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成办发〔2010〕105号)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保障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工业集中发展区内总部经济项目和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辅助设施用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或变相进行商业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等确需改变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30%以上用于工业项目。

第七条新增工业用地计划实行全市统筹,并按下列程序安排使用:

(一)每年年底,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国土部门、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管理机构,对下一年度拟安排在成片报征区域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用地条件的向市经委提出用地申请;未纳入成片报征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单独申请。

用地,规划预留后期发展用地;当期实际投资额和建设进度未达到有关约定条件的,不安排后期用地。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2500万元以下,以及按投资强度标准计算占地不足20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总部经济项目可适当放宽;

(五)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原则上不使用城镇建设用地新上项目,

市政府批准或授权市经委批准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新用地工业项目按下列程序供地:

(一)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区内项目,由园区管理部门审查项目的用地规模、投资强度、产业性质、开竣工时间等土地利用条件,并以《项目准入意见书》形式报市经委核准;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区外项目由所在乡镇负责审查和申报。

(点)

(三)对投资规模大、预期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可通过出让方式和按出让最高年限供地,当宗土地出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亩。

第十一条鼓励工业点内项目使用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逐步提高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比例;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经批准新上的农产品初加工、手工业和无污染轻工产品制造项目,原则上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章监管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项目履约管理。新用地工业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开工竣工时间、出让价款缴纳和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以及土地收回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并按合同约定事项进行监管;对土地使用者不按合同约定事项使用土地的,依照合同约定追究

定要求,符合退出条件的,依法清退,收回用地。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督促区(市)县对闲置空闲土地进行分类处置,符合条件的督促尽快开工建设,无法开工的予以收回。

第十六条加强工业用地整合。鼓励企业向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内调迁,企业调迁后原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城市建设的,所在区(市)县按调迁企业原用地面积的50%,在有条件发展区内安排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市

国土会同市经委审查确认后,安排剩余50%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企业调迁后,原用地复垦为耕地的,复耕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全部用于工业发展。

第十七条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市规划局不定期地对保证市以上重点项目用地情况、土地节约集约使用情况、用地指标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等进行督查,年底会同目标部门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并对上年度用地情况进行评估。

的;

(三)工业项目未经综合评审认定,擅自供地的;

(四)挪用新增工业用地计划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经委同市国土局、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促进工业经济

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兴工强市”战略的决定》(达市委发〔2011〕11号)精神,规范工业用地行为,提高工业用地节约

申请制度,加快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操作程序。要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工业园区(集中区)发展目标、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供应潜力等,科学编制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对列入出让计划的工业用地,要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功能分区)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用地申请。

二、严格工业用地政策,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一)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工业用地必须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不得以签订入园协议、招商引资协议、投资协议等方式代替工业用地供应审批。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严禁向淘汰类工业项目供地。

(二)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要认真执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

7%

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四)合理确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根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项目性质合理确定用地面积。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有增资发展潜力的项目,供地限额可适当放宽。

(五)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分期供地。各县(市、区)应分期安排建设用地,规划预留后期发展用地,前期已供土地实际投资额和建设进度未达到有关约定条件的,不得安排后期用地。

(六)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受让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

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四)加强工业用地转让管理。在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工业用地,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外,可以依法转让,但受让方要符合该地块确定的产业要求,且原企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以项目为单位整体报批开发的工业项目,其项目用地、地上建筑物均不得分割转让。

(五)实行工业用地退出机制。企业取得工业用地后,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非因企业原因无法继续开发利用的,企业应退出土地,政府可按原土地取得价格结合已开发利用程度给予适当补偿。

四、加大工业项目批后监管,完善竣工验收制度

(一)加大工业项目批后监管和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健全工业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全过程跟踪检查制度。新开工建设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挂牌施

工”

强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等方面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并按实际投资额和投资强度重新核定土地规模,多余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

(四)全面清理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加大各工业园区(集中区)用地的清理力度,充分挖掘潜力。对闲置土地依法予以收回,及时处置盘活,保证新建工业项目用地需要。对部分投产、部分闲置以及全部停产的工业

用地,企业应制定土地开发利用方案,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限期开发利用。逾期达两年还未开发利用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此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满自行废止。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