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中国财务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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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部控制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主要业务的部控制

第四章会计的部控制

第五章信息系统的部控制

第六章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公司部控制,防金融风险,保障财务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财务公司协会根据《中国财务公司行业自律办法》,借鉴《商业银行部控制指引》,结合财务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财务公司部控制是财务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所从事的各种业务活动的风险进行事前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一种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财务公司部控制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确保财务公司各项业务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规业务活动,提高财务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效果;

(三)保证财务公司各项业务的稳健运行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四)确保财务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五)确保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得到及时纠正。

第四条财务公司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财务公司部控制必须贯穿各项业务过程,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财务公司各项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各级人员都必须维护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三)审慎性原则。财务公司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

经营风险,任何业务的开展都要防风险、审慎经营。

(四)制衡性原则。财务公司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应当做到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第二章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财务公司应围绕防和降低风险、提高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建立以资产安全为核心的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财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划分相关部门、岗位之间的职责,在部门和岗位之间建立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

第七条财务公司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监事会、业务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在实施部控制中应明确各自的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制定财务公司的总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确定财务公司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对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建立和健全有效的部控制制度,纠正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三)监事会负责对财务公司董事、管理层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依法实施财务

检查;

(四)业务稽核部门应独立于经营管理层,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应当有权获得财务公司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检查和反馈。

(五)风险管理部门应独立于经营管理层,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应当制定和实施识别、计量、监测涵盖各项业务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确保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财务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并针对各类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九条财务公司应当根据各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地区经济环境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授权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条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财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预报系统,包括风险的评估监测制度、考核指标体系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系统等。

第十二条财务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监测报告体

系,严密监测资产质量的变化,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时制定防和化解风险的对策。

第十三条财务公司应建立资产风险分类制度,规资产质量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严禁掩盖不良资产的真实情况,确保资产质量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加强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防止操作风险。

第十五条财务公司开办新业务,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识别和评估,建立相应的部审批、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财务公司应当建立部不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制度。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财务公司应建立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和方案。

第十八条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应符合有关金融监管要求。

第三章主要业务的部控制

第一节贷款及融资租赁业务的部控制

第十九条财务公司应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信贷管理体制,做到审贷分离。

第二十条财务公司应根据贷款规模、种类、期限、担保条件确定审查程序和审批权限,严格按照程序和权限审查、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财务公司贷款利率应在国家规定围执行。

第二十二条财务公司应当设立审贷委员会,作为信贷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三条财务公司审贷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集团发展战略确定财务公司的信贷政策和信贷计划;

(二) 审批对成员单位的贷款和融资租赁;

(三)审批对集团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

(四)审批对成员单位的担保;

(五)处理不良贷款。

第二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建立和健全信贷部门和信贷岗位工作责任制。信贷部门的岗位设置应当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第二十五条财务公司信贷部门负责贷前调查和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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