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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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职业病?

答: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这些因素主要包括:

(1)化学因素:如“天那水”、“清洗剂”等有机溶剂类毒物;铅、汞、锰等金属毒物;矽尘、石棉尘、煤尘等生产性粉尘。

(2)物理因素:如高温、噪声、振动、紫外线、X射线、微波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目的和意义?

答: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4.如何预防职业病?

职业病的预防最重要的关键

一是源头的预防:源头预防的有效办法就是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

二是生产过程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加强职业危害控制管理。

三是进行劳动现场的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和控制;实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

四是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转岗和离岗的健康体检,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正确的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常见职业病的预防:

尘肺病

尘肺是长期吸入高浓度的生产性有害粉尘而引起的肺组织广泛纤维化。包括矽肺、煤工尘肺、水泥尘肺、石棉肺、电焊工尘肺等。主要发生在石料开采、煤炭、水泥、陶瓷、珠宝钻磨、切石、抛光及五金行业打磨等工作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的工种。

尘肺病的症状有:咳嗽、咯痰、气促、胸痛、胸闷等,最终可因肺的广泛纤维化出现呼吸衰竭合并感染、气胸而死亡。尘肺发病影响呼吸功能,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力。

尘肺病的预防:

1)做好就业前健康检查,如有肺结核病、上呼吸道及支气管疾病、

心血管系统疾病者不得从事接触粉尘工作。

2)坚持佩戴合格的防尘口罩上岗。

3)工人就业后应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噪声病

在生产过程中由噪声引起的疾病称为噪声病。主要表现为头晕、头痛、耳鸣、心悸、失眠等神经衰弱症状。长期接触噪声可引起内耳损伤,造成噪声性耳聋。

可引起噪声病的工种:操作织布机、磨床、机床、电锯、抛磨机、破碎机等能发出强噪声(85分贝以上)的工种。

预防:

1)用人单位改善设备,降低噪声强度;

2)工作场所采取隔声措施;

3)工人佩戴耳塞或耳罩;

4)工人定期体检和进行听力检查,上岗前如有听觉器官、心血管及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禁止从事强噪声工作。

6.用人单位在防治职业病工作方面有哪些义务

一、健康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三、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四、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五、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六、减少职业病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代替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材料、工艺。

七、职业危害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八、不转移职业病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九、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

十、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十一、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二、落实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待遇义务。用人单位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负责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康复和安置,并依法赔偿;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给与适当岗位津贴;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或者有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十三、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十四、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五、举证义务。劳动者申请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十六、接受行政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义务。

十七、法律法规对应的其他保障劳动者权力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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