠纷呈现高发态势。为了有效应对此类问题,为十八大顺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2012年,我们专门针对涉及船舶和船员的案件制定了《当前形势下加强“两船”案件审执工作,化解航运领域突出矛盾的若干意见》,提出应对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2013年以来,我们围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战略,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研究拟定了《上海海事法院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若干意见》,及时提出针对性的保障措施。 我们始终积极参与和推进航运领域社会管理,重视加强司法建议工作。2000年,我们即就一起案件中反映出的涉嫌偷逃税款问题向上海港务局发出司法建议书。2001年,通过分析违规操作的无船承运人可能参与海运、贸易欺诈的情况,向国务院、交通部提出立法建

物流配送中心选址优化【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 物流管理 物流配送中心选址优化 一、综述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一)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外研究动态 随着全球经济的飞速发展和WTO的延伸,市场竞争已越来越激烈,尤其是进入21世纪后,世界企业建立竞争优势的关键是节约物流成本,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现代物流作为第三种利润和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受到日益广泛的重视,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国外对物流选址问题的研究己经有60余年的历史,在应用离散型模型配送中心选址的研究方面,代表性的方法有整数规划法、鲍姆尔一沃尔夫法、库恩一汉姆布格尔法、反盯氏法、逐次逼近模型法等。AikenS给出了线性规划、O一1整数规划、动态规划等九种基本形式的选址模型。Taniugchi 采用双层规划求解了高速公路交叉口附近运输网络中公共物流转运站点的选址问题。HomlbergK考虑了非线性运输费用的选址问题,并用分枝定界法进行了求解。Francisoc B等用混合整数规划建立了仓库选址模型,除考虑选址的固定费用、运输费用外,还考虑了库存费用。 2.国内研究动态 现代物流的快速发展促进了配送中心的建设。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WTO的加入,市场竞争已越来越激烈,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今的10年时间里,物流管理、配送中心选址的研究逐渐引起了国内产业界和学术界的重视,有关物流与企业发展及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的研究成果开始出现,然而对具体到微观的企业物流成本研究的论述较少,涉及到配送中心选址的少之又少。 朱超才,在2009年8月发表的《供应链中配送中心选址模型的研究》一文中,详细论述了双层规划选址模型,针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不确定环境,通过对配送中心的选址问题进一步的研究,在串通的双层目标的基础上,讲竞争问题加入到配送中心的选址中来,建立一种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配送中心选址方法。 周德玲,国际贸易学硕士,在2010年7月发表了《连锁零售企业配送中心选址研究》,期中论述了连锁零售企业配送中心选址原则、配送中心选址考虑因素及其不同类型连锁零售企业配送中心选址的发放和要求等。 沙丹,许建修,在2010年9月发表了《基于最小费用/可靠性比值路的物流配送中心选址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事法院海事事故调查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事法院海事事故调查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用) 文书类型:海事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事法院 海事事故调查表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用) (封面) 原(被)告(签名或盖章) 填表人姓名职务 填表时间 填表须知 1、此表应在起诉或答辩时由发生海事事故的当事船舶船长或值班驾驶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按各船的实际情况及设备如实逐项填写,如有伪造将依法承担责任。 2、须用钢笔或毛笔并使用中国的语言和文字(如系外文填写,须译成中文),填写字迹要工整,意思表示要明确,凡涂改处须加盖印章或按指印。

3、当事人应根据所填写的内容,在开庭审理前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凡系外文版本的材料,应附中文译本。附当事船舶应提供的书面的证据: (1)当事船舶所有权的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 (2)当事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 (3)当事船舶的航行签证簿和营运许可证或类似的文件。 (4)当事船舶在航行中的航行日志、甲板、轮机、车钟、电台、雷达等原始记录簿或类似文件; (5)当事船舶罗经差表和碰撞时所使用的原始海图及自动航向记录;

(6)当事船舶的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员的适任证书、船员人数、名单、地址及相应的职务证书 (7)发生海事水域的气象、水文情况证明材料; (8)当事船舶的海事报告或海事声明; (9)当事船舶的海损检验报告; (10)当事船舶发生海事时在场证人的证言; (11)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各船按实际情况的设备提供。 一、本调查表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制订的,由当事人填写并提供,供各海事法院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时使用。 二、此调查表在作为证据时,仅作为当事人的陈述使用。

案例分享:无单放货纠纷中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责任之区分

案例分享:巴西无单放货纠纷中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责任之区分原告:原告南京卡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安公司) 被告:深圳市巡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巡洋公司) 被告: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MSC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S.A.)(以下简称地中海公司) 2016年7月7日,根据贸易合同下买方的指示,卡安公司委托巡洋公司出运涉案货物。巡洋公司亦确认系目的港代理LFC公司指定其承运涉案货物。巡洋公司是在我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的无船承运人。 2016年7月25日,卡安公司发邮件告知巡洋公司其需要取得提单正本,指出目前巴西客户只付了30%的货款,在客户付清货款之后卡安公司才会把提单正本交给客户,并强调“由于巴西无单放货的情况严重,如果出现客户未取得我司提供的提单正本却得到货物的情况,将会对我司造成严重损失,届时我司将保留起诉贵司在内的一切权利。” 2016年7月26日,涉案货物装船后,巡洋公司向卡安公司签发了编号为SZ16070069的全套正本提单(以下简称无船承运人提单)。无船承运人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卡安公司,收货人为MARILLIAM 进出口商贸公司;收货地点为中国南京,装货港为中国上海港,卸货港和交付地点为巴西纳维根特斯港(NAVEGANTES);目的港放货代理为LFC公司等。同年7月28日,巡洋公司发邮件告知卡安公司,当日将全套正本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寄给卡安公司,并告知“如果收到款可寄单第一时间通知我司放主单,否则会造成客人延误提货”。 巡洋公司接受委托后,委托案外人中通华公司向地中海公司订舱。地中海公司向巡洋公司签发了编号为MSCUYR873061的全套正本提单(以下简称海运提单)。海运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巡洋公司,收货人为LFC公司;货物品名、集装箱箱号、收货地点、装货港、船名航次等记载与无船承运人提单记载一致;交接方式为“FCLFCL(整箱交接)”;卸货港代理为地

中国的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一)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②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③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2)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重大或复杂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②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③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empirenews.page--]④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2)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其中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3)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部分死刑案件。(5)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军事法院设三级:基层军事法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军内的最高审级,其职权是:(1)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2)审判涉外刑事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4)负担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的审判任务。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包括各大军区军事法院,海军、空军军事法院,二炮部队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等。这是中级层次的军事法院,其职权是:(1) 审判副师职和团职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2)审判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3)负担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基层军事法院包括陆军军级单位军事法院,各省军区军事法院,海军舰队军事法院,大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在京直属部队军事法院等,其职权是:(1)审判正营职以下人员犯罪,可能判处无期

海事诉讼案例()

1、中国A进出口公司租用利比亚籍B货轮承运进口大米。承运船从美国口岸装运完毕抵达我国汕头港后,在卸货过程中发现大米有部分被海水浸湿,损失很大。A公司根据商检报告要求B船东给予赔偿,遭到拒绝。A公司申请扣押B轮,并决定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1)A公司应向哪一法院申请扣押船舶? (2)如果该法院在4月29日裁定扣押了B轮,则除非申请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B轮最迟能被扣押至何日?(3)法院能否自行决定拍卖B轮?为什么? (4)如果B轮船东一直未参加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其做出的裁判法律效力如何? (5)如果法院在12月31日法院做出判决,并于当日向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了判决书。但原、被告双方均认为一审判决对己不公,决定上诉。问:他们应在何期限内向哪一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6)在诉讼中B轮船东为便于答辩及进行诉讼,聘请刚刚加入英国籍(原为中国籍)的高级律师丁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全部诉讼活动,可否,为什么? 答案: (1)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派出法庭);(2)5月29日(次日起30日);(3)不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九条,须经海事请求人申请;(4)缺席判决,有效,可通过拍卖船舶以达到执行的目的;(5)自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6)不可以,参加诉讼的必须是中国国籍 2、2006年3月,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从秘鲁进口鱼粉,由乌克兰黑海航运公司所属N轮在秘鲁钦波特港装船运输。因N轮积载不当,运输途中,装载鱼粉的两货舱发生自燃,造成货损。N 轮到达中国福州市马尾港后,经福州外轮理货分公司签发的货物溢短单和货物残损单证实:货物短少1814袋,破损51463袋,损失金额约40万美元。 2006年5月24日,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申请人)以黑海航运公司(被申请人)对货物管理不善造成货损为由,向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派出庭申请扣押停泊于福州马尾港的N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40万美元的担保。申请人同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派出庭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案,回答下述问题。 (1)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凭申请人主张的海事请求,其能否申请扣押被申请人的船舶?为什么? (2)申请人能否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船舶?为什么? (3)如果法庭于2006年5月25日裁定扣押了N轮, N轮最迟能被扣押至何日? (4)法庭可否自行决定拍卖N轮?为什么? (5)若要拍卖N轮,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案: (1)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一条第一项;(2)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可以扣押姊妹船;(3)2006年6月24日;(4)不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九条,须经海事请求人申请;(5)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在海事请求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经海事请求人申请即可 3、2001年2月份,国内A市B外贸公司向C国D贸易公司出口1X20'集装箱的货物,货物价值50000美元价格术语为FOB,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L/C规定最后装船日期为2001年2月10日,装运港为国内E市的F港,到付运费。D公司指定G国H船公司为承运人,H船公司在E 市的国内办事处指定A市I货运公司作为其货运代理人,对外揽货、接受订舱、签发提单。由于I公司的过错,货物配载在2001年2月20日的船上。I公司代理H公司签发了提单,收货人为凭L/C开证行J银行的指示。货物装船后,A公司将提单等全套结汇文件交给其外汇开户银行K

上海海事大学物流简答题

物流简答题: 1.城市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具有什么功能?P107(来自前辈笔记) 物流园区:除了一般的仓储、运输、加工等功能外,还具有与之配套的信息、咨询、维修、综合服务等服务项目; 物流中心是从事物流活动、具有完善信息网络的场所或组织,物流功能健全; 配送中心是从事配送业务、具有完善信息网络的场所或组织,配送功能健全。 2.物流系统的构成有哪些?P4 物流系统是由与物流活动相关的人、物资、设施设备、信息等各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动态要素构成的。 3.物流系统仿真的作用有哪些?P250 1) 利用仿真模型可将复杂事物抽象化,通过仿真系统了解系统的可行性和可靠性,检验理论的正确性,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2) 利用仿真可避免在实际系统上试验周期过长的弊病,节省人力、物力、财力 3) 某些复杂系统既不能用实际试验方法,又不能用解析方法时,计算机仿真方法是唯一有效的方法 4) 可以避免对实际系统进行破坏性和危险性的试验,在这种情况下,仿真方法的优点更为突出 5) 仿真可以研究单个变量或参数变化时对系统整体的影响,并且可以多次重复实验,这在真实系统中是非常困难或不可能的 6) 仿真方法可用来检验理论分析所得的结果的正确性的有效性,其基本方法较易掌握,仿真的结果直观,便于理解 4.如何理解物流设施规划的目标是什么?P198 1) 在兑现对顾客的承诺、响应顾客需求、提高顾客响应速度等方面提高顾客满意度 2) 通过提高库存周转率、降低存货损失、提高员工参与度和连续改进来实现提高资产收益率 3) 通过伙伴关系和通信交流来集成供应链,降低成本,提高供应链盈利水平 4) 通过提高物料搬运效率、物料控制水平和场地整洁来支持企业宗旨 5) 有效利用人员、设备、空间和能量 6) 提高资金支出的投资收益 7) 增强适应性和维护方便性,提高人员安全和工作满意度

5600DWT散货船总体设计【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 船舶与海洋工程 5600DWT散货船总体设计 一、综述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一)国内外研究动态 世界三大经济全面复苏,推动了全球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也为航运业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需求。2004年美国GDP增长率为4.5% ;日本经济复苏明显,达到3.0%;欧盟为2.6%。我国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保持了9.5%的增速[1]。在2002年国际船市低迷的形式下,散货船订造量较2001年仍有大幅增长,超过油船订造量[2]。 世界散货需求继续保持增长,其中中国成为影响市场需求的主要因素。有资料显示,中国已经取代日本,成为世界上铁矿石需求量最大的国家。近几年中国钢铁投资明显膨胀,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的紧急出台抑制了类似的扩张行动,但整体钢铁生产保持增长的态势并没有改变[2]。 谈到中国散货船的发展历史,中国船舶工业经济研究中心产业研究部首席研究员张长涛感慨良多。他说,从改革开放到“十五”末期,这一时期我国造船业全面进军国际市场,船舶企业开始转向出口。通过大力引进国外先进设计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开展大型船厂技术改造和大型造船设施建设,我国散货船建造实力进一步壮大。“十五”中后期,我国提出要建设造船大国。按新船成交量统计,2004年我国在散货船市场的份额仅为16.5%,远远低于日本造船业67.7%的水平。而到2005年,三大造船基地和新建船厂陆续开始接单,我国在散货船市场的份额迅速跃升至42.3%,与日本造船业44.5%的水平基本相当[3]。 (二)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20 世纪 50 年代以前没有专用散货船,都是用普通杂货船运输散货。粮食、水泥等散货的流动性比液体小,都有一定的休止角,因而装这些散货时在舱口围扳内装满后,舱口四周的甲板下仍留有一个楔形空档。船在海上发生横摇后,散货流向空档,形成横贯整个船宽的自由表面。出现较大横摇时散货将流向一舷,船随即横倾,在风浪中很容易发生倾覆事故。据统计,20 世纪50 年代全世界有150 余艘运送散货的船发生海损事故。为了解决这个安全问题,才逐步形成了现在广泛应用的典型专用散货船结构型式:两舷布置顶边舱加高舱口围板以保证满舱,两舷布置底边舱便于清舱,也

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72民初2370号 原告:黄永建,男,汉族,1956年1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代理人:徐丙军,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商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西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顾元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双惠路XXX号综合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卢宗俊,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季如,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黄永建为与被告连云港商广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广物流)、被告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物流)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发出补齐立案材料通知书,并于8月2日收齐立案材料后于当日立案。该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4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黄永建委托代理人徐丙军律师,被告商广物流法定代表人顾元花、被告中谷物流委托代理人季如均到庭参加了证据交换及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永建诉称:2016年6月23日,其与被告商广物流签订货物运输代理协议,委托被告商广物流承运50.85吨玉米,由营口运至厦门。被告商广物流经原告同意又转委托了被告中谷物流实际承运。但原告实际收到38.75吨玉米,短缺了12.10吨。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两被告拒绝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一、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25410元(以下币种相同);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商广物流辩称:一、其作为原告的货运代理,提供代理服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中谷物流作为实际承运人,货物在实际承运过程中遭受损失,应由实际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谷物流辩称:一、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二、其承运的责任期间为CY-CY(集装箱堆场至堆场),涉案货损不在其责任期间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三、原告未证明确实发生少货也未证明货物实际价值;四、即使发生货损货差,也是由于托运人装箱过失引起,被告中谷物流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永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商广物流及被告中谷物流的质证意见以及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 1、案外人沈阳东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原告向东泰公司购买50.85吨玉米,且分别由箱号为CLHUXXXXXXX及ZGXUXXXXXXX集装箱装运的事实。被告商广物流对证据三性均无异议。被告中谷物

物流配送开题报告模板

物流配送开题报告模板 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下面为大家分享了物流配送的开题报告,欢迎借鉴! 题目:《连锁零售企业的物流配送模式分析》 (一)研究的现状及其意义 1.选题背景和意义 (1)选题的背景 连锁经营在中国起步较晚,但最近几年,中国的连锁商店发展的却十分迅速。它正以其专业化、发挥规模效应和分工优势的特点逐渐成为世界零售业发展的新趋势,并以其高效率、多品种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企业实行连锁经营最重要的目的是以连锁经营为手段,大幅提升企业的竞争实力,逐步扩大经营商品的市场占有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费用,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连锁经营企业之所以具有如此强大生命力的原因就在于它能把资本经营的 大规模要求同零售活动的分散化、个性化特点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以及采用了现代科学的营运手段而使得进货成本和销售成本都有所下降。此外,连锁经营改变了旧的流通体系,减少了流通环节,直接面向消费者,更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更迅速地建立其生产与消费之间的桥梁,从而提高了流通效率。与此同时,随着连锁经营在我国的迅速发展,连锁业对物流服务的需求也急剧增加,它带给物流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对我国的物流业提出了挑战。尤其是对我国的物流配送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一些连锁超市等企业需要进行商品多品种、多

批次、小批量的及时配送,如果物流配送无法达到连锁企业的要求,那么它将会制约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连锁企业的成功经营离不开物流的系统化和合理化,物流配送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连锁企业的管理现代化水平的关键标准。目前,国外的一些连锁巨头已经进入中国,这对我国连锁业的发展将是一个巨大的冲击。因为如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等零售连锁企业有着很大的竞争优势,而这不仅仅是因为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品牌效应,最主要的是在于他们有着先进的供应链管理和配送系统。物流配送是实现连锁经营的关键环节,是连锁经营的纽带,是连锁企业强大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部分。目前物流配送问已经成为我国连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物流配送水平的高低 直接影响着连锁企业能否正常运行,而由于物流配送模式直接决定了配送水平的高低,因此研究我国连锁企业物流配送模式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2)选题的意义 日本学者西则修曾经提出物流是企业第三利润源泉,物流配送 则是零售连锁企业利润源泉的突破口。通过对国际成功的零售连锁企业的研究发现,零售连锁企业要获得较好的净资产收益率的主要途径是提高资产周转率,降低运营成本,从而使企业的收益增加,获得持续发展。因为一般来说提高连锁零售企业资产净利率可以从提高销售利润率和资产周转率入手。连锁零售超市的利润主要来自薄利多销,也就是以较高的资产周转率来增加利润,同时也要通过降低运营成本使得销售利润率尽可能增加。而连锁企业要获得较高的资产剧转率和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 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的通知 (法发[199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四年七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作法,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对诉讼前扣押船舶规定如下: 一、诉讼前扣押船舶 诉讼前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在提起诉讼之前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海事请求的范围 海事请求,是指涉及到或发生于与船舶的所有、建造、占有、营运、买卖、救助和抵押以及船舶优先权有关的、因下列海事争议引起的请求,例如: (一)船舶碰撞或发生其他事故; (二)船舶造成的或因船舶的操作、营运所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船舶污染水域; (四)因防止可能发生的污染或者减轻、排除污染损害而采取的措施; (五)海难救助或打捞、清除船舶残骸或其沉没物、漂浮物; (六)租船合同; (七)货物或者旅客运输合同; (八)共同海损; (九)拖航、引航; (十)向船舶供应营运或日常维护所需食品、物品、材料、燃料、设备(包括集装箱)或提供劳务; (十一)港口和航道税、运河费及港口使费; (十二)建造、修理、改装或装备船舶; (十三)船舶抵押权或同类性质的其他船舶担保; (十四)海上保险合同; (十五)追索船长、船员工资及社会保险金等其他费用; (十六)船长、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其他承租人或代理人为船舶支付的费用; (十七)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或其他人代表他们为船舶支付的佣金、手续费、代理费; (十八)船舶所有权或占有权; (十九)船舶共有人之间因船舶的经营或收益分配; (二十)船舶买卖合同; 三、扣押船舶的范围 (一)被扣押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应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 扣押当事船舶,必须是在申请扣押时和发生海事请求时,该当事船舶属于同一船舶所有人、同一经营人或同一承租人,但为行使船舶优先权而申请扣押船舶的除外。 (二)扣押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舶所有人所有的其他船舶。 (三)扣押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所有的、经营的或租用的其他船舶。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宪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刑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警车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 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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