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文明施工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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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经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的取费标准和使用办法调整如下:

一、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的取费标准。

1、建筑工程

序号项目名称取费基数一类二类三类古建筑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

1文明施工分部分项 0.70% 1.00% 1.20% 1.06% 0.23%

2 安全施工工程费 0.80% 0.90% 1.00% 0.85% 0.06%

3 临时设施 0.80% 1.00% 1.10% 1.60% 0.20%

4 环境保护建筑垃圾外运按建筑面积乘以5cm以体积套相应定额计算

(续上表)

序号项目名称取费基数单独装饰工程

1文明施工无外墙装饰分部分项工程费0.12%

有外墙装饰 0.34%

2 安全施工无外墙装饰 0.07%

有外墙装饰 0.23%

3 临时设施 0.18%

4 环境保护建筑垃圾外运按建筑面积乘以3cm以体积套相应定额计算

2、安装工程

序号项目名称取费基数一类二类三类

1 文明施工分部分项 0.34% 0.45% 0.55%

2 安全施工工程费 0.23% 0.23% 0.23%

3 临时设施 0.60% 0.72% 0.84%

4 环境保护建筑垃圾外运按建筑面积乘以0.5cm以体积套相应定额计算

3、市政工程

序号项目名称取费基数道路、桥涵、隧道、排水、其他市政工程给水、燃气、路灯工程

1 文明施工分部分项 0.50% 0.27%

2 安全施工工程费 0.50% 0.20%

3 临时设施 0.60% 0.58%

4、园林绿化工程

序号项目名称取费基数园林建筑绿化种植绿化养护

1 文明施工分部分项 1.06% 0.90% 2.00%

2 安全施工工程费 0.85% 0.54% 0.30%

3 临时设施 1.60% 1.14% 0.22%

5、房屋修缮工程

序号项目名称取费基数房屋修缮工程

1 文明施工无外墙修缮分部分项工程费 0.11%

有外墙修缮 0.33%

2 安全施工无外墙修缮 0.07%

有外墙修缮 0.23%

3 临时设施 0.18%

4 环境保护建筑垃圾外运按建筑面积乘以3cm以体积套相应定额计算

注:费用定额中的环境保护费只包括建筑垃圾清运的费用,如发生其他费用另行计算。

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总说明”第七条改为“本定额中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的取费标准为合格工地标准。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应当严格执行本定额的取费标准,招标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或预算造价中公布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的各项计价标准与金额;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的各项金额不得低于相应项目的公布金额,并在投标报价文件中列出安全施工中的密目式安全立网、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文明施工中的现场围档、工地地面硬化处理,临时设施中的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等主要措施细项的金额,作为工程施工中检查安全文明措施落实情况的依据。”

三、对评为省级、市级文明工地的,可以给予奖励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创建文明工地增加费,创建文明工地增加费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增加30-50%计算。

四、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

闽建筑[2010]2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我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测算了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费率调整为:

序号项目名称一类二类三类

1文明施工0.77% 1.13% 1.50%

2安全施工0.91% 1.17% 1.40%

3临时设施0.90% 1.26% 1.36%

二、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其他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按现行费率执行。

三、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招标文件应当公布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费用的计价标准与金额,投标报价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费用的金额不得低于相应项目公布金额。

四、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审查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落实情况。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2010年9月30日前(含2010年9月30日,下同)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按原规定执行;2010年9月30日前已签订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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