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平市事业单位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刑法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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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构造

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构造

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构造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对于确保刑罚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符合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构造。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确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人的主体能力等相适应,既要对犯罪行为进行适当的惩罚,又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核心是在平衡惩罚的力度和保护人权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

因此,刑罚应当既符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又符合犯罪人的主观过错。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构建(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评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一个重要标准。

对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全面的评估,以确定刑罚的适当程度。

评估过程中,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标准,如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等,也可以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意图、犯罪动机等因素。

通过合理评估,确保刑罚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二)犯罪人的主观过错考量犯罪人的主观过错是刑罚确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不同的主观过错程度应当受到不同的惩罚程度。

对于故意犯罪行为,应当给予更重的刑罚;而对于过失犯罪行为,则应当给予相对较轻的刑罚。

刑罚的轻重应当根据犯罪人的主观过错来确定,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效果。

(三)犯罪人的主体能力评估犯罪人的主体能力评估是刑罚确定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犯罪人的年龄、心理健康等因素,对犯罪人的主体能力进行评估。

对于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等特殊群体,刑罚可以相应减轻,以便更好地保护这些人的合法权益。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践运用在刑法实践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通过对刑罚程序的规范,确保对犯罪行为进行准确评估,从而从定罪到刑罚量刑的整个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2015辽源市事业单位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刑法之有期徒刑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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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源市事业单位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刑法
之有期徒刑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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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期徒刑的概述
有期徒刑是刑罚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二、有期徒刑的特征
(一)它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

(二)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适用性。

(三)罪犯应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

三、有期徒刑的适用者
(一)长期徒刑的适用对象
长期徒刑一般适用于罪行比较严重,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

(二)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
中期徒刑的刑期幅度范围较广,适用面也较宽。

在刑法分则中有不少犯罪以中期徒刑作为唯一的法定刑。

(三)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
在刑法分则中,有一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如侮辱罪、诽谤罪、破坏选举罪、重婚罪等。

四、有期徒刑的幅度期限
(一)长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二)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三)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公考笔记

刑法1——公考笔记

刑法第一章、刑法的概述一、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二、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②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人人平等原则)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

也表述为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刑均衡。

“罪”是指罪行、“责”是指责任、“刑”是指刑罚三、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①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1)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驻外使领馆、船舶、航空器。

(2)犯罪地:指行为地或结果地②属人管辖权(中国人在国外犯罪)(1)最高刑为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③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1)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

(2)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注意】两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④普遍管辖权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海盗、劫持航空器)(二)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1.生效时间:1997 年10 月1 日(旧刑法:1979)2.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针对的是尚未判决的案件,判完的案件不涉及溯及力)【注意】①原则上用旧法,除非新法判得更轻,用新法②只有当一个人的犯罪在新法之前、判决在新法之后,即犯罪和判决之间有一部新法的产生,才涉及溯及力的问题第二章、犯罪的概述一、犯罪的特征①刑事违法性②法益侵害性③应受刑罚惩罚性二、犯罪的构成(一)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年满 16 周岁;(2)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3)醉酒的人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1)不满 14 周岁的人(含14周岁生日当天)(2)精神病人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姑姑强抢,饭放抱头”)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 75 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十四十八过失翁,应从减老翁故意半癫疯,可从减又聋又哑或盲人,可从减免)【注意】只有已满 75 周岁的人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其他几类人不区分故意和过失单位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私分国有财产罪、私分罚没财产罪)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1.双罚制——负责人+单位2.单罚制——负责人(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①故意(1)直接故意(明知+会+希望)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②过失(1)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2)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③意外事件(不可能、不应当预见)(三)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抽象)【注意】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客体而不一定有犯罪对象(偷越国境)(四)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

罪刑相适应是刑法分则解释的铁则

罪刑相适应是刑法分则解释的铁则

罪刑相适应是刑法分则解释的铁则目录一、刑法分则解释的基本原则 (1)1.1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定义与意义 (2)1.2 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分则中的具体应用 (2)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4)2.1 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分则条文中的体现 (5)2.2 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刑法分则规定的影响 (5)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6)3.1 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审判中的应用 (7)3.2 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罚裁量的中的应用 (8)3.3 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罚执行中的应用 (10)四、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挑战与展望 (11)4.1 当前罪刑相适应原则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3)4.2 完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与司法建议 (14)4.3 未来刑法分则解释的发展趋势 (15)五、结论 (16)5.1 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分则解释中的重要性 (17)5.2 对刑法分则解释工作的展望 (17)一、刑法分则解释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领域,罪刑相适应原则是一项核心原则,也是刑法分则解释的铁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犯罪的性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应与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所受的刑罚相匹配,确保罪行与刑罚的均衡。

在刑法分则解释中,这一原则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

平等适用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分则在解释上应坚持平等适用原则。

无论是对于何种身份、地位、民族、性别的人,只要其行为构成犯罪,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与其所犯罪行相适应地判处刑罚。

法定刑与罪行相适应原则: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及其法定刑应与犯罪的性态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对于性质严重、社会危害大的犯罪,应规定较重的法定刑;对于性质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则规定较轻的法定刑。

刑事政策导向原则:刑法分则解释应遵循刑事政策的导向。

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现象所采取的策略和措施,其目的是预防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在解释刑法分则时,应充分考虑刑事政策的要求,确保罪刑相适应。

论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现状与出路

论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现状与出路

论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现状与出路一、引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指刑罚应当与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过重,也不能过轻。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出路。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体系中的一条基本原则,主要涵义有以下几个方面:1.罪刑相称:罪责刑相适应要求刑罚与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相称。

相比较其他犯罪,危害程度更大的犯罪应当受到更重的刑罚。

在判决罪刑时,应该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以及犯罪情节等因素。

2.罪责与改造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制裁与矫正教育相结合,使刑罚服刑者在服刑过程中改恶从善,最终实现重新融入社会。

刑罚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更是对其进行改造的手段和机会。

3.分级制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者的主观恶性,采取不同的刑罚种类和刑罚量刑以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和改造的目的。

三、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现状我国刑法体系中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是明确的。

然而,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1.刑罚过重:在某些情况下,刑罚的量刑标准过高,导致刑罚与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相适应。

例如,对于一些轻微的行为,判处较重的刑罚,不仅实际效果有限,也存在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

2.刑罚过轻:与刑罚过重相反,有些犯罪分子由于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及司法判断的主观因素,得到了过轻的刑罚。

这就涉及到司法差异的问题,同样会导致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缺失。

3.刑事矫正不到位:刑罚应当是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惩罚,但在实际执行中,矫正教育不到位,使得一些服刑人员在服刑期满后再次犯罪的情况屡见不鲜。

这也说明了刑罚执行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不相符。

四、解决问题的出路要解决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量刑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刑标准体系,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进行量刑,避免刑罚过重或过轻的情况发生。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根据⾃⼰的意志,规定哪些⾏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那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适⽤刑法⼈⼈平等】对任何⼈犯罪,在适⽤法律上⼀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所犯罪⾏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相关知识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1)成⽂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刑法渊源只能是最⾼⽴法机关(全国⼈⼤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法律⽂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个刑法修正案)和单⾏刑法(1998年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事后法。

只有在⾏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的⾏为具有效⼒。

禁⽌不利于⾏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为⼈的事后法。

溯及⼒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类推解释,禁⽌⼀切不合理的解释。

允许有利于⾏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①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②禁⽌处罚不当罚的⾏为,禁⽌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

对于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利益的⾏为,⽆论⽴法还是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为加以处罚。

③禁⽌绝对不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实现了⼀般正义,但难以实现个别正义。

现在各国的刑法都采取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2、刑法适⽤平等原则(1)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

论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现状与出路

论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现状与出路我国的刑法制度是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这一原则是指刑罚应与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

在本文中,我将探讨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现状与出路。

首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是指刑罚应该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犯罪人的社会危险程度进行量刑,实现刑罚与犯罪行为的相对应。

这就要求对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并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社会危险性,确定刑罚的幅度和种类。

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种和刑程,确保刑罚与犯罪行为的相对应。

然而,目前我国的刑罚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刑法规定的刑种种类太多,刑罚范围过于广泛。

例如,对于一些相对轻微的非暴力犯罪行为,法律中规定的刑期较长,导致刑罚不够适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险程度。

其次,刑罚执行的灵活度有限,无法针对犯罪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差异化的判决和执行。

最后,刑罚制度侧重于惩罚,忽视了矫治和预防的功能。

要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需要对刑法进行修订,缩小刑种范围并增加刑罚灵活度。

刑种的减少可以减少法官在判决时的裁量空间,使判决更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

同时,增加刑罚灵活度可以根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实施犯罪的方式进行判决,使刑罚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应该加强对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对不同的犯罪人采取不同的刑罚执行方式。

对于社会危险性较低的犯罪人,可以采取监督类刑罚,如缓刑、社区服务等。

对于社会危险性较高的犯罪人,可以采取更严厉的刑罚,保护社会安全。

最后,应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加强矫治和预防的功能。

通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犯罪人进行心理辅导、教育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总结来说,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是刑罚应与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社会危险程度相适应。

然而,目前我国的刑罚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刑种过多、刑罚执行不够灵活和忽视矫治和预防的功能。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修订刑法,缩小刑种范围并增加刑罚灵活度;加强对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采取不同的刑罚执行方式;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加强矫治和预防的功能。

(公职考试)刑法常考知识点汇总

(公职考试)刑法常考知识点汇总一、17个常考知识点1.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原则。

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成文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2.不作为犯罪的成立。

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核心判断重点:不作为的程度要与构成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例如《消防法》规定人人有报告火警的义务,甲见到某处房屋着火,淡定路过。

虽然甲没有报告火警,但是也不会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3.正当防卫的成立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财产犯罪是特例:虽然已经既遂,但现场来得及挽回损失的被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3、具有防卫意识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特殊正当防卫除外)。

{结论}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自救行为。

4.紧急避险的成立:1、存在现实的危险2、现实的危险正在发生3、行为人具有避险意识4、行为人不得已而为之5、不能超过明显必要限度。

重点掌握与正当防卫区别:例如,甲唆使自己的狗攻击乙,乙对狗反击即是正当防卫,乙如果逃跑至丙受伤,即是紧急避险。

{结论}紧急避险是合法权益对合法权益的侵害,即正对正。

5.罪过形式之故意重点掌握: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意志因素是放任。

但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能是直接故意。

如:甲欲杀妻子乙,在饭里投毒,如果甲明知乙吃饭肯定喂孩子,对孩子的死亡,甲是直接故意。

若甲不确定妻子会不会喂孩子,投毒那天喂了,对孩子死亡是间接故意。

6.罪过形式之过失重点掌握: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分。

情形一,司机甲知道刹车不是很灵,但想一点路程就到了,打了双跳灯,低速运行,情形二,司机知道刹车不好,依然高速运行。

2015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痛饮作乐备考资料:刑法之罚金篇

2015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刑法之罚金篇更多信息,欢迎关注: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2015年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工作人员公告、时间、政审条件、职位表等最新咨询和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jilin/一、罚金的概念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

二、罚金的数额(一)无限额罚金制。

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二)限额罚金制。

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三)比例罚金制。

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四)倍数罚金制。

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五)倍比罚金制。

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三、罚金的适用方式(一)单科式。

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

(二)选科式。

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

(三)并科式。

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

(四)复合式。

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四、罚金的执行方式(一)一次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纳完所判罚金的数额。

(二)分期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以内分期缴纳所判罚金的方式。

(三)强制缴纳,指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届满以后,犯罪人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其缴纳的方法。

(四)随时追缴,指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犯罪人,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随时予以追缴的方法。

(五)减免缴纳,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使犯罪人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其缴纳数额的方法。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者简介:罗鋆(1988-),女,汉族,四川自贡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

【摘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者之间要保持内在的、对应的均衡关系。

本文通过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渊源开始,阐述该原则的含义要求,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关键词】罪责刑相适应;立法;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它与罪行法定原则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起形成了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实现我国司法公平、公正的一把必不可少的钥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渊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被称为罪刑等价主义或者罪刑相均衡原则,它最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血族复仇然后再到同态复仇,在当时的原始社会,血族复仇和同态复仇都是非常的流行,而这里的血族复仇和同态复仇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初级的表现形式,这种形式已经反映出当时原始社会的人们对受到的侵害和随之而来的惩罚措施有了对等性的追求。

但是原始社会的人们对这种对等性的追求,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粗劣的平等观念的反映。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原始社会的人们开始追求由形式意义上的平等性演变成了实质意义上的对等性。

我国学者大多数都认为最早论述罪责刑相适应这一思想的是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指出,“击者与被击者,杀人与被杀者,行者与受者,两方分际不均,法官所事,即在施刑罚以补其利益之不均而遂均之”。

后来古罗马的哲学家西塞罗在他的《法律篇》中也表达了罪责刑相一致这一思想,在《法律篇》中西塞罗指出“对于违反任何法,律的惩罚应与犯法行为相符合。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是17、18 世纪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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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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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1.在立法上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宏观预测和
遏制手段的总体设计,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
2.在量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化量刑
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
3.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
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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