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三部联合发布规定

两高三部联合发布规定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切实防范冤假错案

本报见习记者曹雅静

来源:年月日《人民法院报》第版、第版

月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文见三版)。《规定》共五部分、四十二条,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戴长林、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陈士渠、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杨向斌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推进诉讼制度改革

据介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深入推进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作出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年月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相关内容。《规定》的制定出台,旨在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推进司法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

《规定》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立足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规定,结合改革要求和实践需要,对有关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方法收集的供述、采用威胁方法收集的供述、采

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规定》确立重复性排除规则,要求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此外,《规定》还明确了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排除规则、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两个方面,其中,对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认定是最为核心的问题。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涉及的是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需要通过专门程序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这对庭审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规定》第五部分“审判”规定了法院在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对维护司法公正、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均具有重大推进作用和深远影响。

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守住程序公正底线

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是犯罪构成事实附带的事实,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存在紧密关联。因此,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标准,与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标准在本质上应当是一致的。

《规定》要求,经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依法予以排除的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判决的根据。

“对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刑讯逼供方法取得的重复性供述,坚决依法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严格依法予以排除。”戴长林表示。

保障申请排除权利明确争议处理机制

为确保被告人知晓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为避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突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而导致庭审中断,影响审判顺利进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下转第四版)(上接第一版)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庭前会议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处理机制,包括庭前会议召开情形和基本功能、控辩双方撤回证据或者申请的情形、争议初步处理的方式和程序。

戴长林透露,“一旦被告方在开庭审理前就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听取诉讼各方意见,能够形成共识加以确认的,及时通过庭前会议加以解决。”也就是说,只要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召开庭前会议就是一个必经的程序。

规范庭审调查程序严格落实疑罪从无

庭审是解决控辩双方争议问题的关键环节,庭审阶段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核心问题。

《规定》在以先行当庭调查为原则,以法庭调查结束前调查为例外的基础上,要求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如果法庭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规定》还要求,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法庭对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审查情况,以及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后的处理结果,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审查、调查结论并说明理由。

“严格规范庭审阶段的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要坚持对证据的合法性优先调查,充分保障控辩双方对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质证权。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后定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戴长林说。

戴长林介绍说,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人民法院办理

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完善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三项规程草案目前正在广东省广州市,浙江省台州市、湖州市,吉林省松原市等地个中级人民法院和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将在全国法院正式推行。(本报北京月日讯)

我们应当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

来源:年月日《人民法院报》第版

世纪中期,针对刑讯逼供泛滥肆虐的司法情状,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大声疾呼,刑讯逼供是对人思想的暴虐,如果让痛苦成为真相的试金石,透过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检验真相,必将导致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随着人权、法治意识的觉醒,人们在理性和良知启迪下,逐步认识到刑讯逼供的野蛮性和危害性,逐步认识到“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此后,许多国家经历了与刑讯逼供、野蛮司法做斗争的光辉历程,并最终走向保障人权、崇尚法治的发展道路。二战后,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陆续出台,人权、自由和尊严等价值理念深入人心,许多国家的宪法法律都将人权保障作为核心内容。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为保障基本人权,遏制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运而生,并逐步成为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世,是人类社会法治实践的重大创举,是现代司法文明理性的智慧结晶,标志着

人类社会与刑讯逼供、野蛮司法的斗争取得重大胜利。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影响巨大。改革开放后,基于对“文革”期间漠视法律、侵犯人权等错误做法的深刻反思,党和国家痛定思痛、拨乱反正,旗帜鲜明地反对刑讯逼供、禁止肉刑,坚决平反纠正一大批冤假错案,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为惩治和预防刑讯逼供行为,年刑法还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罪。但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等错误观念影响下,一个时期内,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屡禁不止,由此导致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年,根据中央改革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个证据规定”),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两个证据规定”在我国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对遏制刑讯逼供、加强人权保障、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从最初确立到不断完善,虽然只历经短短数年,只是司法改革历程中的一小步,但却像一根撬动地球的杠杆,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法治进程的跨越式发展,极大地彰显了中国现代司法的文明理性。

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以习近平同

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人权事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始终强调加强人权保障和产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制度。今年月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向社会公开发布实施。这项改革事关重大、意义非凡、影响深远,有助于加强公民人身权的司法保障,有助于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助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这项改革充满期待,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理论和实务界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

如何正确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和功能,如何正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有以下几点思考和建议:

第一,准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价值。不同于一般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承载着特殊的历史使命,它既是一项法律制度,又是一项以保障人权为根本宗旨的政策性规则,其核心价值是加强公民人身权的司法保障。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的安全需求,仅次于生理需求。几乎是任何一个人,在维持生命存在的食物、空气、温度等得到基本满足、温饱无忧后,

安全需求就成为人的生命存续和发展最重要的需求,也是实现后续的爱与归属感、尊重和自我实现等高层次需求的前提条件。在社会治理领域,不同于人的生理需求,一旦个体的安全需求得不到保障,就会极易演变为一种群体的不安全感,因此,安全需求是影响人的善恶评判、影响社会安全感的形成、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是国家责无旁贷的任务。在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正式载入宪法,在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无疑,与安全需求密切相关的人身权是所有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也是受到宪法保护的一种绝对权。人身权是公民可以享有并自由行使其他权利的载体,没有人身权,任何其他权利都无从谈起。因此,公民的人身权在我国宪法的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国家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任务和重中之重。在过去的十余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基于宪法规定,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人权保障事业蓬勃发展。但毋庸讳言,在社会生活中,来自各方面的不重视人权保障、不尊重人权、甚至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公权力行使领域,公民人身权面临的最大威胁,莫过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刑讯逼供在我国司法史上有着深厚的历史烙印,是我国现行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它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意志自由,也是导

致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刑讯逼供的实施者往往是肩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责的执法司法人员,因此,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刑讯逼供行为对于社会安全感的形成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对于良法善治的法治国家建设和平安中国建设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须知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就有责任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体面的社会环境;须知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健全完善人权保障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就有责任让人民群众享有免受无端侵犯权利的自由,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制度带来的安全感和法律的公平正义;须知我们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有责任通过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的执法与司法,引领自由、平等、诚信、友善社会风尚的形成。因此,我们应当深刻认识到,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改革文件,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中央通过这个文件释放出鲜明的政策和政治信号,充分显示出党和国家始终践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充分显示出党和国家全面有序推进人权事业发展的决心和信心,充分显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优越性。通过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法律制度,筑牢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网,能够让人民群众获得充分的安全感,有利于对法治社会形成稳定的预期,将

人民群众的信心和凝聚力转化为社会治理的巨大收益,将司法的正当性、公信力转化为政治的正当性和公信力,夯实治国理政的民意基础、道德基础、法律基础和政治基础,从而实现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第二,深刻领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治蕴含。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推进法治建设,深化司法改革,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反思目前发现的冤假错案、司法不公,多少都存在突破法律制度规定,或者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等情形。防患于未然,坚守公平正义底线,一靠制度,二靠程序。法治是制度之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靠制度来保障公平正义,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电,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实践表明,仅有宪法对保障人权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法律禁止刑讯逼供的一般性要求,既难以切实保障公民人身权,也难以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如何确保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是我们必须正视并着力解决的制度难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创设了有效的宪法法律实施机制,激活了宪法法律的人权保障条款,使抽象的人权成为“不容侵犯的护身符”,使纸面的规定成为“带牙齿的法律”。通过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彻底否定和严厉制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非法取证行为,能够让办案人员深刻认识到,非法取得的证据非但没有法律效力,还可能因此遭到责任追究甚至刑事处罚。这种严厉的制裁制度充分体现了严格司法、违法必究原则,能够起到釜底抽薪式的治理效果,

让胆敢以身试法的办案人员动辄得咎,进而从根本上消除刑讯逼供的侥幸心理,突破“以供定案”的路径依赖,使保障人权的宪法法律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法治也是程序之治。在法治国家,法律程序并非可有可无,实际上,正是正当程序决定了理性的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采用违反正当程序、侵犯基本人权的方式收集证据、惩罚犯罪,不仅不能实现正义,从整体和长远上看,还会导致更大的非正义。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切实保障基本人权,严厉制裁程序违法,能够充分体现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充分体现刑事诉讼法作为小宪法、人权法的法理精髓。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执法司法行为划定正当程序边界,使执法司法活动始终在正当程序框架内运行,能够有效推动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疑罪从无等法治原则的落实,为严格公正司法提供有力的程序保障,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目标。

第三,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树立人道理性的执法司法观。“天地之间,莫贵于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本质上是对人的物化、矮化,通俗地讲,就是不把人当人看。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这种非人道、反理性的执法司法观,是封建专制司法的遗毒,是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对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而言,执法司法观的转变是最根本的转变,也是难度最大的转变。执法司法者执掌国家权力,要充分认识到,执法犯法、刑讯逼供,是对公民人身权最严重的侵犯,是对宪法法律制度最严

重的破坏,由此导致的冤假错案是最严重的不公正。要充分认识到,宪法法律是应当被信仰的执法准绳,公平正义是应当被坚守的司法底线,要学会换位思考,树立悲天悯人的人道情怀、客观公正的司法理性、慎权慎刑的法治精神。要充分认识到,刑事司法的目的不是基于对犯罪分子的虐待和报复,而是在正当程序框架内依法查明真相,确保有罪的人接受公正的审判、受到公正的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最终实现看得见的正义。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辩证法、两点论,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不能走极端、陷入主观主义和教条主义,坚决防止一强调惩罚犯罪就忘记和丢弃人权保障的原则,一强调加强人权保障就放松惩罚犯罪的司法使命和责任担当。需要指出的是,党和国家强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程序公正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决不是为了偏袒被告人,更不是为了放纵犯罪,而是要求我们在正当程序范围内,以文明、理性的方式追诉犯罪,这是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防范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决不能简单地、片面地将人权保障和放纵犯罪画等号。须知一旦忽视人权保障,放任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就会极易导致无辜者被屈打成招,这样的冤假错案在古今中外不胜枚举。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已依法纠正件重大冤错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指出,冤错案件的发生,让正义蒙羞,教训十分深刻。我们要坚决引以为戒,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不能让司法悲剧反复重演。即便是穷凶极恶、

十恶不赦的罪犯,未经依法公正审判也不得认定其有罪和判处刑罚,更不能动辄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处罚。近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通过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引导和督促办案机关从根本上改变千百年来“口供至上”的传统观念,树立人道理性的执法司法观,恪守法律义务和职业操守,把对宪法法律的尊崇和司法程序的敬畏转化为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在办案过程中坚持讲法律、讲程序、讲证据、讲人权。在此基础上,办案机关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重视实物证据和科学证据的审查与运用,从而实现办案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根本转变,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切实有效地防止了新的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也是对办案人员的最大保护和关爱。推进相关改革,可能会对执法司法工作带来一些不便,在个别案件上甚至影响查明真相,但排除非法证据,捍卫程序公正,既是法治的内在要求,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保障,也是避免执法司法活动受到质疑的重要制度机制,更是办案人员合理规避执法司法风险、加强自我保护的有效途径。

第四,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健全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在国家人权保障的制度体系中,以权力制约、权利救济为宗旨的司法保障制度是最后一道屏障,也是至关重要的最后一道防线。无救济,则无权利。司法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救济性权力。如果被

告人遭到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却无法获得法律救济,甚至投诉无门,就很难尊重、信任司法,也很难息诉服判、认罪服法。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程序框架内解决法律争议,为人身权遭到不当侵犯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救济,通过合法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通过公正程序依法惩罚犯罪,能够让被告人切身体会到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确保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程序带来的安全感和公正感。人民法院要敢于担当,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坚守法律的正当程序,严格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让非法证据在法庭上没有容身之地,使法庭成为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的“殿堂”。一是要充分保障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和接受公正审判等基本权利。对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刑讯逼供方法取得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律依法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又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也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二是要畅通被告人寻求权利救济的司法渠道。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功能作用,只要被告方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有效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难的问题。控辩

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合法性争议达成共识的,法庭可以予以认可;控辩双方没有达成共识,法庭对证据合法性存在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三是要完善庭审阶段被告人申请权利救济的司法程序。要坚持证据能力优先调查原则,控辩双方对证据合法性存在争议,法庭决定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原则上应当先行当庭调查,充分保障控辩双方对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质证权。法庭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原则上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通过公开透明的庭审切实解决非法证据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后定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第五,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推动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项改革在整体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基础支撑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在推进这项改革进程中,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像是抓住了改革的“牛鼻子”,具有十分重要的牵引作用。目前,社会各界对非法证据排除、防范冤假错案已经达成高度共识,要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契机,以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抓手,推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审查

和运用证据,建立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积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一是要完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机制。要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促使办案机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严格规范看守所提讯登记、收押体检等机制。同时要探索建立更加行之有效的程序隔离和权利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压缩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制度空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关键证据没有依法收集的情形,从源头上确保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二是要完善审前程序的审查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侦查机关统一审核、统一出口机制的内部审查把关功能,在侦查终结前及时发现、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在排除非法证据后要及时更换侦查人员依法规范取证。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侦查取证的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推动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督促侦查机关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依法处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证据合法性异议,防止非法证据进入法庭审判程序。三是要完善辩护职能的法律保障机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没有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实施效果将会大打折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律师帮助的案件,原则上要提供法律援助,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职能作用,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地生根创

造必要条件。四是要完善人民法院的程序制约机制。对于被告方在开庭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后,发现主要指控证据是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各自诉讼阶段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方式和排除职责,从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各个环节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和程序,有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避免执法司法的随意性,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抓源头、重制约、守底线,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问题,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作者亦系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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