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手记010-销项税额也可以等待【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增值税 会计分录

增值税完整会计分录1、月底,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进行账务处理,直接作为留抵税额;2、月底,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1)计算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前留抵进项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2)结转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3)缴纳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贷:银行存款3、购进商品或接受劳务的账务处理1、购进业务的账务处理(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借: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若发生退货:(1)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2)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购进商品或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借: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3、购进不动产、不动产再见工程,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1)购进时: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应交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2)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允许抵扣的金额)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行税额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1)验收入库时: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暂估入库贷:应付账款2)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暂估入库贷:应付账款(红字金额)3)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获取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讲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增值税进项销项税额的确认及会计处理

增值税进项、销项税额的确认及会计处理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其税基为增值额,在实行过程中采用税款抵扣,即按流转额全额课税,但对纳税人购入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予以扣除。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 销项税额的确认及帐务处理由于销项税额是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因此销项税额的确认问题就归于销售额的确认问题,总的原则为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针对不同的结算方式,具体确定为以下几种:1.采用预收货款,为货物发出的当天;2.采用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4.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相应帐务处理为:借:预收帐款/应收帐款/银行存款贷: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其帐务处理为:借: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经营费用(代销手续费)贷:商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提供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其帐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销项税额的确认与销售额的确认即销售的实现是同步的,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分为非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和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
前者不发生货币流入及增加收入,会计上也不作为销售收入核算,但税法为了平衡税负和保证税款抵扣的连续性而视同销售,计算应交的增值税。
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及用于职工福利等行为,其确认时间都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帐务处理为:借: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贷:产成品(库存商品)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者指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案例分析-企业减资业务中的个别报表、合并报表及所得税处理-【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案例分析:企业减资业务中的个别报表、合并报表及所得税处理【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内容摘要:减资是公司资本出现过剩或严重亏损时,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本文结合相关法规,通过案例分析企业减资业务中的个别报表、合并报表及所得税处理.减资是指公司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实务中,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使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同步减少出资,即减资后各个股东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不发生变化;也可以是各个股东改变原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而减少出资,有的股东减少出资,有的股东则不减少出资.此外,减资还可以采取返还出资、免除出资义务或以赊销股权或者股份等方式. 一、减资企业的个别会计报表处理例1:某股份制公司净资产构成为实收资本500万元(每股1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万元,现因为资产瑕疵需要减资.经股东大会批准减少100万股,公司以现金250万元回购100万股并注销.被减资公司的账务处理,首先按减少实收资本的金额减少实收资本,减资款超出所减少的实收资本的差额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为:借:股本 100资本公积 100未分配利润 50贷:银行存款 2501.除少数特殊行业(大多为金融业)对企业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规定外,在2014年3月1日执行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已经取消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因此例1中减资后的注册资本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2.在减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的处理原则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规定,笔者建议可以参照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的处理原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减.交易费用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增量费用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企业发行或取得自身权益工具时发生的交易费用(例如登记费,承销费,法律、会计、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费用,印刷成本和印花税等),可直接归属于权益性交易的,应当从权益中扣减.终止的未完成权益性交易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对于减资中涉及的相关费用也应以此方式处理.如例1中减资发生审计评估费用2万元,广告费1万元.则广告费1万元需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减资直接相关的审计评估费2万元则应当从权益中扣减,例1中借方的未分配利润数字应为52万元.3.对在减资过程中发生的应冲减权益的各种交易费用(如审计评估费用),还需注意如取得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实务中很多企业对该问题存在疑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中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因此对在减资过程中发生的应冲减权益的各种交易费用,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第十条所列举不得抵扣的事项,即可以抵扣进项税额.4.对现金流量表的处理原则是:(1)该减资企业的现金流量中应将250万元作为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现金.(2)该减资企业母公司个别报表──现金流量中应将250万元作为收回投资收到现金.(3)该减资企业母公司的合并现金流量中应将250万元作为支付给少数股东的金额,即作为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现金.5.减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应将250万元列入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列中其他行.二、减资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投资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例2,A公司2015年以1 000万元注册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2016年1月经股东会决议,同意A公司抽回其投资,A公司分得现金2 500万元.截止2015年年底,M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 000万元.按照A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计算,A公司应该享有900万元.因此,A公司股权撤资所得=2500-1 000-900=600(万元).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34号公告强调的是减资过程中留存收益可作为股息所得额应属于特殊情况的税务处理原则.而79号文则是一般情况下的处理原则,即按比例享有的留存收益部分不能减少股权转让所得.因此很多企业发生处置股权业务时多采用先分配留存收益再股权转让的方式处理.此外,类似34号公告中留存收益可以按投资企业所占比例作为股息所得的处理方式除了减资业务外还有企业清算业务.其具体税务处理原则可以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中的相关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第A107011(股息红利优惠明细表)中专门设置了”撤回或减少投资确认金额”栏目,并在填报说明中解释了填写原则及表内、表间关系等.对有涉及减资业务的企业可以按照该填报说明的要求及表中的勾稽关系进行填写.三、减资企业母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处理例3:子公司A的实收资本1 000万,资本公积2 000万,未分配利润2 000万元,合计所有者权益5 000万.母公司B持股80%,少数股东合计持股20%.其中,少数股东中的一半(即占A股权10%的股东)按照原出资金额减资.减资后A公司的实收资本变化为900万,资本公积2000万,未分配利润2 000万元,合计权益变为4 900万.减资后母公司B的持股比例变为88.89%(800/900),其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为4 900×88.89%=4 355.56(万元).而B原来占有4 000万元,等于在所有者权益中原少数股东所享有的份额中的355.56万元让渡给了大股东B.因此,在B的合并会计报表中应按”权益性交易”原则处理,将355.56万元在B的合并会计报表中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该业务在合并口径的报表处理相当于母公司B购买子公司A的少数股东所拥有的子公司股权.因此,合并报表的处理原则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子公司A的个别报表会计处理(单位:万元):借: 实收资本 100贷:银行存款 100母公司B的合并报表──资产负债表借: 实收资本 900资本公积 2 000未分配利润 2 000贷:少数股东权益 544.44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55.56长期股权投资 4000上述会计分录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是按照原持股比例采用权益法计算后的得出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800万元,权益法核算3 200万元,合计金额4 000万元).少数股东权益 544.44万元是根据减资后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变为11.11%(100/900)计算的,其享有的所有者权益金额为4900×11.11%=544.44(万元).该案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资本公积──股本溢价金额355.56万元属于权益性交易形成,如B公司今后处置A公司则不能转出,该金额应永久保留在B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中.B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需通过利润分配──期初未分配利润科目进行勾稽.2.在B的合并报表──损益表中应区分减资之前和之后分段计算少数股东损益(假如减资导致少数股权变化).3.在B的合并报表──现金流量表中应将支付给少数股东减资金额作为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现金.例4:本公司系A公司母公司.A公司原实收资本为1 000万元,2014年11月末A 公司所有者权益1 200万元(资本1 000万元、盈余公积10万元,未分配利润190万元).2014年12月实现净利润20万元.2015年1月~8月实现净利润为80万元,9月~12月实现净利润为20万元.本公司原持有A公司70%的股权(账面长期投资为700万元),其他300万元股权系少数股东持有.2014年11月30日,A公司减资300万元,但只是少数股东单方面减资300万元.根据决议和有关协议约定,减资时少数股东以2014年11月30日净资产为依据收回360万元,另外A公司需按5%的利率支付从2014年12月1日至变更完成日(实际退款日)止的利息.A公司所有法律变更手续及款项支付均于2015年8月31日完成,实际退款373.50(360+13.5)万元利息(少数股东出具发票).A公司减资时点为2014年11月30日还是2015年8月31日?在合并报表中母公司如何处理?少数股东的减资日应当是少数股东不再享有股东权利的开始日期.在例4中,如果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在2014年11月30日或之前作出,少数股东自2014年11月30日后不再享有和承担A公司的盈利或亏损,其对A公司只有债权(收取减资款和约定利息的权利),则可以认为2014年11月30日作为减资日.母公司合并报表层面体现为收购少数股权的权益性交易(因为子公司净资产份额和减资款相同,故调整资本公积的金额为零).但后续合并报表层面也需要体现出合同约定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
【老会计经验】增值税会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五)

【老会计经验】增值税会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五)(五)包装物销售及没收押金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1.包装物销售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随同产品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按税法的规定, 应作为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不单独计价时, 作为产品销售, 会计处理见前。
[例25] 天华厂销售给本市天众厂带包装物的丁产品600件, 包装物单独计价, 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产品销售价款96000元, 包装物销售价款10000元, 增值税税额18020元, 款未收到。
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天众厂124020贷:主营业务收入--丁产品96000其他业务收入--包装物销售1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020(2)销售产品, 包装物出租。
按税法规定, 计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而按《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 应缴纳增值税。
[例26] 天华厂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 销售给东平机械厂甲产品400件, 400元/件, 增值税税额为27200元(400×400×17%), 包装物400个出租, 承租期为两个月, 共计租金4680元, 一次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0元, 总计结算金额215280元(400×400+27200+4680+23400)。
作会计分录如下:按税法规定, 收取得包装物租金应计算的销售额, 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应倒算销售额, 计算应缴增值税。
包装物租金销售额=4680/(1+17%)=4000(元)包装物租金应计销项税额=4000×17%=680(元)借:银行存款215280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00其他业务收入4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880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234002.包装物押金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8.4.2.4 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B)视同销售业务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XX福利工程或免税项目工程)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等) 营业外支出---(对外捐赠)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 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 额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A)一般销售业务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 :主营业务收入 (不含税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 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80000元,分录略。
73600 60000 13600 97000 80000 17000
小结:
一般业务以及视同销售业务的销项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税(销项税额)”明细账户核算。 Ø 若会计规则确认了收入,但按税法规则其纳税义务尚未产生的,其 增值税通过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明细账户核算。 Ø 视同销售业务,有的会计上仅视同销售计算确认销项税额,不必确 认收入,但有的既要视同销售计税,还要确认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 Ø 因调减计税收入而调减销项税额的,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税(销项税额抵减)”明细账户及专栏核算。
注:这仅是税的部分的处理,另外还要反应销售成本或劳务成本的结转。
例:销售产品一批,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0000元,实际成本为560000 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购货方,货款尚未收到。该销售符合 收入确认条件。 借:应收账款 93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会计分录略)
增值税进项、销项税额的确认及会计处理_0

增值税进项、销项税额的确认及会计处理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其税基为增值额,在实行过程中采用税款抵扣,即按流转额全额课税,但对纳税人购入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予以扣除。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 销项税额的确认及帐务处理贷: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其帐务处理为:借: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经营费用(代销手续费)贷:商品销售收入贷:商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银行存款贷:应付帐款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向委托方送交代销清单取得专用发票时:借:应付帐款对于其他情况,税法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不再赘述。
从帐务处理看,设置“待扣税金”这一专栏,使得会计核算相对复杂化,但却使“进项税额”这一专栏准确反映出当期进项税额的数据资料,而使计税工作一目了然,解决了进项税额的确认在税法规定与会计核算上存在时间性差异的问题。
4 设置“待扣税金”的现实意义增值税是价外税,不构成企业成本、费用的核算内容,但却会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量。
对于销项税额的确认遵循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有些销售已成立但款项尚未收到的情况也要计交税金,实际是企业垫支了这部分税金。
若本企业购进的商品款项尚未支付或者购进的材料尚未验收入库,则还要垫支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对于企业现金流转是不利的。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国家及时足额地取得财政收入,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只能尽量避免垫支资金的可能。
通过设置“待扣税金”专栏可以及时掌握企业垫支资金的动态,督促企业为结清货款及验收入库做出努力,进一步减少“待扣税金”专栏的金额。
【老会计经验】增值税会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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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七)
2.受托代销商品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受托代销是商品流通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代为销售商品或者接受其他单位寄销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
企业代销商品行为,无论财务会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税收上均应计算应交增值税。
受托单位在登记代销商品入库时,应填制代销商品入库单并登记代销商品明细账;代销商品销售后,有关部门应定期填制代销商品清单,并将其提供给委托单位。
由于受托代销商品的所有权不属于本企业,因此,应当在表外科目核算并登记受托代销商品登记簿。
若企业受托代销商品业务规模较大,与本企业自有商品在实物形态上难以划分,企业也可以设置“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账户进行核算,并分别不同的代销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1)以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受托代销。
受托方一般不核算销售收入,只将代销手续费收入及其应缴纳的营业税,通过“代购代销收入”账户核算,但税法规定代销商品应作为应税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如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就要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37] 某商品零售企业接受代销B商品600件,委托方规定。
集团公司“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账务处理【2017至2018会计实务】
酸奶辅佐治疗秋季腹泻病的体会[摘要]秋季腹泻是婴幼儿时期最常见多发疾病之一,如果处理不当,常并发脱水、酸中毒及电解质紊乱,严重者危及患儿生命;或者导致病情迁延,造成患儿营养不良,影响患儿生长发育。
我科收治了60例,治疗上,我们一般采用抗病毒治疗,同时根据脱水程度适当补液纠正脱水、止吐,发热合并呼吸道感染者、血象偏高患儿,加用抗生素并协同蒙脱石散口服并灌肠,同时加服金双歧或整肠生,部分患儿疗效不满意。
后在喂养上给予少许酸奶口服,腹泻症状改善,根据此现象,试用酸奶保留灌肠,疗效明显提高。
[关键词]酸奶;口服;灌肠;辅助治疗;秋季腹泻;疗效1临床资料今年10月以来,对于重度腹泻和精神差的某些中度脱水患儿,我科收治了60例,年龄为2个月-3岁,性别上无明显差异,两组病例都具有典型的发热、呕吐、稀水样便或蛋花汤样便。
粪找轮状病毒阳性或阴性,粪常规见脂肪颗粒,或见少量白细胞,全部病例大便细菌培养阴性,血象正常或偏高。
2治疗方法2.1对照组:我们一般采用抗病毒治疗,同时根据脱水程度适当补液纠正脱水、止吐,发热合并呼吸道感染者、血象偏高患儿,加用抗生素。
治疗中,协同蒙脱石散口服并灌肠,同时加服金双歧或整肠生调节肠道菌群失衡治疗。
部分患儿疗效不满意。
2.2治疗组:在对照组基础上,加用酸奶少许多次口服,并用20ml/次,一日两次或三次,保留灌肠,连续灌肠2-3d,疗效明显提高。
3结果3.1疗效标准:治愈:临床症状消失,大便1~2次/日,呈糊状或成形。
显效:临床症状基本消失,大便2~3次/日,呈稀糊状。
好转:发热、呕吐症状消失、大便次数减少,稀水样便粪质增多,混有不消化物。
无效:发热、呕吐症状消失,大便症状无明显改善,次数仍多,蛋花样稀水便。
3.2两组治疗结果:见表1。
4讨论秋季腹泻是一种由轮状病毒引起的急性肠炎,呈散发或小流行,经粪—口传播,也可通过气溶胶形式经呼吸道感染而致病。
潜伏期l~3d。
多发生在6~24个月婴幼儿,4岁以上者少见。
会计实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如下所示: 增值税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应税收入和相应的税率计算并向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也就是说销项税额是由购买方承担的。
其公式为: 销项税额=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 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公式中的“应税销售收入”是不包括销项税额的收入。
含税收入和不含税收入可以通过下面的公式换算: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适用税率) 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准确核算应税销售收入是计算销项税额的关键,应税销售收入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于价外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人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无论纳税人会计上如何核算,其随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向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均应并入销售收入计算应纳税额。
在这里应当注意的是,价外费用应为含税收入,在计算销项税时要按前述公式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对实际经济活动中的一些特殊销售行为,税务也对其应税销售收入的确定分别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以物易物: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
对此税务规定的处理方法是,以物易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为销售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双方都应向对方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货物的一方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还本销售: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的一定期限内,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
【老会计经验】增值税会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三)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增值税会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
处理(三)
(三)以物易物购销的会计处理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
它是指业务双方进行交易时,不以货币结算,而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从而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交易方式。
按增值税法的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要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依据双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例14] 红发厂以A产品100件,成本8000元,售价10000元,兑换样发厂甲材料500公斤,价款10000元,双方都为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材料时:
借:原材料--甲材料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结转销售成本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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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待转销项税额二级明细科目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也可以等待,就像有些爱可以重来.
会计收入确认口径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比如会计核算上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了106万元的电影后期制作收入,但是因为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并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为保证会计损益信息的有用性,可以将会计收入中包含的未来销项税额预提出来,通过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过渡.实务中,这一科目的运用凸显会计与增值税之间的时间性差异,操作上会使得收入确认相关的增值税处理变得复杂,操作成本较高,还需进一步通过实践来检验其适用性. 借:应收账款——某某剧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当然,等预提的待转销项税额符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时,应当及时结转.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5增值税留抵税额二级明细科目
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