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3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酒政发[2008]82号
【发布部门】酒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27
【实施日期】2008.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政发〔2008〕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酒泉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2 /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和建设部《城市
公厕管理办法 》及《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
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厕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公厕。包括公共建筑
(如车站、广场、商场、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博物馆、办公楼群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城市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公厕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区公厕的规划和设置标准
第五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
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六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由环卫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
3 / 3

行编制。
第七条 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
(二)主次干道两侧;
(三)住宅小区及车站、展览馆、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八条 设计和建造公厕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独立式公厕与其它建筑物的间距应在5米左右。
(二)公厕入口处及其附近必须设立明显的、符合《公共信息标志图形符号》规定的
标志;公共建筑内设置公厕的,应当有明显的导向牌;独立式和附建筑式公厕周围应当
绿化、美化。
(三)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和金融经营交易场所内每座公厕的建筑面积为10-30平方
米;其它场所每座公厕的建筑面积:市区为60-100平方米,县属镇为30-50平方米。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
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环卫主管部
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 城市公厕建设和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