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患关系法律性质
医患法律关系属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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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患法律关系概述 • 医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医患法律关系的属性 • 医患法律关系的处理方式 • 医患法律关系典型案例分析
01
医患法律关系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医疗机构与患 者之间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形 成的法律关系。
特点
医患法律关系具有专业性、伦理 性、信息不对称性以及合同关系 的复杂性。
医疗合同纠纷案是指医患双方因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而 引发的纠纷。
1. 案例背景:某患者前往医院就诊,与医院签订了医疗 服务合同。但在就诊过程中,患者发现医生开具的药品 与诊断不符,从而引发了纠纷。
3. 争议焦点: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院是否违反了合同 约定,是否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医疗服务。
•·
2. 法律关系:此案例涉及医患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应当按 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3. 争议焦点: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生的行为是否构成 犯罪,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性。
•·
2. 法律关系:此案例涉及医患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医生的行为已 构成刑事犯罪。
4. 处理结果:经过司法程序,医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 任,如判刑、罚款等。同时,医生也可能面临医疗行业 的惩罚,如吊销执业证书等。
医务人员
医疗行为的实施者
资质和责任
医务人员是医疗行为的直接实施者, 负责诊断、治疗和护理等医疗工作。
医务人员需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和技 能,并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在 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需对患者负责 ,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
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 中,医务人员是医疗行为的主要责任 方,代表医疗机构履行医疗服务职责 。
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研究-论文

论文题目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研究作者姓名XXX学号XXX专业、年级08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申请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指导教师XXXXXX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遵守严肃求实的科学精神,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论文中除已注明引用和致谢的内容外,不包含其他个人或者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研究摘要:近年来,医患纠纷愈演愈烈,社会各派学者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存在多种说法,使得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不尽相同,医患关系法律性质急需明确总之,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明确,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便于化解医患矛盾,创造和谐的医疗环境。
关键词:医患关系;法律性质引言: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
哈尔滨医科大学病人家属恶意杀害医生事件,又一次反映了医患之间的激烈矛盾,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模糊不清是重要原因之一,医患之问的矛盾欲得到有效的缓解,就需要从法学视角分析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并且在此基上探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举措。
1 医患关系概念1.1医方概念对于医方的界定学术中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医方仅指医务人员,不包含医疗机构;也有观点认为医方仅指医疗机构,不包含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但是目前通说认为医方应当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明确了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笔者赞同通说。
1.2患方概念有观点认为患方仅指患者本人,不应包括患者的家属、朋友、关系人及单位;但是目前通说认为患方,也就是医疗卫生服务接受者,不仅指患者,还包括患者的近亲属、监护人、所在单位。
笔者认为对患方应作广义的理解,以患者为主,但也包含其家属及关系人等。
1.3医患关系概念医患关系又称医患法律关系,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医患法律关系,仅指医师与患者之间因疾病的诊疗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广义的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医方和患方在诊疗、预防、保健、美容等医疗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关系。
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
你对医患关系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医患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1、医患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医患关系指的是医务人员(包括参与医疗活动的医院全体职工)在从事医疗事业中和患者(包括其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之间的关系,而这里的医疗包括医疗诊治,医疗科研和教学、医疗后勤管理等;狭义的医患关系仅指医生在为患者提供诊治技术和知识而建立的关系。
医患法律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医疗工作的不同含义作具体的界定。
2、患者和医院及医务人员之间是一种怎样的法律关系?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医患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医患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医患之间的消费关系每个人都会去看病,当你来到医院,挂了一个专家号,或者你到医院接受了某种手术,你和医院及医务人员之间是一种怎样的法律关系呢?医患之间建立起的这种法律关系可以称之为医疗法律关系。
医疗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它发生在医院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和患者这二者之间,而这二者又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委托,这种委托的事实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法律关系。
换句话说,患者正是由于信任医生,所以才到医院寻求医生这种专业人员的帮助和服务。
医患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近年不定期可说是争论纷纷、莫衷一是,有人认为医疗卫生是公益福利事业,医方履行的是一种社会公共职务,因而,医患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有人认为医患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有人认为医患关系中患者是花钱买健康而且处于弱者地位,医患关系是消费关系。
医患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目前,我国调整医疗行为的法律法规很多都带有公法的性质。
《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这就是从公法的角度规定了医师应具备的职业道德。
《执业医师法》还从许多方面规定了医师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责任。
医患法律关系

医患法律关系摘要: 医患关系是指医疗方与就诊人在诊疗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医患关系一经相关法律调整,便成为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医患法律关系。
随着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医患关系在形式和内容上发生了很大变化,医患法律关系也因法律的日臻完善而在内涵和外延上相应发生了。
因此,对医患关系和医患法律关系进行重新认识......医患法律关系是指被民法及医事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具体地说,是指医疗方受患方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在对患方实施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受现行相关法律所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医患双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与民事法律形式相结合的产物。
医患法律关系根据《民法》有关规定可分为三类:(1)医患合同关系。
医方向社会不特定的主体———患方发生出愿意接受患者就诊的邀约,邀请患方申请挂号,在医院受理挂号之际,医患合同即告成立。
绝大部分医患法律关系均属于医患合同关系。
(2)医患无因管理关系。
是指医方在未与患方设立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患方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受到损害,自愿为患方提供医疗服务行为而建立的关系。
(3)医患事实合同关系。
患方未办理挂号,但医疗方已开始实施医疗行为,即医疗方事实已履行合同内容,视为合同成立,此谓医患事实合同关系,如医疗方对通过绿色通道送入的急危重病人的诊治行为。
近几年来,医患纠纷的持续攀升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即便是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未能有效遏制这一势头。
从法律角度看,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医疗立法的不完善和法律界对有关医患纠纷诸多问题认识上的模糊。
其中,医患之间法律关系的准确界定首当其冲,它是彻底解决医患纠纷的前提,并最终对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产生深刻的影响。
1 关于医患法律关系的称谓目前我国大陆学界对医患之间法律关系的称谓,可以说是五花八门。
一般来说,有这样4种:一是医患关系;二是医疗关系;三是医疗法律关系;四是医患法律关系。
怎样从法律角度处理医患关系

怎样从法律⾓度处理医患关系医患关系就是医护⼈员与患者的关系,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出现⽐较紧张的局⾯,医患关系紧张⼀般是由于医疗事故造成的,医患关系紧张对医护⼈员和患者都造成影响,那么怎样从法律⾓度处理医患关系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从上述的学术观点来看,很多⼈把医患关系作为⼀种单纯的某种法律关系或是⼀种独⽴的法律关系,这样的做法往往会显得以偏概全或是牵强附会。
例如单纯的把医患关系界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在⼀般的情况下是⾏得通的,但是在公共卫⽣领域的强制医疗和强制防治⽅⾯,卫⽣⾏政部门与患者的关系则不能归结为民事法律关系。
⽽把医患关系界定为医疗消费关系的,不仅在法律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并未将医患关系规定未医疗消费关系,⽽且在国际上也没有这样的界定。
当然因为医患关系的特殊性⽽把认为是⼀种独⽴于民事法律关系和⾏政法律关系的特有的法律关系,这样则会显得⽐较牵强和特⽴独⾏。
因此,笔者认为不能把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简单地界定为某种法律关系,⽽是将医患关系分解为⼏类关系,然后对这些关系进⾏界定,由不同的法律对这些关系加以调整。
鉴于⼴义的医患关系既包括了医⽣与患者之间关系狭义医患关系,也包括了在公共卫⽣领域公共卫⽣部门和患者的关系。
因此笔者将以此为基础对医患关系进⾏界定。
1、在狭义的医患关系上,医患关系是⼀种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种平等,公平,意思⾃治和等价有偿的法律关系。
狭义的医患关系完全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是患者和医⽅的地位是平等的,有的学者认为医⽣给病⼈看病时是处于主导地位的,病⼈只能处于配合的地位,因⽽双⽅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的确,医⽅具有知识和道德上的权威,病⼈在医疗服务中,实际上还是有⼀定的被动性。
但是,这种不平等性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不同,因为⾏政⽅代表的是国家,⾏使的是国家的权⼒,维护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
况且,即使在传统的民事买卖合同关系中,双⽅的地位也不是绝对平等的,卖⽅在交易中往往会占有优势地位。
医患关系的法律角度分析

医患关系的法律角度分析医患关系是医疗行业中最为重要的关系之一,它涉及到医生的职业责任和患者的权益保障。
在法律层面上,医患关系主要受到医疗纠纷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医患关系进行分析。
首先,医患关系的形成主要基于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治疗行为可以视为一种合同关系。
医生作为合同的一方,有义务提供符合医疗标准的诊疗服务;而患者则有权利要求医生提供合理的治疗方案和医疗保障。
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医患关系中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医生应当承担医疗过失的赔偿责任。
医疗过失是指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未按照医疗标准和职业道德要求进行操作,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
对于医疗过失造成的患者损害,患者有权要求医生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医生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尤其是在故意伤害、过失致死等严重情况下,医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医患关系中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医疗事故的处理和医疗纠纷的解决。
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
患者可以通过向医院投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和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医疗纠纷的解决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进行。
法律保护的存在,为医患关系的维护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最后,医患关系中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患者的知情同意。
医生作为医疗行业的从业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
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与患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告知患者诊疗方案、风险和预期效果,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患者有权知情,医生有责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以保障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
综上所述,医患关系的法律角度分析涵盖了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和医疗纠纷解决、职业道德和知情同意等多个方面。
医患关系的性质考点及复习要点

医患关系的性质考点及复习要点【经典例题】例1.医患之间的道德关系是A.主从关系B.商品关系C.信托关系D.陌生关系E.私人关系答案:C[温馨提示]从法律上说,医患关系是一种具有医疗契约性关系。
医患关系具有契约性,但并不是一种严格的契约关系。
从伦理上说,医患关系是一种信托关系。
这种关系不同于商品关系或陌生人之间的关系。
因此,医患关系是以诚信为基础的具有契约性质的信托关系。
【复习要点】1.从法律上说,医患关系是一种具有医疗契约型关系:医疗契约又称医疗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种协议的达成包括要约与承诺双方,即患者到医疗机构挂号就医是求诊的要约,而医疗机构收取挂号费且交付挂号单是对患者的承诺,从而医患双方的医疗契约便确立起来。
不过,这种契约关系与一般的契约关系是不同的,如这种契约没有订立一般契约的那种程序和条款等。
因此,医患关系是具有契约性的,但并不是一种完全的契约关系,仅作为一种类比或隐喻。
2.从伦理上说,医患关系是一种信托关系:医患信托关系时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受患者的信任和委托,保障患者在诊治、护理过程中的健康利益不受损害并有所促进的一种关系。
【实战训练】1.最能反映医患关系性质的是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A.信托关系B.陌生人之间的关系C.主动-被动关系D.类似父(母)子间的关系E.商品关系答案:A2.构成医患信托关系的根本前提是A.病人求医行为中包含对医师的信任B.病人在医患交往中处于被动地位C.医师是“仁者”D.现代医学服务是完全可以信赖的E.医患交往中加入一些特殊因素答案:A3.关于病患关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建立在平等关系上的契约关系B.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契约关系C.是有法律保障的信托关系D.医患是平等关系E.技术关系是建立在利益的基础上答案:E。
医患法律关系

摘要: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基于医疗合同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
本文从医患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法律依据、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参考。
一、医患法律关系的概念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基于医疗合同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
其中,医方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患方为患者及其家属。
医患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关系: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即医方提供医疗服务,患方支付医疗费用。
2. 法律关系:医患法律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
3. 主体平等:医患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二、医患法律关系的特征1. 特殊性:医患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其特殊性体现在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所处的地位、所承担的责任以及所享有的权利等方面。
2. 主体特定性:医患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医方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患方为患者及其家属。
3. 权利义务明确性:医患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明确,医方有义务提供医疗服务,患方有义务支付医疗费用。
4. 法律保护性:医患法律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
三、医患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合同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明确了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认定、处理程序以及赔偿标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了医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行为规范等。
四、医患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1. 医方的权利义务:(1)依法行医:医方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医学伦理,提供符合诊疗规范的医疗服务。
(2)保守秘密:医方应保守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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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03法学01503116贾黛舒摘要: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问题可说是争论纷纷、莫衷一是。
目前,对于如何界定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基本上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一是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三是斜向的医患(卫生)法律关系。
笔者从医患关系的定义和法律关系的分类入手,对上述三种观点一一加以分析,并最终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主次原则将医患关系定位为一类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关键词:医患关系法律性质主导因素特殊性引言:著名西方医学史专家西格里斯说:“每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生和病人,或者更广泛的说,是医学团体和社会。
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
”①从这一精辟论述中,医患关系在整个医学行动中的地位可见一斑。
一、医患关系与医患法律关系(一)医患关系的定义医患关系是指在医疗卫生服务中,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一方,以患者及其家属为另一方,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相互关系,即医患交往中的社会、伦理、心理等关系。
②这里医患关系中的“医”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主要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妇幼保健院、护理院等。
医务人员包括各级各科医生、医技人员、护士和医疗机构管理人员。
医患关系中的“患”就是指患者,即病人,如果患者死亡或丧失相应的行为能力,则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取代患者成为医患关系的主体。
“医疗活动”包括临床、诊疗、护理和药物、器械的使用等。
(二)法律关系与医患法律关系我们要探讨某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性质,实质上要研究的是社会关系中受到法律调整的那部分关系的法律属性。
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有受到法律调整,成为法律关系,我们才能够从法律上界定他的性质。
1、法律关系的定义法律关系,指的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③①蔡勇美,刘宗秀,阮芳赋.医学社会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67.②王东红。
医患关系与权利维护.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1.49.③曾宪义,韩大元.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大串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9.290-291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可称之为法律关系,只有那些受到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才属于法律关系。
2、医患法律关系正如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能称之为法律关系一样,也并非所有的医患关系都能归于医患法律关系,从而在法律上来论及它的属性。
在医患关系中,有一部分医患双方的人身、财产关系受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调整,从而在医患双方之间建立起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这一角度来看,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医患双方因医疗活动而产生的相互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探讨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实际上就是要对这部分受法律调整的医患关系(即医患法律关系)的属性加以界定。
医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1)主体:指医患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医患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2)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三)、法律关系的分类及分类标准要对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加以界定,就是要明确医患关系受什么部门法调整、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什么法律作出规定以及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时适用什么法律加以解决。
要了弄清以上内容,首先必须了解法律关系的分类以及分类标准。
在法学上,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
1.按照法律规范所属的部门不同进行分类:不同社会关系由不同的法律部门加以调整,因此根据调整某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属的部门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冠以各部门法名称的法律关系,诸如宪法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等等。
2.按照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进行分类: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1)平权型法律关系:是指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所谓法律地位平等,指的是当事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就是不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也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职权而支配对方的情形。
这种平权型的法律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最典型。
当然,在民事行为领域之外也存在许多种平权型法律关系。
(2)隶属型法律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存在于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存在于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构和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主体之间。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行使职权的机关可以通过但方面的意思表示而要求相对人的服从。
绝大部分的行政法律关系属于隶属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
行使职权的机关可以通过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要求相对人服从。
三、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几种观点及分析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推广和发展,医院商业性、盈利性的逐渐增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可说是争论纷纷、莫衷一是。
目前,对于如何界定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基本上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类认为属于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①,第二类主张定性为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②,第三类坚持医患关系既不是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也不属于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一种斜向的医患(卫生)法律关系③。
纵观上述几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理论依据和事实理由的支撑。
但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
下面,对这几种观点的一一加以简单的分析。
观点之一:医患关系是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目前,我国调整医疗行为的法律法规很多都带有公法的性质。
具体表现在:1.一些规范从公法的角度规定了医师应当履行的职责:首先,一些法律规范从公法的角度规定了医师应当履行的职责。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等等。
另外,《执业医师法》还从许多方面规定了医师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责任。
例如,在该法第三十七条的第二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分别规定了医师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不服从调遣以及不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等的法律责任。
2.一些规范体现了医方医疗行为中的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这实际上是法律对医方在特定条件下采取某些强制措施的授权。
体现出医方的医疗行为有时带有强制的性质。
上述规范规定了医方的公共职责,赋予了医方一定的公共职权,医方在行使(履行)以上职权(职责)时,实际上已经承担了超出作为市场经济中一个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的责任。
而在履行以上职责时,如发生过失医方须负行政和民事的双重法律责任。
因而,一部分人据此认为医疗行为具备了行政行为的执法性、单方性和强制性,医患关系应当被认定为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但是,这种这种观点有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那就是,医院不是行政机关,医务人员也不是行政人员或国家的公务员。
其医疗行为用行政授权来解释也未免有些牵强,因为大部分医疗行为不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医方没有强迫患方服从自己意志的权力,相反,患方享有选择权、知情同意权等一系列权利。
因此,将医患关系归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做法未免有失偏颇。
观点之二:医患关系是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①胡晓翔.六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论医患关系为行政合同关系[J].北京:中国卫生事业管理,1997-2.105②③张赞宁.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处理医事纠纷的特有原则 (/dispbbs.asp?boardid=6&id=21763)访问时间2007年5月12日3最近,国内不少媒体和一些民法学家均认为医患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故应受民法调整;还有一些人由此而延伸,将医患关系进一步细化为消费服务关系,认为其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调整。
持该观点者坚持:医患关系一旦建立,医方就有为患者治疗的义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成对患者诊治的义务;同时,患者对医疗机构享有选择权、知情权、查阅资料权、请求赔偿权等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①另外,患者接受医疗服务时也需要向医方支付一定的费用。
所以,医患关系中的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医患关系符合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平等、双方自愿、等价有偿三个基本特征,应被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部门规范的调整。
但是,持以上观点者忽视了如果将医患关系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关系,则无法解释医方无条件抢救病人、必须服从国家调遣,以及患方被强制戒毒、接受传染病防治等具有强制性和行政特征的医疗行为;也无法解释相当数量的医疗单位仍是国家拨款,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患方在诊疗活动中支付的费用并非所接受的医疗服务的对价的问题。
以上这些情况,都不符合主体平等、双方自愿、等价有偿等民法基本原则和特征。
所以,将医患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完全等同的做法也不是无懈可击的。
观点之三:医患关系是斜向的医事法律关系:东南大学卫生法学研究所张赞宁教授从医学科学与医疗行为的本质特征入手提出:医疗行为相对于其他科学与其它行为而言,具有高科技性、高风险性、社会福利性、职务性四大特征,医患关系也不具备民事法律关系所必须具备的主体平等、双方自愿及等价有偿互惠互利三大特征中的任何一个特征,同时也不存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因此,医患关系只能归属于医事(卫生)法,受医事法调整,而医事法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既不调整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也不调整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它调整的是斜向的医事(卫生)法律关系。
②从而,将医患关系定义为一类并列于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独立的斜向医事法律关系。
但是笔者认为,将医事法划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从而将医患关系从民事、行政法律关系中独立出来的做法有悖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首先,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部门划分的相对稳定原则,即不能频繁地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和结构的原则。
这一方面是由法律的稳定性特征决定的。
另一方面,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的现行法律,在人们需要运用法律解决问题时,能够借助于法律部门的划分,顺利达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