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宪法各自的特点与比较

英美宪法各自的特点与比较
英美宪法各自的特点与比较

英美宪法各自的特点与比较

[摘要] 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法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使宪法的规定及其体现的原则

和精神得以准确实施和完全实现。本文试图从宪法监督的内容包括违宪审查制度、立法机关宪法监督、宪法诉讼和其它机关及人民对宪法运行的监督等方面来比较英美两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探讨了其异同及两种监督制度的成因,并认为英美两国两种截然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的形成与其制宪时的历史背景、宪政理念和三权分立政体运用程度的差异不无关系,然后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对这两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作了简要评议。

[关键词] 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宪法诉讼议会至上宪法至上三权分立

一:英国宪法的历史和由来

英国是资产阶级革命最先发生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一般认为1215年《大宪章》是英国宪法最早的组成部分。自诺曼王朝(House of Normandy)以来,中央集权逐步加强,王权日益巩固,但同时也加深了国王同封建贵族的矛盾。13世纪初,英约翰国王肆意践踏封建法则的残暴统治引发了一场反抗他的大规模的武装斗争,贵族集团是这场斗争的发起者和领导者。在武力的胁迫下,走投无路的约翰最后于1215年6月15日签署了贵族们早已拟好的《大宪章》。《大宪章》由一个序言和63个条款构成。主要内容是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如规定全体自由民享有自由权;伦敦及其他各城市享有自治权;国王征税必须同贵族会议商量并听取民众的意见;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自由民不受拘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公权、放逐、伤害搜查和逮捕等;不得强迫骑士和其他拥有土地者服额外的兵役;由25名贵族组成一个委员会,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国王如有违反,可对其采取剥夺土地没收财产等手段予以制裁,甚至还有一条申明,如果国王违反规定,封建主有以武力进行反抗的权利。后来虽经多次修改,但它的一些基本原则却被保留下来。

《人身保护法》:1679年5月26日查理二世签署批准。全文20条,约4,000字,主要内容是:除叛国犯、重罪犯,以及战时或遇紧急状态外,非经法院签发的写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对任何人实行逮捕和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根据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后,应于两日内做出释放、逮捕或取保开释的决定;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说明理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格兰的居民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区拘禁。

《权利法案》:1689年10月23日威廉三世接受了国会提出的该法案,全文13条,约800字。其内容的核心是限制王权,确立议会至上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同时,第5条规定了请愿权;第8、9条规定了议员的权利和自由;第10条规定了免受酷刑的权利等公民权利。《王位继承法》:1700年制定,1701年颁布,旨在通过规定王位继承问题,保证资产阶级的权利和自由,实现资产阶级对王权的控制。以上这些法律组成了英国宪法。

二:美国宪法的渊源和发展历程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通称美国联邦宪法或美国宪法,1787年制定,1789年3月4日生效。后又附加了26 条修正案,今继续生效。它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1787 年5月,美国各州(当时为13个)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同年9月15日制宪会议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9 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

在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13个殖民地地区根据邦联条例,首次成立了以大陆会议为形式的松散的中央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大陆会议没有征税权,同时由于缺乏全国性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国会只能依靠各个州的地方政府(各地政府之间往往缺乏协作)来实施其指定的法律。同时,国会对于各州之间的关税也无权介入。由于条例规定只有所有州的一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联条例》,而且各州对于中央政府非常不重视,经常不派员参加中央会议,因此国会经常因为表决人数不足而被迫休会。

1786年9月,5个州的行政长官在安那波利斯举行会议,讨论如何修改邦联条例以促

进各州之间的通商往来。会后他们邀请各州的代表来到费城进一步讨论发展联邦政府的事宜。在激烈的辩论之后,邦联国会在1787年2月21日批准了修订邦联条约的方案。除罗德岛州之外的12个州都接受了邀请,并派代表参加1787年5月在费城举行的会议。最初的决议案写明了这次会议的目的是起草邦联条例的修正案,但是会议最终决定重新起草一部宪法。费城制宪会议代表投票同意采用秘密会议的方式,并且同意新的法案需要获得13个州中的9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有人批评说这是对会议权限和现行法律的逾越。但是对于邦联体制下的政府极度不满的会议代表全体一致同意将宪法草案交付各州表决。1787年9月17日,该宪法草案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被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1789年3月4日,美国宪法正式生效。该部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1787年制定的宪法没有把《独立宣言》和当时一些州宪法中所肯定的民主权利包括在内,遭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对。后来在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压力下和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下,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这10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以后又陆续补充了16条宪法修正案,其中主要的有:南北战争后生效的废除奴隶制,保障黑人权利的第13~15条修正案;1920年生效的美国妇女享有选举权的第19条修正案;1964年生效的关于选举时取消人头税限制的第24条修正案;1971年生效的关于降低公民选举年龄的第26条修正案等。这26条修正案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

200 多年来,美国宪法的内容除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改变外,更重要的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对联邦宪法作出解释,以及通过政党、总统和国会的活动所形成的宪法惯例来改变宪法的内容,以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要。

三.英美宪法的共同点

英、美宪法的共同点,性质上都是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反抗殖民地压迫和封建制度的宣言书。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同时它为后来制定美国宪法和增补人权条款打下了基础和确定了原则。《独立宣言》仍然有其阶级的局限性,因为宣言的起草者——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家杰斐逊深受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影响,他们所主张的“民权神授论”中充满了唯心主义和神秘色彩,它们所鼓吹的人权,并不包括北美大陆中广大的黑人和印地安人。正如恩格斯指出:“这个理性的王国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在理论渊源上都是以西方的民主、分权等学说为基础,在适用中都受到司法机构解释的限制。它们的理论基础都是人民主权论、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美国宪法是在长期实践英国法律的基础上产生的,英国采取不成文法,而美国的一切法律都是成文法。宪法是社会的全体成员协商达成的契约。为的是“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在宪法中,人民只是将自己的一部分天赋人权交给政府,使之具有必要的权威,而仍然保持了自己其他的权力。正因为宪法是高于政府的,所以它不能由一般的议会来决定,必须由专门为此召开的制宪会议来制订和批准。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制宪的目的是确立政府,但政府并不为自身而存在,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体和最终目的。四、英、美宪法的区别。

①宪法表现形式不同。英国宪法没有统一的成文宪法典,而是由一系列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构成的。而美国宪法则表现为统一的成文宪法典和宪法修正案。

②宪法地位不同。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将其本身的地位表述为“国家的最高法律”。英国的宪法并不具有至上性,英国有的只是议会至上。

③宪法中的民主因素不同。英国宪法保有封建残余,美国宪法没有封建因素。

④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同。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议会主权、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制和法治原则。美国宪法的主要原则是:联邦主义原则、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原则、民主原则。

⑤宪法的解释机关不同。在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最终的决定权。而英国只有议会享有宪法解释权。

[1]许崇德:《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7页

[2][美]汉密尔顿等:《美国宪法原理》,严欣淇译,中国法制出版社,见原序

[3]何勤华:《外国法制史》(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

[4][美]拉里。亚历山大等著: 《宪政的哲学基础》,付子堂等校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王广辉:《比较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论美国宪法的特点

论美国宪法的特点 作者简介:庄崴(1987-),男,汉族,河南开封人,现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 摘要: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最为稳定的一部宪法。自美国的国父先贤们制定宪法以来的二百多年历史中,美国宪法以其特有的方式保持着它最初的理念和原则,可以概括为政府的三权分立和宪法地位至上及宪法有很强的稳定性等特点。这些特点至今在美国的政治和法治中仍体现的淋漓尽致。并且这些先进的政治理念,独特的制宪背景和较为完善的宪法内容与制度设计和其在运行中不断的修改与补充,使美国宪法成为当今世界最为成熟和完备的宪法,也为世界各国的宪政建设贡献了制度创新的典范。同时,对中国当前宪政的完善也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宪法;政府权力有限;分权与制衡 一、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 ?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1620年,与英国国教断绝关系的一群清教徒乘“五月花”号船到达了新世界――北美洲,开始了他们向往自由的新生活。在上岸之前,船上的成年男子起草了《五月花公约》。这份公约明确了新大陆人民的一种态度,即政府统治需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按照美国学者萨缪尔?莫里森的观点,该公约证明,英国移民决心生活在基于“人民的同意”的法治之下。这是后来成为美国宪法中有限政府的一个根源。到1732年,北美建国之初的13个殖民地已经建成。1682年《宾夕法尼亚政府框架》,连同1701年《宾夕法尼亚特权宪章》确立了现代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的基础。?① ?经过独立战争的洗礼和美国的先贤们无数的会议和争论,1777年,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它指的是多个独立州的一种自愿联合,成员只接受对其行动自由的有限制度。所以,独立战争后,美国并没有立即成为一个拥有强大中央政府的国家。由于中央政府的软弱,国家面临严重危机,1784年,刚刚独立不久的新国家出现了政治的不统一,经济的凋敝,财政的混乱,导致了社会性的动荡和民众的不满,富人的利益再次受到威胁,作为独立战争领导人的一些上层人物心急如焚。?②1787年5月,根据美国邦联国会的邀请,在乔治?华盛顿的主持下,各界精英们在费城举行了全国代表会议。原定目的是:修改执行已有八年之久的《邦联条例》。但是经过了近三个月的秘密讨论以后,会议不仅否定了这个条例,而且重新制定了一部取而代之的新宪法。因此,这次会议就成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制宪会议。 二、美国宪法的三大特点 ?(一)政府权力有限原则 ?每部宪法的制定都离不开本国的历史条件、传统、文化和国情。纵观美国宪法,我们感受最强烈的特点就是政府权力有限原则。这一原则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现实考虑。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的思想是美国制宪者们提出有限政府原则的思想基础,为了防止新成立的国家政府滥用权力,独断专行和实行暴政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制宪者们认为宪法在授予政府权力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限制。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1款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④第一条第9款规定:“公权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之法律不得通过之;”?⑤第十条宪法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第一条第8款具体列举了国会享有的权力。美国宪法的上述规定明确地表明美国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均是有限政府。 ?可以看出,美国制宪者们采取了权力分化的手段,使其不完全掌握在任何一方,从而

英国宪法的起源及发展进程探索

英国宪法的起源及发展进程探索 英国法律体系是由许多分散的法律文件构成的一个庞杂的法律系统,以不成文法及判例构成。宪法也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文件构成,其特点与英国社会政治密不可分。总体而言其起源及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古代的宪法启蒙时期、反约翰人民起义——《大宪章》产生时期、资产阶级革命后时期。 一、古代的宪法启蒙时期 英国的宪法思想可以追溯至公元5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统治时代,这个时代的英国的宪法并不能称为传统意义的宪法,而只是宪法的萌芽状态,它蕴藏在当时的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的统治秩序中。撒克逊人将日耳曼人的习惯作为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这就是英国早期习惯法的产生。这种习惯法要求建立中央法庭即贤人会议和地方法庭①。国王犯法也要接受法庭的审判,如果有违反法律的违法行为,则国王可能面临着被废黜甚至失去生命的危险。国王与贵族在权力上更多的是一种平等关系,这与英国当时的社会政治形态是分不开的。因为当时英国每个贵族都有自己的领地,而贵族又己的领地分给了他们的宠臣,层层分割使本来就很分散的领地更加细化和零散,而这种体制结构就决定了,此必须依赖于所有贵族的联合才能对抗外敌的入侵。因为征战需要调集各个贵族之间的军队,因此就需要一个统一的首领进行军队的调度,这样国王就应运而生,其

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御敌的需求,而同时国王的这项权力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可以随意征战,要征战必须取得贵族们的一致同意才行,这就限制了统治者的权力。限制统治者的权力作为宪法最主要的特征产生在5世纪的英国,所以我们说这是英国宪法的启蒙时期。 二、反约翰人民起义及《大宪章》的制定——英国宪法的产生时期 至13世纪初英国进入了约翰王朝的统治时期,在这一时期,约翰国王对贵族进行了残暴的统治,他不断的肆意收取贵族的税负,加重了贵族的经济负担,使得贵族对于约翰国王的矛盾日益尖锐。除此之外对于平民和教会约翰国王也进行的残暴的统治与打压,不断增加平民缴交的税赋,使得许多平民的生活难以为继,很多人沦为乞丐饱受饥寒痛苦;对于教会,约翰国王则企图使自己的势力渗透进教会和修道院,他对许多主教、修道院长进行迫害,使得他们不堪忍受最终逃亡国外,借此机会他便派出所谓的“看守人”接管这些教会个修道院形成自己的势力。在反约翰人民起义的斗争中,平民和教会都站在了贵族的这一边,这使得反约翰人民起义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除了农奴没有参与以外,其他的社会阶层全部参与进来,使得反约翰人民起义能够取得全面的胜利。1215年的6月15日在泰晤士河畔获得胜利的贵族集团与约翰国王进行了谈判,并让这位暴君签下了著名的《大宪章》。《大宪章》的签订被认为是英国宪法产生的源头,虽然《大宪

美国宪法中文版

美国宪法(中文) 序言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後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第二款众议院应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有该州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之一院的选举人所需之资格。凡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七年,或於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众议员。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在全体自由人民--包括订有契约的短期仆役,但不包括末被课税的印第安人--数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他人口之五分之三。实际人口调查,应於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後三年内举行,并於其後每十年举行一次,其调查方法另以法律规定之。众议员的数目,不得超过每三万人口有众议员一人,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一人; 在举行人囗调查以前,各州得按照下列数目选举众议员: 新罕布什尔三人、麻萨诸塞八人、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垦殖区一人、康涅狄格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四人、宾夕法尼亚八人、特拉华一人、马里兰六人、弗吉

尼亚十人、北卡罗来纳五人、南卡罗来纳五人、乔治亚三人。任何一州的众议员有缺额时,该州的行政长官应颁选举令,选出众议员以补充缺额。众议院应选举该除议长及其他官员; 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第三款合众国的参议院由每州的州议会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之,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参议员於第一次选举後举行会议之时,应当立即尽量均等地分成三组。第一组参议员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终时届满,第二组到第四年年终时届满,第三组到第六年年终时届满,俾使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改选; 如果在某州州议会休会期间,有参议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出缺,该州的行政长官得任命临时参议员,等到州议会下次集会时,再予选举补缺。凡年龄未满三十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九年,或於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参议员。合众国副总统应为参议院议长,除非在投票票数相等时,议长无投票权。参议院应选举该院的其他官员,在副总统缺席或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时,还应选举临时议长。所有弹劾案,只有参议院有权审理。在开庭审理弹劾案时,参议员们均应宣誓或誓愿。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 在末得出席的参议员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时,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过免职及取消其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有荣誉、有责任或有俸给的职位之资格;但被判处者仍须服从另据法律所作之控诉、审讯、判决及惩罚。 第四款各州州议会应规定本州参议员及众议员之选举时间、地

美国宪法何以成为_活着的宪法_

《美国研究》2001年第2期 美国宪法何以成为“活着的宪法” ———读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 李剑鸣 在《原则与妥协》的“前言”中,作者王希教授在简要回顾了国内关于美国宪法的介绍和研究以后,笔锋一转,言辞恳切地写道,“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们仍将继续期待一部由中国人写的、结构完整、史料翔实、分析深入、结论中肯的美国宪法史”;因为“研究上的滞后势必影响我们对美国宪法乃至对美国整体的全面而中肯的认识”。①在读过王希教授自己的这部美国宪法史以后,我们可以欣慰地说,他所怀有的“期待”,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化为了现实。这部著作是中文世界为数不多的几部美国宪法史之一,和此前出版的同类著作相比,其篇幅更宏大,内容更丰富,体例更完整;在学术理念、史实梳理、理论思辨和语言表述各个方面,可圈可点之处尤多。虽然其编印质量和译名规范并非无可挑剔,而材料取舍和某些观点也或容商榷,不过都无损于它作为一部上乘之作的光泽。 这部著作的撰述得益于许多机缘的汇聚。美国学术界在宪法史领域的著述非常之多,相关的文献浩如烟海,这在为研究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创新的难度。王希教授长期在美国求学和执教,对美国学者治宪法史的方法和视野了如指掌,享有国内学者难以想望的天时地利;更重要的是,他对众多文献进行了深入研读和甄别,取精用弘,探赜索隐,终能自成一说。 ①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以下凡 未注明出处的引文,均出自该书。

此外,作者在中国接受大学教育以后负笈出洋,旅美后又一直和国内保持密切的联系,不仅有着不同于美国学者的思维方式和切入角度,而且还有作为一个中国人所特有的现实关怀和内在参照,这使他在观察和评论美国宪法时处于一个独特的位置,得以独到的视角而发人之所未见。他用丰富具体的史实、完整连贯的逻辑、清晰有力的语言和严格明确的学术规范,对美国宪政的起源和演进作出了畅达的叙述,对美国宪法的特征和意义进行了清晰的说明,对宪法文本的形成和变化、宪法原则语义的演化,以及促成这些变化的因素作了中肯的剖析,对宪法原则运中用所涉及的各种观念背景、利益关系和复杂情势有着准确的把握,对宪政演进中的许多细节的微妙涵义加以深入的阐释。我读后得出的总印象是,它能予人以阅读的愉悦、知识的滋养、思想的启迪和现实的联想。 一 王希教授列举的本书所要探讨的问题多达15个,但其核心的、也是最令国人关注的问题似乎是第一个:“美国宪法为什么会有如此长久的生命力?”的确,美国人向来以为自豪的是他们有一部近代世界最早、延续时间最长的成文宪法,而中国的读者也有一种知识上的强烈好奇,想要知道这内中的“奥秘”。阅读王希教授的这部美国宪法史,正可以满足这种了解的兴趣。 按照王希教授的解说,美国宪法的生命力首先来自于它的精神实质。《原则与妥协》的卷首有一篇长达11页的前言,提纲挈领地交待了作者对美国宪法的整体把握,尤其是对宪法的原则与精神的理解。据作者看来,美国宪法所体现的是人类对理性政治的追求,它不是一个单纯确立政府体制的法律文件,而是奠基在特定的社会和政治理念基础上的,并且这套政治理念实际上是一种“具有普遍性和超然性的意识形态”。从宪法前言的表述来 看,这套理念包括:“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①” (也就是要建设一个真正的国家)、“树立正义”(追求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价值)、“确保国内安定 ? 521?美国宪法何以成为“活着的宪法”①原文为“a more perfect union ”,更确切的译法应当是“更完善的联盟”,因为美国的建国方式是先 有邦国,然后在各邦联合的基础上组成联盟式国家;邦联是一种联盟式国家,但经过若干年运作,表明是一种不够完善的联盟,而1787年宪法设计的联邦制,自然是一种“更完善的联盟”。

关于评价1787年宪法

关于“1787年美国宪法”的评价 基本肯定说 刘祚昌认为,1787年宪法是“美国第一次革命的一重大成成”,是一部“进步”的宪法,是“保守派的业绩”。因为:①联邦宪法在满足了保守派政治、经济上的要求的同时,确立了一个真正的全国政府,有利于全国性市场的形成,有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这个新国家能得以维持军队,以对付英国及西班牙的侵略。②这部宪法包含有大量的民主要素,如,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创造了现代联邦制国家的形式;确立共和制,实行民选政府制度等。 刘祚昌:《论美国第一次革命成就》,(《美国史论文集》1981—1983,三联书店1983年版) 向群也认为,1787年宪法既有进步性,又有局限性,但就当时的历史条件而论,进步性是主要的。这是因为:①1787年宪法改变了邦联时期国家机器软弱无力的状况,解决了战后一系列问题,巩圆了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促进了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②它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君主制,确立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政体,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是世界历史的一大进步。③它确立的联邦制,以“民主”对抗“专制”,以“民权”对抗“君权”,以“人权”对抗“神权”,以“法治”对抗“人治”,有利于唤起人民群众的觉醒,鼓舞人民群众的斗志,加速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但它也有局限性:没有规定农民的基本权利;没有规定具体的选举法;保留了种植园奴隶制度;带有明显的种族歧视等。 向群:《评美国一七八七年宪法》,(《贵州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3期) 宋子海也认为,评价1787年美国宪法应作具体的、历史的分析,肯定其历史地位,揭露其掩盖的阶级实质。它的进步性主要表现在:①它比封建专制制度进步;②它建立的联邦制,加强了集中统一,有利于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③它确立的“三权分立、互相制约”的原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进步的;④它的颁布,在美国实行法治,比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要进步的多:⑤它规定给科学技术发明以专利权,鼓励科学技术发明,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它的主要局限性表现在:它抛弃了《独立宣言》提出过的一些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它保留了南部种植园奴隶制;它未给美国的土著居民——印第安人以公民权;妇女没有选举权;它还有一些关于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条文。 宋子海:《简评一七八七年美国宪法》,(《贵州大学学报》1985年2期) 另外,持类似观点的还有:罗荣渠:《略论美国联邦制度的形成和宪政体制的特点》(《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2期);徐玮:《略论一七八七年美国宪法》、(《学习与探索》1986年5期) 仅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说

英国宪法

英国不是成文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 一般认为1215年《大宪章》是英国宪法最早的组成部分, 1、成文法:宪法性法律文件 ⑴标志着英国宪法产生的宪法性法律: ①《人身保护法》:1679年5月26日查理二世签署批准。全文20条,约4,000字,主要内容是:除叛国犯、重罪犯,以及战时或遇紧急状态外,非经法院签发的写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对任何人实行逮捕和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根据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后,应于两日内做出释放、逮捕或取保开释的决定;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说明理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格兰的居民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区拘禁。 ②《权利法案》:1689年10月23日威廉三世接受了国会提出的该法案,全文13条,约800字。其内容的核心是限制王权,确立议会至上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同时,第5条规定了请愿权;第8、9条规定了议员的权利和自由;第10条规定了免受酷刑的权利等公民权利。 ③《王位继承法》:1700年制定,1701年颁布,旨在通过规定王位继承问题,保证资产阶级的权利和自由,实现资产阶级对王权的控制。 ⑵英国宪法变迁时期的重要的宪法性法律: ①完善议会制度:1911年《议会法》规定“上议院与下议院关联之职权”,而其实质是通过该法进一步削弱和限制议会上议院的权力,使上议院丧失了对下议院通过的一切决议的否决权,而只有延搁权。而1949年《议会法》又对延搁权进行了进一步的剥削和限制。 ②改革选举制度:第一,1918年《国民参政法》,是第一部选举法,全文5章47条25,000字。分别规定了选举权、登记、选举方式及费用、议员名额、通则,放宽了对选民定居期限的限制,第一次赋予部分妇女以选举权。第二,1928年《国民参政(男女平等)法》,对上法修正,使妇女获得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第三,1948年《人民代表法》,废除前两法的有产者和大学生的复数投票权,统一了参加全国选举和地方选举的选民资格。 ③规范英国与自治领关系的法律:1931年《威斯敏斯特条例》等。 2、判例法:英国法院特别是高等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些案例的判决和解释。 3、习惯法:大多数是在立宪政治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经法院承认的宪法性法律规则。如关于国王的“国王统而不治”、“国王不能为非”;关于首相自行组阁等宪法的惯例。 英国是世界保守主义的发源地。虽然在当今世界各国都能或多或少的看到保守主义的影响,但是却没有一个国家有像英国那样浓厚的保守主义氛围。同样,英国也是世界宪法的母国。英国的宪法不但在其表现形式方面极其独特,更重要的是英国悠久的宪政传统。数百年来英国的宪政更是呈现出一种超稳定的发展态势,从未有过中断。应该看到英国良好的宪政秩序是有其保守主义思想作为支撑。而也只有在保守主义的语境下才能恰当的解释英国宪法这种独一无二的现象。 英国宪法简介 到今天为止,英国都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它是700年来习惯法的总和,最早就追溯到《自由大宪章》。《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封建专制时期宪法性文件之一。习称《大宪章》。1215年6月15日,英国贵族胁迫约翰王在兰尼米德草原签署的文件。文件共63条,用拉丁文写成。多数条款维护贵族和教士的权利。要内容有:保障教会选举教职人员的自由;保护贵族和骑士的领地继承权,国王不得违例征收领地继承税;未经由贵族、教士和骑士组成的“王国大会议”的同意,国王不得向直属附庸征派补助金和盾牌钱;取消国王干涉封建主法庭从事司法审判的权利;未经同级贵族的判决,国王不得任意逮捕或监禁任何自由人或没收他们的财产。此外,少数条款涉及城市,如确认城市已享有的权利、保护商业自由、统一度量衡等。自由大宪章是对王权的限定,国王如违背之,由25名贵族组成委员会有权对国王使用武力。自由大宪章后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建立法治的重要依据之一。 编辑本段保守主义的信念

美国宪法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 第一款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二款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每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的选举人所需具备的资格。 年龄未满25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7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众议院人数和直接税税额均应按本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于各州,各州人口数目指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3/5。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在一定年限内服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地安人。人口的实际统计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3年内,以及此后每10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众议员人数以每3万人选出1人为限,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1人。在实行此种人口统计前,新罕布什尔州可选出3人,马萨诸塞州8人,罗得岛州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地1人,康涅狄格州5人,纽约州6人,新泽西州4人,宾夕法尼亚州8人,特拉华州1人,马里兰州6人,弗吉尼亚州10人,北卡罗莱纳州5人,南卡罗莱纳州5人,佐治亚州3人。 任何一州所选众议员中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应发布选举令以补足此项缺额。 众议院应选举该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并独自享有弹劾权。 第三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出2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有1票表决权。 参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应即尽可能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议员应于第2年年终改选,第二组参议员应于第4年年终改选,第3组参议员应于第6年年终改选,以便每两年改选参议员总数的1/3。在任何一州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出现参议员缺额,该州行政长官可在州议会召开下次会议补足缺额之前,任命临时参议员。年龄未满30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9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参议院议员。 合众国副总统应为参议院议长,但除非出现该院全体参议员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的情况,无表决权。参议院应选定本院其他官员,遇副总统缺席或行使合众国总统职权时,并应选举临时议长。 参议院享有审理一切弹劾案的全权。因审理弹劾案而开庭时,参议员应进行宣誓或作郑重声明。合众国总统受审时,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审判,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2/3人数同意,不得被定罪。 弹劾案的判决,应以免职和剥夺其担任和享有合众国荣誉职位、信任职位或高收益职位的资格为限;但被定罪者仍应依法接受起诉、审讯、判决和惩罚。 第四款举行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各州州议会自行规定,但除选举参议员地点一项外,国会可随时以法律规定或改变此类规定。

论宪法上的人格尊严

论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上官丕亮苏州大学副教授上传时间:2008-3-31 浏览次数:1914 字体大小:大中小 关键词:宪法/人格尊严/人的尊严/法律适用/合宪解释 内容提要:人格尊严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它不同于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也不属于人身自由的范畴。我国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与国际人权宪章和外国宪法所规定的“人的尊严”实属同一概念,但其地位和内容不同。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与一般法律上的人格尊严具有不同的功能和救济方式,但二者也有联系,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是一般法律上的人格尊严的立法依据和违宪审查依据以及解释依据。“合宪解释”是当下中国宪法上的人格尊严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最佳途径和最好方式。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民法上的人格尊严讨论较多,但对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不够重视。然而,与宪法上的人格尊严相关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却一直存在着,期待我们去关注和解决。例如,有一个这样的故事:上个世纪90年代初,江苏省盐城市下辖的一个县公安局的局长和政委因单位走私汽车,被关在一个监狱里。自从被关以后,他们一律拒绝亲戚、朋友、老同事和老部下到监狱探视,理由是:“走私不走私,犯罪不犯罪自有公论,并非不能见人。可是,头被剃得光光的,太丑了,实在不好意思见人,实在见不得人!” [1]关于强制囚犯剃光头,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只是监狱、看守所长期以来的习惯做法。这种习惯做法是否侵犯囚犯的人格尊严?公权力机关是否有权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格尊严?我国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与外国宪法及国际人权文件所规定的“人的尊严”是不是一回事?如何理解宪法上的人格尊严?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与一般法律上的人格尊严有何不同?宪法上的人格尊严在实践中应当如何适用?这些问题都值得探讨。 一、人格尊严的含义 我国1982年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我国宪法第一次对人格尊严作出规定。 对于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我国宪法学者们一般认为,它就是指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正如一位宪法学者所指出的:“我国学术界主流的观点认为《宪法》上的人格尊严即在法律上体现为人格权。《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通常被认为是指民法意义上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不受侵犯。” [2]

宪法特征

宪法特征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的规律 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 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 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宪法本质 宪法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国政治力量(其中主要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的集中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只有在社会的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了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才能以国家的名义制定宪法,所以说是斗争结果。这个新生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这种斗争成果,为了维护本阶级利益,确保在未来的阶级斗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所以宪法必将反映这种斗争的经验教训,因此又是一种总结。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统治阶级制定宪法的首要任务就是把统治阶级关系法律化。即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同盟者,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时,必然会导致不同类型宪法的出现;当以前处于支配地位的阶层或阶级被其它阶级或阶层及其联盟取而代之,这时往往要制定同一类型的新宪法;统治阶级力量的加强或减弱,若不足以改变社会内部的阶级结构,这时宪法的变化往往以修改宪法的方式进行。 发展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时候产生的。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美国是成文宪法制定最早的国家。但是不是产生宪法最早的国家,产生宪法最早的国家是英国。 法国宪法是第一部在欧洲大陆产生的成文宪法是1791年法国宪法。 社会主义宪法最早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 分类 一、宪法的分类 近二百多年来,自美国宪法制定后,世界上存在过的和当前存在着的各国宪法,其总的数量十分可观。每一部宪法的历史背景以及内容均各有差异且各有千秋。如欲对这样大量的宪法文件逐个地加以研究,那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而如果从这些宪法中抽出某些共性,形成某种标准,就可以对某一我们并不熟悉的宪法文件做出一项大致准确的判断,并对制定这一宪法的国家的政治制度究竟属何种类型做出大致公允的评价。进一步说,我们还可以在学术意义上判断哪种类型的宪法更为优越、更能反映时代或其本国国情的要求、更有利于实施。这就是宪法分类的目的。详细地说,所谓宪法的分类问题,是在学术上确立某种标准,将客观存在的为数浩繁的宪法加以分门别类,简化成少数几种类型,以便将近似的、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宪法归并研究,探索它们所特有的规律。 宪法分类属于一种典型的理论虚构,主要是为了学术上的方便,它并不能真正影响一国宪法的实施,即分类既不能使一个国家的宪政更有成效,也不能使一个不民主的国家更民主或一个民主的国家变得不民主。所以,宪法分类也就是宪法的形式分类。正因为宪法分类无关民主和宪政,故而由于学者设定的标准不同,分类的方法也不同,甚至可以说,分类的方法和标准之多,几乎可与宪法文件的数量相媲美了。 传统分类

外国宪法复习资料

外国宪法知识要点(基于教材) 第一章英国宪法 英国的宪法渊源: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法学学说与著作君主立宪政体:《权利法案》制定以后,英国逐渐确立起君主立宪政体。这一政体的特征是,国家保留了君主,但是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国王的地位:国王享有形式上的巨大权力,相当于专制制度下的君主。这些权力表现在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各方面,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英王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权力,国家的最高权力掌握在议会与内阁手中英国议会组成:下议院、上议院英国司法机关体系:一、按按审理案件性质划分,可分为民事法院系统和刑事法院系统以及专门法院系统;二、按照审级划分可分为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三级 第二章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的特征:简练的成文宪法文本;人民主权;分权与制衡;司法审查;联邦制;有限政府;正当程序美国国会构成:众议院;参议院美国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三权分立指: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相对独立。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参众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 第三章法国宪法 法国1791年宪法:1791年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同时也宣布了国民主权的概念法国违宪审查体制:宪法委员会的审查对象包括法律、国际条约和其他事项,但不包括法律是否抵触国际条约以及法律是否抵触国会两院的议事规则法国半总统制特征:半总统制是指政府不仅要向总统负责,也要向国会负责。特征:议会和总统权力相当。 1.总统——地位高权力大。 2.议会监督政府,削弱总统权力。 3.议会对总统有直接或间接的监督权。 4.总统的重要文件和命令要由总理副署 第四章德国宪法 德国基本法的主要特征:增设联邦宪法法院;修正传统的议会内阁制;规定政党的宪法地位;规定不得对外实行侵略战争和对内实行法西斯统治德国联邦立法:可分为专有立法权和并行立法权P184 德国

美国宪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基本原则 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尽管美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但是1789年宪法的基本原则至今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权分立——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部分权力相互之间保持独立。在理论上,三权是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每种权力都有限制另外两种权力滥用的职能。这就是现代民主社会着名的三权分立原则。一般认为其思想根源来自法国着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着作《论法的精神》。 联邦体制——美国宪法规定美国采用联邦制的国体。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的有限权力,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利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参看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 宪法至上——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自从1803年着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了违宪审查权。这意味着联邦各级法院可以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且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同时,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各级政府颁布的法令的合宪性。但是,法院的这种审查权不能主动行使,只能在某一具体诉讼中被运用。因此,这也被称作“被动的审查权”。 人人平等——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各州之间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则上任何州都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特殊对待。根据宪法的规定,各州要互相尊重和承认彼此的法律。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要在形式上保持共和体制。 美国宪法的序言只有一句话,由52个单词构成。 原文如下: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establish justice,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i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其汉译如下: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享受到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这篇序言并没有赋予或者限制任何主体的权力,仅仅阐明了制定美国宪法的理论基础和目的。尽管如此,这篇序言尤其是最开头的"We the people"(“我们合众国人民”)这三个英语单词却成为美国宪法中被引用频率最高的部分。

美国宪法的精神及分权原则——讲稿

美国宪法的精神及分权原则——讲稿 开场。。。。 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在此我想通过简短的例子和通俗的文字简要的阐述自由精神、分权制衡原则。 在讲分权之前我想先跟大家谈谈美国宪法的精神,我想了解美国宪法的精神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美国宪法、法律而不至于产生理解上的偏差。 什么是美国宪法的精神——那就是自由、自律。美国的自由建筑在对人性善良的信心,即使偶有穷凶极恶之人,除非大权在握,否则也不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和大的影响——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宪法只是阐明了人民的权利,而对人民的责任和义务却自一字未提。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多少美国人中有多少愿意为自由而牺牲生命或爱情的,我们虽未可知,但好莱坞的电影电视常常给外国观众一个典型的印象:美国人是开放的、自由的、充满个人主义的。我们看到屏幕上美国西部牛仔的“光辉”形象——穿着牛仔裤、嚼着香口糖,边走边哼着摇滚或黑人音乐,身体左游右摆,衣服玩世不恭、满不在乎的样子,他们吃的是汉堡喝的是可口可乐,离离合合当是家常便饭。。。。。 这样一个放任的社会怎么成为世界的一号强国呢?(或许你会有…..疑问) 下面这个小小的例子可能让大家对此有所改观: 1989年10月19, 加州旧金山市发生7级大地震。桥断了,交通瘫痪了,房子、汽车、工厂严重受损,所幸的是人员伤亡还不是很多。地震后的几天,该市的市民遵循政府的劝告留在家中把街道让给救援人员和车辆。并没有因此而产生动乱、抢购、趁火打劫。好几个取得居民被疏散到露天公园里,市内的餐厅立刻弄好食物送到灾区;市民将家里的罐头、毛被等急用物品送到灾区。街道的灯坏了,市民自动用手电筒轮班指挥交通,维持秩序。 在一个集体社会里,没有法律,就不可能有自由。自由的兄弟是“自律”,自由的另一方面是自我约束和尊重别人的权利。在旧金山大地震中,美国人在自律、公德、相互尊重方面表现出了相当的水准。了解这些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美国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跟我们的国家做个比较,“非典”时期许多物品的抢购,记得我们家乡得醋买到近100块钱一瓶,板兰根十几块钱一袋,还得我们家乡吃醋都没得吃了。当然我想这只是一个局部现象吧!

意大利审计法院特点评析

意大利审计法院特点评析 意大利审计机关采取的是法院的设置形式,意大利审计法院是意大利的最高审计机关,具有维护公共财政安全和保障有关司法秩序的作用。意大利宪法第100条规定了审计法院的职责,审计法院实施对政府法案“事前的”合法性审计和对国家预算“事后的”审计。根据法律,审计法院参加对公共的被资助实体财务管理的审计。审计法院向国会提交审计发现。同时,宪法第103条还赋予审计法院在公共问责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面执行司法的职能。意大利审计法院成立于意大利王国建立后的1862年,是意大利基本统一之后的第一个法院,其目的是控制公共管理、防止与避免资金浪费和不健全的管理。经过150多年的历程,随着国家行政服务的改进、公共财政的演变与协调,以及审计体系自身的不断调整和现代化,意大利审计法院已经发展成为拥有较完备的审计职能和司法裁判职能、在国家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机构。在具体的审计和司法实践中,审计法院对政府法案进行事前合规性审计、审查公共账目、评价所有政府部门管理的健全性、行政活动绩效、分析和评价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的进程和影响、对引起公共财政损害的行为进行问责,以其专业性和独立性服务于意大利”国家——共同体”。相比于其他采用法院制审计机关的国家,如法国、葡萄牙、比利时、巴西等国,意大利审计法院在审计机构设置与审计职能定位、审计中立性、审计裁判与问责的力度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特点。 一、意大利审计法院的“双重性” (一)意大利审计法院的双重属性与双重职能。意大利审计法院的双重属性体现在审计法院既是政府的组成机构,又是法院体系的一个部分,其双重职能是指审计法院同时拥有审计职能和司法职能,职能的双重性与属性的双重性具有密切的关系。1.意大利审计法院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审计法院是政府的一个机构,属于政府机构中的辅助机关。意大利共和国的组织机构包括议会、总统、政府、司法、区省市等,实行权力的分立与制衡。议会主要享有立法权、监督权以及财政控制权,每年批准政府所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主要权力有颁布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和条例、任命国家官员、主持最高司法会议等。政府由内阁、国家行政机关、辅助机关组成,辅助机关包括审计法院和国家经济

论美国宪法的稳定性

论美国宪法的稳定性 【摘要】美国宪法自生成至今二百多年来,虽然经历了数次变革但总体保持着其稳定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宪法条文、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宪法效力等方面。也正是美国宪法的稳定性特征使人们对宪法产生信仰和崇敬,有利于美国社会、国家的健全发展。 【关键词】美国宪法的稳定性;深层背景;美国宪政;美国宪法的长久存续 美国宪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美国宪法指包括美国联邦宪法,各州宪法在内的所有宪法统称;狭义的美国宪法仅指美国联邦宪法,本文讨论美国宪法的稳定性主要是讨论美国联邦宪法的稳定性。 一、美国宪法稳定性的形成 (一)美国宪法生成的深层背景 美国宪法赖以生成的四个深层背景分别为:思想基础、历史传统、社会需要和主体因素。笔者认为,作为现代宪法典范的美国宪法的生成绝非偶然,而是上述四个深层背景作用和互动的结果。 1、思想基础。美国宪法赖以生成的思想基础是西方政治理论传统 中的人民主权和限权政府思想。人民主权是目的,限权政府则是实现此目的的手段。人民主权和限权政府思想是美国宪法的价值目标和制度模式赖以设计的理论依据。 2、历史传统。从历史渊源上看,美国宪法是对欧洲民主和法治文 明继承和发展的结果,尤其是英国的民主和宪法传统与美国殖民地时期的民主和宪法传统继承和发展的结果。从传统因素上看,

美国宪法是对欧洲尤其是英国以及殖民地时期的社会因素和制度因素继承和发展的结果。社会因素即个人权利诉求、政治权力多元和法律至上的社会传统,它们是具有历史传承性的、宪法赖以生成的基本社会因素。 3、社会需要。对美国宪法的生成和性质起决定性作用的深层背景 是美国当时的社会需要。这种社会需要包括目的性社会需要和手段性社会需要。前者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个人权利保护的社会需要,后者是政府权力的强化与控制的社会需要。而这两种社会需要在价值观念上体现为自由和安全两种价值的衡量。 4、主体因素。建立在当时美国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上的社会 需要是美国宪法产生的客观基础和客观动力,而由思想传统和历史传统所培养和孕育在当时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上形成的主体素质和由此产生的能动力则是美国宪法产生的主观条件和主观动力。从最直接意义上说,美国宪法是主体设计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作为主体的人创造的。 (二)美国宪法的变化 美国宪法的变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联邦宪法》上的宪法变化和《联邦宪法》外的宪法变化。其中前者的直接变化可从两个方面反映出来:一是字面上的,另一是文义上的。 字面上的变动。美国《联邦宪法》文字上的修改只通过一种途径——修正案。迄今为止,美国共有27条修正案。将宪法原本同修正案加以对照,我们仍能很清楚地看出,在文字规定上,1787年的美

论美国宪法中的宽容精神

论美国宪法中的宽容精神 宪法学是一种普及人类宽容精神的基本知识的学科,妥协与宽容是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在宪法学领域,宽容理念主要通过政体的完善与宪法所确立的宗教、信仰、个性发展、良心和表达自由等基本权利条款得到阐释,其内涵随着宪政实践的发展而逐步达于完善。 一、美国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宽容精神 美国宪法典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美国宪法典是殖民地人民政治观念的表述、英国宪政传统的肯定、殖民地既存制度的确认,也是反抗外来压迫与维护内部团结的需要、内部各种利益集团政治妥协的结果。美国独立之前,属于英国殖民地,殖民地的创建过程就是美国社会的形成过程。美国经历了商业公司到社会、联合殖民地到邦联、邦联到联邦的变化过程。这一独特的社会历史背景造就了美国人民根深蒂固的权利意识和对政府权力的防范意识,也决定了美国宪法主流的观念,这就是通过有限政府与法治,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平等。 美国宪法即是当今世上最古老的宪法,也是为数不多的民权宪法之一。这一以人民的利益至上的精神早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中有所体现: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美国独立宣言由这段话可以得出美国宪法中的最重要的精神是人民主权原则。 二、美国宪法中的宽容 (一)宗教自由中的宽容 美国是一个有宗教传统的国家,宗教思想曾经对宪法本身以及由此建立的政治制度的性质产生过强烈影响。宗教价值观对包括废除奴隶制及促进民权在内的各种运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宗教强化了市民社会的道德基础,同时也塑造了美国的政治文化。在美国宪法前期,就有了宗教自由的理念。《宗教自由法案》就宣布任何人均不得被强迫参加任何宗教礼拜仪式、出入任何宗教场所或资助任何教士集团。宗教自由在美国宪法中加以保护是宪法反对天赋人权,支持自由和平等的宽容理念的体现。 美国宪法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加以保护。其《权利法案》把这一保证写入宪法是为了剥夺国会干扰个人按照支配自己的信仰、崇拜和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对国会不得制定宗教的法律,不得禁止其自由行使的规定,也体现了美国宪法中的宗教宽容。一个人的宗教信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政府不得强制公民个人接受任何教义,不得确立国教。宪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表明,作为一个政府,国家政府在宗教问题或宗教事务方面不采取任何明确的立场。在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帜下,美国政府和公众对信教自由和不确立国教原则铭记在心,并将其视为民主、自由和天赋人权的最重要的体现之一。 (二)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中的宽容 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无权通过限制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请愿自由的法律。这条修正案也就规定了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公民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表明了各个阶层的人都有表达自己思想的自由。 至少在理论上,美国社会形成了如下共识,即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得以健康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应当在法律上给予某些言论表达以绝对性保障,如自由地评价和自由地批评政府及政府官员的言论,以及通过报刊、杂志、书籍、小册子、因特网等形式体现出来的任何学术研究成果。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历史是言论自由不断获胜的历史。一个著名的案例是焚烧美国国旗案,这样的极端性质的表达方式,民众大都持否定态度,但目前的司法判例和占主流地位

意大利宪法

意大利宪法 目录 基本原则 公民权利与义务 共和国机构 基本原则 公民权利与义务 共和国机构 基本原则 第一条意大利是以劳动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人民,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行使主权。 第二条共和国无论对个人还是对表现其个性的社团成员,均承认并保障其人权之不可侵犯,并要求履行政治经济和社会团结方面的不可违背的义务。 第三条全体公民,不问其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信仰;个人地位及社会地位如何,均有同等的社会身份,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共和国的任务,在于消除经济及社会方面的障碍——实际上限制公民自由与平等、阻碍人格充分发展和全体劳动者真正参加国家政治、经济及社会组织的障碍。 第四条共和国承认全体公民均享有劳动权,并帮助创造实现此项权利的条件。 每个公民均有义务根据自己的能力和选择从事一种能促进社会物质或精神进步的活动或职务。 第五条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承认并鼓励地方自治;在国家各项公职方面实行最广泛的行政上的地方分权;并使其立法原则与立法方法适应地方自治与地方分权的要求。 第六条共和国以特殊法规保护各少数民族。 第七条国家与天主教会各行其政,独立自主。 它们的关系由拉特兰条约规定。此条约的修改,若被双方接受,无须经过宪法修改之程序。 第八条一切宗教在法律面前均平等地享有自由。天主教以外的各种宗教,只要不违反意大利法律制度,均有按其教规建立组织的权利。 这些宗教与国家的关系,根据与有关代表机构达成的协议由法律规定。 第九条共和国鼓励文化、科学与技术研究的发展。 共和国保护国家的风景名胜、历史遗产与艺术遗产。

第十条意大利的法律制度符合公认的国际法规范。 外籍人的法律地位,根据国际法规和国际条约由法律规定。 凡在其本国事实上不能行使意大利宪法所保障的民主自由权的外籍人,根据法定条件,有权在意大利共和国境内避难。外国政治犯不许引渡。 第十一条意大利拒绝参加作为侵犯他国人民自由之工具和作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手段的战争。在与其他国家平等的条件下,意大利同意为了建立保证国际和平与正义的秩序而对主权作必要的限制;意大利鼓励并协助以此为宗旨的国际组织。 第十二条共和国国旗为意大利的三色旗,由同样宽度的绿、白、红三色长条纵列组成。 编辑本段公民权利与义务 公民关系 第十三条人身自由不得侵犯。 除非根据司法当局的说明理由的命令,并仅在法定场合和按照法定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拘禁、检查和搜身,也不得对人身自由加以任何限制。 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紧急需要的特殊情况下,警察机关可以采取临时措施,此项措施须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司法当局,若在随后四十八小时内司法当局不予批准,此项措施则被视为业已撤销而完全失效。 对人身自由受到任何形式限制的人施以任何肉体和精神上的暴行,均应受到惩处。 法律规定预先羁押的最长期限。 第十四条住宅不得侵犯。 除非在法定场合按照法定程序并遵照旨在保护人身自由的各项保证,不得进行检查、搜查或查封。 出于公共保健和防止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理由,或出于经济和税收目的而进行的搜查和检查,由特别法规定。 第十五条通信与其他各种通讯联络自由与秘密,不得侵犯。只有根据司法当局的说明理由的命令,并遵守各项法律保障,方可加以限制。 第十六条除非根据保健和安全方面的理由法律可按一般程序规定某些限制外,每个公民均可在国内任何地区自由迁徙和居住。不得以政治理由规定任何限制。每个公民,除非负有法律义务,均可自由离开与返回共和国国土。 第十七条所有公民均有不携带武器和平地举行集会的权利。集会即使在向公众开放的建筑物内举行,也无须预先通知当局。 在公共场所举行集会时,须预先通知当局,而当局只有根据公共安全和使公众免道损害的充分理由方可禁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