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属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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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与人权

国家主权与人权

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人权与社会 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人权之间的本质 区别
资本主义社会的统治阶级是资产阶级,所以 一切行为是从资产阶级所出发的,建立在资产阶 级当政下的民主、自由、人权也只是资产阶级内 部的民主、自由、人权,虽然对无产阶级有一些 相应的民主、自由、人权,但前提是保障其统治, 及资产阶级的利益。 社会主义的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无 产阶级专政”(在中国的具体形态的名称是“人 民民主专政”)它的出发点是广大的人民,因此 它的民主、自由、人权更广泛,也更贴切人民, 更加有先进性。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主权与人权都 是 国际法的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权原 则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 要原则。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 得侵犯别国的主权;国家不能违背国际法关于人权的 一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的国际保护原则首先必须尊 重国家主权,实现人权的过程也是国家主权行为的体 现。 • 宪章关于主权与人权的规定,具有不同的性质 • 宪章关于主权与人权的规定,在内容上也是不的 • 宪章关于主权与人权的规定,在适用范围上也是不同 的 综上所述,《联合国宪章》对主权和人权的规定,说明 了国家主权与人权是主从关系,是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 设想如果把人权高于主权这一观点法律 化,或者说将其明文规定在国际法中, 那么任何国家都可以以此为借口悍然侵 犯他国主权,那么世界的和平能保障吗, 我想恐怕要画上一个大大的问号吧!
组员:范丽丹、刘欢、王莉、郝桂锋、帅 娇、高雨晴
THANK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 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 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 内管辖的事项,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 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 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 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 项宗旨。特別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 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人权 即人依照其本性应当享有的权利,这种本性指 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宪法的基本价值是什么

宪法的基本价值是什么

宪法的基本价值是什么
宪法的核心价值体现了宪法的精神实质,是我国制定和实施宪法的根本目标,是通过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宪法的基本价值是确认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宪法的基本价值是什么 1
宪法核心价值观是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国家权力的规范运行,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这种核心价值集中地体现着宪法的精神实质,是我国制定和实施宪法所追求的根本目标。

二、宪法的基本价值是什么
宪法的基本价值如下:
1.人民主权
宪法确认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2.宪政秩序
宪政秩序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宪政秩序是一种民主政治秩序,是民主存在的基本形式。

它不仅是宪法和宪政的价值追求,也是现代政治和法制社会的基础。

虽然不同社会、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宪政秩序不一定相同,但其建立和发展有着共同的规律。

宪法秩序的基本要素是:宪法实体、宪法规范、宪法至上和权威。

3.社会发展
宪法在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4.社会正义
社会公正合理的核心是分配制度。

三、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确认和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集中体现了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对比关系。

一方面,宪法具有所有法律的共同特征,即宪法与一般法律相同。

它们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都依赖并服务于经济基础,都是行为规范,都具有国家强制力。

另一方面,宪法有其不同于其他一般法律的特殊性。

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

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

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摘要:以公意为基础的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可谓是近代最有代表性的民主思想。

在他的思想中,人民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能代表的。

在卢梭看来,这种主权应属于参加契约的全体人民,人民拥有立法权,政府受托于人民,人民还拥有革命权,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卢梭公意人民主权正文:最早提出近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的是法国思想家让·布丹。

此后,主权理论逐步发展,霍布斯主张绝对君主主权,洛克则从财产的视角对主权给予时代特征的诠释。

然而真正将主权赋予人民并使人民主权理论深入人心的是卢梭,他认为人民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甚至不可代表。

一、“公意”学说的提出“公意”是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逻辑起点。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明确提出了“公意”的概念。

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他的一系列的主张。

因此,把握好“公意”的概念,有利于在此基础上去理解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公意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的意志,是国家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

卢梭认为的公意类似于某种永恒真理的绝对理念。

但人们常常会把“公意”与“全体的意志”相混淆,事实上,两者有着很大的区别:前者只考虑公共的利益,而后者则顾及私人的利益、且不过是个别意志的总和而已。

不难看出,卢梭提出公意概念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其社会契约的根本问题,是为了他的主权在民思想服务的,既然公意是每个成员的共同利益或共同意志,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那么,每个公民服从公意的指导只不过是服从自己本人,主权者的行为也只是公民自身意志的表达。

公意通过全体公民的民主议会得以实现,这种议会的决议,任何人都必须服从决议。

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即任何人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

正是在提出“公意”学说的基础上,卢梭提出了他的人民主权思想。

二、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1、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的基础:国家主权应当属于人民,并为人民的“公意”所指导。

公民与国家主权

公民与国家主权

公民与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原则渊源流传,自国家诞生以来,国与国之间的相处和交流就成为了国际事务的主干,国际交往从最初的强弱分明到文明时代的和平共处,而为国家间平等文明的交流提供基础的就是国家主权原则的确立和实现。

一,国家主权原则的渊源(一)渊源主权是伴随着民族国家的建立而产生的。

第一个提出主权原则的是法国人让·博丹 ,他在 1576 年所著的《共和国六论》一书中提出 ,一个国家必须有一个君主 ,除了君主政体 ,任何国家组织形式都存在严重缺陷。

他认为 ,国家主权是一种永恒的、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 ,国家只有通过主权才能达到真正的稳定、统一或安宁 ,没有特定的个人(君主)发挥作用 ,主权也难以达到上述目的 ,拥有国家主权的人只对上帝负责。

博丹的主权理论是一种君主主权理论 ,只涉及了领土国家内部的最高权力体现 ,基本上没有涉及主权的外部体现。

荷兰国际法学者格老秀斯在 1625 年发表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首先提出了国与国关系中的主权概念 ,他指出国家主权的统一性、不可分性和独立性 ,一个主权国家不能接受另一国的法律约束 ,同时也试图寻求一种主权国家都同意的共同自然法 ,即国际法。

此后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 ,出现了托马斯·霍布斯的契约君主论 ,约翰·洛克的议会主权论 ,卢梭的人民主权论 ,约翰·奥斯汀的功能主义主权论等。

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会议正式承认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关系中应当遵守的准则 ,推动了具有独立自主权的近代民族国家的广泛建立。

(二)对于古典派的论述和理解从博丹的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国家主权其实就是君权的有一种表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博丹的伦理在当代没有丝毫意义,事实上,博丹所论述的国家主权正是国家主权理论的先导和源头,他所认为的国家主权理论在我看来是从自然法学派衍生出来的正义和不可知自然的国际法表述,至于国家主权到底是什么他没有给出更加详细的解释。

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研究与分析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布丹首创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在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缔结契约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锐利武器,胜利后的资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其原创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

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

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权利的确认。

三、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

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使宪法和法律有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论美国的人民主权原则

论美国的人民主权原则

论美国的人民主权原则主权一词来源于拉丁文superanus,是“最高”、“较高”的意思。

英文为souereignty,即主权,统治权,政权的意思。

法国布丹于1576年在其《共和六书》中首先提出:“主权是公民和臣民之上的最高权力,是不受法律限制的。

”后来格劳秀斯也认为“凡行为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叫主权”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当家作主、掌握国家权力的思想。

法国资产阶级的政治思想家卢梭最早提出,它曾是资产阶级民主制的理论基础,是在反抗封建君主专制主义和君权神授的斗争过程中产生的。

让·雅克·卢梭(1712-1778) 认为,国家主权只能属于人民,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立法机关是人民公意机关,法律则是公意行为。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规定,政府是为了保障人民权利而设立,任何政府形式一旦变得有害于这些权利,人民有权变更、废除或另设新政府。

在美国历史上指准州人民有权自己决定以蓄奴州或自由州身分加入联邦的理论。

这一理论由密执安州参议员刘易斯·卡斯首先提出,得到伊利诺斯州参议员斯蒂芬·A·道格拉斯的支持。

所谓人民主权原则,就是准州在申请加入联邦时在准州宪法中写进蓄奴或反对蓄奴的条款。

1850年妥协案对墨西哥和犹他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1854年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对堪萨斯也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

从政治学角度上看,人民主权论是这样一种理论,即州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拥有改变有损于自己利益的政府。

约翰·洛克、琼·雅克·卢梭及托马斯·杰斐逊的政治哲学都阐述了这一理论。

在美国,此原则首先见于独立宣言。

美洲的大多数英国殖民地建立时期,就把人民主权原则作为社会的基本原则。

但由于当时的殖民地深受英国这个宗主国的影响,人民主权原则在当时对社会制度的影响并不像今天这样大,它只是在各地的人民大会特别是乡镇政府中悄悄地发生作用。

直到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后,人民主权原则才走出乡镇成为各级政府的政治准则。

国家主权名词解释

国家主权名词解释

国家主权名词解释
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和国际关系中独立行使国家权力的权益。

国家主权是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的国家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国家的独立权力和自主性。

首先,国家主权体现了国家的独立地位。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土、人民和政府,拥有独立的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等领域的权力。

国家主权保障了国家的独立,使国家能够自主决定内外政策,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利益。

其次,国家主权体现了国家的平等地位。

国家主权原则认为,每个国家都有平等地位,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和国家事务。

国家主权使国家在国际关系中能够平等对话,维护本国利益,参与国际事务和决策。

再次,国家主权体现了国家的自治权。

国家主权意味着国家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法律、制度、政策和经济发展等事务,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和限制。

国家主权使国家能够根据自身的国情和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发展路径和政策,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自主发展。

此外,国家主权还包括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行使的权力和义务。

国家可以通过国际协议、联盟和组织等方式参与国际事务,维护自身利益和国际和平与稳定。

同时,国家也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遵守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并且要积极配合和合作解决国际争端和问题。

总的来说,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独立行使国家权力的权益,体现了国家的独立地位、平等地位、自治权和行使国际权力的能力和义务。

国家主权是维护国家利益、巩固国家地位和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的基础。

基本人权与人民主权

基本人权与人民主权

xx说过:“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xxxiii].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地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进程。

基本人权的价值不仅仅在于使人获得基本权利,重要的是它在使人获得自我解放的目标和获得自我解放的手段中具有杠杆的地位,发挥着中枢的作用。

尊重和实现基本人权是人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社会上获得解放,成为独立性、自治性和权威性主体的必然要求。

一、基本人权是人民主权的逻辑必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庄严昭示既含有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也含有人民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

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一方面,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归人民所有。

这一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是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

当国家主体被宣布为平等地属于全体人民时,人民主体所包含的权利就获得了“人权”的意义。

因此,人民主权原则必然要求基本人权原则。

另一方面,基本人权要求人人享有生存、发展和自由、平等等权利,其最高形式必然引出人民主权。

概言之,人民主权原则和基本人权原则存在着须臾不可分离的逻辑关系。

首先,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考察,人权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和基础。

人民主权原则源于基本人权原则。

主权是近代才开始孕育的概念。

近代意义的主权观念是法国人布丹首创的。

但他创立主权概念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当时因发生内乱而产生动摇的法国王权的基础,所以他论述的是君主主权论。

主权学说在17世纪的荷兰人格劳秀斯那里有所发展,经稍后的霍布斯进一步系统化。

尽管格劳秀斯、霍布斯都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但他们都未得出人民主权的结论,而是主张集权政治,拥护君主专制,强调人民必须绝对服从君主。

其后的洛克有所进步,但也只是倡导议会主权。

最后由法国的卢梭以激进的民主主义理论结合社会契约论、人民公意理论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

卢梭大声疾呼国家或政府只是主权的执行者,全部主权属于人民。

人民享有的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

他从人民主权学说中引申出起义权和革命权,强调当国家或政府违背契约,侵犯人民主权时,人民有权使用暴力推翻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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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属于人民,这就是民本位的国家概念,国家政权由人民授予,这就是官权民授!如何理解"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政体改革中的地位“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法理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根本体现。

日前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进一步提出,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以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新机制,旨在切实保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那么,应如何理解“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在我国政治体制、行政体制改革中的地位?我国的一些具体的政治制度,哪些方面仍不适应人民当家作主的需要?为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好十七大精神,应如何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北京日报》理论周刊特邀请专家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法理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最好诠释主持人:在近日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提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切实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应如何理解“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地位?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这个纲领在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共同纲领》中规定了“国家政权属于人民”。

这是我国现行宪法中“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的母本。

柳建辉:这里实质上提出了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改革的目标是切实保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理解“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地位,需要从我党的历史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说起。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理所当然地要反映全体中国人民的利益。

党在成立之初就强调唤醒民众,劳工神圣,并在发动和领导革命、创建革命根据地的过程中,始终高度重视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倾力支持,成为党的事业成功发展的力量之源。

正是从总结中国革命成功经验的角度,毛泽东在建国后曾经指出:“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工人阶级给的,是贫下中农给的,是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广大劳动群众给的。

我们代表了无产阶级,代表了人民群众,打倒了人民的敌人,人民就拥护我们。

”所以,“共产党基本的一条,就是直接依靠广大革命人民群众。

”从强调关心群众生活、改进工作方法,到普及大众文化、在“三三制”政权建设中重视群众的民主参与,再到提出“人民民主专政”思想,其中都贯穿着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国家的主人,共产党是人民公仆的思想。

莫纪宏:新中国建立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被写进了共和国的宪法。

列宁曾经指出:“苏维埃民主或无产阶级民主在世界上第一次把民主给了群众、劳动者、工人和小农。

世界上从来没有过像苏维埃政权那样的大多数人民的国家政权,实际上是大多数人民的政权”。

因此,社会主义国家从其本质来讲,更是以“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作为自己的政治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刘少奇同志在他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曾对此明确作出解释:“我们国家的大事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来决定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就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统一意志,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一切国家机关工作的出发点。

因此,在这一切国家机关中,也就能够在民主的基础上形成人民的政治一致性”。

建国五十九年来,我们一直以“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作为我们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依据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指导思想,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方面取得巨大成绩。

“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表现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不同层面、不同领域,归根结底就是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主持人:为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是怎样进行设计的?莫纪宏: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原则表现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不同层面、不同领域,归根结底就是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这一原则首先集中体现在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中。

1982年现行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3条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据此,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贯彻“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就是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人民意志、反映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方面的重要作用。

特别是要加强人民对人民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活动的监督以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宪法和法律活动的法律监督,保证一切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始终符合人民的意愿。

其次,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是执政党,贯彻“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原则要求党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实行全面的政治领导。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明确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宪法地位。

上述规定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突出了国家政权建设的“人民性”。

最后,“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原则还特别强调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这种当家作主的权利不仅形式丰富,而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有力保障。

现行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现行宪法还规定了人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在企事业单位中的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形式,充分体现了人民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权、管理权、决定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的要求。

以公民权利制衡国家权力,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这是正确处理权利与权力之间关系的基本要求主持人: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人大代表与政府官员脱离人民、人民的“公仆”变成人民的“老爷”的情况发生,甚至转而侵犯人民的权益,这种现象是如何出现的?郭道晖: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理论上(或宪法上)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主体,能对人民所选出的政府进行权力控制与监督。

但毋庸讳言,按我国现今的政治体制,只是在选举(而且还必须是真正民主的选举)的时候,人民群众有选择受托人(人大代表)的权力;而且,目前还没有在县级以上(直至全国)的各级人大都实行直接选举;再则,我国也不实行人民公决制,人民群众在立法上不享有创制权与复决权。

因此,人民群众并不能以权力制约权力。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代议制(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其一种形式),因而也不是直接由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而是由人民的代表机关“代表”人民当家作主。

正如列宁指出的:苏维埃政权是“通过无产阶级的先进阶层来为劳动群众实行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

”在理论上,“先进阶层”或“人民代表”是应当能代表人民、为了人民而行使权力的。

但也难完全避免人大代表与政府官员脱离人民、人民的“公仆”变成人民的“老爷”的情况发生,甚至转而侵犯人民的权益,使“代表”人民掌权变为“代替”人民掌权,使“人民的权力”蜕化为“对付人民或统治人民的权力”。

这在国际社会主义实践中不是没有教训的。

所以列宁曾经提出:人民必须“保护自己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

主持人:从理论上讲,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在实际操作中,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主要是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应如何处理人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郭道晖:我曾经提出过“以权利制衡权力”的原则。

这是指公民运用他们享有的宪法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消极地作为国家权力不可逾越的界限,以抵抗国家权力的侵犯;积极地作为干预国家大政的手段,可以对国家权力加以支持或进行监督与约束。

“以权利制衡权力”有一些具体作法,如把分散的公民权利,集中于选举、集会结社活动、媒体舆论等等,使之形成集体压力或社会权力;建立与健全同权力结构相平衡的权利体系;强化权利救济、提高全民权利意识等等。

这些做法如能圆满实现,自能发挥其制衡国家权力的威力。

但是其前提仍相当程度上决定于国家权力在整体上能否保障公民权利的合理分配与行使。

毕竟权利只表明公民和自然人的法律资格,即我有资格做什么,其特性是“我可以”;权力的特征则是“法律上的力”,我有力量做什么,其特性是“我能够”。

“可以”(或可能)不等于现实、实现;“能够”则可以把可能变为现实。

在这个意义上,权力是权利的后盾、支柱。

没有权力,权利就流为空谈。

“以权利制衡权力”的原则还需要“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的原则为进一步补充。

因为社会权力不完全受国家权力的牵制,相反,社会权力在一定条件下倒可以影响、抵抗甚至控制国家权力。

什么是社会权力?简言之,社会权力即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对社会的支配力。

社会资源包括物质资源(人、财、物、资本、信息、科技等)与精神资源(思想文化、道德习俗、社会舆论、合乎历史正义的法外权利即人权等等),还包括各种社会群体(民族、阶级、阶层、各种利益群体等等)、社会组织(政党、工会、妇女会、青年会、企业事业组织、各种行业协会等等)、社会势力(宗教、宗族、帮会……等等)对社会的影响力。

这些社会资源可以形成某种支配社会进而左右国家权力的巨大力量。

(当然由于社会组织良莠不齐,有的社会组织如黑社会组织则具破坏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正在不断蓬勃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不断得到进一步保障主持人:有很多人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取得很大进展,但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没有什么进展,您怎样看待这个观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党和国家在指导思想上实现了拨乱反正,实行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的决策,国家权力在总体上初步纳入了法治的轨道。

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国家完全统制社会的弊端受到巨大冲击,“国家——社会”一体化的格局有所突破,城乡经济自主权与相对自由得到确认,人民对某些社会资源拥有一定的自主支配力。

国家权力虽继续保持它在宏观调控上的必要功能,但已逐步在某些领域逐渐“把‘国家’迄今所吞食的一切权力归还给社会机体”(马克思)。

这样就可释放出巨大的能量,推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

社会主体开始拥有可供自己直接支配的某些经济力量,势必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增加其支配力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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