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政策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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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有关工业地产的政策及影响

政策内容

2003年工业用地政策

2003年2月1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

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清理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严禁违法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

2003年2月21日,国土资源部《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通知

为了巩固18号发出的紧急通知的结果,国土资源部又发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主要内容是针对各类园区内,工业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设立各种名目的园区(城、村)及园区用地中存在的非法占地、越权批地、违法供地等问题。

2003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该协议共20 条,详尽的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和要求,还确定了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为判断是否低地价出让土地的行为划了线。2003年7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商贸开发区、工业园、创业园、软件园、环保产业园和物流产业园等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国家级开发区确需扩建的,需报国务院审批。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对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并对清查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检查清理的基础上进行整顿规范。对不符合开发区标准的要坚决停办。对已批准的开发区如有超过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土地,依法处理,如确需扩建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今后要严格控制实力以成片土地开发为条件的开发区。鼓励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2003年11月3 日,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

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针对前段时间土地整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坚决落实清理整顿开发区的规定。严格落实7月30号发出的通知要求,加快对各类开发区的清理进度。

2004年工业用地政策

2004年7 月,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为落实国务院规定的加快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的政策,上海经济委员会提出指定《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该规范于2004年9月正式实施。规范的主要内容有:开发区内土地利用规模应符合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工业开发区内工业厂房建筑容积率不宜低于

0.7 。2004年10 月21 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是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

2004年11月1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三个集中”加快上海郊区发展的规划纲要》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三个集中的指导思想,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切实推进“三个集中”加快上海郊区发展的规划纲要》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明确了工业用地应向园区集中,郊区工业用地的规模和用地总量。2005年工业用地政策

2005年3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

在对工业园区用地进行了一系列的治理整顿后,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的主要内容是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2005 年3 月,上海市副市长胡延照在一次大会上表示,凡两年以上未开工

建设的已批准的工业园区,要坚决收回其土地。

2006年工业用地政策

2006年2月,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副局长陶校兴在召开的

“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研讨会”上表示,在“十一五”期间,上海还计划

整理各类工业用地20 平方公里,淘汰劣势低效土地利用的企业3000-4000 家,腾出土地20-30 平方公里,用于建设都市型工业园和创意产业园。

“十一五”期间,上海平均纯工业用地产出率,要从目前的40亿元人民币/ 平方公里,提高到2010年的60亿元人民币/平方公里以上。工业用地平均建筑容积率要提高20个百分点。除特殊工艺要求外,新建厂房容积率要达到0.8 以上,其中都市工业园标准厂房容积率达到1.2 以上。

此外,工业集中度要进一步提高,其中市级以上工业区和六大产业基地的产出占全市工业产出的比重,要从目前的47%提高到70%左右;年工业销售额超过200 亿元人民币的工业区,要从目前的8 个增至20 个,其中超过千亿元人民币的3~4 个、5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4~6 个。

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针对2003 年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2006 年4 月国务院又出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宗地中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不得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

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是补充协议约定了受让宗地的投资总额、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容

积率和建筑系数等指标。

三是补充协议约定了建设项目的竣工时间,逾期不能竣工的,要交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四是补充协议约定,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

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

且未经批准中

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即视为土地闲置,出让人有权向受让人征收土地闲置费。

政策影响

进一步杜绝工业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的现象

2003年2月18 号的紧急通知指出,工业园区内部严格控制商品房的开发,严禁用科技、教育等手段取得土地用于商品房的开发。这对开发商违法占用工业用地,进行商品房开发,改变工业用地性质进行了严格控制。但是,很多开发商还是利用该通知没有对此细化的空子,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

针对以上问题,在2003年6月5日发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中,第16 条明确规定如果开发商要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必须取得当地有关部门同意。该协议本意是从政府角度杜绝开发商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途径,但是,这从某个角度反而将改变工业用地合法化了。因此,很多开发商在通过和当地政府进行私下交易后,开始合法的改变工业用地的用途。

针对这种现象,国务院办公厅在2003年7月30日出台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中,又进一步加强了工业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的规定,将需要改变用地性质的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该规定有效了制止了开发商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途径,但是,还是有些开发商不经过这一途径,通过打擦边球的手法,将工业用地擅自改变为总部基地或销品贸。

因此,2005年3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中,又进一步强调工业园区内,即使通过拍卖挂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也不得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但该意见并没有对此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因此,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现象还是存在。

2006 年4月份国务院出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就是针对以上政策中出现的种种漏洞,对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现象给予更加严厉的打击。协议不但明确土地出让时,出让宗地内用于建设行政办公用地

的比例,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外,还规定了工业用地项目的绿化率,堵住了各工业园区以花园式办公为由,改变用地性质。随着政策的严厉和细化,可以利用的政策漏洞也会越来越少,开发商打擦边球的机会也将会大大减少。如果开发商再想通过打擦边球的手段来改变工业用地用途,将会承担更大的政策风险。

整合了工业园区规模

截止到2003年8 月份,全国已有各类开发区3837家,其中,经国务院批准的只有232家,省级批准的1019 家。据不完全统计,各类开发区规划面积达到3.6 万平方公里,超过了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量。一系列有关工业园区的整合措施出台后,将会有效的整合工业园区的数量。以上海为例,上海2003年5 月份有144个工业区,03年底降为83 个,04 年底就降为63个,工业园区的整合力度可见一斑。

园区和工业用地审批程序愈加严格随着国家对土地市场调控的力度越来越大,各省市对工业用的审批程序将更加严格。这可以从2003年出台的一系列工业用地政策可以看出,从2月18日的紧急通知到11 月3 日的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一步步严格控制了工业开发区的审批程序和工业用地的利用规模,审批程序更加合法化。

加快了土地市场化进程

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对全国工业用地市场影响巨大,实现了土地供应的完全公开、公正和透明,完全中止了协议出让,从而使得工业用地土地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有了实质性的跨越。工业用地开发将更加规范化、市场化,公开出让政策使得行业的集中度不断扩大,土地寻租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受到遏制。

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步骤

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步骤 1、前提条件: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需要土地部门的领导签字意见。 2、如果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 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 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但有一个问题就是,把土地拿出去拍拍挂如何保证我们还能拿的到呢?到时候又是很多家公司竞争怎么办?学学人家高手吧,碧桂园能做的到的(书上可没写 教你如何拿地哦)!如果用途的变更符合城市规划,按政策只要按市 场价格补交差价就可以了,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如果不想交差价,那就另当别论了)。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地方政府对这一原则的理解程度 和政策执行方式都不尽相同,比如规定对这类土地必须进入市场公 开交易(招拍挂),又如只要按经认可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清出让金 即可进入市场等等。归总起来,这些操作的差别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应补交的市场价”如何实现的问题,政策对此并没有规定得很具体,地方如何操作就有了很大的灵活性,也就是说如果地方在执行 上头的政策时可以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比如“必须招拍挂”等等。但是“必须招拍挂”需要有一定的前提,那就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方式,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由于使用权已经被买断,因此强制性要求“招拍挂”的做法不妥当,有违物权的基本准则;但如果是划拨用地,那政府就完全有权利要求进入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司法解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第四点中的部分原文:“协

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3、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司法解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地价是不一样的。二是政府收 回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使用权,重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做法缺少 法律依据。钟还认为,协议出让是法律明确的一种出让方式,现使 用者是以合法方式获取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应当受到保护,政府在土 地收购储备时应避免强收强卖。 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工业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是由现使用者补 办手续还是由政府收回后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当前各地实践中,是一个争议较大并且做法不一的问题,对此,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进行全面深入的理解。 准确理解相关法规、规章条款的具体涵义 2002年 7月1日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11号令)规定,“商业、旅游、 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 式出让”。2003年 8月1日施行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2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 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 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 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 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2009年56号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四、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国

工业用地政策报告-专项研究

工业用地政策报告

一、国家顶层政策 顶层规章制度 1、2014年6月,国土部发布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指出,针对实践中创造的工业用地新方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不过,《规定》明确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该《规定》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此时,全国没有一部法律法规给出工业用地上厂房或办公楼能否进行产权分割的明确规定。 2、目前国家并未就工业用地转让出台明确规定,同样在工业用地的产权分割上中央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已地方政策为准。

(一)东莞 ?政策依据:《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8月。 ?对象:科技企业孵化器,指以培养各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各类前孵化阶段、孵化 阶段和加速阶段等。 ?可分割转让的最小单元:有固定界限、乐意独立使用并具有明显(栋号、室号)的房屋。 “单位之小堪比住宅商铺”。 ?如何认定为东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需要满足这些要求:属在东莞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机 构,并符合“八有”条件,既有孵化场地、有孵化企业(项目)、有孵化团队、有孵化政策、有孵化设施、有孵化服务、有孵化基金、有孵化机制。(具体参照《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办法》)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办法》2018年9月11日。其中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 地上产业用房达到条件后可进行产权分割、不动产登记、销售、转让(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二)青岛 ?政策依据: 《关于优化小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办理流程的通知》2014年8月 《关于依法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房屋分割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2月 ?对象1 : 小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符台全市小企业产业园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利用工业用地,由专门投资运营单位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用于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租用或购置的通用工业厂房。 ?可分割转让的最小单元: (1)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 (2)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跨转让,最小单元不小于500平方米; (3)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最小单元不小于3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在同一楼层内分割,如要在同一楼层内分割,必须符合现行安全、消防等技术标生。 ?入驻企业限制 :入驻企业必须符合产业导向目录和环保、安全有关要求。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国土资源部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要求,现将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

法供地。二、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我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内容详见附件2。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内容详见附件3.四、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

工业用地政策分享

近年有关工业地产的政策及影响 政策内容 2003年工业用地政策 2003年2月1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 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清理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严禁违法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 2003年2月21日,国土资源部《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通知为了巩固18号发出的紧急通知的结果,国土资源部又发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主要内容是针对各类园区内,工业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设立各种名目的园区(城、村)及园区用地中存在的非法占地、越权批地、违法供地等问题。 2003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该协议共20条,详尽的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和要求,还确定了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为判断是否低地价出让土地的行为划了线。 2003年7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商贸开发区、工业园、创业园、软件园、环保产业园和物流产业园等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国家级开发区确需扩建的,需报国务院审批。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对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并对清查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检查清理的基础上进行整顿规范。对不符合开发区标准的要坚决停办。对已批准的开发区如有超过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土地,依法处理,如确需扩建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今后要严格控制实力以成片土地开发为条件的开发区。鼓励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2003年11月3日,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 通知 篇一: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01号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 的通知 20xx-11-06 国土资发〔20xx〕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针对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和工业用地供应中存在的突出 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大程度地发挥土地政策调控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合理选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

式 工业项目行业门类多,对产业政策、环保标准、产业布局结构和生产技术水平要求高。各地要在坚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业用地的特点,合理选择出让方式,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供应潜力等,科学编制土地出让计划,明确工业用地的供应规模、功能布局和供应时序,经批准的出让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土地出让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中小企业开发利用,特别是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三)为充分了解工业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出让进度和出让规模,各地要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加快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对列入市、县土地出让计划的工业用地,要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功能分区)等信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 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56号 (2009年5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工业用地政策级土地出让

工业用地的相关政策和操作方式探析 工业用地因其操作复杂,长期以来未受到传统住宅或者商用物业开发商的重视,但近年国内外投资者对中国工业地产市场的看好与试水,无疑使工业地产成为地产界备受瞩目的一块新蛋糕。 目前深圳有些较大型的发展商也开始尝试工业性质土地开发,他们利用商业包装和巧妙的规划设计,将项目以工业厂房建设并按照办公物业销售,取得较大成功,香年广场和智慧广场就是其中的成功案例。 花样年香年广场简介:花样年·香年广场位于南山区华侨城以北、与波托菲诺天鹅堡隔侨香路一路之距,北面为广深高速,侨香路与深云路交汇处。香年广场2006年12月25号开工,项目由紧密相连的南区与北区地块组成,项目建筑面积74613.51㎡(其中南区33364.9㎡、北区27183.27㎡)、高20层。由南座主楼、南座附楼、北座主楼、花样年集团总部四部分组成。 据了解,该项目属工业用地性质,土地是由南山某科技公司与花样年集团共同设立的康年投资共同运作,南山某科技公司以土地作价入股形式跟花样年共同拥有康年投资,随后通过运作抽离出康年投资,即花样年为康年投资唯一股东。 项目以生态工业厂房进行建设,通过操作可以将建筑以间为单位进行产权分割(主力户型面积200㎡-400㎡),08年销售均价约23000元/㎡,销售情况良好。 智慧广场简介:智慧广场位于南山区侨香路以北,深云路以西,宗地号T405-0010,项目规划为4栋写字楼,占地面积26811.43㎡,办公面积97100㎡,是全深圳惟一的低密度豪宅市商务空间。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科研用房、高新科技厂房),开发商深圳市中核兴业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均价45000元/㎡,每层分割为2个单独单位进行销售,最小单位可用面积为750㎡。 项目的工业用地以办公物业开发,并分割产权单独销售的操作手法实际上已经违反了政府相关规范: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2020年3月23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作: 一、新型工业用地概念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新型工业用地是指为适应传统工业向高新技术产业转型升级需要而提出的城市用地分类,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属一类工业用地(Ml),其范围定义为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工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二、出台背景 2014年,深圳市最早提出新型工业用地的概念,随后广州、东莞、佛山、惠州、中山及杭州、福州、济南分别于2019年前后出台相应新型用地政策。 2019年3月,郑州市在我省率先出台《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郑政〔2019〕10号),解决了海康威视郑州科技园暨中原区域总部项目的落地问题。 为促进新型产业发展,进一步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探索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新路径,推动城市和产业双转型,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实施意见》。 三、制定依据 本《实施意见》制定依据主要包括:《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8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19〕21号)、《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等文件。 四、适用范围 新型工业用地适用于全市范围。 五、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六个部分,并附3个附件。 第一部分明确了新型工业用地适用对象与范围。新型工业用地主体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5G、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的研发、设计、实验室、总部、结算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

全国各地新型产业用地政策汇编

全国各地新型产业用地政策汇编 2013年1月,为了缓解土地空间压力,深圳市一口气发布7份文件——一份主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加六份小文件,业内称“1+6" 。2014年1月1日,在“1+6”的基础上,深圳正式发布实施《深圳市城市规划与标准与准则》(2013版),首次在传统土地类别中新增了“新型产业用地(M0)”门类。 根据定义,新型产业用地(M0)属工业用地中的新型产业用地,其范围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用地;新型产业用地地上建筑物主导用途为厂房(无污染生产)、研发用房,其他用途包括商业、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以及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新型产业用地(M0)概念的诞生,打破了过往国家规范类的工业用地性质以及厂房的概念,不仅开创了工业用地向市场化方向发展的先河,同时也催生了深圳“工改”市场的繁荣,特别是以房招商、养商、稳商的新机制在深圳市场迅速兴起,深圳一度成为国内地产商厉兵秣马的圣地。 深圳作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开路人,虽然结果不怎么美好,但是深圳的“先试先行”也为其他地方政府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2018年以来,全国各地争相出台新型产业用地政策。新型产业用地已经成为一座富矿,一股挖掘土地价值的热浪正汹涌袭来。东莞、郑州、济南、顺德、广州等地先后出台政策,都试图在新型产业用地上做好文章。 深圳市政府《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2018年8月2日正式印发) 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相关政策,深圳市政府正式印发《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对建筑设计、产权分割面积、产业准入与分割转让门槛、产业监管回收土地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定,厂房改房地产的路径被彻底堵死。至此,深圳的工业用地改革宣告破产。 1、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的建筑功能安排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相关规定要求,除必要的宿舍、食堂、小型商业和其他配套辅助设施外,严禁在工业用地中安排成套商品住宅、专家楼、商务公寓和大规模的商业和办公等建筑功能。鼓励在新型产业用地建设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注意)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2009-12-08 | 作者: | 来源:国土资源部监察部 | 【大中小】【打印】【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针对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和工业用地供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大程度地发挥土地政策调控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合理选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工业项目行业门类多,对产业政策、环保标准、产业布局结构和生产技术水平要求高。各地要在坚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业用地的特点,合理选择出让方式,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供应潜力等,科学编制土地出让计划,明确工业用地的供应规模、功能布局和供应时序,经批准的出让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土地出让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中小企业开发利用,特别是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三)为充分了解工业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出让进度和出让规模,各地要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加快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对列入市、县土地出让计划的工业用地,要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功能分区)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接受用地申请。单位和个人对拟出让的地块有使用意向,所承诺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挂牌或拍卖出让活动。

工业用地“变性”操作流程及需要注意事项

在存量土地变现综合利用的大背景下同,如何盘活手里的核心工业地产,是许多企业头疼的事情,本文只是一般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盘点,仅供参考。 工业用地土地性质变更得合法合规 1、前提条件: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需要土地部门的领导签字意见。 2、如果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 但有一个问题就是,把土地拿出去拍拍挂如何保证我们还能拿的到呢?到时候又是很多家公司竞争怎么办?学学人家高手吧,碧桂园能做的到的(书上可没写教你如何拿地哦)!如果用途的变更符合城市规划,按政策只要按市场价格补交差价就可以了,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如果不想交差价,那就另当别论了)。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地方政府对这一原则的理解程度和政策执行方式都不尽相同,比如规定对这类土地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招拍挂),又如只要按经认可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清出让金即可进入市场等等。归总起来,这些操作的差别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应补交的市场价”如何实现的问题,政策对此

并没有规定得很具体,地方如何操作就有了很大的灵活性,也就是说如果地方在执行上头的政策时可以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比如“必须招拍挂”等等。 但是“必须招拍挂”需要有一定的前提,那就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由于使用权已经被买断,因此强制性要求“招拍挂”的做法不妥当,有违物权的基本准则;但如果是划拨用地,那政府就完全有权利要求进入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司法解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第四点中的部分原文:“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3、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司法解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地价是不一样的,政府收回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使用权,重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做法缺少法律依据。协议出让是法律明确的一种出让方式,现使用者是以合法方式获取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应当受到保护,政府在土地收购储备时应避免强收强卖。 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工业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是由现使用者补办手续还是由政

工业用地转向商业用地多属偶然

工业用地转向商业用地多属偶然 随着地价的节节攀升,不少上市公司将工业用地转换为商业用地的冲动也越发强烈,但由于国家多项政策的出台,近来工业用地向商业用地的转换还多为偶然。从事房地产开发多年的东莞地产商东莞东田实业一位董事就认为,目前工业用地向商业用地的转换还是很难的,一般来说有两个途径比较容易达成转换,一个是工厂搬迁,一个是随着城市的发展,工业用地刚好符合了新的城市规划,可以变为商业用地。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工业用地转化为商业用地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二是如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三是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比如铜峰电子(600237)近日就公告称,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划,该公司所属石城大道两侧工业土地的战略部署和规划要求,将对石城大道两侧内的老工业厂区分步骤进行收储,本次收储的三块土地面积总和为5.11万平方米。按照铜陵市的规划,这部分地块或将成为商业用地。常山股份(000158)则是另外一种方式使得工业用地变为商业用地,按照规划该公司工厂将整体搬迁,搬迁后,原厂址位于石家庄市内环区域1200亩的土地将由工业用地变为商业用地。由于这些地块原本都是工业用地,拿地成本较低,如被以商业用地的拍卖,上市公司可能得到一笔不菲的补偿收入。 事实上,前段时间,市场还炒作过一波"搬迁热",主要的卖点就在搬迁的过程中,上市公司原来低价拥有的工业用地将变为商业用地,进而产生大量的土地增值收益,包括东北制药(000597)、南京化纤(600889)等等。而拥有大量工业用地的公司非常之多,如果这些工业用地都能变为商业用地的话,增值效应或可比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实现的投资收益。 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很多上市公司拥有大量的工业用地,但真正能够把工业用地转换为商业用地的上市公司却不多。前述房地产开发商就认为,从转换途径来看,第一条路径比较难,除非企业和地方政府有非常好的关系,或者是资产重组之类的,因为工业用地的价格和商业用地的价格相差可能在5倍以上,而拥有工业用地的企业只需按照当地商业用地的基准价补较差额,所以利益太大,国家对这个有严格的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路径现在企业用得较多,但这都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工厂搬迁和城市重新规划都具有很大偶然性,事前很难判断。 现在有很多分析人士在谈到上市公司的工业土地储备时,只说如果把工业用地转换为商业用地后将产生多大的增值效应,但这其中的关键是,究竟有多少工业用地能够成功转换为商业用地,只有真正能够转换的才能够产生增值效益。不过,随着商业用地价格的上涨,工业用地资源的紧缺,拥有大量工业用地资源的上市公司仅工业用地本身的升值空间也非常大,所以在这个以"地"为王的年代,多有储备用地总是一个不错的事情。 不知道你所说的"经营性物业"是什么意思?商铺吗? 国家规定,工业用地上可建的建筑包括工业制造厂房、物流仓库、工业研发楼、工业配套设施等

关于我国工业用地供应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

关于我国工业用地供应相关问题的法律调研报告 我国是一个工业大国,现阶段我国工业化带动城市化的作用非常明显,工业对城市的形成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工业用地是工业发展的基石,因此对工业用地的社会分配直接影到我国城市化进程,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故我国对工业用地供应的管理、规制慎之又慎。对此,我作了一个简单的法律调研,调研结果如下: 一、关于我国工业用地的概述 1、含义: 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2、分类: 目前,我国工业用地分为三类: 一类工业用地(M1类):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M2类):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三 三类工业用地(M3类):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二、我国工业用地的供应方式、期限及定价方式 我国工业用地的供应,主要是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三种方式,特殊情形下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租赁的方式。国土资发(2009)101号文件为其划分了适用范围,该文件强调,要明确政策,合理选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同时严格限定协议范围,规范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其中规定了三类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租赁的方式进行供应:1、由于城市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2、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3、采矿、采石、采砂、盐田等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用地,鼓励采取租赁,也可协议方式出让。各地可在不高于法律规定的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内,结合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年限,灵活确定采矿用地租赁和出让年限。 我国工业用地的使用期限法律明确规定,工业用地的最高出让年限为50年。 对于工业用地的定价方式,我国正偿试着利用经济手段实行工业用地的市场管理,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这一制度是指根据全国土地等级、基准地价水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成办发〔2010〕105号)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保障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规划管理 第一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的土地利用规划,规划应当符合全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并与区(市)县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二条各区(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级战略功能区内土地利用规划需经功能区领导小组审查同意。 第三条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包括规模、位置和用地性质)须由市国土局会同市经委、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重大调整须经市政府同意,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须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条严格控制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内道路、绿化等综合配套用地面积,新扩展区域工业净用地面积应不少于总面积的70%。 第五条工业集中发展区内总部经济项目和行政办公、生活

服务等辅助设施用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或变相进行商业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等确需改变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30%以上用于工业项目。 第七条新增工业用地计划实行全市统筹,并按下列程序安排使用: (一)每年年底,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国土部门、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管理机构,对下一年度拟安排在成片报征区域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用地条件的向市经委提出用地申请;未纳入成片报征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单独申请。 (二)次年年初,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根据各区(市)县用地需求情况和全市年度工业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的工业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后,带项目下达本年度工业用地年度计划,各区(市)县国土局根据下达的用地年度计划组织报征。 第三章供地管理 第八条新用地工业项目按下列原则供地: (一)符合成都市确定的各工业集中发展区重点支持产业门类;符合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产出效益指标;符合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经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综合评审通过项目,未纳入年初市综合评审但确需当年用地计划的项目,须单独申请评审;新引进项目应在市投促委备案。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成办发〔2010〕105号)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保障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工业集中发展区内总部经济项目和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辅助设施用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或变相进行商业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等确需改变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30%以上用于工业项目。 第七条新增工业用地计划实行全市统筹,并按下列程序安排使用: (一)每年年底,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国土部门、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管理机构,对下一年度拟安排在成片报征区域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用地条件的向市经委提出用地申请;未纳入成片报征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单独申请。 用地,规划预留后期发展用地;当期实际投资额和建设进度未达到有关约定条件的,不安排后期用地。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2500万元以下,以及按投资强度标准计算占地不足20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总部经济项目可适当放宽; (五)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原则上不使用城镇建设用地新上项目,

市政府批准或授权市经委批准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新用地工业项目按下列程序供地: (一)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区内项目,由园区管理部门审查项目的用地规模、投资强度、产业性质、开竣工时间等土地利用条件,并以《项目准入意见书》形式报市经委核准;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区外项目由所在乡镇负责审查和申报。 (点) (三)对投资规模大、预期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可通过出让方式和按出让最高年限供地,当宗土地出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亩。 第十一条鼓励工业点内项目使用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逐步提高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比例;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经批准新上的农产品初加工、手工业和无污染轻工产品制造项目,原则上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全国工业用地新政要点一览

完全版:工业用地新政要点一览(转自搜狐产业新区) 《关于优化小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办理流程的通知》,2014年8月 各小企业产业园的工业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少于四层。产业园内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租用或购置的通用工业厂房,今后可化整为零分割转让。 小企业产业园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跨转让,最小单元不小于5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最小单元不小于3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在同一楼层内分割。 职能部门要按照要求,为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直至办理工业标准厂房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分割测绘不得违反最小分割单元要求。 《关于依法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房屋分割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月孵化器可以分割转让。经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孵化器载体房屋符合条件的可以分割转让。

分割后可以申请变性。如分割后涉及规划和土地用途变更的,应按《土地管理法》第26、56条的规定,首先取得建设项目规划变更手续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综合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试点意见》,2014年8月 明确提出综合用地的概念,鼓励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根据业态需求,进行土地混合开发和建筑复合利用,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 自贸区内存量用地可以通过补差价的方式转为综合用地。在转让方式选择上,对于主导用途为研发总部类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的,其产业项目类用地可以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方式供地,而不用选择“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 上海新版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使用权出让合同—2014年7月起执行 最高年限50年变20年。7月1日起,一般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市重点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出让年期可为20-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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