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面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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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范文6000字

法学论文范文6000字

法学论文范文6000字法学论文范文。

在当今社会,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学科,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学论文作为法学学术研究的重要成果之一,不仅对于学术界有着重要意义,更是对法律实践和社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本文将围绕法学论文的写作范例展开讨论,以期为法学学术研究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首先,法学论文范文的撰写需要明确的研究目的和问题。

在写作之初,作者应该明确自己所要研究的问题或主题,并明确论文的研究目的。

只有明确了研究目的和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确保论文的深入和准确。

其次,法学论文范文的写作需要充分的文献综述和理论分析。

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作者需要对相关的文献和理论进行充分的综述和分析,以确保自己对于研究问题的理解和把握。

只有在充分了解前人的研究成果和理论基础之后,才能够更好地开展自己的研究工作。

接着,法学论文范文的写作需要合理的研究方法和数据分析。

在进行研究时,作者需要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并对所得到的数据进行合理的分析和解释。

只有在方法和数据的选择上做到合理和科学,才能够保证论文的研究结果具有说服力和可信度。

最后,法学论文范文的写作需要清晰的逻辑和精准的语言表达。

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作者需要注意论文的逻辑结构,确保论文的结构合理,内容丰富。

同时,作者需要注意语言的精准和准确,避免出现模糊和歧义的表达,以确保论文的表达清晰和准确。

综上所述,法学论文范文的写作需要明确研究目的和问题,充分文献综述和理论分析,合理研究方法和数据分析,清晰逻辑和精准语言表达。

只有在这些方面做到充分和准确,才能够写出一篇高质量的法学论文范文。

希望本文对法学学术研究工作有所帮助,为法学学术研究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法律方面的论文

法律方面的论文

2.3 法律程序的分类及其价值2.3.1 行政程序及其价值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的总和。

行政程序的价值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提高行政效率,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一方面,行政程序的是由执法部门和相关人员共同构成的,由于受到了法律的制约思想,对于在这个权利的弱势群体里,人们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从而对自己的利益产生影响。

因此,必须要依靠政府和相关法律为这些人们调停,让他们能够站在权利的公平的一段,让每个人都能够感受到国家的利益保护。

让自己的利益不受到非法行为的危害。

另一方面,行政程序能够让群众和政府站在交易的两端进行交流,通过这个平台施展交流能够让政府明白群众们最关心的问题,也能让群众们的问题反馈给行政机关,还能够让行政工作运行的更加合理,让权力在阳光下执行。

破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官本位”的思想。

行政程序的效率非常关键,如果一个部门有着良好的规章制度,但是效率却一直提升不上去,则群众们的权利无法保障,当事人需要在不断的推诿下才能够完成任务,这使得群众们对政府十分不满。

行政机关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随意的给人民群众增加负担,这属于权力滥用,是不可取的。

故效率价值要求行政机关贯彻高效便民的原则,每一项行政程序都应当具有可操作性,程序规则应当是明确的、具体的。

合理的法律法规有利于提高效率,还能够保障政府部门的工作顺利进行,让人民群众的权利更加稳定。

在日常生活之中,行政权存在于各个方面,行政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对于行政权利的监督和制约没有发挥,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如果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国家法治将会毫无作用可言。

我国法律对于行政权也有着相对应的规定。

举个例子,在国家机关对于某些违纪单位吊销营业执照的时候,可以由单位对于自身的行为进行论述,如果对于判罚不满意,有权利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这些都是对于行政机关的限制,可以有效的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道德和法律论文

道德和法律论文

道德和法律论文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和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道德和法律论文篇1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摘要:法律和道德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两股力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在我国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交相辉映,在经济政治的基础上左右着历史的走向。

现实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激烈,这促使我们以古看今,从古代法律道德关系的处理中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道德法治人类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

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

然而,不管法律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律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之处。

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律不及之处,皆是道德用武之地,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

显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一、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一)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体系,它是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会秩序。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完成。

道德主要是从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上来反映和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

虽然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我们还是可以透过错综复杂的各式法律形式看清楚法律的特征,一般而言法律的特征大致包括: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刑事案件法律毕业论文(3篇)

刑事案件法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案件的处理日益规范。

证据作为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本文从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证据是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日益凸显,导致部分案件出现冤假错案。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有必要对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进行研究。

二、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1. 证据收集方面(1)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如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

(2)部分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侦查机关对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出现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1)审判机关在证据运用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部分案件出现误判。

(2)辩护人在证据运用方面,存在证据不足、证据效力不足等问题,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导致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的问题(1)侦查机关证据收集不规范,存在侵犯人权现象。

(2)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证据收集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1)审判机关对证据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误判现象。

(2)辩护人证据运用不足,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证人证言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四、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对策建议1. 证据收集方面(1)加强侦查机关的法制教育,提高侦查人员依法取证意识。

(2)建立健全证据收集规范,加强对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行为的查处。

(3)提高证据收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强对证据的固定和保护。

法律系毕业论文5000字(2)

法律系毕业论文5000字(2)

法律系毕业论文5000字(2)法律系毕业论文5000字篇3浅谈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收法律制度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现行个人所得税收法律制度与当前经济生活的不适应之处逐渐增多,与世界税制改革发展趋势间的差距也逐渐显现。

本文通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收法律制度现状和存在问题的细致分析,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收法律制度完善的路径选择。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问题;完善路径前言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在英国创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如今在世界各国广泛推广采用,并成为发达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

我国于198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其后经历了两次修订,但由于制度设计简单、粗陋、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整体的滞后,税收征管乏力和公民纳税意识弱,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同时,由于近两年对个税起征点的两次调整,引发了民众对个税改革的空前关注。

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刚刚成长起来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种种问题,构思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路径,具有重大而迫切的现实意义。

一、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概述(一)个人所得税的含义和功能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它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在1799年,英国将原来用于募集战争经费的“三步合成税”改为个人所得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这一税种,有近4o多个国家以其为主体税种。

由于个人所得税在世界税收史上具有税基广、弹性大、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增长等诸多优点,因而正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发展。

不仅成为许多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自动稳定器”功能。

在国际社会享有“经济内在调节器”和“社会减压阀”的美誉。

”并且与每个公民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力。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状我国于198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其后经历了两次修订,1994年分税制改革,颁布施行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农村法律意识的论文2篇

农村法律意识的论文2篇

农村法律意识的论⽂2篇农村法律意识的论⽂2篇农村法律意识的论⽂1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精神因素,对于提⾼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素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但现实不容乐观,据统计,约58%的农民缺乏法律常识或者根本不懂法;27% 的认为在被逼上绝路的情况下才会寻求法律帮助;只有15% 的农民表⽰在利益遭受侵害时会利⽤法律保护⾃⼰。

可见,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成因主要有以下⼏个⽅⾯。

⼀、造成农民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经济⽅⾯。

虽说家庭承包责任制⼀定程度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这种粗放型的⼩农经济并没有⾛出⾃给⾃⾜的局限。

简单的经济基础抑制着农民对法律的需求,也降低了农民对法律学习的欲望。

(⼆)⽂化⽅⾯。

我国经历了⼆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深受封建思想的荼毒,墨守成规和盲⽬的排外思想已经在农民的脑中根深蒂固,想要转变过来绝⾮易事。

更有⼀些农民认为读书⽆⽤,即使考上⼤学顺利毕业还不⼀样出来打⼯,那还不如现在就去打⼯。

所以说提⾼农民法律意识任重⽽道远。

(三)制度⽅⾯。

1. ⽴法环节。

⼀是⽬前我国农村⼯作的⽴法⼯作脱离了农村实际⽣活,没有⼴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

⼆是制定好的法律没有落到实处,很多法律农民都不知道,还谈什么寻求法律帮助。

2. 执法环节。

第⼀,执法⼈员的法制观念不强,缺乏法律素养,执法过程中存在经验主义的不好现象。

第⼆,执法⼈员执法⽅式不当及态度不友好,缺乏服务意识。

2007 年5 ⽉,⼴西某乡村环卫⼯⼈蔡某按规定来每户收取垃圾清洁费,王某因下个⽉就要搬⾛为由拒交垃圾清洁费。

第⼆天凌晨蔡某就把⼀车垃圾倒在王某的店铺门⼝,致使王某⽆法开门做⽣意。

蔡某简单粗暴的⼯作⽅式既不能解决问题,⼜破坏了执法⼈员的良好形象。

⼆、提⾼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

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中的物质决定意识的基本观点,法律意识的培育和提⾼也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平的制约。

⽽只有农村经济发展上去,⼴⼤农民的⽣活⽔平才能得到提⾼。

法律诉讼论文(合集7篇)

法律诉讼论文(合集7篇)

法律诉讼论文(合集7篇)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建国以后,中国大陆民诉法学界对如此重大的问题采取的却是沉默态度。

直到1957年,才有人在要学习“老大哥”后大胆提出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

[1]尽管照现在的观点看来,该概念的论述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但毕竟开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研究的先河。

照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研究该有个较长足的进展,然而,随着“反右”运动的铺开,学术研究不得不让位于政治斗争。

研究中断了,停滞了,一停便是二十余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学界开始复苏。

但细心的人们仍会发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问题的研究仍然无人涉足。

理论文章往往采取迂回战术,课堂讲授常常又顾左右而言它,究其原因,因为存在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如何看待人民法院?有人嘀咕,人民法院是民事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她的任务是行使国家审判权,是执法,倘引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岂不是将法院与当事人平起来坐?如是,岂不有损国家审判机关的威严?随着“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春风吹拂,逐渐打开,障碍开始逾越。

1981年5月,吉林大学石宝山等人出了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教程》,该教程虽属内部印刷,但在内容体系上首次堂而皇之地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安排为一章。

从此,论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文章、著述逐渐增多。

应当承认,我国诉讼法学界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回避到正视,由不谈论到初步研究,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但也应该承认,正是由于起步较晚,故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极其有限,加之相互切磋力度甚微,基本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论其道。

故呈现在人们面前的表述可以说是千姿百态,五花八门。

笔者以为,考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必须穷根溯源,历史地展开,系统地考证,多方切磋。

非如此不足以使研究深化。

当然,这是项沉重的任务,囿于资料匮乏,水平受限,区区一文是难以达此恢宏目标的,拙文权且作为一块引玉之砖吧。

(一)1868年前,无所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当时,诉讼法学界认为诉讼只是各种诉讼行为的总和,只是各个诉讼阶段的相加,只是指进行中的案件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法律法规论文范文在现代社会,法律法规如同社会运行的轨道,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维护着社会的秩序和公平。

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和遵守,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促进社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法律法规的定义与范畴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或地区制定的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的规则体系。

它涵盖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和领域。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则是对各类社会关系进行具体规范的重要依据,如民法、刑法、商法等。

行政法规是为了执行法律而制定的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则根据地方的特点和需求,对本地区的事务进行规范。

二、法律法规的作用(一)保障公民权利法律法规为公民的权利提供了明确的保障。

例如,通过民法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基本权利,使公民在受到侵害时有法可依,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的稳定和有序运行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约束。

它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界定和制裁,从而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

(三)促进经济发展法律法规为经济活动提供了规则和保障,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法规通过公正的程序和裁决,确保每个人都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一个严谨而复杂的过程。

通常需要经过广泛的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环节。

首先,立法机关需要明确立法的目的和需求,针对社会现实中的问题和矛盾,确定需要规范的领域和内容。

然后,通过收集相关的数据和资料,了解国内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和实践情况,为制定法律法规提供参考。

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包括专家学者、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建议,以确保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经过反复修改和审议,最终通过法定程序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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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法律程序的分类及其价值 2.3.1 行政程序及其价值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的总和。行政程序的价值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提高行政效率,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一方面,行政程序的是由执法部门和相关人员共同构成的,由于受到了法律的制约思想,对于在这个权利的弱势群体里,人们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从而对自己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必须要依靠政府和相关法律为这些人们调停,让他们能够站在权利的公平的一段,让每个人都能够感受到国家的利益保护。让自己的利益不受到非法行为的危害。另一方面,行政程序能够让群众和政府站在交易的两端进行交流,通过这个平台施展交流能够让政府明白群众们最关心的问题,也能让群众们的问题反馈给行政机关,还能够让行政工作运行的更加合理,让权力在阳光下执行。破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官本位”的思想。 行政程序的效率非常关键,如果一个部门有着良好的规章制度,但是效率却一直提升不上去,则群众们的权利无法保障,当事人需要在不断的推诿下才能够完成任务,这使得群众们对政府十分不满。行政机关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随意的给人民群众增加负担,这属于权力滥用,是不可取的。故效率价值要求行政机关贯彻高效便民的原则,每一项行政程序都应当具有可操作性,程序规则应当是明确的、具体的。合理的法律法规有利于提高效率,还能够保障政府部门的工作顺利进行,让人民群众的权利更加稳定。 在日常生活之中,行政权存在于各个方面,行政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对于行政权利的监督和制约没有发挥,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如果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国家法治将会毫无作用可言。我国法律对于行政权也有着相对应的规定。举个例子,在国家机关对于某些违纪单位吊销营业执照的时候,可以由单位对于自身的行为进行论述,如果对于判罚不满意,有权利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这些都是对于行政机关的限制,可以有效的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3.2 立法程序及其价值 立法程序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十分重要,因为它的存在是一切法律的公平的基础。科学合理的立法能够减少很多以后工作中的负担和矛盾冲突,公平立法的思想的民主法治国家所推崇,甚至在有的国家还将其作为法律原则用以指导整个法律体系的构建,这一思想的重要地位则不言而喻了。 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公开性、交涉性和自律性的特点。民主性不仅要求少数服从多数,还要求保证少数人有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的机会和权利。“民主的真正价值显然不是取决于多数人的偏好,而是取决于多数人的理性。在众口难调的状况下,程序可以实现和保障理性。”[5]公开性要求要开门立法,使民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充分表达诉求,进而使立法工作者了解民众最为迫切的需求。这样可以极大的避免决策者的恣意,是法律更具有民意性和权威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利益的分配发生变化带了的冲突促使立法活动的开展,立法过程中不同利益的带面相互交涉、妥协,最终形成一部法律。立法程序的自律性要求立法者应当具有以责任伦理为核心的自律性。如果没有立法者自身责任伦理的支撑,立法程序内在的自律性就无从体现,反而可能会凸显以强制为表象的他律性,这与现代立法程序的自律品格相违背。 现代立法程序所追求的三大基本价值是正义、秩序和效率。程序正义在于保证机会的公正与平等,如果在立法过程中没有体现公正的内涵与价值,任由决策者随意定夺,就很难保证所立之法的公正性和威严性。立法程序的正义主要通过民主的方式实现,美国著名学者科恩在其著作《论民主》中说道:“民主能够挖掘出社会各种力量可以容忍的极限,这种效果不是统治者借助外部力量所能实现的,也不是聪明有头脑的学者所能达到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程序就能充分降低暴力发生的可能性。”[6]因此在立法过程中的每一阶段想要发挥民主的作用,就要使公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保证公众享有参与立法活动的权利。虽然公正通过各种民主的方式表达诉求、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并不一定对立法的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但是民众通过自己的影响来证明自己的能力,这不仅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对人格的尊重,也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象征。因为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大部分公民宁愿自行管理自己的事务,也不愿由别人主宰自己的命运,哪怕别人比自己做得更好。参与的过程不仅可以实现民主和正义,还能使民众知法、懂法、学法,这有利于立法机关与民众建立相互信任和尊重的关系,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基于此,正义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所共同追求的最高理想。程序的正义有赖于制度的保障,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制度将正义的理念转化为现实存在的理念,例如立法听证制度,议事公开制度等。 在立法活动中,不同利益的代表会产生分歧、争执甚至剑拔弩张,这就会严重阻碍立法活动的进行。所以,需要立法程序为立法活动提供秩序的价值导向,使得立法活动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秩序是可以协调人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避免矛盾的产生。实践表明,一个社会组织、一个政党、一个国家的建立,人们都会制定各自的运行制度或者模式防止混乱不堪的无序现象出现。在实际运行中,立法程序的交涉性决定了所立的每一项法律都要经过层层的讨论、协商、让步直至完成立法。在这个过程中必定有人要做出妥协,任何的妥协都会聚集矛盾,如果不妥善的化解矛盾,势必会造成混乱的局面,那么将会破坏立法体系系统性和规范性。例如,在台湾“立法院”的会开会期间,经常会出现不同阵营的民意代表大打出手的局面,有时甚至是宣布一项已成定局的事情,都会加以阻挠。虽说含有一定的作秀成分,因为有有媒体报道说打的越凶其支持率就越高,但这似乎与某些议员缺乏自律性以及议事规则的秩序功能失调脱不了关系。为了避免上述滑稽局面的出现,设置立法程序时,应当合理分配角色,各个角色各司其职;科学合理的设交涉规则,维持稳定的交涉状态,才能保证立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人民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得到保障。 美国经济法律学家波斯纳认为:“法律能够促使人们采取更高效率的行为方式,效率是评价一项法律是否能够产生效益的最主要的标准。”[7]立法程序所追求的效率价值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设置立法程序,节约立法成本,使立法程序高效运转。但是当正义与效率二者不可兼得使,应当优先选择正义。 2.3.3 司法程序及其价值 司法程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文以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为例来说明司法程序及其价值。最初,法律是由审判者根据自身的理性、社会的道德以及习惯加以宣示的。但是仅靠道德和理性的约束极易引起权力的滥用,于是人们开始设想解决这种恣意的方法。例如设立审级制度,下级法院所做的裁决受到上级法院的监督;设立分权制度,将制定法律的机构和适用法律的机构相分离;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为自己聘请律师,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等。上述的各项制度都需要有程序加以规定和指导,由此司法程序就孕育而出。各国的司法程序均有宪法或法律预先作出规定,其形式具有法定性。这个过程包含着多个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并符合逻辑的阶段,以行为主体从事法律行为的时间顺序的先后为依据可划分为程序的启动、程序的推进、裁判结果的制作、程序的终结等。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故还要对行为主体从事法律行为所占有的时间的长短的做出规定,从而避免因无辜拖延时间,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障结果出现。 公正的司法程序能够以最文明、最和平、最公正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在刑事审判中如果法官内心遵守公平正义的要求,并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就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并根据查明的事实,适用正确的法律,及时做出公正的裁判。这样,既能够有效的打击犯罪、制裁不法行为,也能使无罪的人免收刑事处罚,并为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手段,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民事审判中存在三方主体,而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参与到审判活动中去,经过特定的程序之后,最终形成裁判的结果,这样做有利于限制司法权力的滥用,保障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司法正是权利的救济手段,个人权利的实现和权利的救济手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只有司法活动符合正义的要求,个人权利的实现才能得到保证。司法程序就在于限制司法机关的司法权,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的途径。实体法来源于消除纠纷的实践。 正当程序可以限制权利的恣意,使决策者做出理性的决定;可以提高办事效率,科学合理的法律程序能够在保证正义的基础上兼顾效率;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等。

3 我国正当法律程序制度存在的问题 3.1 行政程序存在的问题 不同于民事领域和形式领域,行政法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程序法,在没有行政程序的情况下,在我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被称为中国行政程序法的三部曲。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行政许可的形式,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活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活资格的行为。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我国的行政许可中,依然存在行政机关只重视许可证的发放,许可的审批手续过多的问题,申请人需要经过的层层的审查,例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曾经报道过,河北武邑县的小周为了办护照,从北京到老家往返六次,跑了三千公里才办好。而江苏的小狄为办营业执照,则往返十一次,这极大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负担。除此之外行政机关在许可之后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力度不够大,被许可人获得许可证之后的活动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等监管不到位。事实上,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是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只重许可权的行使,而不履行许可后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则会导致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限的乱用,破坏社会的公共利益,侵害行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例如行政机关批准建立设厂,但是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督,企业排污的案例比比皆是,严重污染了我们生存的环境。行政处罚是我国行政机关近年来作出的最多的行政行为,而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主体上的不规范,许多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但是现在越来越来多的行政机关实行员工聘用制,这些经过聘用的员工并不具有执法资格。某些行政机关在暴力执法之后往往会将责任推到临时工的身上,以补救行政机关的形象,然后临时工上街执法的本身就是违法的。除了人员配置方面,各个执法部门的协调性也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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