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行政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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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探析

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探析

目录引言 (1)一、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概述 (1)(一)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1)(二)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困境 (2)二、多视角下的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3)(一)以举证主体为视角 (3)(二)从诉讼标的角度进行举证责任配置 (7)三、完善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意见建议 (8)(一)遵循合理分配原则 (8)(二)赋予法院独立的调查取证权 (9)(三)合理引用相关法律制度 (9)四、结语 (10)参考文献 (11)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探析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民众对公共利益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证据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关系到当事人权益保护、公共利益得到维护和诉讼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一项重要的制度。

因此,对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进行研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过程中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因果关系引言伴随着团体主义的不断盛行,个人主义的个人权利本位的地位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尤其进入21世纪之后,团体主义的社会权利本位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展。

实现了“只有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才能有自己的利益”的转变发展。

这种社会转化,不仅需要国家从法律层面消除绝对个人主义情况下的自由权利的弊端,还需要国家能够担负起关心和维护社会公众福利的责任,同时还要赋予人民向国家请求保护其各种社会权益的权利。

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证据制度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关系到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和诉讼公平正义的实现。

为了能够有效保证公益诉讼的公平、公正,其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承担了较大的压力。

而如何通过完善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从制度设计上更好地顺从当代社会对公共利益保护的需求,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有着较大的研究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概述(一)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当前,根据世界各国及我国实际情况中对举证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举证责任是当原被告等当事人之间发生有争议的事实情况之后,由一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当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情况,由提供证据的一方承担败诉责任,即后果责任。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分析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分析

三人 举证 责任 的规 定非 常少 , 而 且 比较模糊 与笼 统 , 缺 乏可 操作
《 行 政诉讼 法》 中也只是 粗略规 定 : 行政 部 门需要具 体行政 行为 的 性 。 合法 性 , 承 担责 任举 证义 务 , 但是 并未 规定 其他 举证 责任 。之所 以出现这 样 的 问题 , 是 因为我 国立法 过程 中 “ 就成 熟部 分先 进行
以及 司法 的正 义性 产 生较 大影响 。由 于我 国法律存 在 的 固有 缺点 、 立 法技 术的不 完善 等等 , 导致 我 国行 政诉 讼举 证责任 分 配还 存在 一定 不足 , 需要 进一 步研 究 、 探 讨 与 完善 。 因此 , 进 一步加 强对 行政 诉讼 中的举 证 责任分 配 问题 分析 与探 讨 , 对于 合理 、 公 平分 配诉讼 举证 责任 , 进 一步 实现诉讼 目的有 重要 意义 。 关键 词 举 证 责任 分配 制度 完善 行 政诉讼
参 与者 、 公 民 的合 法权 益 。 在行 政诉 讼 过程 中的举 证责 任分配 问 题, 直接 关 系到 能否顺 利完 成行 政诉 讼 目标 。 由于 我 国行 政诉 讼
制度 研 究裕 监理 的时 间 比较 晚 , 行政 诉讼 法于 1 9 8 9年才 正式 颁 法 院所提 供 的证 据不 能是诉讼 过程 中收集 的证据 , 必须是 行政程 布, 并 且首 次提 出 了“ 责任 举 证分 配” 这 一概 念 , 然 而却忽 略 了对 序 中 已经收集 到 的证据 。将 “ 行政程 序 已收集 ” 笼统 的作为 行政 于相 关 责任 分配 问题 的具 体研究 , 导致 了社会 各 界关 于“ 责任 分 部 门举证 范围 的限制标 准 , 比较 空泛 、 过于 原则性 , 缺 乏一 定的可 配” 问题 的争 吵。接 下来 , 本文将 从我 国诉 讼责 任 分配现状 开 始 操作 性 。因此 , 在行 政诉讼 过程 中, 无 法有 效行政 部 门的证据 收 入手 分析 , 针对我 国国情 , 积 极吸收 国外相关 工 作经验 , 进 一步 论 集 。需要 对行 政部 门证 据收 集的具 体范 围进 行深入 界定 。 述行 政诉 讼举 证 责任分 配 问题分 析 。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问题探究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问题探究

关系中, 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处于不平等地位 , 他们之问是一种管
理 与被 管 理 的 关 系 。 因 此 , 行 政 诉讼 中 , 查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否 合 在 审 法 时 ,理 所 当然 的应 由行 政 机 关对 其 作 出 的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负举 证 责 任 , 供 作 出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证 据 及 所 依 据 的 规 范 性 文件 。 提 2 行 政 诉讼 所 要解 决 的是 被 诉具 体 行 政行 为 的 合法 性 问题 , 该 . 而


行 政 诉 讼 举证 责任 的 内 涵
件 的举 证 责 任 , 则 就 不 能进 入 以后 的 诉 讼 程 序 , 行 政 相 对 人 认 为 否 如 行 政 机 关 的具 体 行 政行 为 侵 犯其 合 法 权 益 , 应 提 供 证 据证 明该 具 体 则 行政行为的存在。
举证责任 的法律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就 已确立 。 的基本含义是: 它 谁主张, 谁举证 , 谁要取得胜诉, 谁就要用证据来加 以证明。 在罗马法 初期, 们对证 明责任 的认识仪限于提供证据 的责任 , 人 即主观上的证 明责任 , 还没有客观证明责任的概念。 官在不考虑待证事实真伪不 法 明的情况下 , 当由谁来承担不利后 果的问题 。 应 现代的举证责任制 度是从罗马法 中的举证 责任制度发展而来的, 现在 比较通行的观 点认 为: 举证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 ~是指谁主张就应由谁提供证据加
机关主动作 出, 如果要原告再举出证明其提 出申请的事 实, 则是不科 学的, 故在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 第四条 规定有二项例外 , ( 被 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 “ 一) ( 原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履行职务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法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程序的公正、公开和有力。

在行政诉讼法中,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是其中两个关键要素。

本文将就这两方面进行探讨。

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审查、开庭、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首先是起诉环节,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过程。

起诉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接着是受理环节,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受理并组成合议庭。

在受理环节,法院应当仔细审查起诉状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审查环节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查。

在审查环节中,法院将对起诉状、证据材料等进行彻底审查,了解双方观点和事实依据,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开庭环节是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环节,公开进行法庭审理。

在开庭时,相对方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将就案件进行充分审理,保证双方的辩护权和申辩权。

最后是判决环节,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判决。

法院将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并依法制作判决书。

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是为了明确双方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并保证证据的真实、合法和充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举证事实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相对方可以提供反证明材料进行反驳。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行政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审查也有明确规定。

证据的收集应当依法进行,不能非法获取或伪造证据。

证据的保护应当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防止证据的灭失。

证据的审查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的可信度。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法院将根据证据的证明能力、证人的可信度和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等因素进行权衡和审查,作出公正的判决。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探究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探究

为 负有 举证 责任 , 当提供 作 出该 具体行 政行为 的证据 和可依 据 政 主体 在作 出具 体行 政行 为 时 ,就应 当具有 事 实根据 和法 律根 应 否则 就是 非法和 无效 的 , 会面 临着其 行 为被撤销 或者 其他 就 的规 范性 文件 。 这 一规 定从立 法上 明确 了作 为被 告的 行政机 关 据 , ”

随着 行 政诉讼 理 论和 实 践的发 展 ,行政 主体 职能 的不 断变
各 如果 所有 的案件 都是 由行 政主 讼 举证 责任 的合 理分配 进行 了初 步探 究 , 出 以下 思路 : 证责 化 , 种行 政争议 案 件越来 越 多 , 得 举 这 任 的合 理分 配应 该采用 由被 告 负举证 责任 说, 兼采 合理分 担说 , 体来 承担 大量 的证据 保 存任 务 , 并不 是一 种非常 科学 的方法 。
行 政诉 讼举证 责任 分配在 我 国的现 行规 定 .
文章 编 号 :0 9 5221)4 3-2 10- 9(000- 1 0 0 0
无 遗漏地 举 证能 力 。 由被 告 负主 要举 证责任 也 是公平 原 则在的举证 责任 , 是指有 法律 预先 规定 , 行 政案件 的 政 诉讼 中的 体现 。 在 真 实情 况 难 以确定 的情况 下 , 由一 方当 事人提 供证 据予 以证 明 , 如果其 提供 不 出证 明相应事 实情 况的证 据 , 则承 担败诉 风险 及不 利后 果 的制度 。
上, 当被告 不能证 明具 体行政 行 为合法 , 而法 院又无 法 查明案件 3 行政 机关 承担 举证 责任 是行政 机关 依法 行政 原则 在司法 . l f 的事 实真 相时 , 由被 告承担 败诉 的后 果 。这 一规 定 , 举证 责 程序 的合 理 延伸 。我 国建 立行 政诉 讼制 度 的主要 I的 是为 了防 则 将 越 保 “ 任 的证 明对象 范围 限定为 具体行 政行 为 , 么除此 之外 , 那 其他情 止行 政机 关违 法 、 权和 滥用 权 力, 护相 对人 的合法 权益 。行

行政诉讼法 第6章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法 第6章 行政诉讼证据
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4.执法人员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5.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6.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
回目录
(五)认证规则
1.审查证据 2.认定证据
回目录
四、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二)我国民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回目录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中的 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 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 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完整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由证据提 出责任或推进责任(程序责任)以及说服责任(实体责任) 两部分构成。提出证据的责任是一种推进程序进展的责任, 凡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都有提出证据的责任。推进责任 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构成法律争端从而值 得或者应当由法院予以审判的举证责任,其全称是利用证 据推进诉讼进行的责任。说服责任是一种决定败诉后果由 谁承担的实体责任,即在不能证明特定事实或者特定的事 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说服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 败诉后果。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一般认为,证据是以各种材料为载体的,反映案件特定 的事实,并可以证明案件特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鉴于 证据本身的复杂性,我们可以从多方面对证据进行认识和 把握,从证据的内容上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 即证据本身也是案件事实;从证据的形态上看,证据是证 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从证据的结果来看,证据是 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行政诉讼中被告所负举证责任范围分析

行政诉讼中被告所负举证责任范围分析

行政诉讼中被告所负举证责任范围分析黄婷婷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摘要】在行政诉讼中科学合理地确定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进而合理的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于保证诉讼的公正以及提升诉讼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明确了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内涵,分析了确定举证范围的主要价值,界定了行政诉讼中原被告举证责任范围,指出了当前行政诉讼中我国关于举证责任范围存在的问题应从增加原告的举证范围、根据不同诉讼种类和不同的待证事实具体加以确定举证范围和适当减少被告举证责任等三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范围举证责任任何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行政诉讼亦是如此。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的有关司法解释,原告与被告都负有举证责任。

对于原告来说,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既是义务也是权利;而被告则承担着较大证明责任,其证明范围较为广泛。

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以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说服法官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形成确信,否则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关于被告举证责任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对之进行了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文件”。

根据该条规定,被告在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时,不仅要提供做出特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方面根据,还要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方面根据,包括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行政证据规定》第6条对该规定有进一步明确:“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然而,我国法律并没有详细规定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

结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举证:一、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程序在行政诉讼中,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举证法律规定(3篇)

举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证据的行为。

证据是民事诉讼中的核心要素,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了保障。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举证法律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些规定。

二、举证原则1. 举证责任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一规定确立了举证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2. 证据真实性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充分。

”这一规定确立了证据真实性原则,即证据必须符合客观事实,不得伪造、篡改、隐瞒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3. 证据合法性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必须合法。

”这一规定确立了证据合法性原则,即证据的来源、形式、收集、处理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 证据充分性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证据必须充分。

”这一规定确立了证据充分性原则,即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达到足以支持当事人主张的程度。

三、举证责任分配1. 一般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的一般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2. 举证责任倒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六)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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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诉讼离不开证据,而证据要靠当事人来提供,而由何方当事人提供,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不同的诉讼有不同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诉讼法则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从表面上看,似乎对被告行政机关苛刻了一些,但实质上体现的正是法制公平。之所以有上述规定,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决定的,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是否滥用权利的一种司法审查,一种限制。因为行政诉讼是审查被告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原告行为的合法性,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时要依法办事,不能任意凭空裁决,裁决之前应先调查事实真相,即广泛收集证据,有了充足的证据,才能裁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裁决的合法性、公正性。才能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即然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应当举出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同时,举证不是随意举证,应遵守一定的规则,比如被告承担应当举证的范围,即提供证据的范围,被告举证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十日内提供。在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应当负举证 责任。 一、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依法行政 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 (第三人代理人等)参加下,审理的行政案件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争议地区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和 相对人 之间、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各种争执,行政争议地区的范围广、种类多,行政诉讼解决的只是行政争议的一部分,主要是行政机关在对外管理中和相对人之间因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证据,其他行政争议则依法由别的途径解决。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展开,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判,从而达到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 行政诉讼的原告恒定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为作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围绕着 具体行政行为 及其合法性展开,相对人诉讼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审查的重心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在表面上,行政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但更深层的意义在于建立权力制约机制,以真正实现依法行政并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二、从实物角度看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行政诉讼所涉及的事实有案件事实与证据事实之分,前者是产生权利义务、争议的客观事实,后者则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是诉讼参与人提供或审判人员调查得来的、证人的思维加工的,对客观案件事实的反映和再现,是第二性的,故要对其进行审查。审查的过程就是证明的过程,即证明第二性的证据事实是否正确反映第一性的案件事实,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是个中性词,凡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可称为证据,而无论其属实与否,从实务角度划分,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2 法律是从实务角度对证据进行划分的。 [!--empirenews.page--]行政程序 的特点之一是,行政机关有权单方面对行政相对人是否违法作出判断,进而考虑是否追究其法律责任,而行政相对人如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则可在事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在行政程序的基础上进行的,因而,行政诉讼的证据绝大多数是在(而且应该在)行政执法或行政司法程序中由行政机关取得,并已通过了审查的,这一点导致了行政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的两个基本差异,行政诉讼中,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而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人民法院主要承担审查证据的责任,而不同于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要承担较多的收集证据的责任。 在任何诉讼中,只要当事人提出主张,就应当负有举证责任,举证就是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行政诉讼证据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在诉讼中谁提出主张,谁举证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权利及要求当事人履行的义务,否则,他的主张得不到支持,而举证责任则是一种法律规定的风险,是指当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已所主张的事实时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但是,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中主体是有所不同的,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举证责任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精神,民事诉讼法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诉讼法则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特殊情况。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从表面上看与之不同,但从实质上看恰恰异曲同工。因为,行政诉讼是审查被告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原告行为的合法性,无论是被告给予原告行政处罚,对原告采取措施,还是拒绝向原告颁证等,都是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违法,原告不具备某种条件或其他,总之,这都是被告的主张,被告必须在法庭上为自己的主张辩护,向法庭表明其主张是有事实根据的,如不能证明,法院就推定其主张不能成立。 三、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 举证责任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现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 4 ,在我国,过去的立法中并未直接使用过这一概念,《行政诉讼法》第一次出现了举证责任这一概念,然而,在理论上究竟如何看待这一概念仍有不同看法。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归纳起来,对举证责任目前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看法:第一,权利说,即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的权利,显然这种看法混淆了举证责任是当事人的权利,显然这种看法混淆了举证与举证责任这两概念。在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请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反驳对方的主张,确实是当事人的权利,但举证责任决非权利。因为权利的基本特征是可以放弃,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承担举证责任的被告放弃举证,则将处于败诉的地位。即举证责任是不得放弃的。它不符合权利的基本特征因而不是权利;第二,义务说,即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理,义务的存在须以权利的存在为对应。也即一方履行义务是为了实现对方的权利。而举证责任是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即证明自己的主张是合法适当的,其放弃行使只会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不会使他人造成损害,因而,举证责任也不是当事人的义务;第三,风险义务说,即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责任。但与一般义务不同举证责?蔚囊逦袷怯胨咚隙?芩吆蠊??翟谝黄鸬模?蚨?且恢址缦找逦瘢?怂涤衅浜侠淼囊幻妗?/SPAN> [!--empirenews.page--]我们认为,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即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当提出自己的主张,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举证责任问题上要认识到。首先,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与该当事人和其他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权利相矛盾。对于负有举证责[1][2][3]下一页 任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提供证据即是权利也是义务。二是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的义务,而不是法院的义务。尽管在某些情况下,法院有权依职权调查取证,但如果经法院调查还不能查明事实,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的后果。三是举证责任不同于原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证据的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掌握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个人、单位,无论,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案外人,都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证据。但这些人不一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他们如果拒绝提供证据,不承担败诉后果,而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尤其是对于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将受到训诫、罚款或责令具结悔过,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四、举证责任承担的主体 诉讼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承担者,是由哪一方提出主张决定的。而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被告来承担的。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应当举出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即法律将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而要败诉的风险。确定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来承担,这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承担。 在行下程序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之前应当广泛收集证据,并且应当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证据,或都说明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据证反驳的机会,这是行政机关在实践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名除义务的申请和赋予权利的许可申请时应当运用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合法、合理,否则申请将被驳回。同样在反驳行政机关主张时也应举出证据。总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主张就应当举证,否则其主张将得不到支持和认可。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实际是被告承担了当不能举证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时,就将导致败诉的风险,即非义务又非权利。如果要认为是义务的话,也是一种特殊的风险义务,而原告向法院举出证据则主要是一项诉讼权利。 行政诉讼强调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未将法院依职权取证和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责任置于同等地位;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是单方责任,即举证责任由被诉的行政机关单位承担不同于民诉中的“谁主张,谁举证”,行政机关的举证范围不仅限于事实证据,还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在举证的时间上,也有特殊限制。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承担的主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五、举证责任的分担 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法律规定当法院夫法查清案件事实,应判由谁承担败诉后果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5 。”诉讼法上明确了作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举出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而法院又无法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时,则由被告承担败诉后果,而原告并不因为举不出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败诉。《行政诉讼法》这所以规定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是由以下原因决定的: [!--empirenews.page--](一)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一个最基本规则是先取证后裁决。即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然后根据事实,对照法律作出裁定,而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因此,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被诉讼至法院时,应当能够有充分的事实材料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基础。 (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动地位,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各种调查和检查,其实施行为时无须征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意。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就应当要求被告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而不能要求处于被动地位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对原告不利。事实上,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这种地位,原告将无法或者很难取到证据,即使收集到,也可能难以保全。而如果当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主张时,由原告承担败诉后果,是有失公允的。 (三)行政机关掌握国家权利和强大的资源。因此,举证能力比原告要强,也应能节省社会成本。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原告几乎没有举证能力,有的案件的证据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专门技术、资料乃至于设备才能取得,而这些又往往是原告所不具备的。如: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污染的程度多大、某项独创是否获得发明专利、药品管理中伪劣药品的认定等等,这些都是原告无法收集、保全的,因而要求原告举证是超过其承受能力的,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也能举出证据,但由行政机关举证往往更有效率。 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是由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而其所提供的证据还必须是在行政程序中取得,尽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那只是法院认为有必要时才调取。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在充分、全面地掌握了证据,并弄清了事实真相之后,才能对照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作出行政裁决。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这就是决定了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作出裁决之前就应当获得,一旦引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供。 “被告的负举证责任”只是一个简单的说法,不能理解为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对一切事实负举证责任,诚然,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建立在充分确凿的证据基础之上。否则,其行政行为将被认为是不合法的。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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