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路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公路路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路政执法行为,提高公路路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构建和谐公路,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交通厅“四化”管理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理念,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服务。
第三条公路路政执法应当按照依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省交通厅统一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或省、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执法证。
第五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知识能力和身体素质,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业务知识,能正确履行职责。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举办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路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水平。
第六条本规范适用于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本规范所称公路路政执法人员是指全省公路系统直接管辖的路政执法人员和省厅公路局派出机构的路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执法基本规范
第一节行政许可
第七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时限、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许可事项的监督制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实施行政许可按照交通部制定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执行。并提供如下便利和服务。
(一)免费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二)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签字或捺印确认;
(三)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权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公路路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受理许可事项后,应当及时办理。
第九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应当仅就被许可事项及被许可人与之相关的活动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认真做好笔录。对被许可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一)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维护管理单位立即改正;
(二)发现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当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许可机关要求撤销相关行政许可;
(三)发现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及时报告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行政许可。
第二节公路巡查
第十一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公路巡查的经常性,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路政巡查制度》进行公路巡查。公路巡查应当做到:
(一)巡查人员应穿着反光背心,每次巡查不得少于二人;
(二)路班巡查车辆应当保持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按照统一规定的颜色,字体喷涂标志;
(三)路政巡查车辆应当统一调度,统一指挥;
(四)使用警示装置时要尽量做到不扰民,并按如下规定执行:
1.非紧急任务不得使用示警灯、警报器:
2.确需使用警示装置时,能使用示誓灯可以完成任务的不得使用警报器;
3.使用警报器时,应以断续使用譬报器为主,车队行驶时,前车已使用警报器的,后车无特殊悄况不得使用警报器;
(五)按规定制作路政巡查记录,履行好交接班手续。并按如下规定执行:
1.路政巡查记录应当详细记载巡查时段、巡查起旋讫地点、巡查人员、巡查车牌号、巡查情况及处理时间、结果和上级巡查意见;
2.交接班时,应当在巡查记录本上标明交、接班时间,并由交、接双方签宇确认:3.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巡查信息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在公路巡查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一)发观公路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害或者交通标志、标线等附属安全设施损害、灭失的,应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二)发现公路上有遗洒物并能够自行处理的,在不影响交通情况下,可先自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
(三)发现违反公路法律法规行为的,按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四)发现属于紧急情况的,按应急预案及相关处置制度执行;
(五)发现路人遇到困难,需要求助公安、医疗、消防等其他部门的,应当向其说明并尽量提供有关信息或提供相应帮助:
(六)及时向路政监控指挥中心提供路况信息。
第三节超限运输检查
第十三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枪查时,应当严格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称重检测,不得以目测结果作为处罚依据。
第十四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对超限行驶车辆进行检测,应当做到:
(一)提示或者引导车辆进入检测站点,检测时要维护好进出站点的交通秩序,防止车辆堵塞;
(二)对车辆进行检测,应当向驾驶员或跟车货主出具检测单,若车辆超限行驶,应当登记与车辆、车主、驾驶员等有关的基本信息;
(三)对超限行为实施卸载、处罚等处理;
(四)对卸载车辆进行复检,消除违法行为后放行。
第十五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对超限行驶公路的车辆实施检查时,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符合规定不超限的和虽然超限但办理了行政许可的,应当诚恳感谢被检查人的配合;
(二)对超限且构成违法行为的,按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程序执行,处罚标准按照省厅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处罚标准》执行;
(三)对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应当先行责令停驶,确需行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驾驶员或车主,下同)到有关公路管理机构申请或补办行政许可手续;
(四)对当事人提供的凭证真实性难以判断、当事人又有违法嫌疑的,可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尽快核实有关情况;
(五)严格执行国家“绿色通道”政策,不得故意刁难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不得对其实施卸载、罚款和长久扣留车辆。
第十六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只有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以及必须通过技术检测才能认定行政违法事实的情形和发现车辆存在明显行政违法行为时,才可拦截和检查车辆。
第十七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确需拦车时,应以确保安全为原则,严格遵守拦车的程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公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拦车,以免引发交通堵塞;
(二)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牌,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三)拦车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遇有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采取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蹬车辆等方式责令驾驶人停车;
(四)遇有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记下车号以便事后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公路路政执法人员截查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四节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吸取采纳合理意见,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九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公路行政违法行为并制作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注意预防和化解行政执法争议。
第五节行政强制
第二十一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进行行政强制执行时,应当严格依据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行政强制应采用书面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