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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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厂房——厂房

甲类厂房——甲类厂房: 12米;

甲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2米;

乙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0米;

丙、丁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

厂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乙类厂房——民用建筑: 25米;

丙、丁类厂房——民用建筑: 10米;

戊类厂房——民用建筑: 6米;

高层厂房(檐口高度≥24米)——民用建筑: 13米;

甲类厂房——明火点或室外散发火花点: 30米;

★注:①明火点包括室内、外的,而散发火花点仅指室外的。

②锅炉的炉膛或炉门属明火点,但不应把整栋锅炉房建筑看作明火点。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锅炉房为丁类;

③甲类生产场所不得建高层厂房。

★注:①使用室内干式变压器的变配电房可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

厂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厂房——厂外道路: 15米;

甲类厂房——厂内主要道路: 10米;

甲类厂房——厂内次要道路: 5米;

其它厂房——道路:无规定;

库房——厂房(库房)

甲类库房——甲类库房: 20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甲类等其它厂房(库房): 12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甲类等其它厂房(库房): 15米;

甲类库房——高层库房: 13米;

其它类别库房——其它类别类厂房(库房): 10米;

高层库房——高层库房: 13米;

库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 25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 30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25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

乙类库房——民用建筑: 25米;

丙、丁类库房——民用建筑: 10米;

戊类库房——民用建筑: 6米;

库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库房——厂外道路: 20米;

甲类库房——厂内主要道路: 10米;

甲类库房——厂内次要道路: 5米;

其它类别库房——道路:无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罐体外壁)——建/构筑物

它们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如下表(m):

注: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②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 m3时,其罐外壁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液体储罐区(罐外壁)——道路(车行道边)

甲、乙类液体储罐——厂外道路; 20米;

甲、乙类液体储罐——厂内主要道路: 15米;

甲、乙类液体储罐——厂内次要道路: 10米;

丙类液体储罐——厂外道路: 15米;

丙类液体储罐——厂内主要道路: 10米;

丙类液体储罐——厂内次要道路: 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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