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9)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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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解读一、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说明】

1.项目完工及试运转情况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按照《安全专篇》设计内容完成全部的安全设施施工,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这里所说的“全部的安全设施”是指在正式投产前应具备的安全设施。在竣工验收前需要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负责“三同时”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试生产(运行)。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运行)期限的,应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运行)结束前1个月内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规定,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中包括竣工验收申请和自查报告(已试生产运行的矿山)。

2.相关证照

矿山企业在正式生产前应取得相关证照,这些证照是企业从事矿山开采、爆破作业以及购买爆破器材的合法证明。验收时检查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

3.人员资格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时应提交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为

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4.设备检测检验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规定: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5.施工单位资质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等文件规定了矿山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验收时,应检查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并提交了施工总结报告。

6.监理单位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对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要求有明确规定。验收时,应检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并提交了监理总结报告。

7.安全验收评价

有关非煤矿山项目“三同时”的文件规定了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验收评价报告是竣工验收申请时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

8.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是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项目的安全设施应按照《安全专篇》的设计进行施工。如果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9.安全管理机构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规定,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进一步要求: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露天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

二、采剥工程

【说明】

1.采剥要素

1.1本条款主要检查验收矿山是否按照《安全专篇》进行基建施工与试生产,查阅基建终了竣工平面图,现场检查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台阶坡面角、同时工作水平数、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及最小工作线长度等是否符合要求。

1.2本条款主要检查矿山是否按照《安全专篇》要求,对不良工程地质条件及不良水文地质条件部位边坡进行处理。

2.空区处理

检查是否将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平面坐标及标高在矿山竣工或现状平面图上加以标注。对准备进行处理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现场检查是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3.露天矿边界管理

现场检查露天矿边界围栏、警示标志及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安全专篇》要求。

4.采剥设备

现场检查矿山采剥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符合《安全专篇》要求。

5.穿孔与爆破

5.1现场检查穿孔作业过程中,钻机稳车时与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钻机靠近台阶边缘行走路线是否安全,钻机移动时机下是否有人引导和监护等。

5.2本条款主要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和《安全专篇》要求,采用现场检查、查阅爆破作业记录及相关资料的方式,对爆破作业人员资质、爆破方式、爆破器材选择等进行验收。

5.3本条款主要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和《安全专篇》要求,采用现场检查、查阅爆破设计文件、

查阅爆破作业记录及相关资料等方式,对爆破设计参数、采取的安全措施及爆破作业现场管理等进行验收。

5.4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检查避炮设施的设置和拆移情况。

6.铲装作业

现场检查采场内主要铲装作业设备实际生产、运行情况是否符合《安全专篇》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2.3条款的要求。

三、矿山运输

【说明】

1.公路运输

本条款主要根据《安全专篇》、《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122-87)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相关要求,对采场内汽车运输道路系统、卸矿平台等相关技术参数、安全设施、现场作业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2.铁路运输

本条款主要根据《安全专篇》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相关要求,对采场内铁路运输道路系统的相关技术参数、安全设施、现场作业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3.溜槽、平硐溜井运输

本条款主要根据《安全专篇》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相关要求,对溜槽、平硐溜井运输系统的相关技术参数、安全设施、现场作业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4.带式输送机运输

查阅竣工图纸和带式运输机相关资料,现场检查设备参数、布置、安全装置及人行道的设置是否符合《安全专篇》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3.4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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