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法规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法规国际法是国际社会行为的规范,是各国之间的权益、义务和责任的整体体系。
国际关系法规则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规则,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法规相关的基础知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领域。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法是以国际社会为客体,以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为主体的法律规范体系。
国际法的主要特点如下:1. 民族性和全球性:国际法是全球范围内适用的法律体系,不受国家边界的限制。
2. 法律规范性和约束力:国际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对各国具有约束力。
3. 平等性和协商性:国际法倡导各国在国际关系中以平等和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和问题。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司法实践等。
其中,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通过国际公约的签署和批准,国家确认和接受国际法的约束。
三、国际法的适用原则在国际法的适用上,有一些重要的原则需要遵循:1. 主权平等原则:各国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
2. 领土完整原则:各国的领土不可侵犯。
3. 不干涉内政原则:各国应尊重其他国家的内政事务。
4.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际争端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
四、国际关系法规的分类国际关系法规可根据其内容和目的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联合国宪章及相关法律文件:联合国宪章是国际法的核心文件,确立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以及实现国际公正的宗旨和原则。
2. 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规定了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国际标准和机制。
3. 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通过规定战争中的人道原则和保护生命和尊严的规则,保护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人群。
4.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旨在规范国际经济活动和促进经济合作。
五、国际法的争议解决机制为解决国际争议,国际社会建立了多种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国际法院、仲裁、和解、谈判等。
《国际法》 PDF

《国际法》 PDF
国际法是指在国家之间或者国际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基础上形成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总称。
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国家之间的和平与合作,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
国际法的适用并不像国内法那样强制性,这是因为国际法的实施需要国家之间的自愿与合作。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尊重领土完整、国际协商与合作、和平解决争端、禁止武力威胁和使用等。
这些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也是国际关系中最为重要的规则。
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法学说和国际司法裁决等。
国际公约是国家之间达成协议的一种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惯例则是指国家在长期实践中的行为方式和态度所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具有广泛认可和普遍适用性。
国际法学说则是指国际法学者在其研究中提出的有关国际法的理论和观点,它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思想支持和理论基础。
国际司法裁决则是指对国际争端进行裁决的机构所做出的决定,例如国际法院等。
这些裁决具有司法权威性和约束力,其判决必须得到各国尊重和遵守。
国际法的实施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在国际社会中,各国都应该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并履行国际义务,尊重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共同维护和平与稳定。
总之,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规则不仅适用于各个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影响着国际治理和全球秩序的形成与发展。
明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规则,加强各国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是保证国际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所在。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

国际法第一章绪论一、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概念及其关系1、国际关系:(1)国际关系词典:自国家诞生以来,人类社会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
国际行为主体之间关系的总称。
包括政治、经济、民族、文化、宗教、地缘等关系,其中国际政治关系是最主要、最活跃的关系。
与政治密切相关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
(2)国际政治大辞典:国际关系是指国际关系行为体之间的关系和联系,是一个范围比国家间关系广泛的多的概念,不仅包括国家间,国际体系之间的各种形式关系、联系,也包括国际舞台上一切国际性组织、团体、跨国组织以及国际关系行为体个人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种方面的关系和联系。
(3)摩根索:国际关系就是国际政治,国家间为了获取权利、利益而形成的合作、冲突的关系。
(4)袁明:国际关系史超越国家界线的国际社会关系。
(5)梁云祥:国际关系史近代以来以主权国家为主要角色,在国际社会发挥作用的行为体之间由于固定而长期的联系形成的各种各样的关系,其中集中表现为政治关系。
“古代国际关系”与现代国际关系存在本质的区别,因为古代国家并无主要概念。
2、国际法:(1)19世纪中期美国法学家惠顿(著有《国际法原理》,此书为中国第一本引进的关于国际法的著作):国际法可以界说为,包括那些存在于独立国家之间的,从社会本质推论而来的,符合正义的,理性的行为规则。
社会本质:人类为了生存的自然结合。
“正义”、“理性”是西方资产阶级学者反对神学的体现。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就是来源于人类的正义,即人类社会本身就存在的一些行为准则。
从社会抽象出符合正义、理性的行为准则,用理性将之写成法律。
国际法是人类道德规范的体现。
(2)劳特派特:国际社会的法律[英]劳特派特曾修订过《奥本海国际法》。
颇具理想主义色彩,有超国家倾向。
事实上国际法并不像国内法一样有强制机关,它没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
在国际关系中,国家实力决定一国之地位。
(3)[英]阿库斯特: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4)[美]克林斯:国际社会各成员在其相互关系中通常遵守的不断发展的规范的总和,主要面向国家,并在较小程度上面向国际组织、个人赋以权利和义务。
大学法学教案: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大学法学教案: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概述本教案旨在介绍大学法学课程中的一个重要主题,即国际法和国际关系。
通过本课程,学生将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并深入探讨国际法与各国之间的外交关系以及全球治理的重要性。
教学目标1.理解国际法的定义、作用和意义;2.掌握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条约体系;3.研究不同国家间的外交关系和合作机制;4.分析全球治理及其对国际关系和政策影响的重要性。
教学内容单元一:介绍国际法•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与内部法律的区别和联系•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单元二:主要原则与框架•主权平等原则•非干涉原则与人权保护•条约与承认原则单元三:国家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外交关系•外交行为与领事事务•平等互惠协议及其影响•双边与多边外交关系的比较单元四: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联合国及其作用•国际刑事法院与国际人权机构•全球经济机构和贸易规则教学方法1.授课讲解:通过讲授相关概念、原则和框架,向学生介绍国际法的基本知识;2.讨论和辩论:引导学生参与小组讨论和辩论,深入思考国际法对国家间关系的影响;3.视频案例分析:引入真实案例或历史事件来说明国际法在实践中的应用;4.课堂演练:组织角色扮演活动,让学生模拟不同国家代表进行谈判和协商。
评估方式1.个人作业:要求学生撰写一篇关于一项国际法条约的论文,并分析该条约对各方当事人的具体影响;2.小组项目:学生分为小组,选择一个争议性的国际事件,并针对该事件提出解决方案,在课堂上进行展示和讨论;3.期末考试:包括选择题、解答题和论述题,以评估学生对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整体理解能力。
参考资料•Brownlie, I. (2008).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Koskenniemi, M. (2011). The Gentle Civilizer of Nations: The Rise and Fall of International Law 1870–1960.•Shaw, M.N. (2014). International Law.通过本教案的学习,希望学生能够全面了解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框架,并深入思考国际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影响。
如何看待国际法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如何看待国际法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准则,对于国际关系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法的影响愈发显著,然而,它究竟能如何影响国际关系呢?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探讨。
一、发挥公正性和约束性的双重作用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准则,对于维护公正和促进和平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国际法并不是只有规范性组成,而是同时具有约束性和公正性的特质。
其约束性使其在维护国际秩序上具有重要作用,而公正性则保障了国际社会中各成员国的权益,进而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协商和合作。
二、国际法树立国家信誉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的基础性规则,承载的不仅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理念和价值观,同时也体现了不同国家之间的信任和互信。
在国际法的约束下,各国必须遵守其承诺和协议,从而在其他国家中树立起自身的国际信誉。
国际关系中的信任和互信也是重要的一环,这种信任体系可以提供长期稳定的国际合作环境,进而促进国际关系的发展。
三、国际法规范国家外交行为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可以对国家的外交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从而防止个别国家因欲望走向极端决策,导致严重的国际冲突和危机。
在国际法的积极推进下,国家之间的外交行为可以更具合理性,并且更加接近公正和民主。
在一些国际合作和交流中,国际法无论是在过程规范还是结果上都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四、对于全球治理有重要作用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愈发重要,其在维护公正和促进和平中发挥了核心的作用。
国际法所引领的和平手段和解决争端的方式,已经成为各国在国际交往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无论在涉及地缘政治问题,人权争端矛盾,以及环保和贸易等领域,国际法都是一个重要的管理和调处手段。
在总体上,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和规范,对于维护公正,促进和平,稳定国际秩序,提高国家力量和国家间合作水平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对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和利用国际法的作用,在注重各国利益的同时,推动国际法更为公正和民主,共建美好的世界。
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学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学的联系与区别国际法;旧称万国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者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法律;是对国家在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制度的总称..国际关系学主要是指研究国际关系行为体之间相互作用;各种国际体系运行和演变规律的一门科学或学问..可见国际法学主要属于法律的统筹;是法律的一个特殊部门..而国际关系学主要属于政治学的范畴;国际关系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必须与其他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内和在一定的程度上彼此进行交往..国际关系有两种意义:一是指国家之间的正式关系;这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关系:二是指个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关系;这是扩大意义上的国际关系..在历史上;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一直是互有影响的..1648年的威斯特伐里亚会议标志着近代意义的主权国家的产生;促进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两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政治力量的变化;促使国际法发生新的发展..另一方面;国际法对国际关系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战后制定的联合国宪章称为各国遵守的基本准则..各国难以脱离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而自由进行活动..今年来..各国签订了许多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设计国际生活的许多方面;是各国的许多活动必须以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为活动的准则和依据..总的说来;国际政治关系和国际法律关系是密切联系的..国际法可以说是国际关系的准则可见;国家之间的关系需要国际法加以规范;而国际法对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这种相互影响的关系就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之间的关系..但是由于国际政治关系在国际关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国际法往往被忽视;甚至被否定..这种倾向在一部分研究国际政治学的学者中尤为显着..作为国际政治学的“现实主义学说”的创始人..摩根索在他的名着各国政治一书中极力抨击国际关系的法律研究方法;认为国际关系只有两项基本原则:“极权政治”和“国家利益”;而国际法是毫无意义的..他的名言:国际政治的铁的法则是;法律义务必须让位于国家利益..现实主义学说认为国际法不过是一种虚构;而与国际政治毫无关系..国际关系是政治学的一个分支;研究国际社会之间的外交事务和关系;如国家、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国际关系既是学术的领域;也是公共政策的领域..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属于法律的范畴..可见;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学研究的对象与所属的学科范畴有着差别..。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考研科目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考研科目摘要:一、国际关系研究生考研科目概述二、国际关系考研热门院校及地区分布三、国际关系考研初试与复试内容分析四、如何备考国际关系考研正文:一、国际关系研究生考研科目概述国际关系专业代码为030207,所属门类为法学,学术硕士全国范围内有多个省份和城市设有招生单位。
国际关系考研主要包括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法学等相关学科知识,考生需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分析能力。
二、国际关系考研热门院校及地区分布全国范围内,北京、上海、天津、山东等地的高校在国际关系专业具有较高声誉。
具体院校包括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外交学院等。
此外,云南、四川、吉林等省份的高校也有国际关系专业招生。
三、国际关系考研初试与复试内容分析初试科目通常包括公共课(政治、英语)和专业课(国际关系理论、国际关系史等)。
复试环节则主要包括面试和笔试,面试侧重于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英语口语能力,笔试则考察初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
四、如何备考国际关系考研1.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根据自身基础和时间安排,合理分配各科目的学习时间,确保各科目均衡发展。
2.掌握基础知识:深入学习国际关系理论、历史、政治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知识,打下扎实的基础。
3.关注时事热点:密切关注国际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动态,提高自己的时事分析能力。
4.提高英语水平:英语在国际关系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可通过阅读英文书籍、论文、新闻等提高自己的英语阅读、写作和口语能力。
5.模拟考试:参加模拟考试,熟悉考试题型和考试流程,提高应试能力。
6.提前准备复试:在初试结束后,及时准备复试内容,尤其是面试和英语口语的训练。
总之,备考国际关系考研需要扎实的基础知识、广泛的视野和良好的英语能力。
国际关系中的国际法原则与实践
国际关系中的国际法原则与实践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准则,它规定了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解决国际争端和冲突的基础,也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的保障。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原则与实践。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实际应用,无需加以说明或解释的原则。
它们是国际法的基石,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
以下是一些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独立平等原则: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完全的独立地位,不隶属于任何其他实体。
国家之间一律平等,没有任何特权。
2.尊重领土完整原则:任何国家不得侵犯他国的领土完整,包括主权、领海、领空等。
3.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内部事务,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涉。
4.平等互利原则: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交流与合作,相互给予对方必要的帮助和利益。
5.合作与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家之间应通过对话、协商、谈判等方式解决争端,避免采取武力手段。
二、国际法的实践在国际关系的实践中,国际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下面列举几个具体案例:1.朝鲜半岛局势:近年来,朝鲜半岛局势紧张,涉及领土争端、人道主义危机等众多问题。
通过国际社会的干预和协商,通过国际法程序解决争端,避免了局势进一步恶化。
2.国际反恐合作:在国际反恐合作中,各国依据国际法原则,共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
各国在反恐行动中相互协助、信息共享,共同维护国际安全。
3.国际人权保护: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积极推动各国加强人权保护工作。
各国在人权问题上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共同推动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
4.国际环境保护:在国际环境保护方面,各国通过签署国际条约和协定,共同遵守环境保护标准,共同应对全球环境问题,如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等。
三、国际法的局限性尽管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国际法的执行力度有限。
尽管国际社会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采取了一系列制裁措施,但这些措施的实施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政治压力、经济利益等。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国际关系是指各个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相互关系和互动。
在这个复杂的国际社会中,国际法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国家之间行为的准则和规范,确保国际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及其重要性。
1. 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行为的国际公共法律体系。
它由国际社会共同创立,根据国际公认的法理原则和实践,以普遍适用的方式约束各成员国的行为。
国际法具有以下特点:普遍性、平等性、强制性和国际性。
2. 国际法的功能2.1 维护和平与安全国际法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手段。
国际法通过规范国家间的行为,尤其是对侵略行为、领土纷争等问题的处理,帮助解决国际冲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比如,联合国宪章确立了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的原则,鼓励成员国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
2.2 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国际法是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的重要工具。
国际贸易法和投资法规范了国家间的经济行为,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了跨国公司的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争端解决的法律程序,增强了国际贸易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2.3 保护人权和人道主义国际法起着保护人权和人道主义的作用。
国际人权法规范了国家对公民人权的保护责任,帮助维护全人类的基本人权。
国际人道法则规范了武装冲突中对平民和战俘的保护,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
2.4 促进国际社会的参与和治理国际法促进了国际社会的参与和治理。
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成立和运作,为国家间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机制。
比如,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国际事务的协调和管理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国际条约则实现了国家间的承诺和共同行动。
3. 国际法的局限性和挑战尽管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挑战。
首先,国际法的执行机制相对薄弱,缺乏真正的强制力。
其次,国际法存在于国家主权之上,国家的自主性和国家利益的优先性可能导致国际法的适用和执行存在一定的困难。
什么是国际法?为什么重要?
什么是国际法?为什么重要?作为国与国之间的交往基础,国际关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这个过程中,国际法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国际法是指规范各国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际法理、国际法规、国际公约等法律文书。
那么,什么是国际法?为什么重要呢?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
一、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规定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一系列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它是指全人类所共同承认的以保障国际社会之平和、稳定及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法律制度。
相对于国内法而言,国际法更具有普遍性,具备跨国性、跨文化性等特点。
国际法源自多个渠道,包括国际法理、通行原则、国际法规以及国际公约等文书,它们一起构成了当今国际法的现代体系。
国际法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它具备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强制执行。
二、国际法的重要性1. 保障国际社会中的和平与稳定作为现代国家关系体系的基础,国际法保障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和平与稳定。
国际法规定了各国之间如何展开普遍合作,如何处理争端等重要问题,从而为国际社会树立了一种基于规则的、公正的合作模式。
2. 促进全球经济贸易以及民间交流国际法促进了全球有序的对资源开发的竞争以及贸易进出口发展。
国际法规定了关于国际间商业往来和相互承认贸易标准、贸易条约等方面的法规,为全球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此外,国际法也有助于促进各国之间的民间交流。
在国际的教育及文化交流方面,国际法能够保障各个国家之间的人和物的自由流动,方便民间的文化交流。
3. 维护人权和可持续发展国际法不仅需要保障国际间交往的和平稳定,还需要为人权和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提供法律支持。
国际人权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法规在全球推动了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这些法规不仅涉及国家间的关系,同时,也涉及到人与人之间、人类和全球环境之间的互动。
通过国际法确保了全人类的权益和未来的可持续性。
总之,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巨大的作用。
它通过规定国与国之间的基本准则,有力地促进了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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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三大传统: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三大传统可以分为理想主义、现实主义、革命主义。
理想主义: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以解决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控制和限制战争的无能是对格劳秀斯和康德等理想主义外事哲学传统的直接继承和发展。
被视为是第一个国际关系的理论。
代表人物中最著名的是美国总统威尔逊。
背景:1889年,威氏发表了《国家论》,提出应当使国家和世界民主化,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应实现道德理想。
1918年,“一战”结束后,他制定了十四点和平计划,诸如公开外交、集体安全、国际法律、民族自决等等,被称为“威尔逊主义。
”在威氏的倡导下,西方国家在1919年成立了国际联盟。
后来法、美等国又在1929年签定了“非战公约。
”理想主义的理论前提是道义和法律,其基本主张是:1.实现欧洲政治上的民族自决是消除战争的主要条件。
2.秘密外交是导致敌对结盟和冲突的根源,而公开的协议则是避免战争的途径。
3.摒弃传统的均势体系,代之以集体安全体系。
4.建立普遍的安全机构—国际联盟。
5.诉诸公众舆论,因为公众舆论是维持世界秩序的强大武器。
6.强调人的价值,认为人性本善,可通过建立和巩固国际合作实现人性善良的一面,人类在进步过程中可逐步消除战争思想。
实质:在帝国主义时代用自由资本主义的价值观观察和处理国际问题。
缺陷:一种超脱现实和世纪的政治理念,缺乏实证的精确的研究,没有提出世纪的理论分析方法,忽视历史经验。
现实主义:现实主义主张权力政治,国际社会是无政府的状态,是“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霍布斯”文化,对现实主义者来说,政治就是过激行为体为了权力、声望、影响和安全而不间断地进行的斗争。
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对人性的悲观看法,对权力的关注,对政治是由利益冲突所决定的,是对权力的争夺和分配的观点,成为现实主义理论的历史和哲学基础。
而主权国家中心论,则成为现实主义理论的逻辑起点。
现实主义分为:古典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进攻现实主义;防御现实主义;新古典现实主义。
新现实主义的主要观点:权力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国家最终关心的是安全。
革命主义:是指一系列强调人类社会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国际关系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提出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分野仅仅是表面现象,隐藏在国家分野背后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理论形态。
革命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就其本质而言,应该是和谐的,但是在现实世界中,远远没有达到和谐的状态。
在革命主义理论思想传统的视野下,我们的现实世界是被一分为二的,即“坏人”(异教徒、专制者、压迫阶级等)对于“好人”(选民、公民、被压迫者等)进行统治。
因而,人有权利与责任来推翻这种邪恶的现状。
而能够代表这种普遍利益的唯一代表,或者说人类利益的唯一代言人则是革命主义者自身。
典型特征:首先,所有的革命主义思想都具有革命权利思想,认为“好人”有革命的权利。
其次,大凡革命主义者都是从道德主义原则、自我中心出发,具有极为独特的思想方法和精神风貌;第三,革命主义者具有看轻理智,崇尚激情的特征。
分析2001年“中美南海撞机事件”发生于2001年4月1日,一架美国海军EP-3型侦察机在南中国海执行侦查任务,中国海军航空兵派出2架歼-8II战斗机进行监视和拦截,其中一架僚机在中国海南岛东南70海里(110公里)的中国专属经济区上空与美机发生发生碰撞,中国战斗机坠毁,飞行员王伟死亡,而美国的军机则迫降海南岛陵水机场。
国际法分析: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该空域属于专属经济区上覆空域。
美国认为根据国际习惯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美机在公海及排他性经济水域的上覆空域享有飞越自由。
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规定,各国只是在该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才享有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
该条第三款明确地规定了这种限制,即各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行使飞越自由时,“应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规章”。
按照公约第301条,一国在行使其公约下的权利或履行其公约下的义务时,“应不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不符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这一规定表明,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就包括其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及维护其国家安全及和平秩序等一般国际法上的权利。
据此,一国飞机在另一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行使飞越自由时,必须尊重沿海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危害沿海国的国家安全与和平秩序,任何无视沿海国上述权利的行为都是对飞越自由的滥用。
虽然美国没有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海洋法公约的上述一系列规定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即使尚未成为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同样也要受到这些规则的拘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对美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美国不能否认中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美国的EP-3军用侦察机“不是一般的航空器,而是载有尖端电子侦察设备军用侦察机”,其“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上空所从事的也不是一般的飞越活动,而是针对中国的军事侦察”。
但是,国际法上尚无禁止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侦察活动的规范,中国的国内法也无相关的明确的规定。
从现行国际法来说,尚无充分的理由证明美机的侦查行为构成国际法上的违法行为。
但是国际法上也没有承认这类军事侦察飞行的合法性。
关于美方飞机降落中国军用机场是否违法飞机相撞以后,美机飞入中国领空并在海南岛陵水军用机场降落。
对这一行为,美方认为,美机是在因撞击事故严重受损,处于危难状态的情况下才进入中国领空的,并且美机发出了求救信号,并不违反国际法。
另外,美方还认为其军用飞机是其领土的一部分,享有豁免权,中方无权登机检查,并应立即归还飞机和机组人员就。
中方则认为,美机未经允许进入中国领空并降落,违反了国际法,侵犯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并认为美方所谓的危难状态和主权豁免不成立。
1944年芝加哥会议签定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重申了这一原则:“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性的主权。
”随着国际法的实践,这一原则已经成为了国际习惯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拘束力了。
根据国际习惯法,任何航空器,未经他国允许一般不得进入其领空。
就豁免而言,美方所持的其军机是其领土一部分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实际上,治外法权理论从来没有得到过一般的承认,现在也早就被国际法所抛弃。
美机显然不是通过正常途径经允许进入中国领空的。
在入境之前一直在对中国进行军事侦察,入境后正常飞行长达20多分钟,这期间继续进行军事侦察活动完全是可能的。
而且,美机最后降落地是中国军用机场,对中国的国防安全也可能造成极大的危害。
中方进行必要的检查采取其他应对措施是无可非议的,美方并没有国际法上足够的理由进行反驳。
分析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制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主要是依据《联合国宪章》第39、41、42条建立起来的。
不仅构成了当代国际法中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实行法律管制的最重要制度, 而且确立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以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律秩序。
安理会是该安全体制中的重要部门。
承担着判定行为、采取临时性办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的表决权利。
联合国年来的实践,不仅暴露了它的一些结构性缺陷, 而且展示了它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正当性和生命力。
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法律特征:(1)由对战争的禁止到对非自卫武力使用的断然禁止, 实现了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的法律管制。
(2)由对相关机构职权划分不明到对安理会居于集体安全体制核心地位的确定, 改善了集体安全体制的机构运作。
(3)由分权的决策体制到集体决议、集体制裁, 极大地提高了集体安全保障机制的组织化程度。
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中法律与政治的平衡: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中法律与政治的平衡就一种观念而言, 集体安全是各国联合起来解决争端的一种承诺, 而无论各国国内自身的利益关系如何。
但是,宪章对于武力使用的严格限制正是法律维护国际社会每一个成员国家利益的重要反映, 国际社会成员对于宪章规定的集体安全规则虽屡有违反, 但更多的是承认与维护。
所有国家都就现状享有不同程度的既得利益, 并由此在巩固国际法律体系以帮助维持国家间复杂关系中享有不同程度的既得利益。
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平衡是相互融合的结果, 即使法律因素所占比例在一定时间内、具体情形中有所下降, 这也并不意味着它们之间的平衡将消失政治体系原则上还是遵从法律的。
事实上, 集体安全体制中既有法律规则、也体现了政治现实全球集体安全体系具体体现在一个建设性法律框架中, 联合国被视为是一个平衡现实主义权力以安理会个常任理事国及其否决权为例的同盟。
联合国集体安全实践中的法律争议:(一)宪章的规定与解释上的分歧:(二)禁止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原则与自卫权宪章对国家自卫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51条“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 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 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 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 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 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 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关于“自然权利”、什么是合法的自卫行为,什么是武力攻击,先发制人等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三)禁止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原则与人道主义干涉综观历史,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在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限制战争方面还是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的。
伊拉克战争的爆发对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带来的巨大冲击,只是突现出了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落后于时代的体制和机制上的缺陷,并不能全盘否定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在限制非法战争和侵略行为的重大作用。
美伊战争,恰恰是广大联合国会员国重新审视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最佳时机。
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在经过不断深入和与时俱进的改革后,必将在国际社会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分析2003年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的非法性美国对伊发动的战争,无论从目的上看,还是从程序上看,都是违反国际法的,是一场典型的“侵略战争”。
非法性:目的上:美国对伊动武是要推翻“萨达姆政权”,以“民主制度”改造伊拉克社会,甚至在海湾地区普遍推行所谓的“民主制度”。
但从国际法理论以及国际实践看,一国由什么人组成政府、该政府实行什么制度,均属一国的内政。
美国以改组伊政权为由而对伊动武,完全违背了“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非法行为。
另外,国对伊动武是为了要控制中东石油。
为了控制别国的经济资源的目的而对他国动武,这不仅仅是“唯利是图”的问题,更是侵害了“各国对其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所享有的永久主权”。
程序及法律上:现行国际法并不支持实施这种“预防性自卫”。
《联合国宪章》第2 条第4 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