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版_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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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3.3.1?3.2?3.3?3.4?4.4.1?4.2?4.3?4.44.4.1?4.4.2?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结果处理6.2.1?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7.1.1?7.1.2?7.1.4?7.2?7.2.1?7.2.2?7.2.3?7.2.4?被膜隆起及粘连等。

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5?胃和肠??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

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

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7.3?胴体检查7.3.1?整体检查??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淋巴结检查??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

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产品品质检验的程序、方法及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厂过场。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9959.1—1998 带皮鲜、冻片猪肉GB/T 9959.2—1998 无皮鲜、冻片猪肉GB/T 9959。

1-199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产品product生猪屠宰后的胴体、头、蹄、尾、皮张和内脏。

3。

2 品质quality生猪产品的卫生、质量和感官性状4 宰前检验及处理宰前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4.1 验收检验4。

1.1 活猪进屠宰厂或场后,在卸车或船前检验人员要先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或装船.4。

1.2 卸车或船后,检验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可疑病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4。

1.3对检出的可疑病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2待宰检验4。

2。

1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查有无病猪漏检。

4。

2。

2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GB/T 17236执行.4。

3 送宰检验4。

3。

1生猪在送宰前,检验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幸前检验合格证明》,注明货主和头数,车间凭证屠宰。

4.3。

2 检查生猪宰前的体表处理,是否按GB/T 17236执行。

4。

3.3 检查送宰猪通过屠宰通道时,是否按GB/T 17236执行。

4。

4 急宰猪处理4.4。

1送急宰间的猪要及时进行屠宰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要及时向检验负责人汇报并进行会诊。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最新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最新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最新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__〕27号 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 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屠宰检疫操作规程

屠宰检疫操作规程

屠宰检疫操作规程入场查验操作规程:1、每天检查门口消毒池内的消毒药液是否有效。

2、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B)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3、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临床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5、监督场点做好“瘦肉精”自检,同时做好“瘦肉精”抽检工作与生猪入场检疫台账。

6、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7、每天生猪进场时间按场内规定,超过规定时间的生猪一律不准进场。

结果处理: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且证物相符,畜禽标志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不合格:以上条件有一条不符合即终止检疫程序,按照《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罚,按规定进行补检或者无害化处理。

检疫申报操作规程:1、场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现场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2、官方兽药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结果处理:受理的,应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宰前检查操作规程: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结果处理:一、合格的,准予屠宰。

二、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2、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3、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农业农村部修订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检疫规程

农业农村部修订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检疫规程

农业农村部修订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检疫规程
佚名
【期刊名称】《北方牧业》
【年(卷),期】2018(0)20
【摘要】10月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有效
防范非洲猪瘟,进一步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

【总页数】1页(P17-17)
【关键词】生猪屠宰;检疫规程;产地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村;农业;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1.43
【相关文献】
1.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J],
2.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J], 农业农村部
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9]2号 [J], 农业农村部;
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J], 农业农村部
5.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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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生猪屠宰检疫是指对屠宰场内屠宰的猪只进行检疫和审查,以确保食品安全和动物健康。

下面将详细介绍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以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动物入场检查:在生猪进入屠宰场之前,需要对其进行入场检查。

此时,检疫人员会细致检查猪只的身体状况、行为特点和携带情况等,以排除明显有疾病的动物。

2. 屠宰场环境卫生检查:在猪只进入屠宰场后,需要检查屠宰场的环境卫生状况,确保屠宰环境卫生达标,避免污染猪肉。

3. 麻醉和宰杀:在确保入场检查和环境卫生合格后,使用合适的麻醉方法对猪只进行麻醉,然后进行宰杀。

宰杀操作需要经过专业培训,旨在快速、安全地完成。

4. 屠宰后检查:在宰杀完成后,会对猪只的各个部位进行仔细检查,以确保屠宰过程中无肉类污染和内脏病变现象。

检查内容包括内脏、肠道、结核病灶、寄生虫感染等。

5. 标记追溯:检疫人员会在猪只的耳朵上标记进行追溯,以便跟踪和溯源。

6. 肉品质量检查:经过屠宰和检查的猪肉会进行质量检查,包括颜色、气味、质地等方面。

生猪屠宰检疫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防控疾病传播:屠宰场应当加强对外界病毒和细菌的防控,避免疾病在屠宰场内传播。

猪肠道内脏器官和尿液是一些疾病的重要传播途径,因此在屠宰过程中需要小心处理这些物质,确保不污染猪肉。

2. 麻醉和宰杀操作:麻醉和宰杀操作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猪只在屠宰过程中不受伤。

3. 检查内脏和肉质:屠宰后,对猪只的内脏和肉质进行检查,以排除疾病和污染现象。

特别是肉质方面,需要检查其颜色、气味和质地等指标,确保出品的猪肉质量符合标准。

4. 标记和追溯:屠宰后,猪只的耳朵上需要标记并做好追溯工作,以便跟踪和溯源,确保猪肉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5.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屠宰场应建立起完善的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管理责任和操作规范,加强屠宰检疫的监督和管理力度。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生猪屠宰检疫是确保猪肉产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防止疫病传播的有效措施。

在猪肉行业中,各种流行疫病都可能对生猪产生影响,因此进行全面的检疫工作对确保猪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将介绍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和检疫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要点。

一、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1. 检疫前准备:在生猪屠宰前,需要对生猪进行初步检查和准备工作。

检查生猪的外貌和行为,确认是否有明显的异常情况,如疾病症状等。

并对生猪进行麻醉和固定,以方便后续的检疫工作。

2. 体检和标本采集:经过初步准备后,需要对生猪进行全面的体检,包括检查生猪的体温、呼吸、心跳等基本生理指标,并仔细观察生猪的皮肤、毛发、眼睛、鼻孔、口腔等部位,检查是否有异常症状。

根据需要采集相应的标本,如血液、尿液、粪便等,进行病原学检测和病理学分析。

3. 实验室检测和诊断:采集的标本需要送往实验室进行检测和诊断,对病原体和病理变化进行分析,确认生猪的健康状况和疾病情况。

必要时,进行病理剖检,以确定猪只的疾病类型、病变部位和范围。

4. 检疫结果处理:根据实验室检测和诊断的结果,对生猪的检疫结果进行判定和处理。

如果确认生猪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和处理,以防止疾病传播和扩散。

5. 检疫合格标识:对通过检疫的生猪进行合格标识,确认其符合屠宰标准,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屠宰和后续加工。

二、生猪屠宰检疫的要点1. 诊断能力与技术要求:为了进行有效的生猪屠宰检疫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诊断能力和技术要求。

对生猪进行体检和标本采集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以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检疫设施与装备要求:在进行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时,需要配备相应的检疫设施和装备,如实验室、诊断设备、标本采集工具等,以支持检疫工作的开展和进行。

需要保证检疫场所的清洁和卫生,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3. 检验标准与操作规程:进行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时,需要遵循相关的检验标准和操作规程,如《猪屠宰检疫操作规程》等,确保检疫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化,提高检疫效率和准确性。

屠宰检疫操作规程

屠宰检疫操作规程

近日,农业部为规范生猪、家禽、牛和羊的屠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制定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和《羊屠宰检疫规程》。

在4个规程中,详细规定了屠宰检疫的适用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入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和检疫记录等方面的内容,重点突出了宰前检查、同步检疫,详细规定了对胴体、头、蹄、脏器、淋巴结、油脂及其他应检疫部位的检疫程序和实施标准,并对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和同步检疫的结果处理做了详细的规定。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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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以下简称场(厂、点))监督查验、
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14种)
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
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
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
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或者快速检测的,检测结
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
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
情况。
4.4 结果处理
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
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
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 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
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
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 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
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
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
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18〕 22
号)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等有关
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
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
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
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 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
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实验室承担。非
洲猪瘟快速检测须使用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检测方法或试剂盒。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
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
〔2017〕25 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
行消毒。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血、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
检疫。
7.1 非洲猪瘟快速检测
7.1.1 监督场(厂、点)方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开展非洲猪瘟快速检测。
7.1.2 快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继续实施检疫。
7.1.3 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将阳性样品及时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机构确诊。
7.2 头蹄及体表检查
7.2.1 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
关节肿大等。
7.2.2 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7.2.3 放血后脱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高峰区,剖开两
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
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7.2.4 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3 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
出物。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
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7.3.1 心脏。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
血、出血、坏死等症状。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
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
7.3.2 肺脏。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
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剖开一侧支
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7.3.3 肝脏。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
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剖开
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胆管。
7.3.4 脾脏。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显着肿胀、淤血、
颜色变暗、质地变脆、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必要时剖
检脾实质。
7.3.5 胃和肠。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
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
口,检查有无增大、水肿、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肠,
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7.4 胴体检查
7.4.1 整体检查。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
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4.2 淋巴结检查。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
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必要时剖
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7.4.3 腰肌。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 厘米左右切口,
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4.4 肾脏。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
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
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7.5 旋毛虫检查。取左右膈脚各 30 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
感官检查后镜检。
7.6 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7 结果处理
7.7.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
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7.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
处理。
7.7.2
7.7.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
及副产品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处
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7.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出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8 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
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
记录。
8.3 检疫记录应保存 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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