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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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

甲方: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联系电话: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

乙方:

性别:年龄: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活动一事,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特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双方共同遵守:第一章声明与保证

第一条甲方已经监管机构认可、具备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资格与条件。

第二条乙方已经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具备证券执业条件。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全部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委托代理

第三条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条甲方和乙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不具有甲方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

第五条在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乙方应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乙方代理权限、执业地域范围

第七条乙方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甲方对乙方的授权范围如下:

1、向客户介绍甲方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甲方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乙方所服务的甲方证券营业部为:,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为:。

乙方执业地域范围应与所服务营业部的业务覆盖范围相一致,不得跨省展业。同时乙方执业地域还应符合营业部所在地监管机构的要求。

第九条乙方在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方可执业,乙方不得超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十条乙方只能接受甲方一家证券公司委托,专门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不能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他机构委托。

第四章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甲方的权利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等,对乙方及其执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2、对乙方超越授权范围的证券业务活动,甲方有权制止;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办理乙方证券经纪人证书的颁发、收回、变更、注销等事宜;

4、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从支付给乙方的报酬中计提风险金,若乙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扣除乙方的风险金。

第十二条甲方的义务

1、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对乙方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乙方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2、向乙方说明其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为乙方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4、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5、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培训;

6、听取乙方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乙方的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2、了解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要求甲方提供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4、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应培训;

5、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6、拒绝执行甲方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合同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乙方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2、在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3、在合同有效期内,只接受甲方委托并专门代理甲方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4、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妥善保管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在证书载明事项变更、委托关系终止时交回甲方;

5、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风险金。

第五章乙方执业规范

第十五条乙方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乙方在与客户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自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2、乙方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征得客户的同意,如客户不愿或不便接受其宣传、推介或服务,应尊重客户的意愿;

3、乙方在完成执业注册登记并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开始展业;

4、乙方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

5、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甲方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业务流程,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

(2)如实向客户传递证券类金融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夸大、歪曲、隐瞒、遗漏有关内容;

(3)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6、乙方应当诚实、公正、公平地对待客户,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形时,及时向甲方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当无法避免时,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优先对待;

7、乙方应当引导客户到所服务的甲方证券营业场所办理开户等业务;

8、乙方应当按照规定严格保守其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客户及甲方的商业秘密,无法律依据不得向甲方以外的机构和个人提供客户的信息;

9、乙方对待客户应当耐心、细致,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客户合理意见改进服务;遇有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协助解决。

第六章禁止性规定

第十六条乙方在执业过程中,应向客户充分揭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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