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三板上市相关规定文件
“新三板”成中关村上市企业“蓄水池”

“
新三 板
.
”
挂牌 企 业 总股本累
挂 牌 企 业 总 数 达 到3 0 9 家
,
,
2 0 13年1
8
月新 增 挂
计 达 到 6 2 {L 股
是2 0 0 9 年 的2
一
6倍。
牌 仓 业数10 9 家
数
。
已 经 超 过2
(】 12 227
年 全年挂 牌企 业 总 家
,
市 场 交易 活跃 度 较低 让 为主
”
“
孵化
而 作 为 场 外 交 易市 场 的
。
新三 板
”
市场
”
和
蓄水 池
。
挂 牌 企业 3 0 0 多家
与之相 比
,
成熟 的 资本市 场
,
( 如 美 国 资本 市 场 ) 为 正 金 字塔 式 结 构
“
一
由主 板
“
、
、
新三 板
”
扩 容 的重 大 意 义
创业 板 到 场 外 交 易的企 业 数量逐 级 增 多
。
,
鼓励 创 新 板
增
”
创 业 型 中小 企 业 融 资 发 展
,
。
随着
“
新三
由 区 域 性 试 点 蜕变 为 全 同 性 的 场 外 交 易 市 场
“
扩 容和 完 善
中关 村 月底
,
“
新三 板
”
挂牌 企业 激
新三板
”
扩 容 使 我 国 资本 市 场 向 正 金 字 塔 式
。
。
截 Zi~ 2 0 1 3 年 8
。
124
新三板讲议

新“三板”讲义一、新三板概要(一)“三板”市场相关政策法规;(二)新“三板”市场特点简介;(三)企业申请在新“三板”市场挂牌转让股份的主要程序;(一)“三板”市场相关政策法规:1.《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2)2.《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2001.6)3.《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2001.11)4.《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2001.12)5.《关于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通知》(2002.8)6.《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2003.3)7.《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06。
1)8.《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2006。
1)9.《中关村科技园区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06。
1)10.《中关村科技园区股份报价转让业务投资者结算账户管理规则》(2006。
1)11.《主办报价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2006。
1)(二)新“三板”市场特点简介1.新“三板”市场与传统“三板”市场的区别•传统“三板”市场成立于2001年7月。
主要服务于主板退市后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业务。
•新“三板”市场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开始于2006年1月,第一批企业:世纪瑞尔、北京中科软。
•新“三板”市场目前主要服务于未上市的优质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一个高效、便捷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融资平台,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权交易服务。
•2007年10月26日,北京佳讯飞鸿电器股份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三板”的挂牌公司数量已达23家。
2. 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条件•股份公司设立满三年,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时间可连续计算;•属于经北京市政府确认的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记录;•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新三板立项要求

新三板立项要求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2009年修订稿)》等相关文件,我司对“新三板”项目立项要求如下:一、基本要求(一)存续满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主营业务突出,最好仅从事一方面的主营业务;(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与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均独立;(五)公司运作规范,不存在受工商、税务、环保、质控等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或该情况已于三年以上时间消除;(六)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股权纠纷;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或股东同意在券商的指导下消除此类情形;(七)注册地址为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内。
二、财务指标要求(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 或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1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少于20%,。
更多法规及要求,请查阅:/bjzr/flfg.html。
附:∙国泰君安证券是首批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定的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代办券商,其在代办股份转让领域的业绩和突出的创新能力得到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领导的高度肯定和表扬,市场份额名列前茅。
∙国泰君安证券已成功推荐北京时代(430003)、鼎普科技(430036)、中海纪元(430059)挂牌新三板市场,有着丰富的项目经验。
∙国泰君安是新三板市场上首家帮助企业成功完成定向增资的券商,也是目前为止唯一一家成功完成单一企业三次增资项目的券商。
∙除北京中关村园区项目外,国泰君安证券已在深圳、上海、厦门、成都、西安、武汉、长春等多家园区进行新三板项目推荐工作。
【资本】新三板挂牌条件及基本流程

引言:新三板属于行业俗称,原因在于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
其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
2012年9月20日,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为公司股东单位。
新三板挂牌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4 股权明晰,股票发生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5 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6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体参考如下内容:一、挂牌前:1、咨询初调,规划、设计、制作和编报企业发展战略,项目规划、可研报告、上市包装方案、资金申请报告、商业计划书等等;2、资本运作方案:研究制定统一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资本运作设计和管理方案。
3、完善挂牌条件:协助企业优化内部管理、股份制改造、资产债务重组、挂牌包装等;4、准备挂牌:以最佳方式编报相关申报材料、并上报申请;5.聆讯培训:给企业高层培训关于挂牌聆讯答辩的相关内容;6、战略投资:给企业配备投资合作机构、给企业协调解决融资;7、获准挂牌:协调上市决策部门及专家批准企业挂牌。
二、确保挂牌企业上市1、提供完善的市值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2、完成上市培育:我们有直通车渠道最快确保半年上市。
3.协调、协助战略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投资和融贷;4、协助企业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资产经营、资本运作、跨国发展、国内外融资、收购兼并、增资扩股、定向增发、等全方位服务。
新三板合格投资者条件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三板合格投资者条件新三板是一个全新的版块,很多投资者是可以进行投资新三版的,但是想要投资新三板是需要满足新三板投资者的条件的,那么新三板合格投资者条件有哪些?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关于调整新三板投资者准入标准的通知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公司于12月30日发布公告,重新修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内容,调整了投资者准入门槛,将投资者资产标准从300万上调至500万。
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投资者准入标准投资者申请开通“股份报价委托”权限的,需满足以下条件方能申请:(一)合格投资者1、自然人(1)客户账户内前一交易日日终资产总值(含资金、证券、基金、券商理财)在500万以上;(2)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含新三板交易经验)。
2、一般法人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以上的法人或实缴出资总额在人民币500万以上的合伙企业。
3、特殊法人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或券商理财产品、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或资产。
(二)受限投资者公司挂牌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已参与新三板交易的股东。
二、其他注意事项(一)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保持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
2017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
随着新三板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将逐步形成由主板、创业板、场外柜台交易网络和产权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新三板与老三板最大的不同是配对成交,设置30%幅度,超过此幅度要公开买卖双方信息。
2017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首批扩大试点新增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
2017年12月31日起股转系统面向全国接收企业挂牌申请上市好处(1)资金扶持:各区域园区及政府政策不一,企业可享受园区及政府补贴。
企业上新三板挂牌的标准条件

企业上新三板挂牌的标准条件新三板上市条件:( 1)满足新三板存续满两年的条件。
(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可以连续计算);( 2)新三板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记录;必须满足的条件。
( 3)新三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条件规范;( 4)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新三板上市公司注册地址在试点国家高新园区;( 6)地方政府出具新三板上市挂牌试点资格确认函。
新三板上市需要满足下列要求:1.主体资格上市要求: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须是非上市股份公司。
2.经营年限要求:存续期必须满两年。
3.新三板上市公司盈利要求:必须具有稳定的,持续经营的能力。
4.资产要求:无限制。
5.主营业务要求:主营的业务必须要突出。
6.成长性及创新能力要求: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即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其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企业上新三板挂牌的标准条件1、依法设立的所需的国有股权批复: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的权限出文,尽量高一级;2、出资:在挂牌前一定要解决;(资产转移手续、出资不实等);3、存续两年:指完整的两个会计年度;4、最近一期的理解:月底即可,不限于季度末;只要6个月的财务有效期,最多延长一个月,理论上7个月,但最好要给股转系统留点审核时间,合理规划,不要沿用场内市场思维扎堆申报;5、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强调的是日常监管,不要为了挂牌去拿一些前置的文件,日常监管中没受到处罚就可以,如果说发现日常监管中有潜在的风险,那你可以去找相关部门咨询,但没有说作为前置条件,主要是不要为了挂牌倒逼政府相关部门,容易导致寻租。
同时也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和券商工作。
此外,如果是一些对环保、安全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尽量在尽调时要求企业日常监管中规范,不要出问题,并且作为风险进行披露。
如果券商、律师拿不定,可以在尽调时与相关部门咨询,但不作为前置条件。
6、持续经营能力:标准中最难把握,包含过去和未来两层意思,但重点还是放在报告期过往是否有持续的经营记录;7、公司治理:形式上至少三会一层,未强制设董秘;报告期的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公司治理情况进行讨论、评估;8、没有重大违法违规:出自于《行政处罚法》;没有强制要求主管部门出文,对于违法违规,若处罚部门未出文确认,主办券商、律师可合理、依法说明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合法、合理兜着,找依据;如果主办券商、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说明的,需要主管部门出文的,那你们自己把握去拿文;注意:企业申请挂牌前36个月不能有违规发行股份的情形。
关于老三板、新三板的说明
关于老三板、新三板的说明(通俗版)
华泰联合南方营业部及华泰置入营业部:
统计11月新开三板业务客户时发现,部分营业部将新三板、老三板业务混合处理。
现列明常见业务办理中的注意事项:
一、新、老三板所指
老三板:常说的退市到三板的股票,代码以40、42打头。
全名“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现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代码以43打头。
全名“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
二、股份确权(老三板业务)
1.客户在主板买入的股票,退市后转入三板,希望在三板市场交易,可以临柜申请办理确权。
2.办理确权前,客户需在我公司开户,并签定相关协议。
3.进行确权时,查询客户确权股票原在上海/深圳市场,然后输入客户持有该股票时对应的证券账户以及身份证号码。
4.确权后第二个工作日(T+1),可以查询到确权结果。
如成功,大约2-5天(视主办券商而定)股份可到账;如失败,查询失败原因,重新确权。
如果错误提示显示“其他错误”,可联系运营中心清算组同事协助查询。
三、股票交易
四、股东权限开通
对于一般客户,签定《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股份转让风险揭示书》的,开通“3 市价委托”权限。
对于符合新三板准入条件的客户,还需签定《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并开通“a 报价委托”权限。
特别说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详细内容请阅读公司OA公文发布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及报价转让业务规则》以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办股份转让、股份报价转让业务操作指引》。
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新三板
新三板、创业板、主板、中小板市场的区别制作人:腊俊伟项目新三板创业板主板、中小板名称定义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现已推广至全国范围;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了鼓励自主创新,而专门设置的中小型公司聚集板块。
板块内公司普遍具有收入增长快、盈利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特点,而且股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被视为中国未来的“纳斯达克”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
创业板是指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中小企业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
可以说,创业板是一个门槛低、风险大、监管严格的股票市场,也是一个孵化科技型、成长型企业摇篮;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企业,为风险投资和创投企业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为自主创新国家战略提供融资平台,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添砖加瓦。
也称为一板市场,指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市场(通常指股票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
主板市场先于创业板市场产生,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对创业板市场而言,主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经济发展状况,有“国民经济晴雨表”之称。
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
中国大陆的主板市场包括上交所和深交所两个市场适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体资格非上市股份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年限存续满 2年持续经营时间在 3年以上持续经营时间在 3年以上财务指标盈利要求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新三板上市流程
证历 次 出 资 是 否 到 位 ,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了 评 估 和 验
中从 ,有 是限 否公 取司 得设 了立 主到 管整 部体 门变 的更 批为 复股 文份 件有 限 公 司 的 过 程
法从 注有 册限 取公 得司 了设 ︽立 企起 业到 法挂 人牌 营申 业请 执是 照否 ︾满 两 年 , 是 否 依
5、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报送挂牌申请材 料 6、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手里、审查材料并反馈意见, 公司落实反馈意见。
2、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评估、审计结果等变更 或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并开始进行尽职调查等事项。
3、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申请挂牌事项。
7、全国股转系统公司通过出具同意文件
8、公司与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签署挂牌协议,明确 双方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9、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签订证券登 记服务协议,办理股票集中登记及解除限售、挂牌 等。
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现场 检查。 在发现挂牌公司存在不规范行为时,及时向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视情况发布风险 警示公告。
三 、新三板挂牌流程解读
新三板挂牌流程解读
全国股权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 导制度。企业与具有推荐业务资格的券商签订 《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由主办券商对 企业进行初步尽职调查,确认企业是否符合挂 牌准入条件以及是否愿意推荐;接着,有主办 券商联合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协助完成股 改(若需)、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制作申请文件, 履行各自内核程序后申报材料。
拟挂牌公司对方案进行决策
出具挂牌推荐报告
上报申请材料
反馈意见及修改资料
2、公司挂牌新三板的步骤
1、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中介包括主 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丛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和评估机构。 4、全面尽职调查、审计等:会计师出具《审计报 告》,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主办券商制定 《公开转让说明书》和《推荐报告》等。
新三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新三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篇一:新三板: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85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公司置备保存,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平台发布。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经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和《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则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发布修订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和《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自2009年7月6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一、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
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
三、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份挂牌 第三章 股份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 第三节 申报 第四节 成交 第五节 结算 第六节 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 第七节 暂停和恢复转让 第八节 终止挂牌 第四章 主办券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代办系统”)报价转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报价转让,代理投资者参与在代办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报价转让(以下简称“报价转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与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非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者等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督促挂牌公司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参与挂牌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下列人员或机构: (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 (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第七条 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主办券商”是指取得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推荐主办券商”是指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办券商。 “挂牌公司”是指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非上市公司。 “报价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代办系统中专门用于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报价和转让服务的技术设施。 第二章 股份挂牌 第九条 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四)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委托一家主办券商作为其推荐主办券商,向协会进行推荐。 申请股份挂牌的非上市公司应与推荐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第十一条 推荐主办券商应对申请股份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出具推荐报告,并向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十二条 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向推荐主办券商出具备案确认函。
第十三条 推荐主办券商取得协会备案确认函后,应督促非上市公司在股份挂牌前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投资者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托管在主办券商处。初始登记的股份,托管在推荐主办券商处。 主办券商应将其所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五条 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进入代办系统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认定。
第十六条 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管理适用前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
第十八条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份发生转移的,后续持有人仍需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九条 股份解除转让限制进入代办系统转让,应由挂牌公司向推荐主办券商提出申请。经推荐主办券商审核同意后,报协会备案。协会备案确认后,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解除限售登记。
第二十条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的,应由挂牌公司向推荐主办券商提出申请,推荐主办券商审核同意后,报协会备案。协会备案确认后,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股份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挂牌公司股份必须通过代办系统转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主办券商办理。 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第二十四条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和其他特殊情况,暂停转让。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按照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第二节 委托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与主办券商签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份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第二十八条 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第二十九条 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应注明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方式等内容。 成交确认委托应注明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拟成交对手的主办券商等内容。
第三十条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 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第三十一条 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第三节 申报
第三十二条 主办券商应通过专用通道,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报价系统申报。
第三十三条 主办券商收到投资者卖出股份的意向委托后,应验证其证券账户,如股份余额不足,不得向报价系统申报。 主办券商收到投资者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后,应验证卖方证券账户和买方资金账户,如果卖方股份余额不足或买方资金余额不足,不得向报价系统申报。
第三十四条 主办券商应按有关规定保管委托、申报记录和凭证。 第四节 成交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后,可各自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的,可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第三十六条 报价系统收到主办券商的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后,验证卖方证券账户。如果卖方股份余额不足,报价系统不接受该笔申报,并反馈至主办券商。
第三十七条 报价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
第三十八条 报价系统对通过验证的成交确认申报和定价申报信息进行匹配核对。核对无误的,报价系统予以确认成交,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成交确认结果。
第三十九条 多笔成交确认申报与一笔定价申报匹配的,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匹配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