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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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设计规范(电气)

第十四章电气

第一节供电

第14.1.1条

选煤厂为二级用电负荷,供电电压宜采用6KV或10KV,供电电源应采用双回路,并引自不同母线段,每回路所能承担负荷不低于全厂计算负荷的75%,供电设计不应考虑外用电。

表14.1.2

需用系数

第14.1.2条

电力负荷计算采用需用系数法,需用系数应符合表14.1.2规定。

第14.1.3条

6KV及以上供电线路的截面选择,应符合安全载流量和允许电压降的要求,年最大负荷利用小时在3000以上的线路,其截面应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电缆应按短路热稳定校验。

第14.1.4条

电力负荷无功功率补偿宜采用低压静电电容器组自动补偿装置,补偿后,6KV母线的COSφ应不低于0.9.

第14.1.5条

电源为双回路进线的变电所或配电室的主母线应采用分段单母线。

第14.1.6条

6KV或10KV配电室应预留开关柜安装台数的10%——25%的备用位置,并且不少于二台。

第14.1.7条

宜减少变压器容量等级,其设计负荷率不宜高于85%。应选用低损耗变压器。

第二节配电

第14.2.1条

配电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6KV、10KV用于高压配电;

6KV用于高压电动机;

660V用于动力配电;

380V用于动力配电;

380V/220V用于照明及控制电源。

第14.2.2条

直接影响煤矿生产的原煤系统和铁路运输的装车系统宜设两回电源,母线可分段。

第14.2.3条

车间变电所二次侧宜采用母线引至各主要配电室,裸母线不宜进入生产车间。

第14.2.4条

主要配电室的配电设备应有10%-15%的备用回路,并预留1-2个盘的位置。

第14.2.5条

电缆在厂房内明敷或沿电缆沟敷设时,应采用全塑电缆。室外埋地敷设时,应采用钢带铠装全塑电缆。

第14.2.6条

原煤准备车间、干燥车间等有沼气和煤尘聚集的地点应采用隔爆型电气设备或采用防止煤尘爆炸的可靠措施。在其它地方采取排放措施后,可采用封闭型或防尘型电气设备。

主厂房等较潮湿的车间,应采用封闭型或防水型电气设备。

第14.2.7条

高压电机配电装置宜采用真空接触器的开关柜。

第14.2.8条

水泵、风机经技术经济比较可设调速装置。

车间变电所、配电室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靠近负荷中心;

二、远离振动源;

三、不应设在水池下或多水场合;

四、进出线方便;

五、严禁与变、配电室无关的管路通过;

六、不跨沉降层;

七、避开西晒。

第三节照明

第14.3.1条

照明和动力可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线路应分开。距离较远的分散用户,可合用一回线供电。

第14.3.2条

主要生产车间的照明应设两个独立电源交叉供电。控制室和车间的主要通道应设事故照明。

第四节防雷和接地

第14.4.1条

下列建(构)筑物应设直击雷防护:

一、高度超过15米的建(构)筑物;

二、全年雷电日超过80天,高度超过12米的建(构)

筑物;

三、油库;

四、室外变电站。

装设雷电保护的建(构)筑物,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和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各构件之间必须连成电气通路。

第五节控制

第14.5.1条

选煤厂主要工艺流程的设备,可分为下列几个主要的集中控制系统。

一、原煤系统;

二、重选、浮选系统;

三、压滤系统;

四、干燥系统;

五、装车系统。

第14.5.2条

集中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工艺要求,系统简单灵活,操作方便;

二、集中控制设备应性能可靠,技术先进,维修方

便;

三、必须具备集中(联锁)及就地(解锁)两种控制方式,并可使两种控制方式方便地进行互换,在互换过程中不影响设备的运行状态;

四、集中控制方式应按逆煤流顺序起动,顺煤流顺序停车;

五、在任何控制方式中,机旁停车按钮都必须有效;

六、各类机械设备的全部安全措施必须纳入控制系统;

七、起车前应有预告信号,模拟信号包括:设备运行信号、翻版、闸板位置信号和必要的料位,液位信号等。

第14.5.3条

根据选煤厂的设计生产能力,选煤方法及工艺流程复杂程度,参加集控的设备台数或特殊的建厂要求,其控制设备水平可划分为一、二、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计生产能力为1.8Mt/a及以上的炼焦煤选煤厂;参加集控的设备台数在80台以上,新工艺试点厂,科研性质的厂或中外合资厂等有特殊要求的选煤厂应按一级水平装备;

二、设计生产能力为0.6-1.8Mt/a炼焦煤选煤厂或设计生产能力为2.4Mt/a及以上的动力煤选煤厂,参加集控的设备台数在40-80台之间,宜按二级水平装备;

三、设计生产能力为0.6Mt/a以下炼焦煤选煤厂或设计生产能力为1.8Mt/a及以下的动力煤选煤厂,参加集控的设备台数在40以下,以及筛选厂,矿井地面生产系统,宜按三级水平装备;

第14.5.4条

各级控制装备的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装备的水平,应设功能完备的控制主机及其外围设备;

二、二级装备的水平,宜设功能完备适用的中小型控制主机为控制主机和必要的外围设备;

三、三级装备的水平,应以小型控制机或继电器硬接线系统为主。

第14.5.5条

集中控制室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靠近主要配电室;

二、远离振动源;

三、不在水池底下或多水场所;

四、不跨在沉降层。

第六节自动化

第14.6.1条

选煤厂宜实现单机,机组或系统的半自动化或自动化,自动化装置应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第14.6.2条

根据工艺要求和技术装备水平,下列项目应实现自动化:

一、胶带输送机配合;

二、给料机轮换给料;

三、重介质密度调节;

四、跳汰机排矸;

五、浮选系统参数调节;

六、干燥系统热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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