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茹夫工厂案---一般法律原则、国家继承、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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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研究生历年真题 (97-10)

北京大学法学研究生历年真题 (97-10)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0年考研综合卷试题宪法案例题:某行政机关在某次打黄扫非行动中公布的一张照片一起了广泛争议。

“光头”警察抓住一“卖淫女”的头发,“卖淫女”双手护胸,一脸惶恐,而她的衣服就在一边。

旁边还有嫖客一干人等。

请结合宪法条文:(1)公布“卖淫女”裸照是否违法,说明理由(5分)(2)“光头”警察对“卖淫女”的行为是否违法,说明理由(15分)行政法一、行政处罚法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请分析下列两种情况是否违反该规定:(1)某交警只身一人,上前查问逆向行驶的司机,并作出行政处罚(5分)(2)在“黑车”车主的主动招揽下,某城管执法人员独自一人着便衣,上车之后暗中录音并据以作出行政处罚。

(大概是这样,有几句不记得了15分好像是)二、某乡政府发出通知《关于禁止买卖虎牌化肥的通知》称:因为虎牌化肥存在质量缺陷(或者是说有毒),在本乡范围之内,禁止买卖。

问:该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

(10分)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和民商事仲裁的区别(10分)二、我国各种审判程序当中审判组织的区别(10分)民法一、结合物权法,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5分)二、结合合同法,试述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15分)刑法一、简答题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4分)2、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4分)二、论述题1、主犯的概念、种类、刑事责任(8分)2、简述我国刑法中“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含义(6分)三、案例甲酒后驾车蹭到乙的车,逃跑过车中接连撞死三人。

问对甲如何定罪。

(8分)刑事诉讼法一、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国际法)模拟试卷2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国际法)模拟试卷2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国际法)模拟试卷2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乙两国签署了贸易、通商等若干双边协定,乙国新《对外贸易管理法》出现了与两国条约不符的条款,依国际法相关规则及中国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要乙国新《对外贸易管理法》符合乙国的立法程序,则无需承担国家责任B.如两国的《贸易双边协定》的作准文本用语分歧,则该协定无效C.如乙国分立为两国,则分立的两国必须与甲国重新签署界河协定D.乙国分立为两国后,分立的两国应继承原甲国与他国的界河协定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家继承、国家责任、条约法。

A 错,该选项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如乙国通过了与双边协定义务不一致的立法,导致乙国实施了违反条约义务的行为,则依照国际法将引起甲国在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B错,依条约法公约,条约的分歧应采用公约规定的方式消除,或依目的及宗旨调和,而不是无效。

C错,依国家继承的规则,界河协定属于应当继承的范畴。

D正确。

知识模块:国际法2.甲乙两国是邻国。

乙国新一届政府决定在其境内部署进攻性武器,甲国认为乙国行为对其构成威胁,于是向乙国境内发射导弹,将乙国一处正在修建的导弹发射装置摧毁。

对于此行为,根据1974年《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的行为构成侵略,因为其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武器B.乙国的行为构成侵略,因为其部署了威胁甲国的进攻性武器C.甲国的行为构成国际法上的自卫D.甲国为了维护其主权,可以将乙国正在修建的导弹发射装置摧毁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甲国的行为属于“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的侵略行为,A正确。

乙国只是在其境内部署进攻性武器,虽然可能不符合某些协定,但并不构成“侵略”,B错。

国际公法案例综合

国际公法案例综合

国际公法案例综合第一篇:国际公法案例综合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光华寮案案情: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

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

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

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

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

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公告,实现邦交正常化。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起诉被驳回。

1977年10月,原告不服上诉大阪高等法院。

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

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

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问题(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答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

台湾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原国民党政府的国际主体地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

战俘处置法律案例分享(3篇)

战俘处置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在战争与冲突中,战俘的处置一直是国际法和国内法律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分享一个典型的战俘处置法律案例,通过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探讨战俘处置的法律原则和实践。

案例背景本案发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涉及德国和苏联之间的战争。

德国在战争中俘虏了大量的苏联士兵,这些士兵被关押在德国的战俘营中。

由于战争条件的限制,战俘营的管理和条件十分恶劣,导致大量战俘死亡。

苏联政府对此提出了国际投诉,要求德国政府承担责任。

案例简介苏联政府指控德国违反了《日内瓦第三公约》(1949年),该公约规定了战俘的基本权利和保护措施。

苏联政府要求德国政府赔偿死亡战俘的家属,并对战俘营的管理不善提出批评。

德国政府则辩称,由于战争条件的限制,他们无法提供更好的战俘营条件,并且他们已经尽力改善了战俘营的生活条件。

法律分析1. 《日内瓦第三公约》的规定《日内瓦第三公约》是关于战俘保护的国际条约,规定了战俘的基本权利,包括:- 生命权和身体安全权- 人道待遇,包括饮食、住宿、医疗和宗教自由- 不得强迫战俘从事敌对行动- 法律地位和权利,包括通讯权和法律援助本案中,德国政府被指控违反了上述公约的规定,特别是在战俘的生活条件和死亡率方面。

2. 战争条件的限制德国政府辩称,由于战争条件的限制,他们无法提供更好的战俘营条件。

然而,国际法并不免除签约国在战争条件下的基本义务。

即使在战争条件下,签约国也必须遵守《日内瓦第三公约》的规定,确保战俘的基本权利。

3. 赔偿问题苏联政府要求德国政府赔偿死亡战俘的家属。

根据《日内瓦第三公约》的规定,战俘的家属有权获得赔偿。

德国政府有义务对违反公约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结果经过长时间的审理,国际法庭判决德国政府违反了《日内瓦第三公约》的规定,特别是在战俘的生活条件和死亡率方面。

德国政府被要求赔偿死亡战俘的家属,并采取措施改善战俘营的条件。

案例启示本案提供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1. 国际法的约束力:即使是在战争条件下,国际法也具有约束力,签约国必须遵守其义务。

国际公法案例

国际公法案例

国际公法案例第一章导论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

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

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

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

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释放及其船长。

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

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

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

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47)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47)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目录第一章绪论 (1)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3)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6)第四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2)第五章国家责任 (14)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16)第七章国际人权保护 (19)第八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22)第九章海洋法 (24)第十章空气空间与航空法第十一章外层空间法 (30)第十二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32)第十三章条约 (35)第十四章国际组织 (39)第十五章国际争端的解决第十六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41)第一章绪论概述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

答:相对于国内法而言,国际法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1、法律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数量较少;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数量很多。

当然,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2、立法机构不同。

国际社会是一个分散的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构,调整国际社会关系的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产生的,不是由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构制定并颁布的。

而国内社会是一个有组织的社会。

每一个国家都有一定的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权力机构,其中包括专门的立法机构。

国内法是通过专门立法机构制定或认可的。

3、司法和执法机制不同。

国际法的实施与国内法不同,国际社会不存在专门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而国内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有强大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

这是因为,在以主权国家为主要成员的国际社会里,平行关系是各个成员关系的基本特征。

自从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国际关系后,国家就开始逐渐遵守一些规范。

一旦国家认为它有义务必须那样做时,它就是在遵循法律的规范。

因此,国际法是法律,它与国际礼让和国际道德是不同的社会现象。

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

答:与近代国际法相比,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主要体现在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的实体内容等方面。

1、国际法主体的扩大。

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已经不限于主权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答案汇总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美参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美国参议院通过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1987年,美国国会的少数议员,策动参,众两院通过欢迎达赖访美的决议,并且让达赖利用国会的讲坛发表鼓吹"西藏独立",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同年10月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一项关于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颠倒是非,污蔑中国在西藏侵犯人权.对于美国国会少数人的恶劣行径,我们对相比表示极大的愤慨.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国际公法 案例分析题

一、伊拉克入侵科威特案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出动十万军队,入侵并占领了科威特,随之宣布正式兼并科威特,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的第二天,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660号决议要求伊拉克撤军。

此后,安理会又通过第661号决议,对伊拉克实行经济制载和禁运。

同年11月29日安理会通过了授权对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678号决议。

但伊拉克却拒绝接受,并称其为非法的。

于是,1991年由美、英、法、意等28个国家组成的多国部队的对伊拉克采取了军事行动,迫使伊拉克撤军,结束对科威特的侵略。

1.伊拉克入侵科威特,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侵犯了一个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也违背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2.伊拉克的入侵,科威特可以进行自卫,也可以要求国际社会集体采取强制行动。

3.联合国安理会有权对会员国之间的冲突根据宪章和安理会的职权作出反应,并作出对全体会员国有拘束力的决议和采取相应的行动,特别是争端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或存在破坏和平与构成侵略时,可决定采取非武力或武力的强制措施,以恢复和平,制止侵略。

二、[案情] 1864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4月间,李斯福乘坐兵舰“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遭遇三艘丹麦商船。

当时普丹正在欧洲因领土问题交战,于是,普鲁士兵舰将三艘丹麦商船拿捕。

清政府根据惠顿《万国公法》第2卷第4章第6节:“中国所管海面,及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更有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归其辖也。

盖炮弹所及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认为普舰在中国洋面拿捕丹麦商船,“显系夺中国之权”。

并与普鲁士公使进行了严正交涉,最终迫使普舰释放二艘丹麦商船,并对第三艘予以折款抵偿。

[问题]1.清朝政府据以行使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2.该事件的意义是什么?[分析]1.在传统海洋法上,根据“大炮射程说”,领海的宽度为3海里,约合10华里,沿海国对其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大沽口事件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20242025年司法考试【刑法学不定项选择题】历年真题解析

2024-2025年司法考试【刑法学不定项选择题】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2024年)(一)甲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阈叁年”磨去,放在自己的古玩店里出卖。

某日,钱某看到这只壶,误以为是明代文物。

甲见钱某询问,谎称此壶确为明代古董,钱某信以为真,按明代文物交款买走。

又一日,顾客李某看上一幅标价很高的腐品,以为名家亲笔,但又心存怀疑。

甲遂拿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

李某以高价买走鹰品。

请回答第86—87题。

86.关于甲对钱某是否成立诈骗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2024年卷二不定项第86题)A.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B.钱某自己有过错,甲不成立诈骗罪C.钱某已误以为是明代古董,甲没有诈骗钱某D.古玩投资有风险,古玩买卖无诈骗,甲不成立诈骗罪【答案】BCD【考点】诈骗罪【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瞒行为一一对方产生或者接着维持错误相识一一对方基于错误相识处分财产一一行为人取得财产一一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本案中,钱某因为甲的虚假表述产生误会,进而以高价买走壶,钱某的受骗交付财物与甲的隐瞒真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87.关于甲对李某是否成立诈骗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o(2024年卷二不定项第87题)A.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B.标价高不是诈骗行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则是诈骗行为C.李某已有相识错误,甲强化其相识错误的行为不是诈骗行为D.甲拿出虚假证据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仅成立诈骗未遂【答案】AB【考点】诈骗罪【解析】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运用欺瞒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即行为人实施了欺瞒行为,欺瞒行为使对方产生或接着维持错误相识,被害人基于错误相识而错误的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因此而获得财产,使得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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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内。

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每小题3分,共24分)1.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

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C.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2.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它是( )。

A.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B.违反法律的行为C.触犯刑律的行为 D.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3.某甲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当其犯( )时,应当负刑事责任。

A.盗窃罪 B.敲诈勒索罪C.放火罪 D.抢劫罪4.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处罚。

A.减轻或者免除 B.免除或者减轻C.酌情减轻或者免除 D.酌情免除或者减轻5.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处罚。

A.从轻或者减轻 B.从轻、减轻或者免除c.减轻 D.从轻6.某甲抢劫杀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刑法条文、两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

A.想象竞合犯 B.法规竞合C结合犯 D.吸收犯7.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不适用死刑;对于( )也不适用死刑。

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C犯罪时怀孕的妇女 D.审判时怀孕的妇女8.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为( )。

A.三个月&六个月C.-年 D.二年二、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20分)9.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的法律。

10.根据属人原则,我国的和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均适用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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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茹夫工厂案
——一般法律原则、国家继承、国家责任

〖案情〗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上西里西亚的一部分(包括霍茹夫)被划归波兰。1920年,波兰颁布《清算法》,宣布所
划入领土上的一切德国财产属波兰所有,并规定1918年11月11日之后的一切财产转移均属无效。根据该法律,
波兰没收了最初由德国建立、后又于1919年12月24日转让给“上西里西亚氮肥股份公司”的霍茹夫硝酸厂。1922
年,两国签订《上西里西亚专约》,设立混合仲裁委员会解决有关德国财产的转移问题。1925年,德国依据《专约》
第23条将争端提交国际常设法院。
〖双方主张及理由〗
德国指控波兰违反《专约》,请求法院判定波兰的没收行为违反该条约,并承担对其违反行为的赔偿责任。波兰则
提出反对主张,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判决及其依据〗
国际常设法院肯定了对该案的管辖权后判决,在霍茹夫地区被划归波兰之前,德国一直保持着处置该地财产的权利,
因而它把霍茹夫工厂转让给上西里西亚氮肥股份公司的行为没有违反条约,1919年的转让是有效的。既然该工厂已
经转让给了私人公司,它就不再属于德国的国家财产。按照当时的德国民法,该转让完全合法。本法院已判定霍茹
夫工厂的所有权已经合法转移,所以它不受波兰法院关于所有权从未转移的声明的约束。波兰的《清算法》与《专
约》有抵触,它没收了本不应该没收的私人财产,构成侵犯私人财产的行为,因此波兰的没收行为违反了《专约》,
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必须尽可能消除非法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重建如果违反行为不发生就完全可能存在的形势。
在物质上的恢复原状不可能时,则应支付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款额。
〖评析〗
在一国领土的一部分转移给另一国引起国家财产的继承时,被继承国国家财产的转属问题应依照继承国和被继承国
之间的协议解决。除另有协议或裁决外,国家继承日期即为国家财产转属日期。本案中的工厂在其所在领土被割让
给波兰之前已通过合法转让成了私人财产,不再是德国的国家财产。国际常设法院因此以“定案”的一般法律原则拒
绝了波兰法院的声明。在双方协议仲裁解决财产转属问题的情况下,波兰没收该工厂构成违反条约的行为,因而要
承担赔偿责任。该法院确认,违反承诺引起以适当方式赔偿的义务,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恢复原状是首要的赔偿
方式。
〖问题〗
(1) 什么是国家财产?国家财产继承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2) 德国转让霍茹夫工厂的行为是否有效?
(3) 波兰没收霍茹夫工厂有无国际法依据?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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